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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21年至1647年,荷兰东印度公司通过在亚洲的战争以及贸易,其经济实力迅速地超过了其他所有的贸易竞争对手,扩大了商业活动的范围。从1620年至1670年,仅白银一项货品,荷兰人从亚洲各通商口岸输出的数量就相当可观。1602年至1609年输出白银的价值为519.7万荷兰盾,1610年至1619年为965.8万荷兰盾,1620年至1629年为1247.9万荷兰盾,1630年至1639年为890万荷兰盾,1640年至1649年为880万荷兰盾,1650年至1659年为840万荷兰盾,1660年至1669年为1190万荷兰盾,1670年至1679年为1098万荷兰盾,1680年至1689年为1972万荷兰盾,1690年至1699年为2900.5万荷兰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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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G.E. Hall,History of South Asia ,London,1955,pp.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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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R. Boxer,“The Dutch East-Indiamen: Their Sailors,Their Navigators,and Life on Board,1602—1759 ”,The Mariner’s Mirror,49,London,1963,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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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R. Boxer,“The Dutch East-Indiamen: their Sailors,their Navigators,and Life on Board,1602—1759 ”,The Mariner’s Mirror,49,London,1963,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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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约瑟夫·法朗索瓦·杜布雷(Joseph François Dupleix,1697—1763),法国东印度公司的总督。他的父亲是法国东印度公司的董事,1720年被父亲派往东印度,担任公司在本地治里的高级评议员和军事负责人。1731年成为金德纳格尔的商站的站长,他发挥政治、行政以及商业上的才能,成功地经营商站,并且重整公司的业务。1742年被任命为本地治里的总督。1744年以后,他受到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的影响,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军队交战。他凭借着出色的军事天赋,在1747年和1748年击败了英国军队从陆地和海洋对于本地治里的进攻和包围。此外,他也给军事上疲弱不振的南部印度诸侯提供武力上的帮助,强化法国东印度公司的影响,并且也与英国支持的印度诸侯打仗。然而此时法国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会不愿意花钱在打仗的事情上,于是在1754年将杜布雷解职。杜布雷回到法国以后,对公司提起赔偿诉讼,企图取回自己代垫的款项,但是诉讼没有成功,他抑郁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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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海洋帝国史:1581-1800 罗伯特·克莱夫(Robert Clive,1725—1774),英国东印度公司军队总指挥官。他在18岁的时候以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的身份前往马德拉斯。当时他年少气盛,情绪容易冲动。当时刚刚爆发了卡纳提克战争,他在1751年的军事行动中发挥了才能。1753年结婚,婚后暂时回到英国。1755年再度回到南印度,抵达马德拉斯以后收到加尔各答沦陷的通知,于是紧急赶回孟加拉夺回加尔各答要塞。不久以后,他又在普拉西战役中击败孟加拉的纳瓦布军队。从那时起直到1760年为止,他一直以孟加拉总督的身份致力于稳定纳瓦布的权力。他在暂时回国时受到英雄般的欢迎,1765年以后,三度回到印度,直到1767年1月为止。他一直以孟加拉总督的身份维持当地的秩序,并且严格执行防止腐败的政策。回国以后受到政敌的严厉批评,他的作为被指责为是导致英国东印度公司财政恶化的根源。他在国会中发表了义正词严的演说,虽然维护了自己的名誉,但是政敌的激烈攻击仍然使得他罹患精神疾病,并在1774年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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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onathan I. Israel,The Dutch Republic,Its Rise,Greatness,and Fall,1477—1806 ,p.939. p.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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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onathan I. Israel,Dutch Primacy in World Trade,1585—1740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9,p.