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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21 《论宽容第一书简》首先指出宽容是基督教教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宽容是纯正的教会的基本特征”。每个人都以自己为正统不是基督教会的标志,只不过是争夺他人权利或者是最高权威的标记。倘若缺乏仁爱、温顺以及对全人类乃至非基督徒的普遍的友善,就不配称一个基督徒。他指出信仰不是一个意志的问题,个人不能在受到压迫的情况之下突然决定去信仰他事实上并不信仰的东西。压迫与信仰之间绝对没有因果的关系。正因为如此,使用武力或进行压迫是非理性的,至多只能造成假的和伪装的信仰,这违背了上帝只接纳真心信徒的意愿。他认为政府在信仰方面使用武力是不明智的,况且起不了什么正面的作用,只能在公民中引发骚乱。他强烈地呼吁政教分离:认为国家的目的是“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权。官长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行驶平等的法律,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地保护每一个公民属于今生的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教会属于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因为任何人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某一教会,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手段求得永生。”他认为政府和教会都是人们自发组成的机构,但是它们的目的和手段各不相同:国家应当执行法律和维护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各种冲突,国家是垄断强权和武力的。教会存在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灌输信仰、劝诫以及树立好榜样使得人的灵魂得救。两者的目的与手段各不相同,不能侵犯彼此的权威,国家不能干涉个人的良心问题,教会也不能对触犯法律的人实施惩戒。洛克的这封信在英国发表以后,遭到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一个高级教士的反驳,他认为为了促进“纯正的宗教”,使用强制的手段是正当的和合法的。洛克后来在1690年、1692年和1704年,又以书信的形式写了三篇论宗教宽容的著作,但是最后一篇没有写完就与世长辞。这四篇书信后来合起来收在洛克的《论宗教宽容》中。洛克的主要思想后来成为近代欧洲宗教自由观念的基础,也是后来被纳入欧洲各国宪法的政教分离原则的基础。他的宗教观点和政治观点都带有理性主义的特征和对自然理性的信仰,在17世纪后期得到广泛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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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23 主要生活在18世纪的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François-Marie Arouet,Voltaire,1694—1778)早年在旅居英国时已经深受洛克的哲学思想和牛顿的科学思想的影响,他对于当时天主教会的腐败和不宽容是极度不满的。他曾经五次来到荷兰省。早在1737年,他就对荷兰的教授们以及各个大学通过提供给学生以新的思想和新的研究方法(特别在科学以及医学方面)来吸引外国学生的能力十分欣赏和震惊。他认为当时无论法国人还是英国人都在介绍本国和外国的新思想方面赶不上荷兰。他发现荷兰人虽然自己不能撰写书籍,“但是由于他们是全世界的经纪人,所以他们能够同时出售别国的精神产品以及食品”。马克斯·加洛(Max Gallo)在《伏尔泰的一生》中写道:“在荷兰吹拂的自由之风使他沉醉。他发现一个强大的、商业繁盛的、自由的国度。‘在阿姆斯特丹的港口里有一千多艘船只,在居住在这座城市里的五十万人之中,没有一个游手好闲的人,没有一个穷人,没有一个二流的作家,没有一个粗俗无礼的人。在那里看不见任何捧场的人。人们不会为了看到一位王子走过而排起人墙。人们只知道工作和谦虚。”荷兰的人们则如饥似渴地阅读他编撰的《哲学辞典》(Dictionnaire Philosophique ,1764),这是一部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短文集,其中包含了讨论宽容的一个章节。这本书与他1763年出版的《论宽容》(Traité sur la tolérance )一书共同阐述了他的关于宽容的思想。他并没有对于洛克的思想注入新的内容,但是却更加广泛地传播了洛克的思想,并且对当时法国民事当局与天主教教会持续不断地迫害新教徒进行了猛烈的鞭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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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25 荷兰的启蒙者,并不像法国或者英国的启蒙思想家那样激进。