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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一成不变的外表之下,低地乡村社会到1750年为止已经经历了显著的变化。单一佃农日益增强的主导地位、市场因素日益增长的影响力(尤其是对牛、羊畜牧业)和种植农业领域广泛的精细化手段都表明苏格兰旧式农业具备变革与进化的能力,也在旧式农业的革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些新变化都只发生在既有的结构之内,并未给结构本身带来改变。苏格兰乡村大多数人的生活仍离不开与土地的联系,耕地产量在大多数地区都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内外敞田制仍在低地占据主导地位。1740年代的苏格兰乡间仍遍布敞田、漫长而蜿蜒的田埂与挤在一处的农业定居点,这一面貌与中世纪苏格兰乡村的形象相比仍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短短数十年内,这一切就将迎来彻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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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60年代以前,苏格兰低地乡村大多数地区的社会与经济变化都是对旧秩序缓慢且有限的调整。但在1760年代的十年里,低地乡村迎来了告别旧时代的分水岭。在1760年代到1820年代之间,尽管不同地区和不同农场的变化速度有差异,苏格兰乡间的面貌仍经历了彻底的改变,居民的生活方式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到1830年,苏格兰近代的乡村风貌已初步形成:精耕细作的农田、集约化的农场与用于划分耕地边界的树篱和沟渠取代了条状份地、田垄和敞田交错混杂的旧时景象。新的轮作系统得到广泛运用,产量是之前的两三倍。在1750年代以前,市场因素对农业生产的压力便已显现,但从1770年代开始,市场因素已经在整个农业经济领域居于主导地位,低地乡村几乎每一个地区都以满足苏格兰繁荣发展的城镇对谷物、黄油、牛奶、奶酪、鸡蛋、肉类等食物,以及皮革制品所需的动物毛皮和建筑所需的木材等各种原材料的需求为目的进行生产。这几十年间苏格兰乡村交通设施的革命为商业力量在苏格兰乡村经济中的全面胜利提供了最为显著的例证:这一时期修建的农场、堂区和设卡收费道路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交通网络,令市场的影响力遍及乡村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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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深远的经济变革不可避免地改变了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如前所述,早在1750年代以前,以佃农耕地的大型化、一元化发展为代表,乡村社会内部的变化已在发生。随着残存的多人混合经营制租佃农业消亡、大量孤立的耕地被统一到一个农民手中,这一趋势大大加速了。与此同时,还有一项更为剧烈的变化正在发生:用劳役换取小块份地的茅屋小农制度受到了广泛的冲击。在低地的一些地方,茅屋小农占据了当地居民家庭总数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剥夺茅屋小农土地的运动因此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在地权一元化和清除茅屋小农运动(直到1820年代才告结束)的影响下,佃农阶层的人数持续减少,这在苏格兰乡村制造了一种只有极少数人持有土地的全新秩序。整个低地只有东北诸郡堪称这场风潮中的例外,那里的小规模农场制度从1790年代开始成形,因此很多人直到19世纪晚期仍与土地有直接联系。但在其他地方,无地农民成为人口的主流。在这种新秩序下的乡村社区里,少数缴纳地租的农民在一定期限内租借一块土地,并雇用完全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地仆役和雇工从事经营活动。苏格兰乡间在这一时期经历的经济与社会变化无论在速度还是规模上都是惊人的,在当时的欧洲可能没有任何一个地区能与其匹敌。到1830年代,农业改良运动已席卷低地,早年曾因落后而饱受批评的苏格兰农业也摇身一变,成为世界闻名的高效典范。在探讨这场变革的起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几个要点加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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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格兰乡村,“野地”(commonties)指代一种无人占用的地带,通常占地数英亩到数千英亩不等。野地的使用权只属于相邻土地的所有者,因此这种地带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公地”(commons)。它们在本质上是周围私人用地的延伸,只不过保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对于附近的小佃农与茅屋小农来说,野地是泥煤、食料、草皮的重要来源,也为粗放牧提供了场地。苏格兰议会曾在1695年通过一项重要法案,允许在周边持有土地的地主瓜分野地,但直到18世纪晚期,瓜分野地运动才初具规模。