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30445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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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51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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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53 国会在两院2/3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3/4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1808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和第4项;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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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55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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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57 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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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59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的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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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61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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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63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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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65 经9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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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67 本宪法于耶稣纪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的9月17日,经出席各州在制宪会议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签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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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69 按照原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增添和修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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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71 (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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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73 第一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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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75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烈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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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77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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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79 第二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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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81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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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83 第三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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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85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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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87 第四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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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89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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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91 第五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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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93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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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95 第六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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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497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06304498
1706304499 第七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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