这主要是因为荷兰人从17世纪起就没有像法国人民那样生活在绝对君主统治下的政治环境中,也没有一个非常严厉的教会体制的压抑。因此,荷兰接受启蒙思想的人士在当时没有明显的反教会体制的观念,他们更加喜爱研究物理和从事科学实验等自然科学领域的探索。当然,也有一群喜欢讨论社会政治的启蒙思想者。由于新教鼓励个人直接阅读《圣经》,因而也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人民的识字率以及间接地影响了启蒙运动的形成。新教徒一般比较理性、世俗、具有批判的意识和务实的生活态度,使得很多的加尔文教徒与启蒙运动的关系较天主教徒更加密切,即便启蒙运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反宗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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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27 出版与社团  荷兰人还经常透过各种出版物来表达以往和当前的文化、思想方面的成就、经济的繁荣以及自由的社会体制等。欧洲人对于这个年轻的共和国迅速崛起于世界舞台,感到万分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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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29 18世纪,整个尼德兰的北方一直是欧洲启蒙运动思想家的出版中心。培尔、洛克、休谟、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以及雷纳尔(Rayle)的书籍在这里大量地印刷,推出过许多不同的版本。它们都躲过了法国的出版审查,尽管并非所有的书籍都标明是在荷兰印刷的,有些书籍则是在法国秘密印刷的。不过,即便是理想主义哲学家的书籍在荷兰广为流传,为人们所诵读,也不能说荷兰的寡头政府领导者都乐意接受他们的思想,那些基要主义的加尔文派牧师更加不能认同启蒙思想家的观点。荷兰的归正宗教会公开地禁止卢梭的著作,联省议会也曾经在1621年禁止出版那些在“神学以及政治上都不能令人接受的作品”,1624年禁止出版匿名的书籍。但是这些禁令不是无效就是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比如笛卡尔的《方法论》就是1637年在莱顿以匿名的方式出版的。由此,荷兰共和国成为一个欧洲最重要也是最活跃的出版业中心。1600年,荷兰的20座城市里有68家印刷厂以及出版社。到1650年,34座城市中至少各拥有1家印刷厂或者出版社;247家印刷企业中有3/4都集中在荷兰省,他们互相争夺作者。阿姆斯特丹在1650年拥有91家印刷厂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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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31 在整个17世纪,荷兰共和国出版的书籍达到10万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出口的。荷兰省的出版商向英国出版英文版的《圣经》,向波兰的犹太人提供希伯来文以及意第绪语的《圣经》,向德意志的天主教徒提供神学以及教理问答等读物。他们的出版事业带有明显的世界性导向,对于出版物的版本和内容也不太在意。阿姆斯特丹公开拒绝书籍审查制度。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和其他许多禁书的出版商是扬·留沃兹(Jan Rieuwertsz),据说还是阿姆斯特丹的官方印刷商。有时,某些书籍的扉页上写有一个外国城市的名称,其实这并不是真正的出版地点。这些书商也毫不犹豫地印刷盗版的书籍。荷兰共和国黄金时期是欧洲书商最多的国家,每一个城市都有为数不少的书商。在代芬特尔,从1626年至1650年有6个书商,豪达有7个,米德尔堡有19个,吕伐登有17个,平均每1500名居民中就有一个书商。在大学城莱顿,书商在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很高的。在1700年的阿姆斯特丹,那些领取结婚证书的人中有3/4的男子和一半的女子能够在证书上签名——与其他国家相比,这是一个极高的比例。直到18世纪60年代,荷兰的各大主要城市里还都在出售包括伏尔泰在内的主要的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虽然不是广泛地出版,但却是非常自由地出版。有一些伏尔泰的著作甚至在尼德兰南方地区以法语或者荷兰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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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33 荷兰人的识字率如此之高首先与这个国家的城市化的程度较高有关,同时也要归功于各新教的教会坚持使用本国语言传教以及阅读本国语言的《圣经》。