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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37 18世纪的启蒙时代,学术、文学以及科学的社团在荷兰相当盛行,它们都是在启蒙运动思潮的影响之下应运而生的;除此以外,荷兰共和国的经济与国际地位逐渐衰落也是社团出现的原因之一。在18世纪,人们怀念黄金时代的辉煌成就,希望重新提升荷兰的国际地位,重返辉煌的岁月,这成为知识分子的共识。一些有识之士,希望借助新观念的推广传播,教育人民。当时荷兰涌现的社团,大多有官方如城镇政府的支持和资助,因此社团的领导人也包含官方人员。社团与教会的关系也非常密切。有些学术性社团,鼓励成员进行学术研究,也接受政府支持的东印度公司以及西印度公司的委托进行各类的研究。由于受制于官方,所以成员中很少有官方不喜欢的异见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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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39 另一种文学性质的社团,则鼓励社会上的一般民众自愿参加。这些社团不喜欢官方过度参与,鼓吹自由的知识。比如当时荷兰知识分子中有一些人提倡学习英国的文化以及文学。英国人的书籍以及哲学、神学、自然科学观念在荷兰受过良好教育的阶层中广受欢迎,许多人阅读这些书籍是通过法国出版法文译本;还有一些人则是通过在期刊上发表的对于英国书籍的书评。尤斯图斯·凡·埃芬(Justus van Effen,1683—1735)在推广英国文化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极端推崇约瑟夫·爱迪生(Joseph Addison,1672—1719)以及理查德·斯蒂尔(Richard Steele,1672—1729),他模仿这两位英国文人创办的《观察家》(The Spectator )杂志,于1731年至1735年创办了荷兰文的《荷兰观察家》(Hollandsche Spectator )杂志。在他主办的杂志中,以讽刺的笔法,批评当时荷兰社会上的道德低落以及陈规陋习,代表了一种启蒙式的宽容以及理性的思考,呼吁人们运用理性达到社会的进步,强调知识和道德是促进快乐和幸福的来源,指出通过启蒙的教育可以成为完美的人。荷兰的上层社会中许多人很乐意接受启蒙思想家的新观点,他们对于自己被排斥在市政厅等权力机构之外心怀不满。在经常阅读荷兰文的《观察家》杂志的中层阶级中也有许多人喜欢阅读启蒙思想家的著作。此类杂志是专门针对荷兰读者的,有些是在法国出版的。在18世纪的下半叶,英国文学家阿塞缪尔·理查森(Samuel Richardson,1689—1761)以及劳伦斯·斯特恩(Laurence Sterne,1713—1768)的作品在荷兰拥有大量的读者。在荷兰甚至出现了一个“斯特恩俱乐部”(Sterne Club),其成员互相以其作品中的人物取名并相互称呼。但是与法国文学相比,英国文学对于荷兰的影响始终是处于第二位的,因此将英语视为母语的凡·埃芬只能将他大量的作品发表在法语的期刊杂志上,尽管他声称他的原意是要告诫同胞们不要过度地依赖于法语并致力于发展一种纯粹的荷兰诗歌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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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41 1766年组成的“尼德兰文艺”社团,是模仿法兰西皇家学会产生的,并且希望与后者竞争。该社团原本是地方性组织,后来发展和扩大为一个遍布荷兰全境的全国性组织。它发行自己的学术刊物,举办征文活动、研究活动以及比赛。1772年,海牙成立了“艺术爱好者”社团,它与“尼德兰文艺”不同,其成员来自不同的领域,除了有城镇的官员、教士、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员以外,也有一些商人参加,大部分是中产阶级。虽然这些成员不一定有很高的学术基础以及专业知识,但是对文艺有着共同的爱好。他们聚集在一起讨论文艺,彼此切磋诗文,借助于学会的活动,建立了彼此之间的友谊。社团的经费由会员所缴纳的会费维持。“艺术爱好者”社团激发了荷兰各地相同性质的社团的兴起,并在18世纪80年代达到顶峰。在莱顿、鹿特丹、哈勒姆以及阿姆斯特丹都涌现了类似的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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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43 1784年,荷兰的埃丹姆(Edam)出现了“公众利益社团”(Maatschappij tot nut van’ Algemeen),其宗旨是促进一般民众特别是中低层民众的福祉。该社团传播启蒙思想,推广民众的启蒙教育,旨在提高人民的识字率。社团的经费来自城市的市民,不依靠政府的经费赞助。他们普遍地对启蒙教育有所认同,鼓励一般民众读书,并批评旧时代忽略对一般民众的教育和道德启蒙。该社团不带有特定的宗教色彩,除了举办各式的演讲活动以及补习班以外,还设有免费阅览的图书馆,提供免费借阅服务。对写作竞赛中的优胜作品,给予结集出版。