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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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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陆军和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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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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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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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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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用来为合众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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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71
对于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10平方英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厂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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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10元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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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中止人身保护权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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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77
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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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79
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不得征收税金或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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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81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于他州港口的待遇;开往或开出一州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州入港、出港或交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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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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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85
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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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87
第十款 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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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89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输入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需者除外。任何一州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关税和输入税的纯收益供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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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91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不得进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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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93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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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95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4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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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97
每个州依照该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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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399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5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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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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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人,除生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35岁、在合众国境内居住不满14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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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总统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国会将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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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07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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