在17世纪上半叶的联省共和国中,与当时欧洲其他的国家一样,宗教和神学的著作是人们最感兴趣的读物,接着便是法律、政治以及古典文学。1612年,阿姆斯特丹市政厅图书馆中荷兰语的图书只有7本,1608年乌特勒支市立图书馆目录登记的3000册图书中绝大部分是神学著作。不过到了17世纪下半叶,情况就有了改变。法语文学著作有了很大的增加,受到统治阶级以及富有的市民的普遍欢迎。法语与荷兰语书籍也有了很大的增加,尽管拉丁语书籍明显地仍然是较高阶层的读物。埃瑟维尔(Elsevier)负责的印书行是专门为学者、律师和神学家出版图书的书商和出版家,他在欧洲享有盛誉并拥有许多要求印书的委托人,在1594年至1617年,该印书行出版的图书96%的标题是拉丁文的。从1626年至1652年,作为莱顿大学图书的出版人,在最初的5年中,出版的图书中法语的只占有1%,但是在这一时期的最后5年中,法语图书已经超过了50%。1685年,在鹿特丹避难的胡格诺派哲学家和批评家皮埃尔·巴勒(Pierre Bayle)写道:“法语在这个国家是如此拥有好名声以至于法语书籍在这里比任何别的书籍都卖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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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35 约从1650年开始,荷兰图书出版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17世纪下半叶是上半叶的三倍。然而,通俗的旅行故事书和有关航海的书籍仍然竞争不过《圣经》以及文学家雅各布·卡茨的打油诗集。后两种书籍可以在荷兰每一个认字的家庭中找到。当然,《圣经》是最普及的,但是卡茨的配有插图并相对说来比较贵的诗集,在1655年竟然卖掉了五万本。从南部尼德兰到南非的广大地区,人们广泛地阅读卡茨的作品,但是出口到英国和日耳曼的主要书籍是《圣经》。有一位阿姆斯特丹的出版商吹嘘说:“几年里面我自己就为英格兰和苏格兰印刷了一百万本《圣经》,连牧童和女仆都人手一册。”他的话带有明显的夸张,但是在1672年,查理二世的出版商抱怨说由于荷兰人倾销大量的《圣经》,英国人自己卖掉的不及以前的十分之一。到了17世纪末叶,荷兰一个国家出版的书籍超过了欧洲其他国家加起来的总和,这些书籍大部分是面向当时的国际市场的。与游记文学、地理以及航海书籍不同的是,这些书籍很快就被翻译成欧洲其他国家的文字,因为它们都有实用的参考价值。当时,荷兰流行着一种“驳船上的谈话”(Barge Talk or Schuitpraate)方式,就是指水手、农民和市民与驳船上的乘客一起讨论时下流行的小册子上所写的社会问题。斯宾诺莎、培尔、笛卡尔、洛克以及伏尔泰的著作所提倡的价值观逐渐地从根基上铲除了对于宗教信条的盲从,并培养出批判性地研究、讨论问题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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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37 18世纪的启蒙时代,学术、文学以及科学的社团在荷兰相当盛行,它们都是在启蒙运动思潮的影响之下应运而生的;除此以外,荷兰共和国的经济与国际地位逐渐衰落也是社团出现的原因之一。在18世纪,人们怀念黄金时代的辉煌成就,希望重新提升荷兰的国际地位,重返辉煌的岁月,这成为知识分子的共识。一些有识之士,希望借助新观念的推广传播,教育人民。当时荷兰涌现的社团,大多有官方如城镇政府的支持和资助,因此社团的领导人也包含官方人员。社团与教会的关系也非常密切。有些学术性社团,鼓励成员进行学术研究,也接受政府支持的东印度公司以及西印度公司的委托进行各类的研究。由于受制于官方,所以成员中很少有官方不喜欢的异见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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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39 另一种文学性质的社团,则鼓励社会上的一般民众自愿参加。这些社团不喜欢官方过度参与,鼓吹自由的知识。比如当时荷兰知识分子中有一些人提倡学习英国的文化以及文学。英国人的书籍以及哲学、神学、自然科学观念在荷兰受过良好教育的阶层中广受欢迎,许多人阅读这些书籍是通过法国出版法文译本;还有一些人则是通过在期刊上发表的对于英国书籍的书评。尤斯图斯·凡·埃芬(Justus van Effen,1683—1735)在推广英国文化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极端推崇约瑟夫·爱迪生(Joseph Addison,1672—1719)以及理查德·斯蒂尔(Richard Steele,1672—1729),他模仿这两位英国文人创办的《观察家》(The Spectator )杂志,于1731年至1735年创办了荷兰文的《荷兰观察家》(Hollandsche Spectator )杂志。