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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艮第宫廷比较不重视北方的荷兰省以及泽兰省的利益。当时的荷兰正日益与汉萨同盟发生航运以及商业利益方面的冲突,他们希望勃艮第的公爵能够捍卫其地方上的商业利益。但是公爵却全力关注英法百年战争的发展以及与英国的关系,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和资源考虑与日耳曼人以及波罗的海沿岸的商业事务。佛兰德斯以及布拉班特也对荷兰的诉求不抱同情的态度,在他们看来,如果荷兰在与汉萨同盟的竞争中获胜,不仅会巩固其商业的地位以及纺织品的生产与出口,还会对他们的海外贸易构成威胁以及竞争。结果是北方的荷兰省等地与汉萨同盟的冲突加剧了,在1438年至1441年,双方爆发了战争,荷兰省调集了全省的资源和人力武装及舰队与北方日耳曼联军作战。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战争中,荷兰作为一个省,它的团结全省各方力量的能力大大提高了,政府的运作也变得越来越有效,该省中6个城镇团结互助,内陆的城镇则全力支持沿海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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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时低地国家的大部分省份,贵族阶级陷于分裂,而各个主要的城市都强调各自的独立性以及独特地位。在15世纪的时候,各省的农村地区都发生了自然灾害,而城市的经济却在不断发展之中,城镇的经济主宰了乡村。在荷兰以及泽兰都特别明显地出现城镇与乡村之间头重脚轻的现象。由此造成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城镇的平民阶级越来越多地在省的议会中拥有发言权——荷兰省的议会就是这样。更重要的是,当时的尼德兰的两大重要的经济产业——远洋贸易以及鲱鱼捕捞业并非坐落于多特雷赫特、哈勒姆、莱顿、阿姆斯特丹、代尔夫特以及豪达六个主要城市,而是集中在北方的恩克赫伊曾(Enkhuizen)、霍伦(Hoorn)、梅登布里克(Medemblik)以及埃丹(Edam),这些城市都在鹿特丹附近以及马斯河河口的地方。上述六个主要城市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地位,只有团结合作,共同行动。这种态势,也是后来尼德兰城市力量越来越显得重要的原因之一。勃艮第公爵对于荷兰在波罗的海沿岸与汉萨同盟的战争以及北方的政治,采取一种不闻不问的疏离的态度,既不积极干预,也不加以限制,他只是让荷兰自行其是。即便当荷兰的商业利益与佛兰德斯和布拉班特发生冲突的时候,它也能够在勃艮第统治下的尼德兰找到自己的位置。当勃艮第公爵忽视荷兰对于波罗的海地区的关注的时候,毫无疑问他也忽略了自中世纪以来荷兰一直怀有的对于尼德兰北方最高霸主地位的诉求——这理所当然不符合勃艮第的利益。为了整合他领导下的新国家,勃艮第公爵也要调和海尔德兰以及弗里斯兰两个省份之间的摩擦与冲突。他要利用荷兰的资源控制北方其他尚未掌握的地区,同时也要利用佛兰德斯以及布拉班特的人力以及财政资源统治南方以及西部地区。在1450年代,“良善者”菲律普重新支持荷兰对于弗里斯兰的领土要求,很可能他想强迫弗里斯兰合并到勃艮第统治下的尼德兰国家中去。同时,他还将自己的影响扩大到乌特勒支以及海尔德兰。1455年,乌特勒支爆发武装冲突,当时该城主教座堂的参事会议在海尔德兰公爵支持下选出了一名反对勃艮第的新的采邑主教,并得到该城行会的支持。“良善者”菲律普快速地从荷兰集结军队并利用荷兰的金钱入侵乌特勒支,让他自己的私生子大卫担任该城市的主教。荷兰的军队还借此机会进入了上埃瑟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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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良善者”菲律普统治期间,低地国家实现了真正的统一。他合并了那慕尔、布拉班特、林堡、荷兰、埃诺、泽兰、卢森堡以及安特卫普,实际上形成了后来的比利时王国的基础。有人说:“他虽然不是国王,但是却拥有与国王一样强大的权力。他与英国结盟,使得佛兰德斯诸城市重新繁荣。他在逝世的时候已经成为基督教世界最富有的王侯,当时的人估计他每年收入达90万杜卡特,与威尼斯共和国的收入相当,比佛罗伦萨多四倍。而国家之富有在很大程度上要归于他的治国之才能以及贤明的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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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艮第统治下的尼德兰国家在“良善者”菲律普之子“勇者”查理(Chales the Bold,1467—1477年在位)时期达到了顶峰。他是父王在其第三次婚姻时与其结缡的葡萄牙公主伊萨贝拉(Isabella of Portugal,1397—1471)所生之子。1465年,他在皮卡第(Picardy)与法国军队的作战中,其勇猛的形象为他赢得了“勇者”的称号。他觊觎法国的最高统治地位,拉拢英国,欲获得其支持与法国抗衡。