这个社团对于底层民众的文化与教育的普及有很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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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45 欧洲的启蒙思想家选择荷兰作为他们的居住,从事研究、讲学以及发表著作,荷兰本国的各种社团以及出版物也蜂拥而出。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荷兰宽容的社会气氛。由杜威·佛马克(Douwe Fokkema)等编著的《欧洲视野中的荷兰文化:1650—2000年,阐释历史》一书指出:“由于理性的和行政上的考虑,荷兰的集镇中出现了普遍的宽容氛围。从官方层面中说,加尔文派是唯一的正教。从实践层面上看,虽然由于威胁到国家自身的利益,极端的观点以及无神论并没有得到宽容,但是充分的宗教自由让人们得以发表自己的宗教观点,况且也没有出现更为激进的公共言论自由这个问题。一方面是典型的个人宗教自由氛围,一方面没有针对新生的或者异端宗教观点的严厉打击,后者虽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但又并不过分渲染。两者的结合使荷兰共和国成为一个避难所,让那些在其他地方遭到压抑的宗教团体得以栖身。多亏这些异域的新客或者‘难民’的到来,贸易得以蓬勃发展,这就给坚持宽容的政策平添了一条理由。就这样,荷兰省成了世界上其他国家仿效的榜样。除了贸易,这种氛围还哺育了基础的研究。”赫伊津哈指出:“我们的国家在启蒙运动的历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启蒙运动的主将都是外国人,但是荷兰给他们提供了宣示主张的平台。他们的著作影响全球。培尔编辑的《文坛新闻》(News from Public of Letters )、勒克莱尔编撰的《通用目录学》(Bibliothèque Universelle )并不亚于在海牙编辑的《文学杂志》(Journal Littéraire )以及《大不列颠文学回忆录》(Mémoires Littéraire de la Grand Bretage )。这些杂志都是国际交流思想的媒介。由于这些刊物的努力,许多法国人包装的英国思想假借荷兰的渠道传到了德国和瑞士。诚然,在交流中荷兰的角色完全是被动的。这些书刊并不是荷兰人撰写的。但是我们国家提供了一个必备的前提: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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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47 到了18世纪,由上述启蒙思想家宣扬的宽容、宗教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思想已经成为欧美历次伟大革命中宝贵的精神财富,并且被纳入众多国家的宪法当中,包括1776年的《美国宪法》、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宣言》、1791年的《英国宪法》以及1798年的《荷兰宪法》。在1798年的《荷兰宪法》中,这些源于荷兰的近代价值观念最后回到了荷兰并以宪法的形式加以固定,自由、平等和博爱以“普通原则以及公民和立宪的规则”为先导得到了肯定。该《宪法》第72条为建立民主的政府拟定了最基本的步骤,包括至关重要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得到了宪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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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49 法学  在法学方面,格劳修斯的历史地位是最引人瞩目的。有关他早年的生平、与奥登巴恩维特的交往以及在1618年至1619年的政治事件中的所作所为,本书已经有所交代。他从荷兰流亡以后,于1621年选择定居巴黎,法国国王路易十三(Lois XIII,1610—1643年在位)给予他一笔生活津贴。尽管他对于天主教的许多教义抱有认同和同情的态度,但是他没有为了利益加入天主教会,他始终是留在罗马教会外面的新教徒。1622年,他在巴黎写了《论真正的基督宗教》(De Veritate Religionis Chritiannae )。1631年,他曾经一度回到荷兰,但是发现仍然受到禁锢,不久以后他去了德意志。当时,开明的瑞典女王克里斯蒂娜(Queen Christina,1632—1654年在位)欲招募欧洲最富学识的人士去往她的宫廷服务,格劳修斯于是前往斯堪的纳维亚半岛。1635年,他作为瑞典女王的大使再度访问法国巴黎。在以后的几年中,他一直写作,致力于论述教会的团结与合一。1642年,他写有《教会的和平》(Pacem Ecclesiasticam )和《教会和平的祭品》(Votum pro Pace Ecclesiasticam )两本书籍,后者是关于传教士的实用手册,它提倡自然神学的思想,试图将基督的信仰建立在任何教派的信条之上。他指出福音的真义在于完全信赖上帝的恩宠对于人类生命的指南,而这一切又是基督本人设定的。此书包含了所有基督教宗派共同崇尚的价值。在关于赎罪的论述上,他已经预见了一些19至20世纪才有的更加自由的神学观点。