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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20 《新港战役》由艺术家Pauwels van Hillegath作于1632—1642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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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22 虽然莫里斯赢得了军事上的胜利,但是他发现尼德兰南方的人民对于荷兰共和国的军事行动既不支持,也不感到高兴,他们心中愿意效忠西班牙王室。这是一个令人错愕的结果,也使得荷兰共和国“解放”南方失土的热忱降低了许多。从那时起,北方的一些人民不仅对于那些愿意生活在西班牙统治下的南方尼德兰人有所轻视,甚至产生敌意。其实,对于莫里斯以及北方的许多人来说,他们需要努力克服心中的那种“失去”南方的情绪。同时,在新港战役之后,莫里斯统帅的军队的运输线也已经延长到它的极限,在军事胜利之后,他不得不下令撤军。莫里斯当时最想占领的城市敦刻尔克则仍然留在西班牙军队的手中,这个城市曾经在1577年至1583年一度被起义者占领,西班牙总督法内塞统治期间又被西班牙人夺回。由于荷兰共和国的海军一直在封锁这个港口,所以有一批亲西班牙的当地海商自行组织船队逃避封锁,驶向外海向荷兰的舰队发起攻击。荷兰海军一直拦截这些船队,但是到了冬天就无能为力。由于敦刻尔克还在西班牙人手里,这些当时被称为“敦刻尔克人”的船队仍然可以骚扰荷兰以及英国的贸易船队。就在这一年的8月,一批“敦刻尔克人”的私掠船只在北海击沉了36艘荷兰的鲱鱼捕捞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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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24 那时西班牙国内因为国库空虚,财政困难,无法支付巨额的军费,王室和政府希望找到一个解决尼德兰问题的办法。同时,西班牙在西印度的发展也受到了荷兰的威胁,西班牙方面希望通过停战,促使荷兰停止在西印度的扩张。当时荷兰正计划在南美洲的东海岸开辟新的殖民地以及新的商机。另外,从1605年开始,荷兰在亚洲的东方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东印度公司的舰队征服了今印度尼西亚的安汶岛、特尔纳特岛以及蒂多雷岛,西班牙政府发现他们完全没有办法阻止荷兰人在远东的扩张。在此情形之下,他们产生了休战的想法。荷兰方面,虽然荷兰的军队使得西班牙人处于困境,但是荷兰为了维持军事上的优势也需要不断地招募和扩大兵源,荷兰的军队在1599年是3.5万人,到1607年已经增加到5.1万人,需要庞大的军费维持其战斗力。同时,荷兰还要花费昂贵的费用维修各地的要塞,并且建立新的要塞。虽然自1590年以来,荷兰海上贸易迅速发展,经济处于上升的态势,但是,长久的战争使得军费的维持倍感困难。1606年,奥登巴恩维尔特在给荷兰驻巴黎的使节写信时说:“国内的形势极端困难,但是我们仍然不敢向城镇和乡村增加税收,害怕引起更大的骚乱。……一半以上的城镇居民倾向于和平。”奥登巴恩维尔特认为,仅仅依靠“公地”上的税收很难支付战争的开销,再要增加税收无疑会引发骚乱。他和联省议会中的主和派希望借着暂时的休战,以使经济得到复苏。但是,荷兰人也考虑到长久的停战对于自身不见得有益,主要是因为如果与西班牙处于的战争的状态,直布罗陀海峡是封闭的,这会使得尼德兰诸省有机会在北海与地中海之间通过航运贸易获取利润。如果双方停战,荷兰相当部分的贸易机会就会丧失。在此种矛盾及犹豫的心态下,从1607年起,双方已经开始接触,并且互相有一些口头的承诺。荷兰答应退出西印度(不过从未实施),西班牙则承诺解除对于荷兰的封锁,也答应在荷兰实现宗教信仰的自由,并对待荷兰如同对待一个独立的国家。但是就在这一年,荷兰军队中的强硬派却无视西班牙的停战条件,在西班牙的沿海攻击西班牙的船只,并持续在南美洲的东岸发展自己的势力,于是谈判停顿了下来。次年,西班牙再度提出要求荷兰退出西印度,荷兰也因战事疲惫而与对方协议自1609年休战。在此过程当中,莫里斯亲王与奥登巴恩维尔特意见不一,他认为荷兰不应该与西班牙停战,1608年秋天,他在荷兰省的市政厅的公开场合表示,荷兰与西班牙人达成和平协议只会削弱荷兰的安全甚至导致西班牙暴政的恢复。另外,西印度公司的主要的主管威廉·乌里克斯(Willem Usselincx)也认为和平协议会危及哈勒姆、莱顿以及代尔夫特的纺织业。这位主管以前居住在南方,为逃避西班牙的迫害逃亡北方,是坚定的反西班牙人士。