在他主办的杂志中,以讽刺的笔法,批评当时荷兰社会上的道德低落以及陈规陋习,代表了一种启蒙式的宽容以及理性的思考,呼吁人们运用理性达到社会的进步,强调知识和道德是促进快乐和幸福的来源,指出通过启蒙的教育可以成为完美的人。荷兰的上层社会中许多人很乐意接受启蒙思想家的新观点,他们对于自己被排斥在市政厅等权力机构之外心怀不满。在经常阅读荷兰文的《观察家》杂志的中层阶级中也有许多人喜欢阅读启蒙思想家的著作。此类杂志是专门针对荷兰读者的,有些是在法国出版的。在18世纪的下半叶,英国文学家阿塞缪尔·理查森(Samuel Richardson,1689—1761)以及劳伦斯·斯特恩(Laurence Sterne,1713—1768)的作品在荷兰拥有大量的读者。在荷兰甚至出现了一个“斯特恩俱乐部”(Sterne Club),其成员互相以其作品中的人物取名并相互称呼。但是与法国文学相比,英国文学对于荷兰的影响始终是处于第二位的,因此将英语视为母语的凡·埃芬只能将他大量的作品发表在法语的期刊杂志上,尽管他声称他的原意是要告诫同胞们不要过度地依赖于法语并致力于发展一种纯粹的荷兰诗歌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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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41 1766年组成的“尼德兰文艺”社团,是模仿法兰西皇家学会产生的,并且希望与后者竞争。该社团原本是地方性组织,后来发展和扩大为一个遍布荷兰全境的全国性组织。它发行自己的学术刊物,举办征文活动、研究活动以及比赛。1772年,海牙成立了“艺术爱好者”社团,它与“尼德兰文艺”不同,其成员来自不同的领域,除了有城镇的官员、教士、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员以外,也有一些商人参加,大部分是中产阶级。虽然这些成员不一定有很高的学术基础以及专业知识,但是对文艺有着共同的爱好。他们聚集在一起讨论文艺,彼此切磋诗文,借助于学会的活动,建立了彼此之间的友谊。社团的经费由会员所缴纳的会费维持。“艺术爱好者”社团激发了荷兰各地相同性质的社团的兴起,并在18世纪80年代达到顶峰。在莱顿、鹿特丹、哈勒姆以及阿姆斯特丹都涌现了类似的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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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43 1784年,荷兰的埃丹姆(Edam)出现了“公众利益社团”(Maatschappij tot nut van’ Algemeen),其宗旨是促进一般民众特别是中低层民众的福祉。该社团传播启蒙思想,推广民众的启蒙教育,旨在提高人民的识字率。社团的经费来自城市的市民,不依靠政府的经费赞助。他们普遍地对启蒙教育有所认同,鼓励一般民众读书,并批评旧时代忽略对一般民众的教育和道德启蒙。该社团不带有特定的宗教色彩,除了举办各式的演讲活动以及补习班以外,还设有免费阅览的图书馆,提供免费借阅服务。对写作竞赛中的优胜作品,给予结集出版。这个社团对于底层民众的文化与教育的普及有很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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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45 欧洲的启蒙思想家选择荷兰作为他们的居住,从事研究、讲学以及发表著作,荷兰本国的各种社团以及出版物也蜂拥而出。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荷兰宽容的社会气氛。由杜威·佛马克(Douwe Fokkema)等编著的《欧洲视野中的荷兰文化:1650—2000年,阐释历史》一书指出:“由于理性的和行政上的考虑,荷兰的集镇中出现了普遍的宽容氛围。从官方层面中说,加尔文派是唯一的正教。从实践层面上看,虽然由于威胁到国家自身的利益,极端的观点以及无神论并没有得到宽容,但是充分的宗教自由让人们得以发表自己的宗教观点,况且也没有出现更为激进的公共言论自由这个问题。一方面是典型的个人宗教自由氛围,一方面没有针对新生的或者异端宗教观点的严厉打击,后者虽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但又并不过分渲染。两者的结合使荷兰共和国成为一个避难所,让那些在其他地方遭到压抑的宗教团体得以栖身。多亏这些异域的新客或者‘难民’的到来,贸易得以蓬勃发展,这就给坚持宽容的政策平添了一条理由。就这样,荷兰省成了世界上其他国家仿效的榜样。除了贸易,这种氛围还哺育了基础的研究。”赫伊津哈指出:“我们的国家在启蒙运动的历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启蒙运动的主将都是外国人,但是荷兰给他们提供了宣示主张的平台。他们的著作影响全球。培尔编辑的《文坛新闻》(News from Public of Letters )、勒克莱尔编撰的《通用目录学》(Bibliothèque Universelle )并不亚于在海牙编辑的《文学杂志》(Journal Littéraire )以及《大不列颠文学回忆录》(Mémoires Littéraire de la Grand Bretage )。