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30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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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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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27
(1960年6月16日提出,1961年3月29日批准)
1706304628
1706304629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所在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人数如同特区是一个州一样,等于它在国会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履行第12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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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31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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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1706304634
1706304635
(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5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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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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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39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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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41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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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43
(1965年7月6日提出,1967年2月10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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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45
第一款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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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47
第二款 凡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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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49
第三款 凡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直至他向他们提交一份相反的声明为止,其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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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凡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长官的多数或国会以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作为代理总统承担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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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53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丧失能力的情况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长官的多数或国会以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在4天之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国会应决定这一问题,如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48小时以内集会。如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21天以内,以两院的2/3的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否则总统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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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55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1706304656
1706304657
(1971年3月23日提出,1971年7月1日批准)
1706304658
1706304659
第一款 年满18岁和18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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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61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1706304662
1706304663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1706304664
1706304665
(1789年9月25日提出,1992年5月8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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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67
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服务报酬的法律,在众议员选举举行之前都不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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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采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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