他的政策就是扩充军队,占领更多的领土,加强中央集权的各项措施,征收更多的税收。他采取高压措施,但是不得人心。1468年,他对泽兰以及荷兰施压,指定一些新人去这两个省的省级管理机构任职,还派人插手城镇议会的事务,通过这些人行使权力满足他征收赋税的财政需要。他还将高级法院置于中央的管制之下。“勇者”查理最大的成功就是利用阿诺德公爵死后无嗣以及当地贵族的分裂攫取了中部的面积较大的海尔德兰省。在他统治时期所扩张的领土,还包括了阿尔萨斯。他还想攻占洛林,甚至希望拥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头衔。不过,他的梦想并没有实现,最后于1477年与瑞士人的作战的南希战役中阵亡。由于“勇者”查理生前的举措不得人心,死后各地都聚集力量反对他的中央集权措施。他的死亡以及军队的涣散都造成了勃艮第人在尼德兰的管制的巨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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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者”查理与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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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勃艮第有“勇者”查理这样胸怀大志,想要建立从北海到意大利北方这样大帝国的统治者,但这毕竟是昙花一现的现象。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勃艮第国家的形成,既不是靠征服扩张,也不是靠集权联合,而是通过逐渐凝聚形成的。在它的统治之下,佛兰德斯的西部、埃诺、那慕尔、阿图瓦以及布拉班特南部居住着讲法语的瓦隆人,佛兰德斯人主要居住在佛兰德斯的东部、布拉班特北部以及卢森堡,低地的荷兰人则居住在荷兰、泽兰、海尔德兰和聚特芬。勃艮第实际上是介于今天的法国和德国之间的一个“中间国家”,虽然名义上没有这样说。尽管勃艮第国家有着多质性、二元性,缺乏自然的边界,但是它却是一个真正的政治实体,而不是一个杂乱的组合体,它是历史进化的产物。这里人口稠密、城市众多、手工业以及商业集中,是西部欧洲许多地方无法匹敌的,它依靠着经济的力量而不是政治上的集权才能够克服地方分离主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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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海洋帝国史:1581-1800 二、哈布斯堡王朝下辖的尼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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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者”查理没有男嗣,其女儿玛丽(Mary of Burgundy,1457—1482,1477—1482年任勃艮第公爵)继承了包括尼德兰在内的勃艮第领地的全部领土。但是,但是尼德兰各省地方为了保持各自的传统权益,联省议会要求她颁布《大特权宪章》(The Great of Privilege ),该宪章明确规定玛丽的婚姻必须得到联省会议的同意方可以成立。非经联省议会的同意,玛丽也不得随意宣战、媾和以及征税。《大特权宪章》的主要条文的内容,是为了保持尼德兰地方的自治——特别是各省拥有的司法以及财政的权力、使用本地语言的自由以及自由贸易的保障等。当时各个重要地区如佛兰德斯、布拉班特、荷兰、泽兰、弗里斯兰以及纳慕尔等,都在《大特权宪章》的保护范围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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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很早的时候起,勃艮第与法国之间早就存在利益的冲突与对立。法国国王路易十一世(Louis XI,1461—1483年在位)曾经希望他的王子与玛丽成婚,这样法国与勃艮第就有了联盟的可能。玛丽在其父“勇者”查理在世时已经被许配给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王朝的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 I of Austria-Habsburg,1459—1519,1508—1519年在位),这意味着哈布斯堡王室已经先于法国有得到玛丽继承其领土以及财产的可能。联省议会一直担心法国对于勃艮第的合并企图,因为这不符合勃艮第统治下尼德兰地区的利益。因此联省议会很快地批准玛丽与哈布斯堡王朝的联姻,于是,哈布斯堡家族的势力就进入了尼德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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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联省议会附加的条件是马克西米连一世也必须承认《大特权宪章》的前提条件。