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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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onathan I. Israel,Dutch Primacy in World Trade,1585—1740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9,p.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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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海洋帝国史:1581-1800 第八章荷属西印度公司与美洲殖民地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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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荷属西印度公司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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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破西班牙人在大西洋海域、西印度群岛以及中美洲的贸易和军事垄断地位,荷兰人决定以建立东印度公司的方式建立西印度公司。“西印度”一词的出现,最初可能是因为1492年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1451—1506)抵达今天的加勒比海一带的时候,错将那里当作印度而造成的;直至达伽马到了今天南亚次大陆的印度以后,人们才确认了哥伦布的误解。不过,欧洲人依然依据着传统的表达,将今天的加勒比海诸岛屿习惯上地称为西印度,而将南亚次大陆的印度甚至更东面的亚洲广大的地区和海域称为印度或者东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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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建议创立荷兰西印度公司的是威廉·乌瑟林克斯(William Usselincx,1567—1647),他出生于安特卫普,当时这座城市经历了它最繁荣的时期,他是一名富裕的小书经销商人,他很富于想象力,在有些方面他的思想是超前的。他的最主要的思想就是认为荷兰应该将她的农业的殖民地设在海外的新世界地区的某一个地方,这样就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如果这种想法能够实现,这些农业殖民地就能够为母国提供足够的农产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产品,并且扩大母国的出口贸易。他对西班牙的那种仅仅将殖民地经济建立在开采中南美洲金银矿的经济发展模式持批评的态度。他认为新世界的自然的产品如甘蔗、靛蓝、胭脂虫、可以用作燃料的木材(如巴西红木)以及珍珠等,在某种意义上是更加珍贵的资源,而西班牙人只是将这些东西作为手工艺者以及艺术家的作品的原料,乌瑟林克斯则认为它们具有经济价值。他认为巴西是荷兰人实现这个理想的最佳的实验场所——这块繁荣的葡萄牙人的殖民地虽然不出产矿产,但是有丰富的蔗糖、棉花和巴西红木等。这些自然的产品在葡萄牙的市场上出售,不仅满足了葡萄牙本国的需求,根据他的估计,在1580年至1640年两国合并时期仅仅巴西的蔗糖就至少为西班牙-葡萄牙王国产生了48万荷兰盾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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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属西印度公司的倡导者乌瑟林克斯肖像,无名氏作于16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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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瑟林克斯并没有建议荷兰去攻击西班牙人或葡萄牙人在美洲的殖民地,但是他敦促联省议会在与西班牙人签订和约的时候要规定允许荷兰人在那里通商并设立定居点,特别是在圭亚那(Guiana,所谓“野性的海岸”Wild Coast)以及拉普拉塔河(Rio de la Plata)流域南边的地区,这里是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都没有占领的区域。他认为荷兰人可以通过与当地的印第安人建立友好的贸易联系在这里站稳脚跟。通过与荷兰人的贸易,印第安人可以生产欧洲人需要的产品,这样荷兰与其海外殖民地的贸易联系也就日益增加和稳固了。他甚至认为西班牙人与当地人的混血儿后代也很可能与他们这些信奉“异端”的新的定居者交往和通商,因为这些人并没有将美洲视为自己的祖国。他还认为荷兰人要比西班牙人以及葡萄牙人更廉价和更有效地为当地人进口他们所需要的货物。像许多同时代的人一样,乌瑟林克斯认为殖民地首先要为母国提供生产的原材料,成为母国为自己的加工业而存在的垄断的出口市场。因此,他建议政府不要在殖民地发展工业和手工业,而是要提供足够的住房。他强调要向殖民地输出的是农业人口而不是熟练的技工和手艺人(在他看来荷兰的技工流入美洲只会减弱本国经济的实力)。日耳曼以及波罗的海沿海国家中有许多的农业家庭的人口,他们在本国的收入很低,生活没有改善的希望,荷兰人可以帮助他们移民到美洲这片肥沃而广大的土地。乌瑟林克斯并没有到过美洲,他曾经在亚速尔群岛生活过一段时间,他有点低估了热带地区对于欧洲劳动者生活上带来的负面影响。