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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2/3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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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1/5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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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的任何地方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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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此项报酬由法律确定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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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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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案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像对其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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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个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2/3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10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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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在生效前,须由总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2/3议员重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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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国会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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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征收税金、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应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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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众国的信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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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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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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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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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用货币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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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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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53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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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55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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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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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59
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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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61
招募陆军和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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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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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65
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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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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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69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用来为合众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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