根据这个条件,双方达成了婚前的协议:日后如果有一方先亡,只有他们的子女才能获得尼德兰地区的继承权利。马克西米连一世的父亲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三世(Frederick III,1452—1493年在位),他们早就想要尽力扩大哈布斯堡王室在欧洲的统治范围,他们与勃艮第家族的联姻,很自然地就将哈布斯堡的势力引入尼德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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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年,玛丽意外地坠马死亡,联省议会立即通过决议,让玛丽未成年的儿子“美男”菲律普(Philip the Fair or the Handsome,1475—1506,1582—1506年在位)成为勃艮第-尼德兰的继承者,并拒绝了马克西米连一世提出的摄政要求。但是后者并不满足于他所处的尴尬地位,1484年,经由“金羊毛骑士团”的调停,并在维护“美男”菲律普地位的前提之下,承认马克西米连一世的摄政地位,直到“美男”菲律普亲政为止。当时尼德兰的许多地区并不承认这个调停的结果,马克西米连一世也想扭转这种情况。但是每当他有所动作,反对他的一些大城市就会发生大规模的示威暴动,尤其是佛兰德斯,一直不愿意承认来自日耳曼方面的介入。1487年的时候,马克西米连一世甚至被抗议的市民掳押到布鲁日作为人质,哈布斯堡王室只得动用军队的力量才将他解救出来。经此事变之后,马克西米连一世有意削弱布鲁日的力量,他刻意地鼓励在布鲁日的外国商人将他们的业务转移到安特卫普发展,布鲁日原先的经济贸易中心地位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也是尼德兰地区的经济贸易中心从佛兰德斯转移到布拉班特的原因。马克西米连一世与尼德兰地方的紧张关系直到“美男”菲律普亲政以后才有所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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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男”菲律普长大以后,城府颇深、处事谨慎。他为自己的施政前途着想,不再重申母亲玛丽时代留下的《大特权宪章》,但是愿意听取联省议会的建议。与父亲相比,他与联省议会的关系更为融洽,经常亲自与联省议会沟通与交涉,并逐渐脱离其父亲的控制。在外交方面,他采取既不亲法也不亲英的中间立场。他于1496年与西班牙公主阿拉贡的若安娜(Joanna of Aragon,1479—1555)结婚,在若安娜的父亲斐迪南以及母亲伊莎贝拉去世以后,“美男”菲律普从妻子那里得到西班牙王位的继承权,历史上称为菲律普一世(Philip I of Castile,),于是,尼德兰地区就被并入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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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年,“美男”菲律普与若安娜的儿子查理(Charles,1500—1556)在佛兰德斯的根特出生,所以又被称为根特的查理(Charles the Ghent)。由于父亲早逝,查理在六岁的时候就成为勃艮第-尼德兰的主人。1516年,他又继承祖父斐迪南的王位,成为西班牙的国王,称为查理一世(Charles I,1516—1556在位)。1519年,他与法国国王法兰西斯一世激烈竞争以后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史称查理五世(Charles V,1519—1556在位)或查理五世大帝(Charles V the Great)。查理的幼年时代,是在南部尼德兰的梅赫伦度过的。勃艮第的宫廷生活以及文化生活对于早年的查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会流利地讲法语以及荷兰语。他还接受了良好的宗教教育,著名的天主教神学家阿德里安(Adrian Dedel,1459—1523)是他的私人家庭教师。这位神学家出生于乌特勒支主教区,早年就已经是鲁汶大学的神学教授,后来成为鲁汶大学的院长,相当于副校长。1507年,他成为后来的查理五世的私人教师。1516年,查理成为西班牙的实际上的统治者,阿德里安也成为西班牙托尔托萨(Tortosa)地方的主教,一年以后又担任过西班牙阿拉贡和纳瓦拉宗教裁判所的裁判官,并在年轻的查理帮助下晋升为枢机主教。1522年1月,阿德里安又被选举为教宗,称为哈德良六世(Hadrian VI,1522—1523年在位),在罗马教会的历史上,他是第一位出生于尼德兰地区的教宗,虽然他当选为教宗的时间只有一年,一年以后就去世了。当时的罗马教会面临深刻的危机,他坚定地反对刚刚崛起不久的由马丁·路德发动的宗教改革运动以及奥斯曼帝国向中欧的进攻,他视路德的思想为完全的异端邪说,毫无妥协的余地。他也看到了罗马教会在行政以及维护教规方面改革的必要性,但是他的任期太短,并且遇到了意大利宗教界以及世俗界的重重阻力,无法去实施自己的理想。