这些杂志都是国际交流思想的媒介。由于这些刊物的努力,许多法国人包装的英国思想假借荷兰的渠道传到了德国和瑞士。诚然,在交流中荷兰的角色完全是被动的。这些书刊并不是荷兰人撰写的。但是我们国家提供了一个必备的前提: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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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47 到了18世纪,由上述启蒙思想家宣扬的宽容、宗教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思想已经成为欧美历次伟大革命中宝贵的精神财富,并且被纳入众多国家的宪法当中,包括1776年的《美国宪法》、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宣言》、1791年的《英国宪法》以及1798年的《荷兰宪法》。在1798年的《荷兰宪法》中,这些源于荷兰的近代价值观念最后回到了荷兰并以宪法的形式加以固定,自由、平等和博爱以“普通原则以及公民和立宪的规则”为先导得到了肯定。该《宪法》第72条为建立民主的政府拟定了最基本的步骤,包括至关重要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得到了宪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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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49 法学  在法学方面,格劳修斯的历史地位是最引人瞩目的。有关他早年的生平、与奥登巴恩维特的交往以及在1618年至1619年的政治事件中的所作所为,本书已经有所交代。他从荷兰流亡以后,于1621年选择定居巴黎,法国国王路易十三(Lois XIII,1610—1643年在位)给予他一笔生活津贴。尽管他对于天主教的许多教义抱有认同和同情的态度,但是他没有为了利益加入天主教会,他始终是留在罗马教会外面的新教徒。1622年,他在巴黎写了《论真正的基督宗教》(De Veritate Religionis Chritiannae )。1631年,他曾经一度回到荷兰,但是发现仍然受到禁锢,不久以后他去了德意志。当时,开明的瑞典女王克里斯蒂娜(Queen Christina,1632—1654年在位)欲招募欧洲最富学识的人士去往她的宫廷服务,格劳修斯于是前往斯堪的纳维亚半岛。1635年,他作为瑞典女王的大使再度访问法国巴黎。在以后的几年中,他一直写作,致力于论述教会的团结与合一。1642年,他写有《教会的和平》(Pacem Ecclesiasticam )和《教会和平的祭品》(Votum pro Pace Ecclesiasticam )两本书籍,后者是关于传教士的实用手册,它提倡自然神学的思想,试图将基督的信仰建立在任何教派的信条之上。他指出福音的真义在于完全信赖上帝的恩宠对于人类生命的指南,而这一切又是基督本人设定的。此书包含了所有基督教宗派共同崇尚的价值。在关于赎罪的论述上,他已经预见了一些19至20世纪才有的更加自由的神学观点。他的另一部神学作品也是在1642年写成的,名为《旧约与新约评注》(Annotationes in Vetus et Novum Testamentum ),他采用了新的科学的注释法,摒弃了当时流行的主观感性的解释,采用了批判性的语义学研究方法,同时强调了从教会的传统去理解《圣经》,这个观点是与天主教会非常接近的。1645年,格劳修斯从法国乘船回瑞典途中在罗斯托克港口的外面发生船难,虽然他被救起,但是仍因为体力衰竭,8月28日在罗斯托克去世,遗体被运回荷兰,葬在代尔夫特的新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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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51 格劳修斯是17世纪荷兰黄金时代的文化精英和荷兰民族精神上的导师。一般荷兰人公认他不论在德行、人格、宽容、智力以及博学等各方面都近乎完美。今天,在他出生地以及落葬地的代尔夫特市政广场的中央竖立着他的雕像。海牙国际法庭前的广场上也为他设立了纪念碑。他个人信奉的格言是“时光正在流逝”和“正因为理解了许多事情,所以我一事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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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56 格劳修斯肖像,由画家Michiel van Mie-revelt作于16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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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58 格劳修斯最大的贡献在于法学方面,其相关著作特别是对近代的海洋法以及国际法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奠基意义。