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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保护法规,诸如针对风景中建筑物的1882年和1913年《古代遗迹法案》,反映出一种崇古兴趣。当美学—生态的兴趣得到法律的保护时,建筑物和风景被认为“是一种集体遗产,表达了民族精神的本质……定义出民族的身份认同”(洛厄1989:119)。对于早期保护措施的反对乃是出于一种担心,即担心一旦强调公众利益就会牺牲私有权。当公众利益通过保护湖区的行动获得了全国的关注之后,解决这一冲突的办法就是在私有权的关系构架里,通过国民托管组织这种机构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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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组织产业的不可剥夺性可被视为(也被筹划为)对财产关系的维护:对“自然美景”和“历史遗迹”这些由历史限定的范畴的辉煌运用,证明私有财产是符合全国公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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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198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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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国家公园而出台的赋权法例再次引起恐惧:私有财产权也许会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削减。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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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是对导致了国家公园赋权法例产生的议会委员会工作的概述,也是对实际的立法情况的综览。本章突出地论述了存在于国家公园之内的各种纠纷与冲突,诸如农业开垦、住宅建设、休闲和自然保护的要求,以及中央政府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与竞争(克劳特1984;迪特1996;希利等1988;霍特1995;湖区国家公园规划1986;洛厄1988;莫蒙特1983;纽比1987;鲁迪格1995;西蒙斯1975;惠特比和奥里恩修1988)。结论部分讨论了20世纪90年代期间再次兴起进入敞地的要求而起的争议,以及围绕私有财产基本特性、土地私有权与公众权孰重孰轻展开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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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构又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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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在英国,“公用地”(commons),或公用的土地,并非共同财产。历史上,公用地就是没有圈用的荒地(山林、沼地、荒野或有草的山地),远离住宅附近的可耕地、草甸和牧场之外。《默顿法案》(1235年)承认了庄园主对公用地的权利。1925年的《财产法》将城区范畴内的公用地纳入公共领域,[148]但未赋予公众进入城市之外公用地的合法权利,尽管事实上公众一直在使用这类公用地(即“被容忍使用”)。与土地主达成的进入私人土地的协议,或者与庄园主达成的进入公用地的协议,是一种有时附有季节限制条件的“法律上的进入权”(de jure access)。英国公用地庄园制以及敞田的公共使用,尽管被用来建构了“公用地悲剧”的主题,但这主题扭曲得已经面目全非(哈尔丁1977)。由于有严格的规定,英国公用地和公管公用的敞地牧场,决不是听任追求私利的经济合理化或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摆布的。[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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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权:规则繁多。公众享有所有公共道路的路权,亦享有指定的便道(供人们步行之用)、马车道(供人们步行、骑马和骑自行车之用)和支路(供各种形式的交通之用)的路权(《公路法》1980)。约定路权的地图由当地教区议会办公室持有,不过地图上未标示出来的便道,公众也可能享有路权。即使没有法律文字的明示,便道和马车道的最小宽度还是有一定之规的。比如,就有这样的规定:穿过田地的便道至少1米宽,马车道至少2米宽。环绕田地边缘的便道至少1.5米宽,马车道3米宽。禁止奶牛进入有便道穿越的田地,菜牛则可进入,但必须有牧人陪伴。《路权法》(1990)制定了具体的时间表,农场主必须按时间表恢复他们犁翻的便道。未作法律规定而只按田主暂时意愿开放的便道,被称为许可通过的便道。对于这类便道,公众的路权并非一成不变,可以随时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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栅门:栅门更加突出了路权的重要性。栅门是界墙和树篱中公众可以通过的空当。栅门样式繁多,包括如下样式:高雅的富有装饰性的维多利亚式铁艺小门,安在村庄林荫小道的尽头;几块石头垒就的窄门,仅容瘦小和敏捷的行人侧身而过;陡峭的带扶手的木制活梯;嵌进干垒石墙里的阔大石门洞;电栅栏的断电绝缘部分(有时窄到只有8英寸,显然就是威吓行人不敢由此通过——如果有这种情况,当然可以向教区议会负责人行道事务的官员报告);还有其他形状各异的木头台阶,维修或失修的程度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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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英国的国家公园不像美国的国家公园是一些保留起来的荒野,而是有人居住的风景区,人们依旧在里面进行农耕、林业、采掘业和多种层次的旅游活动。大多数国家公园的大多数土地属于私人拥有(普尔和普尔1987)。因此,经济活动和休闲活动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更不用说这些活动与自然保护的目标会有冲突。人们从来没有认真探讨过国家是否需要获得国家公园土地的所有权,尽管国家公园里大面积的土地已经为各类机构如国民托管组织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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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委员会到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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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二十年盛极一时的地形学写作已在悲悼英国风景(贝内特1993;斯莱特1987)。