尽管有不少反对的声浪,但在议和的问题上,身为大法议长主持荷兰外交与国内事务的奥登巴恩维尔特还是占了主导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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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26 1609年4月9日,荷兰与西班牙在安特卫普签署了《十二年停战协议》(Twelve Years’ Truce ),主要条款如下:(1)西班牙答应在条约规定的休战时间里,对待荷兰联省共和国“如同”(de facto or as if)一个独立的国家。在荷兰文以及法文的版本的词句表达中多多少少承认荷兰是一个独立的国家。(2)在十二年中,双方停止敌对的行动;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的军队在各自的疆界内活动;所有的人质都要释放;所有的各自的海上私掠行为都应该制止。(3)恢复贸易的活动,荷兰的商人以及海员在西班牙以及西班牙统治下的尼德兰地区会受到保护,享受西班牙与英国在伦敦条约中规定的同等待遇;荷兰答应终止对于佛兰德斯地区的封锁,但是没有解除须德海的航行自由。(4)从南部尼德兰流亡到北方的人可以回到故土,但是必须遵守天主教的信仰;在战争期间被西班牙人充公的部分贵族的财产应予归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执政官莫里斯家族的财产。和约对于印度的贸易问题没有提及,也没有改变荷兰统治地区天主教徒以及哈布斯堡尼德兰地区的新教徒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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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28 《十二年停战协定》给荷兰共和国奠定了其国际地位。自1590年以来,荷兰共和国实际上已经跻身于欧洲列强,但是她的国际地位一直没有确定,即便是英国也一直没有在官方层面承认联省共和国的主权地位,荷兰共和国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暂时的现象,一个临时的反叛国度,没有法理上的地位,她派出的外交使节也不被当成大使。这些情况在1609年以后发生了改变,既然西班牙已经不太情愿地承认荷兰“如同”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欧洲的其他国家和中近东以及北非的穆斯林国家也就视和约合法地承认荷兰是真正的主权国家了。1609年,法国以及英国政府首脑在各自的首都接见了荷兰的使节,以大使的礼节对待他们;不久以后,荷兰与威尼斯也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1610年12月,又与摩洛哥建立了外交关系。同年,奥斯曼帝国也向荷兰共和国联省议会发出邀请函,邀请后者派出驻扎该帝国首都伊斯坦布尔的常驻大使,又过一年,荷兰派遣科内利斯·哈加(Cornelis Haga)为第一任驻奥斯曼宫廷的大使。虽然当时荷兰常驻外国的大使人数不是很多,但是各国对于荷兰的承认使得她有机会在许多地方建立自己的领事馆,它们按时发回本国的报告对于荷兰共和国海上强权的建立以及发展极为有利,也有助于解决荷兰的商人和海员在海外遇到的各种麻烦,包括政治上的困难以及商业上的纠纷。在这些外交人员的帮助之下,荷兰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如德意志、波罗的海沿岸国家、里窝那(1612)、阿勒颇(1613)、塞浦路斯(1613)、威尼斯(1614)、热那亚(1615)、阿尔及尔(1616)以及桑特岛(1618)建立了领事馆以及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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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30 荷兰共和国地位的初步确立还有助于她进一步扩大其权威和影响,特别在与别的国家发生纠纷的时候更是如此。1611年,当丹麦王室企图干预荷兰航运的时候,荷兰与汉萨同盟的城市以及瑞典结成军事联盟迫使丹麦最后让步。1613年至1614年,荷兰与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签订了一系列条约,保障了各国之间在贸易以及航运方面互不干扰以及航行自由。1614年,英国王室企图采取一种垄断布匹出口的措施,将所有的布匹在输出本国时先行染色加工,做成成品布出口到荷兰。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厅以及联省议会鉴于这会损害本国商人的利益,坚决反对这种做法,各省联合抵制英国的成品布,最终使得英国的计划流产。1609年以后,荷兰共和国由于其外交地位的确立以及军事实力的强大,在事实上成为法国的新教地区以及德意志的新教联盟依赖的保护者,抵抗天主教会反宗教改革运动的中流砥柱。不过,奥登巴恩维尔特以及摄政团中其他一些人不愿意在反天主教会以及反西班牙的立场上走得更远,他们没有意愿参与或建立反西班牙的轴心。