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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个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2/3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10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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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在生效前,须由总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2/3议员重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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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国会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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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征收税金、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应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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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众国的信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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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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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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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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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用货币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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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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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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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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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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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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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陆军和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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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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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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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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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用来为合众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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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71
对于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10平方英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厂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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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73
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10元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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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中止人身保护权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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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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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不得征收税金或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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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81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于他州港口的待遇;开往或开出一州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州入港、出港或交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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