他的另一部神学作品也是在1642年写成的,名为《旧约与新约评注》(Annotationes in Vetus et Novum Testamentum ),他采用了新的科学的注释法,摒弃了当时流行的主观感性的解释,采用了批判性的语义学研究方法,同时强调了从教会的传统去理解《圣经》,这个观点是与天主教会非常接近的。1645年,格劳修斯从法国乘船回瑞典途中在罗斯托克港口的外面发生船难,虽然他被救起,但是仍因为体力衰竭,8月28日在罗斯托克去世,遗体被运回荷兰,葬在代尔夫特的新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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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51 格劳修斯是17世纪荷兰黄金时代的文化精英和荷兰民族精神上的导师。一般荷兰人公认他不论在德行、人格、宽容、智力以及博学等各方面都近乎完美。今天,在他出生地以及落葬地的代尔夫特市政广场的中央竖立着他的雕像。海牙国际法庭前的广场上也为他设立了纪念碑。他个人信奉的格言是“时光正在流逝”和“正因为理解了许多事情,所以我一事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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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56 格劳修斯肖像,由画家Michiel van Mie-revelt作于16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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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58 格劳修斯最大的贡献在于法学方面,其相关著作特别是对近代的海洋法以及国际法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奠基意义。《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公司贸易的权利》(Mare Liberumsive De Ivre Qvod Batavis Competit Ad Indicana Commercia Dissertatio or The Freedom of the Seas,The Right Which Belongs to the Dutch to Take Part in The East Indian Trade,A Dissertation by Hugo Grotius )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2] 此书的写作背景是:1603年2月25日,两艘荷兰的战舰在舰长雅各布·凡·黑姆斯凯尔克(Jacob van Heemskerck)的率领之下在马六甲海域向葡萄牙大帆船“圣卡特琳娜号”(Santa Catarina)发动攻击,缴获无数丝绸、彩缎和香料,还有70吨金砂以及60吨瓷器,这些货品被送到阿姆斯特丹展出并且出售,收入高达340万荷兰盾,为刚刚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股价总值的54%,这对当时的荷兰人产生了巨大的鼓舞。也就在这一年,东印度公司阿姆斯特丹的主管请格劳修斯写一篇论文,为荷兰的这种劫掠行为辩护。1604—1606年,他写了《论奖赏以及战利品的法律》(De Jure Praedae or On the Law of Prize and Booty )的书稿,此书又被称为《捕获法》。他在书中指出,这类事件过去一直发生,以后也会一再发生,“我们可以把它当作一个所有类似捕获事件中的典型代表来分析和检查,由此得出的调查判断可以推而广之地适用于其他的案件”。可见,他想通过对于“圣卡特琳娜号”事件的分析,建立或者得出一套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以便处理类似的问题。但是,此书写成以后,一直没有发表。很可能是因为东印度公司的领导层当时认为商业事务发展顺利,以致没有必要再以强硬的手段对付伊比利亚人。但是,到了1608年,联省共和国与西班牙的谈判遇到了问题,一些西班牙政府官员对于荷兰人在东方的贸易以及航行的权利保有怀疑的态度。东印度公司的领导人担心政府为了与西班牙人达成和平协议在此问题上做出让步,于是组织舆论界的一些人物来阐述荷兰人在东印度的贸易会给国内带来巨大的益处。关于格劳修斯是否直接参与了这场论辩,学者之间有过不同的意见。但是事实上,他对《论奖赏以及战利品的法律》(《捕获法》)的第十二章做了一些修改,于1608年在莱顿以拉丁文匿名出版了这份手稿,并且取名为《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公司贸易的权利》(以下简称《论海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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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60 《论海洋自由》是一部以拉丁文写成的论国际公法的书籍,其现实的意义就是要打破葡萄牙人与西班牙人对于大西洋、印度洋以及太平洋的航行与贸易的垄断。