《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公司贸易的权利》(Mare Liberumsive De Ivre Qvod Batavis Competit Ad Indicana Commercia Dissertatio or The Freedom of the Seas,The Right Which Belongs to the Dutch to Take Part in The East Indian Trade,A Dissertation by Hugo Grotius )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2] 此书的写作背景是:1603年2月25日,两艘荷兰的战舰在舰长雅各布·凡·黑姆斯凯尔克(Jacob van Heemskerck)的率领之下在马六甲海域向葡萄牙大帆船“圣卡特琳娜号”(Santa Catarina)发动攻击,缴获无数丝绸、彩缎和香料,还有70吨金砂以及60吨瓷器,这些货品被送到阿姆斯特丹展出并且出售,收入高达340万荷兰盾,为刚刚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股价总值的54%,这对当时的荷兰人产生了巨大的鼓舞。也就在这一年,东印度公司阿姆斯特丹的主管请格劳修斯写一篇论文,为荷兰的这种劫掠行为辩护。1604—1606年,他写了《论奖赏以及战利品的法律》(De Jure Praedae or On the Law of Prize and Booty )的书稿,此书又被称为《捕获法》。他在书中指出,这类事件过去一直发生,以后也会一再发生,“我们可以把它当作一个所有类似捕获事件中的典型代表来分析和检查,由此得出的调查判断可以推而广之地适用于其他的案件”。可见,他想通过对于“圣卡特琳娜号”事件的分析,建立或者得出一套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以便处理类似的问题。但是,此书写成以后,一直没有发表。很可能是因为东印度公司的领导层当时认为商业事务发展顺利,以致没有必要再以强硬的手段对付伊比利亚人。但是,到了1608年,联省共和国与西班牙的谈判遇到了问题,一些西班牙政府官员对于荷兰人在东方的贸易以及航行的权利保有怀疑的态度。东印度公司的领导人担心政府为了与西班牙人达成和平协议在此问题上做出让步,于是组织舆论界的一些人物来阐述荷兰人在东印度的贸易会给国内带来巨大的益处。关于格劳修斯是否直接参与了这场论辩,学者之间有过不同的意见。但是事实上,他对《论奖赏以及战利品的法律》(《捕获法》)的第十二章做了一些修改,于1608年在莱顿以拉丁文匿名出版了这份手稿,并且取名为《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公司贸易的权利》(以下简称《论海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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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60 《论海洋自由》是一部以拉丁文写成的论国际公法的书籍,其现实的意义就是要打破葡萄牙人与西班牙人对于大西洋、印度洋以及太平洋的航行与贸易的垄断。《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以分为四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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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62 第一部分含第一章,是总述其理论和原则:“本文意在证明荷兰人有权利航行到东印度……并有权利与那里的人民进行贸易活动。”他认为这个原理是上帝通过自然之口说出的。上帝不希望每一个地方都出产人类所需要的一切东西,而是希望各国的物产在不同的方面有各自不同的优势,上帝希望人类通过彼此之间的互相需要和资源共享来促进人类的友谊。因此,出于上帝的诫命,人类之间的交往和贸易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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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64 此书的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四章。在第二章中,作者认为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的名义对荷兰人航行到东印度实行限制即行使主权。他指出,任何人没有占有并且没有以他的名义持有某物,则他不应该取得该物的主权,这是一个不可辩驳的真理。自然理性本身、法律的精确用语以及所有饱学之士的解释都清楚地表明只有伴随着实实在在的占有的“发现”才可以确定其明确的“主权”。