1940年,联合政府的劳工部发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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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英国项目……“图绘英国土地志”(pictorial Domesday),为此肯尼斯·克拉克爵士动员大量才艺之士用水彩和水粉保留可能毁于敌人入侵的文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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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缪尔199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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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项目看似起因于战时炸弹的毁灭力和外敌入侵的可能性,但实质上更多地是针对内部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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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可以做很多事情,但它无法向我们传达一处景色的色彩和氛围,无形的genius loci[场所精神]。正是这种无形的元素易受我们称之为文明的不可抵挡的蚕食而毁灭:发展规划、工业增长、水库和机场建设;[还有]公路……[该项目]则明确地展示我们正在为何而战,一片苍翠而令人愉悦的土地、一处风景,它的特性在自由之中成形,它的每一条曲折的小径和每一栋不规则的建筑都是我们民族性格的一种表达。我们拥有这些弥足纪念的东西,我们正在为此而战。当我们使它们免遭外敌的兵燹之后,这些画作的存在可以用来提醒我们,真正的战斗,也即抵抗所有商业野蛮破坏和麻木漠视的战斗,却在时时刻刻进行着。如果我们战后接着把英国托付给偷工减料的营造商和建筑公司,那么将英国从纳粹手中解救出来就没有多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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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转引自桑德斯1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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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联合政府城乡规划部的战时任命的文化背景。该部门(MTCP)成立了乡村土地利用委员会,由英格兰乡村保护委员会(CPRE)前副会长斯科特大法官任主席。斯科特领导的委员会力求解开城乡分离状况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乱麻,试图协调一些利益冲突,包括乡村共同体的经济发展能力与农业、风景区美学意义的保存与保护、进入乡村和城市蔓延之间的冲突(195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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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特报告《乡村地区的土地使用》于1942年发表。报告声称“长期以来英国国家公园的建立备受忽视”,建议在和平时期的“第一年”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局,决定哪些地区可以成为国家公园,哪些应该成为自然保护区。1944年,一份题为《土地使用的控制》的政府白皮书称“国家公园的建立”是“战后重建计划的一部分”(阿伯拉姆1959:2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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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权成为争议的焦点,议案中的国家公园的管理和基金问题也一样。另一个委员会成立,约翰·道尔任主席。委员会提出就“[国家公园]区域的选择,控制措施,需要提供的设施、机械、电力和技术,与其他规划目的以及其他部门的方针和行动的必要协调问题进行听证”(道尔1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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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诺曼·伯基特爵士,CPRE的国家公园常务委员会会长兼湖区之友主席,在剑桥大学的“瑞德讲坛”(Rede Lecture)上发表演讲。伯基特借助华兹华斯的论点,以此演讲推动成立国家公园调查委员会。国家公园应该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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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风景最美的地区,经过国家的精挑细选而成为国家财产……由国家保护它们的自然美,允许人们,特别是跨地区的徒步者进入,与这些目的相一致而最大程度地服务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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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基特1945:1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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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尔报告《英格兰和威尔士国家公园》于1945年4月,政治大选前三个月发表。这次大选的结果出人意料,最终工党胜出。[153]在报告中,道尔充分探讨了国家公园的思想和概念,支持(公众)进入所有未开垦的土地。国家公园被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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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位于乡村、美丽而相对荒野的广阔地区,在此,为了国家的利益而采取适当的国家决策和行动:a)严格保护富有特质的美丽风景;b)充分为公众提供进入的便利和设施;c)适当保护野生动物、具有建筑价值和历史意义的建筑物和场所;d)有效维护既有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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