一份对取自低地四个郡的样本的研究显示,1600年至1914年关于瓜分野地的记录有45%出现在1760年至1815年。到1870年代,几乎所有苏格兰野地都被正式瓜分成私有土地——考虑到野地在1500年曾占苏格兰陆地总面积的约一半,这一结果可谓惊人。邻近土地所有者瓜分野地的强烈意愿生动地体现了18世纪晚期农业活动赢利能力的上升和地主力求抓住这一商机的坚定决心。有趣的是,在野地被瓜分的过程中,向佃农出租土地的要求也变得更为严格,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在契约中加入条款,规定地主保留对地产内煤炭、石材等矿物资源的所有权。这些变化都体现了一种土地观念的转变:土地不再被视为一种家族的世袭财产或社会地位的基础,而是成了一种宝贵的资产,为了从中榨取最大的收益可以对其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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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enclosure,在18世纪的文书中写作inclosure)也改变了苏格兰乡村的面貌。参差错杂的条状耕地被集中整理成整片的田野,树篱、沟渠与堤坝将不同的耕地分隔开来。圈地旨在使所有耕地遵循同一种高效的耕作顺序,用系统性的休耕和革新的轮作制度维持土壤肥力,从而加速了内外敞田制的瓦解。圈地运动在不同地区的进展难免有差别,其成本也十分高昂,尤其是在1772—1773年和1782—1784年的危机期间,圈地运动接受的投资总额还曾大幅下降。即便如此,圈地的总体进展仍可谓迅速:到1790年代,有研究估计圈地活动已在安格斯郡、法夫郡、艾尔郡和拉纳克郡69%的堂区展开,而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堂区里,“大部分”乃至“全部”土地都已得到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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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改良运动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苏格兰农民在同样一片土地上大幅增加产出的能力。这本质上意味着提高燕麦、贝雷大麦、大麦和小麦的产量,以及通过增加芜菁等饲料作物的种植面积来扩大牛羊的蓄养规模。我们基本可以肯定谷物增产确有其事。总体来看,1790年代安格斯郡和拉纳克郡的燕麦平均产量分别为12和11,相当于17世纪晚期水平的三倍左右。在1793年对艾尔郡进行的调查中,威廉·富拉顿(William Fullarton)不无惊讶地记载道:“只用从前三分之一的耕地,就能实现相当于从前整片土地两到三倍的产量。”[3]谷物的大幅增产对18世纪晚期苏格兰的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至关重要,耕地生产力的上升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需要亲自生产糊口所需的食物,而是从事其他行当并用自己的所得购买粮食。如果在人口增长的同时粮食产量没有上升,粮价将飞速上涨,经济的总体增长势头也将很快遭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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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新型农业的关键特征在于以更大的强度推行传统做法,例如休耕、石灰施肥法,以及牧草种植和芜菁畜牧业的快速传播。在旧农业体系中,由于粪肥有限,连续耕作只能在相对有限的内田地带得到实施,苜蓿草等种植型牧草的使用则极大地提高了饲料供应量,农民得以蓄养更多牲口,从而获得更多可用来施肥的粪便。《苏格兰统计通鉴》记载,到1800年,低地中部与东部的大多数农场都开始推行包括种植牧草在内的轮作制度。芜菁在18世纪晚期还不太普遍,但在未来将会产生更为巨大的影响。这是一种高产的饲料作物,可以种植在田地里供牲畜食用,即便那些专营种植业的农民也可从自家耕地之外引来牲畜,既让牲口得以育肥,也能让它们用粪便改善土质。就这样,牲口留下的更多粪便提高了土壤的生产力,而肥沃的土壤能产出更多饲料作物来供养更多牲口,畜牧业与栽种芜菁相结合,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由于苏格兰恶劣的气候与地质条件导致当地农业更多地依赖牧场畜牧业,这种新做法可以成功地将多山地带以放牧牛羊为主的农业经营方式与平坦地带的种植农业结合起来,从而特别受欢迎。尤其是在泰河以北地区和苏格兰东北部的班夫、金卡丁和阿伯丁地区,芜菁畜牧业和牛只育肥成为新型农业生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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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农民耕作土地的方式也有了变化,在这当中最为根本的是犁的革命性变化。旧式苏格兰犁十分笨重,需要大量牛马操作,而詹姆斯·斯莫尔(James Small)研制的新型轻犁只需两匹马就能操作。这项新发明带来的变革没有简单地让苏格兰农业从传统走向现代。在更为坚硬的土地上拓荒时,旧式重犁仍十分有用。此外,旧式重犁本身也有所改进,犁头、犁箭和犁辕都变得更短,以减少所需的人畜劳力。斯莫尔的新式轻犁只有在土壤中的岩石被清除、水分被排干、土地得到平整之后才能发挥优势。