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304534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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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35 第十四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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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37 (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
1706304538
1706304539 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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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41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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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43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2/3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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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45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该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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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47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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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49 第十五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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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51 (1869年2月26日提出,1870年2月3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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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53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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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55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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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57 第十六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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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59 (1909年7月12日提出,1913年2月3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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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61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1706304562
1706304563 第十七条修正案
1706304564
1706304565 (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
1706304566
1706304567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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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69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得授权本州行政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
1706304570
1706304571 本条修正案不得作如此解释,以致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1706304572
1706304573 第十八条修正案
1706304574
1706304575 (1917年12月18日提出,1919年1月16日批准)
1706304576
1706304577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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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79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1706304580
1706304581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1706304582
1706304583 第十九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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