1609年至1610年,摩洛哥苏丹国与奥斯曼帝国企图拉拢荷兰加入反西班牙同盟,荷兰联省议会故意忽略了这个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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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32 《十二年停战协定》的另一个影响就是仍然处于西班牙统治下的南方地区的农业因为战事的平息逐渐地得到恢复,西班牙当局鼓励围垦土地,在今天法国和比利时边界上的大片多沼泽的土地被逐渐地填平了,有的地方还种了庄稼。农业的恢复也导致人口在以后的几十年中逐渐增加。被毁坏的教堂以及其他的建筑物也慢慢地被修复。手工业特别是一些比较昂贵的物品如内衣的加工也开始重新兴旺起来。另一方面,纺织业以及啤酒酿造业由于从业工人的工资要比北方更低廉一些,也发展起来了。南方的西班牙当局还疏浚运河系统,将奥斯坦德、布鲁日、根特以及斯海尔德河以及马斯河与莱茵河连接起来,使得内河航运以及贸易活动更加活跃。为了减轻城市中的贫困现象,政府也按照意大利的模式设立了“公典制度”(Monti di Pietà),使得穷人得到某种程度的照料和救济。同时,西班牙当局稍微放宽了一点对于生活在南方的新教徒的管制,他们可以留居在当地,只要不公开履行新教的崇拜仪式。法律禁止宗教之间的讨论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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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34 荷兰共和国之所以取得成功的原因,除了自1572年开始的尼德兰地区人民不屈不挠的斗争以外,主要还是因为富庶的尼德兰南方人逐渐地移居到北方,带来的财富以及技术导致北方的经济的逐渐壮大。同时,南方为躲避西班牙人的宗教迫害移居北方的人民,也都信奉新教,造成北方宗教信仰的团结更加巩固。当时的西班牙帝国,幅员辽阔,各处地方的利益并不一致,人民在宗教信仰上对峙以及分裂,又忙于与法国的争权以及与英国的对抗,尾大不掉,不能集中力量来对付荷兰的反叛。荷兰本身的日渐发展,无论是经济的强大以及寡头的统治,都促成了共和国的诞生。在国际上,英国与法国都协助荷兰的反叛,也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荷兰共和国的诞生,最初并不是出于爱国的情感以及民族的意识,贵族、商人以及市民只是想要恢复菲律普二世以前的特权以及宗教信仰上的自由,人民对于土地和文化的认同反而是次要的原因。对于荷兰作为一个国家的认同,或许是在后来的历史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尼德兰北方七个省人民的英勇奋斗终于在1648年获得最后的成功。自1648年至1795年,这个国家被称为荷兰共和国(Dutch Republic,Republiek der Zeven Verenigde Nederlanden/Provinc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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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39 荷兰海洋帝国史:1581-1800 [:1706342519]
1706343340 荷兰海洋帝国史:1581-1800 第五章“黄金时代”的荷兰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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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42 荷兰海洋帝国史:1581-1800 [:1706342520]
1706343343 一、共和国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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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45 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属于寡头政治,联省国家不设立国王,也没有绝对专制的独裁领袖。