对于一个主权已经存在的国家或者实体,比如印度,是不能通过所谓的“发现”而占有的。作者在第三章中指出,罗马教宗以前对于西班牙人以及葡萄牙人在海洋上划分势力范围的做法实际上是无效的,教宗不是民事或者世俗方面的君主,如果说他有什么权威的话,也不过是局限在精神领域的,他不能对世俗君主发号施令,更无权处理印度这样的异教国家。在第四章中作者指出葡萄牙人即便以战争的名义也不能使得印度归属于他们。他引用一位意大利主教的话说,对于那些异教徒,不能以宗教信仰的原因剥夺他们的主权,主权是属于实证领域的事情,信仰是神法领域的事情,神法不能取消实证法,没有法律可以剥夺异教徒的世俗拥有,对于他们发动战争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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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66 此书的第三部分包括第五至第七章,是论航行自由的。其中第五章所占的比重最大,他首先引用西塞罗等古代的自然法或万民法学者的观点,指出古代的时候并无主权或者私有一说,那时只有共有的财产,通过不可违背的条约来维护物品的共有性。接着作者区分了动产以及不动产占有形成的条件和不同要求。他认为财产法的制定是根据自然法而来的,同时他根据民法来阐释,认为那些不会被占有或者从未被占有过的东西不会变成任何个人的财产,因为任何财产均源于占有。另外,任何由自然构成的为某个人服务但是仍然为其他人所共有的东西,无论是现在或是将来,均应该永久地保持它被自然第一次创造出来的状态。由此推论,海洋无边无际,不能被任何人占有。海洋与商品或者物品一类东西是有分别的,海洋不可能成为私有财产,海洋(除了内海以及内港湾以外)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成为任何人的领土。由此,在大海上的航行对于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无人可以限制他人接近大海,荷兰的船只有权利驶往东印度与那里的人民进行贸易与通商。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利将船只驶向另外的国家并与它们进行贸易。大海要比陆地更像空气,是属于所有人的。空气是可以被所有的人所占据的,也是可以被共同使用的。同样地,无限的大海也不是任何人可以独占的,因此所有的人都可以航海及捕鱼。从传统上来说,荷兰人与别的民族可以共同拥有海洋和海上的航道。他还驳斥了当时流行的一种观点就是肉眼可以看见的海洋就有权拥有,他认为权利不能“光凭着肉眼的捕捉,还应当凭着人类的理解”,而大海是可变的和流动的,不是任何人所能够“理解的”。因此,葡萄牙人所声称的印度洋属于他们、由他们航行的专利说法是完全无效的。他认为自由航行与自由贸易的权利是不言自明的和不可改变的,它包括在陆地上的和在海洋上的“无害通过”的权利,而大海比天空和陆地更像是人类共同的财产。他指出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的做法是违背自然的,因而也是违背上帝的意志的。作者还论述了海上的航线,如果葡萄牙人认为仅仅先在海上航行就认为占有了航线,那是荒谬的说法。一艘船在海上航行除了留下某种痕迹以外,并没有留下法律的权利。葡萄牙人并非是最早的海上航行者,他们恢复了中断了几个世纪的航线,他们应当让这些航线为整个人类服务。第六章论述航行权不会因为罗马教宗的授权而受到影响。罗马教宗既无权赠予,葡萄牙人也无权接受。航海权与利润和金钱有关,与精神无关。第七章是从时效或者习惯上论述它们与海洋或者航行权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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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68 第四部分为第八章至第十一章,论述自由贸易的依据。他再次引用自然法指出,当私有财产出现以后,交换就不可避免。商业源于生活所需,由此才出现了贸易,所以交换行为源于自然,正如塞涅卡指出的:“买卖是属于万民法的。”在最后的总结中,作者指出荷兰人的理由是更加符合理性的,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与全人类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他进而指出,荷兰人应该通过和平条约或者战争的手段来维护这种自由,如果必要,为了自己和人类的自由,就必须在自然法以及万民法的引导之下勇敢地战斗,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作者为荷兰人在海上捕获葡萄牙人的船只做了有力的辩护,他认为由联省议会授权的东印度公司有权进攻和夺取葡萄牙的大帆船作为战利品,因为葡萄牙人无权拥有对于“自然的”海域的统治权——他们无权拥有海洋,这些财富不属于葡萄牙人,而属于柔佛的国王——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荷兰人在夺取了这笔财富以后并无意归还给柔佛的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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