但在它开始盛行之后(轻犁在19世纪初普及到了大多数地区),这种只需两匹马驱动的新型犁不但成为农民翻土时的必备器械,也成为整个新式农业劳作体系的决定性力量,这是因为佃农雇用的仆役与佣工人数取决于犁地团队的工作能力,以及通过常年使用驮马来保证其在翻土时能够高效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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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1830年以前,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进步还没有得到普及。除新式轻犁以外,只有新式脱壳机作为一种节省人力的装置发挥了重要作用。脱壳机在1787年发明之后快速走红,无论靠风力、水力还是蒸汽驱动的版本都大受欢迎。不过,播种、收割、除草、采集、搬运等其他农活仍要靠人力完成。劳动效率的提高不是依靠更新的技术,而是仰赖优化的管理方式。农民大量清理茅屋小农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们想要获得一种更容易受自己直接管理与规训的劳动力。与此同时,在那些清理了茅屋小农与小块份地的改良农场上,犁地的工作开始由专业人员负责,他们只对自己的驮马负责,并在这份工作中获得了一种作为工匠的身份地位与荣誉感。换言之,他们成了新式农业体系中的显贵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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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地乡村长期以来存在着多种混杂的耕作体系。在改良时代,由于城镇市场的需求刺激令农民越来越倾向于根据当地的气候和地理状况从事最优化的专门生产,这些耕作方式之间的差异变得越发尖锐。例如,工业革命时期快速发展的城镇对奶酪与黄油的商业化生产的需求便导致艾尔郡、伦弗鲁郡和拉纳克郡西部的黏土质地带逐渐以乳业中心闻名。为了供养不断扩张的城镇中数量庞大的居民,苏格兰所有主要城市周围的乡村地带都发展了乳业以及面向市场的土豆、草料、谷物和芜菁种植业。包括东洛锡安、法夫、贝里克和罗克斯堡等郡在内的东南地区一向是苏格兰最为肥沃的耕作区,随着新型轮作体系允许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高强度的小麦与大麦种植,当地的谷物产能进一步增强。在北至拉纳克郡和艾尔郡南部堂区的边境地区,当地的中部和东部各堂区在传统上以蓄养绵羊为主,在西部则以养牛业为主。然而,从18世纪晚期开始,有两个新趋势改变了这种由来已久的格局。首先,边境地区与北边和东边的种植业地带有了更为紧密的联系,本地产出的牲口将在那里接受育肥,以等待出售。其次,在低地中部以拉纳克郡和艾尔郡东部为首的丘陵地带,牧场的面积逐渐扩大,当地的小佃农与茅屋小农因此遭到驱逐。1790年代堂区牧师的申诉记录显示在上述地区的某些地方,人口流失与流离失所的现象广泛存在。在东北诸郡,农业生产活动的均衡也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土地被改成草场,越来越多的农民转而从事牛只的养殖与育肥。这里将在19世纪晚些时候成为拥有世界级名望的畜牧业中心,并将孕育出大名鼎鼎的阿伯丁-安格斯牛,而这一变化可谓上述成就的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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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苏格兰所有地区,改良派理论家都极力强调农场规模,以及规模与总体农作成本间的关系。将土地置于一个人的控制之下是消灭协作农业与农村社群主义之“桎梏”理所当然的必要条件,上述“桎梏”被认为在旧时代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步。当时,农业改良为苏格兰农业安排了更为精细的规划,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效率。例如,在1770年代早期,道格拉斯公爵在拉纳克郡、伦弗鲁郡和安格斯郡的庞大地产的代管人罗伯特·安斯利(Robert Ainslie)就是在当时论述农业用地理想规模的评论家之一。在他看来,决定农业用地理想规模的关键因素在于农场面积与使用新式轻犁的犁田队伍的工作效能之间的关系。他估计,在“较好的气候和中规中矩的土壤上”,每一台轻犁足以耕作50英亩土地。但在改良之后,土地总是有一半作为草场,另一半用来耕种,所以100英亩是一个农民可以切实耕作的土地的面积上限。如果土地面积更大,劳动力的使用将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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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这样的想法很快为时人所普遍采信,它注定会对佃作权一元化的进程产生决定性影响。在18世纪早些时候已经有所衰退的多人混合佃作此时正逐步走向消亡。在法夫郡的莫顿(Morton),多人佃作的比例从1735年的20%下降到1811年的8%,而在汉密尔顿公爵位于克莱兹代尔(Clydesdale)的土地上,这一比例在1762年至1809年下降了61个百分点。在拉纳克郡南部的丘陵地带,当地的大规模人口流失看起来与苏格兰高地峡谷的状况更为相似。在1790年代的利伯顿(Libberton)堂区,“茅舍的废墟处处皆是”。当地牧师宣称,因为“大农场腾出土地”,当地居民人口从1750年代开始下降了一半。[4]附近的艾尔郡也出现了类似的态势。