他认为白人劳动者可以在黄昏、夜间或者拂晓从事重体力劳动,如在磨坊里榨甘蔗,他还认为使用奴隶劳动既不符合经济学原理,也不合人道,这种思想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乌瑟林克斯还是一位热忱的加尔文派信徒,他的计划中贯穿着传播所谓“真正的基督宗教(归正宗)”的精神,他要在新世界发动一场针对基督——教宗的精神上的战争。这只有在荷兰人设立的新的定居点上才能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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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1609年荷兰与西班牙签订了《十二年停战协定》,但是这个协定实际上是限于欧洲范围之内的。在此期间,奥登巴恩维尔特对于规划西印度公司一事,并没有给予大力的支持,其原因是一些先驱者组建的公司常常以贸易之名,行海盗私掠之实,由此与伊比利亚人在海上发生激烈的冲突,这种行为与他想与西班牙维持和平关系的理念大相径庭。奥登巴恩维尔特以《十二年停战协定》为借口搁置了乌瑟林克斯的雄心勃勃的提议。奥登巴恩维尔特和他的支持者们认为荷兰现在在西班牙与葡萄牙在美洲的港口获得当地的货物更加容易和安全(虽然说不一定便宜),荷兰人是不需要直接航行去加勒比地区的。那时,荷兰的寡头统治集团中的议员们并不热心在海外建立农业的居留地,或者在新世界推广加尔文派的教义。他们认为荷兰人在东印度与葡萄牙人作战的任务已经很重,无法再向西面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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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619年奥登巴恩维尔特被控叛国罪处死以后,执政官拿骚的莫里斯亲王以及激进好战的政治家们则改变政策,急于重新向西班牙人开战,他们与奥登巴恩维尔特持完全不同的见解。同时,属于“反抗辩派”的由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加尔文派的极端分子组成的团体也对《十二年停战协定》持反对的意见。荷兰海外殖民地的民事当局对这个和约也不看好,因为他们要向伊比利亚的海外领地发动进攻,扩张自己的势力。由此,执政官莫里斯大力支持组建西印度公司的活动。在此时刻,荷兰人重新检视了乌瑟林克斯以前的组建西印度公司的计划,尼德兰北方的寡头统治集团议员们与商人们经过热烈的讨论,大多表示同意,加尔文派的牧师们也积极支持这项计划。另一方面,马德里的政府也看到荷兰在海外不断地扩张也会危及西班牙王国海外殖民地的根本利益,所以,一些好战的西班牙政客也想在1621年4月停战协定终止以后在欧洲重启战端,企图遏制荷兰等新教国家,从根本上消除荷兰的威胁,从而维护其海外殖民地的安全。因此,在奥登巴恩维尔特遇害以后,双方的形势都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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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年6月3日,荷兰人终于组建了“西印度公司”(Geoctroyeerde Westindische Compagmieor West India Company,简称WIC)。此时建立的荷兰西印度公司与乌瑟林克斯最初的设想已经大大不同,它主要已经不是一个仅仅从事和平贸易的商业公司,而是通过征服殖民地以及对当地进行殖民地化并且展开商业活动的机构。荷兰联省议会授予西印度公司的特许状在许多方面模仿了东印度公司的运作模式,但是它的商业活动是隶属于荷兰海军和陆军的。西印度公司不仅仅是一个通常人们所认为的私人的机构,从公司最初的特许状的内容来看,它同时顾及殖民化以及商业活动两个目标。1621年6月3日公布的特许状(以后又经过数度修改)授予该公司24年在航行、征服以及贸易诸方面的垄断权,其范围包括从北美的纽芬兰一直到大西洋一边的麦哲伦海峡之间广大的海域以及岛屿,还包括另一边的从北回归线至好望角的广大区域。荷兰西印度公司在太平洋上的经营范围包括从美洲西海岸一直到新几内亚东端的广大的海域与岛屿。联省议会在1602年以及1621年分别授予荷兰东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是对1493年罗马教宗为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欧洲以外地区划分势力范围的著名的通谕的彻底否定,新教的荷兰联省议会授予这两个公司的垄断权替代了以前罗马教宗授予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同一海域的垄断权。只有一个地方是例外,就是蓬塔·德·阿拉亚(Punta de Araya)的盐场,任何联省共和国的人都可以来到这个地方从事食盐的繁荣交易,但是这种情况也没有持续很长的时间。当时霍伦以及其他荷兰北方的城镇都想各自专门从事这项贸易活动,但是遭到了公司的反对。不久以后,公司就接管了盐场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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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省议会还授予西印度公司可以与非洲西部、美洲以及新几内亚以东的太平洋上岛屿上的原住民的统治者结盟的权力,可以在当地建立要塞,委派总督、官员和法官,可以拥有和维持军队、卫戍部队以及舰队。公司还被授权去殖民那些“富饶的和没有人居住的土地,去做任何有利于国家以及增进贸易利益的事情”。联省议会提供维持殖民地所需要的军队以及物资,但是军人的工资以及维持军队的费用则由公司负责,海军和陆军人员必须同时向公司、联省议会以及作为军事长官的总司令即执政官三个方面宣示效忠,高级的行政官员则向前两个单位宣示效忠。公司还收到一笔100万弗罗林的政府补贴,其中一半的资金是联省议会和其他股份持有者以牟利的目的加入进来的。如果公司要向敌方开战,联省议会有义务提供16艘战舰以及4艘快艇,要配备充足的人员、设备和供给,公司则要负责维持这支舰队的费用以及配备同样的军事力量。同时,公司还享有许多商品的免税以及进出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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