《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以分为四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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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62 第一部分含第一章,是总述其理论和原则:“本文意在证明荷兰人有权利航行到东印度……并有权利与那里的人民进行贸易活动。”他认为这个原理是上帝通过自然之口说出的。上帝不希望每一个地方都出产人类所需要的一切东西,而是希望各国的物产在不同的方面有各自不同的优势,上帝希望人类通过彼此之间的互相需要和资源共享来促进人类的友谊。因此,出于上帝的诫命,人类之间的交往和贸易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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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64 此书的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四章。在第二章中,作者认为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的名义对荷兰人航行到东印度实行限制即行使主权。他指出,任何人没有占有并且没有以他的名义持有某物,则他不应该取得该物的主权,这是一个不可辩驳的真理。自然理性本身、法律的精确用语以及所有饱学之士的解释都清楚地表明只有伴随着实实在在的占有的“发现”才可以确定其明确的“主权”。对于一个主权已经存在的国家或者实体,比如印度,是不能通过所谓的“发现”而占有的。作者在第三章中指出,罗马教宗以前对于西班牙人以及葡萄牙人在海洋上划分势力范围的做法实际上是无效的,教宗不是民事或者世俗方面的君主,如果说他有什么权威的话,也不过是局限在精神领域的,他不能对世俗君主发号施令,更无权处理印度这样的异教国家。在第四章中作者指出葡萄牙人即便以战争的名义也不能使得印度归属于他们。他引用一位意大利主教的话说,对于那些异教徒,不能以宗教信仰的原因剥夺他们的主权,主权是属于实证领域的事情,信仰是神法领域的事情,神法不能取消实证法,没有法律可以剥夺异教徒的世俗拥有,对于他们发动战争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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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66 此书的第三部分包括第五至第七章,是论航行自由的。其中第五章所占的比重最大,他首先引用西塞罗等古代的自然法或万民法学者的观点,指出古代的时候并无主权或者私有一说,那时只有共有的财产,通过不可违背的条约来维护物品的共有性。接着作者区分了动产以及不动产占有形成的条件和不同要求。他认为财产法的制定是根据自然法而来的,同时他根据民法来阐释,认为那些不会被占有或者从未被占有过的东西不会变成任何个人的财产,因为任何财产均源于占有。另外,任何由自然构成的为某个人服务但是仍然为其他人所共有的东西,无论是现在或是将来,均应该永久地保持它被自然第一次创造出来的状态。由此推论,海洋无边无际,不能被任何人占有。海洋与商品或者物品一类东西是有分别的,海洋不可能成为私有财产,海洋(除了内海以及内港湾以外)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成为任何人的领土。由此,在大海上的航行对于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无人可以限制他人接近大海,荷兰的船只有权利驶往东印度与那里的人民进行贸易与通商。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利将船只驶向另外的国家并与它们进行贸易。大海要比陆地更像空气,是属于所有人的。空气是可以被所有的人所占据的,也是可以被共同使用的。同样地,无限的大海也不是任何人可以独占的,因此所有的人都可以航海及捕鱼。从传统上来说,荷兰人与别的民族可以共同拥有海洋和海上的航道。他还驳斥了当时流行的一种观点就是肉眼可以看见的海洋就有权拥有,他认为权利不能“光凭着肉眼的捕捉,还应当凭着人类的理解”,而大海是可变的和流动的,不是任何人所能够“理解的”。因此,葡萄牙人所声称的印度洋属于他们、由他们航行的专利说法是完全无效的。他认为自由航行与自由贸易的权利是不言自明的和不可改变的,它包括在陆地上的和在海洋上的“无害通过”的权利,而大海比天空和陆地更像是人类共同的财产。他指出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的做法是违背自然的,因而也是违背上帝的意志的。作者还论述了海上的航线,如果葡萄牙人认为仅仅先在海上航行就认为占有了航线,那是荒谬的说法。一艘船在海上航行除了留下某种痕迹以外,并没有留下法律的权利。葡萄牙人并非是最早的海上航行者,他们恢复了中断了几个世纪的航线,他们应当让这些航线为整个人类服务。第六章论述航行权不会因为罗马教宗的授权而受到影响。罗马教宗既无权赠予,葡萄牙人也无权接受。航海权与利润和金钱有关,与精神无关。