这种荷兰模式的共和主义,可以视为对当时欧洲流行君主专制王权的否定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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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47 荷兰共和国由各个自治的省份组成,在“乌特勒支同盟”中,各省就已经相互约定,每一个省份在共和国中将是单一的自治体,但七个省同时又归属于共和国,即所谓荷兰联省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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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49 城市是由市政厅领导的,如前所述,市政厅的议员是由富有的市民所组成,称为“智者”(vroedman)。自中世纪晚期以来,尼德兰的每一个城市就是由这些大约20至40名的“最富有和最有荣誉感”的市民来管理的,他们是每一个城镇选举产生的“最富有的和最明智的”市民,其任期是终身的,或者要等到迁徙到别的地方的时候才放弃这个职位。一旦这个职位空缺以后,也要在与他们相同的社会阶层中选举产生新的人士来充当。这些城镇的市议员每年都从他们当中选举出市长(burgomaster),组成市政府的议员们的主要职责是维持公义与和平的城市秩序以及当地市民的税收。城镇的保卫依赖于市民的军事组织即民兵,但是他们是官方的,有较高的官阶并从执政的阶级中产生,当地的市长常常担任民兵的上校,伦勃朗的名画《夜巡图》(Night Watch ,1641 )以及哈尔斯的《圣阿德里安民兵的宴会》(Banquet of the Civic Guards at Adrian ,1627 )所描绘的就是民兵在巡逻以及宴饮的生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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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51 当1581年荷兰各省正式宣布放弃对西班牙国王菲律普二世的效忠的时候,他们制定了一项法律,禁止城镇的议员与行会的以及民兵的代表讨论协商任何省一级的问题,这有利于摄政的议员阶层巩固自己的寡头统治的地位并领导人民与西班牙王室斗争,同时也将普通的人民排斥于地方的或是省的管理事务之外。在两个航海的大省荷兰与泽兰以及其他省份中,市长的人数(从1名至4名)以及议员的人数(从7名至12名)有所不同,但是这种贵族统治的制度是类似的。还要补充说明的是,在17世纪的时候,荷兰、泽兰以及乌特勒支的大部分地方是由统治阶级中的城市有产阶级供养的,这使得他们能够利用市政厅的议员的地位和影响来集中发展城镇的贸易以及工业而不是乡村的家庭以及屋舍的小手工艺。当时荷兰联省共和国的各个不同省份的社会结构都有所不同,但是自从荷兰省的经济地位日益增长并且远远超过其他省份以后,在考虑荷兰共和国中产阶级的社会作用的时候,弗里斯兰的乡绅、海尔德兰的地主以及上埃瑟尔省的佃农就差不多可以忽略不计,只需要考察荷兰省以及泽兰省的摄政者即商人以及海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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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53 联省共和国的七个省的每一个省都是自治的。在荷兰,各个省都是由18个城镇的摄政团(议员)所指定任命的代表团组成,还有一种更高的代表团是代表省一级的贵族的。每一个城镇只要它愿意,就可以派出任何规模的代表团,但是每一个代表团只有一张选票。荷兰省的议会共有19张选票,其中18张属于18个主要城市,1票是属于贵族的。城市的代表控制了省的议会。小城市以及乡村地区,没有自己的代表,只好含糊地寄希望于贵族代表他们的利益。在泽兰省的议会,共有7票,其中6票属于6个主要城市,1票属于贵族。如果贵族家庭绝嗣,或者效忠于西班牙王室,那么就要被剥夺选举权。乌特勒支的情况比较复杂,教士在该省曾经发挥很大的作用,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他们的地位降低了,但是要摆脱他们复杂的影响仍然是不可能的。教士在该省拥有许多的土地,他们终身享有选举权,他们中的许多人被贵族和小城市任命为代表。贵族也拥有1票,其他4个大城市一起拥有1票。海尔德兰省的贵族和弗里斯兰省的拥有土地的农民由于他们情况与别的省份的不同,能够发挥更大的影响。海尔德兰省曾经是公爵的领地,被划为三个“区”,每一个“区”都有自己的小议会,每一个小议会都有2票,分别属于城市以及贵族。每一个城市都有一个由30人至40人组成的市政厅,在特殊情况之下,议会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弗里斯兰省的情况也复杂,它共有4个“区”,其中1个“区”有11个城市。每一个“区”拥有1票,发生争论的时候由省的执政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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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55 总之,联省共和国没有任何形式的普遍制度,每一个省都保留了自古代就已经传下来的制度,它们反对任何统一的形式,经常出于各自的利益决定事情,地方分权的色彩极为浓厚。