不过,可以想见,他的坚定不移的天主教信仰以及对新教不妥协的态度必定对后来的查理五世产生了思想上的影响。查理五世接受的世俗教育也相当出色,他精通大部分欧洲国家和地区的语言,具有明智的个性以及亲民的作风,虽然他并非在西班牙出生,却赢得了西班牙贵族和人民的尊重和爱戴。他也具有骑士的作风,热爱音乐和长枪比武,堪称旧时代的完美的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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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时代的查理五世肖像,由佛兰德斯画家Bernerd van Orfey作于15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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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五世早年时代,勃艮第的尼德兰地区是委托给其姑母——奥地利的玛格丽特(Margaret of Austria,1480—1530)从1507年至1515年代,他担任摄政的,玛格丽特的第二次摄政时期则在1518年至1530年。那时玛格丽特一直将她摄政的宫殿设在梅赫伦,她与尼德兰上层贵族的关系一直不是很好。1530年以后,则由查理五世的妹妹玛丽代管尼德兰的事务。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查理五世必须与法国长期斗争,对尼德兰的事务分身乏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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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五世击败了奥斯曼土耳其人、消灭了出没于地中海上的海盗、派遣麦哲伦、科尔特斯与皮萨罗前往美洲征服原住民,统治那里的殖民地。他统治下的辽阔的疆土,包括了那不勒斯、西西里、萨丁尼亚和新西班牙(即西属美洲)。而后,他完成了勃艮第公爵们未完成的心愿,将整个尼德兰地区收归于他的版图之中。1515年,他买下了弗里斯兰的主权;1521年,他征服了图尔内主教区,在早期,这个主教区一直是法国王室极为重视的地方,它属于法国在佛兰德斯境内的属地;1528年,他降服了乌特勒支的主教巴伐利亚的亨利,由此他成为乌特勒支主教区的世俗领主;1538年,他征服了格罗宁根和康布雷。不过,海尔德兰的公爵埃格蒙特的查理(Charles of Egmond)不愿意承认哈布斯堡王室的权力,曾经与查理五世多次发生冲突,最终在1534年双方签订了《凡洛条约》(Treaty of Venlo ),此后海尔德兰终于归入查理五世的版图。查理五世还与法国签订了《康布雷和平条约》(Peace Treaty of Cambrai ),从此与法国也维持了一种相对和平的关系。自此,尼德兰与西班牙的关系已经变得非常密切了。“在那个时代,查理象征着过往的世界、欧洲的过往、西方的过往,是欧洲的王权和中世纪纹章的象征。他极尽所能维持中世纪的世界秩序的各项重要的支柱—君主强权、天主教会的优势、封建土地的管理制度、神权、重商殖民主义、遵守严格而抽象的众生序列以及服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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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本方面看,查理五世需要对尼德兰加强其中央集权的措施。1531年,他花了大部分时间一直居住在当时哈布斯堡在尼德兰的首府布鲁塞尔,设计他的统治尼德兰的新的中央政府机构,以达到重组、加强和管理低地国家的目标。这一年,他建立了三个中央机构:(1)一个较大的正式的机构称为“国务会议”(Council of State)。从官方的层面来说,“国务会议”是这些组织机构中最重要的,这是由最主要的封建领主集会的场所,由12名高级官员组成,大部分都是南方的显贵,还有一位主席,由当时位于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的西西里巴勒莫的总主教兼法学家卡隆多尔特(Jean Carondolet)担任这个职位。(2)一个重组的财政会议。(3)枢密会议(Secret Council),并非由贵族而是由一批专业的官僚以及法学家担任其中的官吏。查理五世希望在贵族与职业官僚之间获取平衡,其中一些官僚是外国人。他还在布鲁塞尔设立了一个所谓的“附属会议”(Collateral Council)。这个代表哈布斯堡王朝官吏的尼德兰的中央政府的机构一直持续到17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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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布斯堡王朝在布鲁塞尔的王宫,当时布鲁塞尔是帝国在尼德兰地区的首府,该王宫于1731年毁于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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