第七章是从时效或者习惯上论述它们与海洋或者航行权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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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68 第四部分为第八章至第十一章,论述自由贸易的依据。他再次引用自然法指出,当私有财产出现以后,交换就不可避免。商业源于生活所需,由此才出现了贸易,所以交换行为源于自然,正如塞涅卡指出的:“买卖是属于万民法的。”在最后的总结中,作者指出荷兰人的理由是更加符合理性的,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与全人类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他进而指出,荷兰人应该通过和平条约或者战争的手段来维护这种自由,如果必要,为了自己和人类的自由,就必须在自然法以及万民法的引导之下勇敢地战斗,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作者为荷兰人在海上捕获葡萄牙人的船只做了有力的辩护,他认为由联省议会授权的东印度公司有权进攻和夺取葡萄牙的大帆船作为战利品,因为葡萄牙人无权拥有对于“自然的”海域的统治权——他们无权拥有海洋,这些财富不属于葡萄牙人,而属于柔佛的国王——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荷兰人在夺取了这笔财富以后并无意归还给柔佛的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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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70 格劳修斯的《论海洋自由》为他以后所写的另一部更重要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的现代国际公法名著奠定了基础。根据他自己的说法,他是以“最孜孜不倦的”的态度来写这部书籍的。他生活在八十年战争时代,当时在欧洲的政治和外交舞台上充满着教派以及民族和国家的冲突,所以他很自然地深切地关注国家间的冲突与和平,“当战祸危及整个欧洲基督教文明的整个构架时,他出版了彪炳千秋的《战争与和平法》,希望能够阻止或者至少缓和一下毫无法律可言的人类冲突”。此书中的许多思想都源于他青年时代所写的《论海洋自由》,因此写作目的从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海上战争进行辩护,“最终变成了高尚的目的:阻止人类在屠杀的战争中自我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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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72 格劳修斯早在尼德兰的狱中已经开始思考写作此书,因此此书的写作时间很长,最后在流亡中于1625年在法国巴黎附近的一个地方完成并出版,题献给他当时的赞助者法国国王路易十三。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讨论战争以及自然法意义上的正义,他阐述了自己的自然法哲学观念;第二卷讨论“正义的战争”的理由,如自我防卫、修复创伤以及惩罚等;第三卷讨论一旦开战将遵循怎样的法则。这部著作不仅是实证国际法的手册,更多的是关于基督教自然法观念的阐述,论述国家之间的关系上的正义性以及非功利性是该著作的主题。这部著作奠定了格劳修斯在国际法领域中的历史地位。虽然他没有活到三十年战争结束的时刻(他在1645年逝世,战争结束于1648年),但是他的思想对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及后来相关的和约准备好了法律的框架,此时他的思想已经被欧洲的许多法学界的同行所接受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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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74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修斯特别讨论了城市公众的和私人的法律,以及欧洲人在“新发现”的土地上所应该遵循的法律,还讨论了在战争中的胜利者如何“合法地”拥有他们在胜利以后所获得的财富和土地等问题。他谈到了荷兰人刚刚在巴西的伯南布哥取得的胜利,他认为荷兰人在海外的征服就像他们在国内战争中取得的胜利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他指出在战争中夺取敌人的土地是理所当然的合法手段。除了从敌人手中夺取土地以外,从那些没有人占据的地方夺取土地也是理所当然。最后,他认为人类在能力上的不平等是一种“自然的”现象,“有些东西不能被所有的人所享受”,所以这些东西应当被分割开来。但是,在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参与战争的各方无论其理由正当与否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是他特别强调的,也是《论海洋自由》中没有论及的。