当然,在一些城市贵族不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如两个航运的大省荷兰以及泽兰,他们经常能够靠着自身在经济上的重要性扩大自己的权力和影响。城镇的法官也是由市政厅选举产生的,乡村的和司法的官员则由各省任命。所以,学者雷内尔(G. J. Renier)教授指出,从1581年至1795年,荷兰各省的自治就是意味着全荷兰共和国是由社会的中上层阶级管理和主宰的;或者,按照另一名学者瓦勒克(Dr. B. Vlekke)的看法,荷兰共和国实际上是由1万名左右的寡头统治者治理的,他们垄断了所有重要的省一级的或是市政的领导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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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60 1651年联省议会开会时情形,由艺术家Anthomie Palamedes作于1651年至1652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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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62 设在海牙的“联省议会”(States General)似乎是共和国最高的权力机构,它掌握外交事务,在内政事务上也有很大的发言权。自1579年乌特勒支联盟建立以后,反叛的各省达成一致,在外交事务上应当一致对外。“联省议会”仅仅是由七个自治的省的代表参加会议,它要接受来自七个不同省份各自的训令,最后达成的结果要符合荷兰联省共和国的整体利益,为了产生结果的有效性,他们的投票是无记名地进行的。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或者在不符合各自省份的训令产生争辩的时候,代表团不得不回到各自的省份继续开会讨论进一步达成新的意见。这种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没有任何一个省认为必须要服从联省议会的命令,除非这个代表团被授权这样做。每一个代表团只有一张选票,或者说,只能够发一个声音。这种政治运作的模式,往往要耗费许多时间才能够使得联省议会的决策顺利地达成。当共和国发生需要联省共同协议的重大事务的时候,如商讨国家主权、宣战、媾和等重大外交政策以及财政预算、有关“公地”等问题的时候,就必须召开联省议会。如上所述,“公地”是指北佛兰德斯、北布拉班特省以及林堡省。这些地方是在后来的“八十年战争”结束以后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针对尼德兰签订的《明斯特条约》订立之后才加入荷兰共和国的省份,在当时并不包含在七省之内。这些地区在联省议会中并没有自己的代表,其人口也多半是天主教徒,是直属联省议会管理的,所以称为“公地”。联省议会虽然在宣战、媾和、外交等方面具有决策权,但是没有征税的权力。征税必须要经过七省全体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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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64 除了一个不太重要的“国务会议”以外,“联省议会”是荷兰共和国唯一的国家管理机构。当各省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它们就很难发挥作用。有时,它们自己也会陷入难以达成一致的困境。在遇到僵局或是危机的时候,有些强有力的人物或是集团会通过融合权威以及劝诱的方法促进人们做出决定。荷兰省以及奥伦治家族是两个决定性的势力。前者在理论上要负担荷兰共和国58%的财政运作,有时甚至更多。阿姆斯特丹1585年以后在荷兰经济的重要性方面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使得这个城市在荷兰经济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使得它所在荷兰省在联省议会中具有较大的发言权。另一件事情是一样的,那就是荷兰省由于阿姆斯特丹的地位而成为这7个省的领袖。它通过最高级的官员与联省议会中选举产生的一个小型的委员会合作来实现其领导工作。荷兰省在经济上的优势是后来许多该省的杰出政治家掌握权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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