在写《论海洋自由》的时候,他是一位青年的爱国者,现在他是在颠沛流离的流亡生涯中思考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的前途和命运,热切地希望将欧洲的文明从战火中拯救出来,更多地带有悲天悯人的严肃思考。在此书中,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甚至连上帝也不能改变他。甚至有学者认为,在格劳修斯的思想中,即使没有上帝,也有自然法。在他看来,上帝的力量的确是无边无际的,但是上帝在某些方面不能施加影响,如同上帝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一样,也不能使本质上恶的东西变成善的。因此,他在一定程度上将神法与自然法等同或者并列起来了,显然不同于以前将自然法置于神法之下,在他思想中,自然法的实质并没有改变,但是它的地位提高了。同时,他将自然法向国际法的领域内延伸:自然法源于人类的理性,国际法源于共同的社会契约,也是自然法在国际交往中的体现。他在书中将自然法与上帝的价值联系在一起,针对当时的国际秩序而作,具有明显的道德意识与现实思考。他指出自己深信在所有的国家之间都有共通的法则,在准备战争以及战争期间都是如此。他观察到当时的所谓基督教世界各国之间在战争期间对各自完全没有约束,它们的残暴行为甚至连一些野蛮民族都为之感到羞愧;他还发现人们为了一点微不足道的理由就拿起武器动武,一旦动武了就罔顾任何法律、神性和人性,犯下各种暴行。因此,有必要树立人们对于战争的基本共识,而所谓的共识就是基于基督教信仰的自然法。他对于自然法的解释,成为后世欧洲伦理道德和宗教中的一个重要的诠释基准。他认为自然不仅是一个整体,而且是上帝的创造。这本著作尝试找出国家价值的普遍性,将团体与个人、国家与社会、法律与人民连接起来。他试图建立一个通则,即在不同的文化中如何将普遍的平等的价值展现出国际政治上互相宽容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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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76 格劳修斯的法理学著作是基于基督教信仰的自然法的,对于17和18世纪欧洲的哲学、神学以及政治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战争与和平法》的拉丁文本出版以后,立即被翻译成为荷兰文、法文、英文和德文,到18世纪中叶的时候,几乎出版了15个版本。1661年,德国的海德堡大学设立了一个专门阐述格劳修斯关于自然法以及国家法的讲座,第一任讲座教授就是德意志政治哲学家、法理学家、经济学家以及历史学家萨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他于1660年出版了专门的批判性回应格劳修斯的著作。英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也深受格劳修斯的影响,他写于17世纪80年代出版于1690年的《政府论》下篇中特别采纳了后者的关于主体权利以及私有财产起源的观念。格劳修斯的声望在整个启蒙运动中一直很高,包括托马斯·杰弗逊在内的大西洋两岸的几乎所有的启蒙思想家的书房里都收藏有他的著作。大部分的启蒙思想家所阅读的版本都是在18世纪初年由格罗宁根大学的著名的胡格诺派学者简·巴贝拉克(Jean Barbeyrac)翻译的法语译本。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意格劳修斯的观念,但是他们都一致认同格劳修斯为近代的自然法学派的先驱者。按照巴贝拉克的看法,格劳修斯使得古典哲学中的道德哲学特别是西塞罗以及斯多葛派哲学中道德理念在经历中世纪贫瘠的经院哲学的统治之后再度获得了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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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78 文学  荷兰的文学和诗歌除了一定程度对德意志人产生过影响以外,较少引起荷兰以外国家人民的兴趣。17世纪荷兰的文学,与法国和意大利很不一样,后两个国家的文人,常常得到宫廷、贵族以及教会的资助。荷兰的文人没有什么赞助团体的经费支持,也不像画家那样可以依靠卖画为生,作家们靠写作得来的报酬非常有限,他们得到的只是社会地位以及名誉。大部分活跃于文坛的人士,都已经有相当好的社会地位或是过着优裕的生活。在荷兰的黄金时代,文学的发展还与城市摄政团(议员和商人)成员有着密切的关系,文学社团的会员,大部分是出身于较高的社会阶层的摄政家族的成员,特别是贵族出身的子弟们。他们自幼就读于拉丁文学校,学习希腊罗马的古典文学。因此,荷兰的文学在当时是由精英阶层主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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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80 雅各布·凯茨(Jakob Cats,1577—1660)是荷兰著名的文学家、法学家以及外交家。他出生于格罗宁根的小城格雷弗林根。早年丧母,在布雷达的一所学校里接受教育,后在鹿特丹以及巴黎学习法律。回到荷兰以后定居海牙,后又在泽兰从事农艺以及诗歌创作。1627年由联省议会任命出使英国,被当时英国国王查理一世赐予骑士爵位。1636年出任荷兰省的大法议长,1651年退休。他在1625年出版了《家庭实用手册》(Domestic Conduct Books ),用简明扼要的韵文洋洋洒洒地描述了基督徒求爱、结婚、生儿育女和家务管理的方式。他认为一个女性在年轻的时候,就应该养成端庄娴静的仪态和心境,并且耐心地等待上帝赐给她理想的配偶,其配偶必须得到女方家长的同意以及自身对于他的了解和意愿。凯茨认为强制性的婚姻安排是不足取的,认为爱情是出于心灵的自由。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均需具备基本的德行,例如女性应当体贴丈夫,而引领妻子则是丈夫的责任。妻子须管理家务以及厨房的事务,如拟定菜单,嘱咐女仆行事,并亲自抚育子女至少到七岁为止,不只是将相关的家务交给女仆去做而已。为了让别人信服,他大量采用《圣经》中典故与词语、神话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包括他自己的生活经历加以明白晓畅的说明。这本书极为畅销,成为当时资产阶级家庭必备的常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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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82 康斯坦丁·惠更斯(Constantijin Huygens,1596—1687),荷兰黄金时代著名的外交家以及诗人,出生于海牙。他的父亲担任过执政官,也是联省议会议的秘书,拥有相当广泛的政界以及商界的社会关系。他本人也担任过两位奥兰治亲王即威廉二世和威廉三世的机要秘书,也是荷兰著名的科学家克里斯蒂安·惠更斯的父亲。他在很小的时候就已经掌握多种语言,学习了法语、拉丁语和希腊语,后来还学习了德语和意大利语,他学习语言是通过操练和实践去掌握的,这与当时许多人不同,是一种比较现代的学习方法。他还学习了数学、法律以及逻辑的知识,并学会掌握了如何使用长矛以及火枪的技能。他也会演奏鲁特琴以及其他的乐器,与当时许多不太重视圣乐的新教人士相比,他非常重视提倡教会的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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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84 1614年,他写了第一首诗歌,颂扬乡村的田园风光。1616年至1617年,他在莱顿大学学习。1618年,他受雇于英国驻海牙的使节,不久就有机会出访英国。并去牛津大学以及剑桥大学短期学习,他还在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的面前演奏鲁特琴,赢得了英国宫廷以及知识界和文艺人士如《丧钟为谁而鸣》的作者约翰·多恩(John Donne,1572—1631)等许多人的好感。1619年,他陪同英国使团回国列席多德宗教会议。1620年《十二年停战协定》结束时,他又随荷兰外交使团出访威尼斯,是使团中唯一能够说意大利语的人士。次年,他又随荷兰使团出访英国,劝说英国支持荷兰联省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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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4686 1621年,他出版了第一部重要的也是受到大众欢迎的诗集《巴达瓦神庙》(Batava Temple )。并再度以外交使节秘书的身份出访伦敦,三个月以后回国。从1621年11月至1623年3月,他第三次出访英国,执行外交的使命。在他不在国内期间,他的第三部诗集在海牙出版,是献给雅各布·凯茨的。1622年秋天,他被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册封为骑士。1625年,他出版了一部杂诗集;同年,他被任命为荷兰执政官的私人秘书。1627年,他与苏珊娜·凡·巴尔勒(Susanna van Baerle)结婚,定居于海牙,他们育有四个儿子与一个女儿。1630年,他被任命为枢密院的官员,继续发挥他的政治影响以及智慧。1637年,他的妻子去世了,他为纪念亡妻创作了一部诗集,不过一直没有出版。1639年至1641年,他为自己设计并建造了一幢房子,濒临平静的湖面,后面有绿草如茵的花园包围,并写了一首名为《霍夫维克》(Hofwijck )的诗歌以致庆贺,此诗作发表于1653年。1647年,他为了取悦于一位失明的朋友,写了一首美丽的诗歌《眼中的安慰》(Oogentroost or Eye Consolation )。他还致力于喜剧的写作,其中有一部描绘的是一位船长的太太冒险的故事。1658年,他重新编撰了自己的诗歌集,题名为《矢车菊》(Cornflowers )。他还向政府提议在海牙至大海边修建公路。他还有其他作品如《流亡的牧羊人》《昂贵的蠢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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