西基尔布赖德(West Kilbride)堂区的记录显示,将小佃农的耕地改为大规模牧场的运动造成了人口的大规模流失,“无数男爵领和大片土地上都曾住满农户,如今却遭到遗弃,以为新的土地管理方式腾出空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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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农产品市场的变革对苏格兰的农业改良运动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在18世纪晚期以前,以燕麦和大麦为首的农产品价格相对稳定。农产品的供应和需求在一定区间之内维持着平衡,市场基本没有为剧烈的农业创新提供激励。从1770年代开始,由于苏格兰人口的增长与城镇化的推进,这种均衡态势快速崩溃。1755—1820年,苏格兰人口从126.5万增长到略多于200万,增加了三分之二左右。1801—1831年,苏格兰城镇实现了整个19世纪最快速的发展,人口5000人以上城镇的居民占苏格兰人口的比例也从约五分之一上升到三分之一。因此,苏格兰农业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只是来自需要供养的大量新增人口,而且来自不再通过农业生产自给的人口,这一群体的增长势头甚至更为迅猛。这一时期谷物价格的大幅上涨便生动地体现了农产品市场的新变化。在东南部的法夫郡,当地的燕麦价格在当时还未完全受制于新兴工业区的需求,因而更能体现这一趋势:1765—1770年,那里燕麦的平均价格比1725—1750年上升了56%,而1805—1810年的价格水平相对后者的涨幅达到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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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因素刺激了市场行情的快速变化。首先,乡村交通条件的革命性变化让乡村与繁荣发展的城镇之间的往来更加便利。收费道路委托商(turnpike trusts)的私人修路工程最为人所熟知,有人估计他们在1790年至1815年总共投入200万至300万英镑用于修路造桥。但这只是这一时期苏格兰蓬勃发展的私人与堂区道路体系中最为人所知的部分。更为平坦的道路和更为平缓的坡道对车载交通的扩张至关重要。作为结果,车辆在苏格兰成为运输农产品、牲畜和肥料的主要工具,极大地节省了运输过程中耗费的人力与畜力。在19世纪早期集中了苏格兰大部分人口的低地中部,福斯-克莱德运河的修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条运河允许远至洛锡安和法夫乡间产出的谷物和肉类沿水路运抵繁荣的商业都会格拉斯哥。其次,以工业为重心的小村镇在这一时期的苏格兰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也对苏格兰乡村社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仅在苏格兰低地,1700—1840年便有85座规划新村建成,其中绝大多数建于1760—1815年。相比之下,未经规划的采矿、制铁与纺织业定居点的存在更为普遍。采矿、纺纱和编织业的生产活动多在乡间进行,这些新兴的工业定居点又为农民提供了距离更近的食物和原材料市场——这一点对运输成本高昂、货物价低但量大的农业而言尤为重要。例如,在18世纪的最后十年里,虽然格拉斯哥的庞大市场施加了压倒性的影响,但拉纳克郡乡下的农民也为新拉纳克和布兰太尔(Blantyre)新兴的棉纺村落、万洛克海德(Wanlockhead)的铅矿小村、汉密尔顿的编织业社区以及繁荣的市场集镇比加尔(Biggar)和道格拉斯(Douglas)提供了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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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行情的变化扮演了决定性角色,但归根结底,结果仍取决于苏格兰乡村社会对市场新机遇的应对状况。我们最好从地主和佃农两个层面考虑这个问题。目前的历史学观点认为,大土地主并没有在推动英格兰农业改良的过程中扮演核心角色,这一运动主要的动力来自小缙绅、开明佃农和土地代理经营者。苏格兰的情况则与此相反。无论在高地还是低地,地主阶层都在农业改良运动中占据了核心位置,他们不一定常态化地亲身参与这一过程,但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他们通过支持那些实际推行改良措施的专业管理者和代理人,促进了农业改良运动的发展。苏格兰农业不如英格兰发达,所以需要更为积极的干预才能实现技术革新。在这个过程中,地主阶层的主要优势在于他们的大多数土地都是通过租佃契约租赁给佃农的,他们因此有权在契约到期后全然合法地驱逐佃农。这不但允许他们干预名下佃农的构成与规模,也可以在契约条款中以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形式强迫佃农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这一时期的治安官法庭记录显示,苏格兰地主在动用法律手段强迫佃农服从租约对耕作的规定时往往毫不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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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新变化也增强了苏格兰地主推动农业改良的力量。早在1695年,《垄沟耕地法》(Act anent lands lying run-rig)和当年制定的另一项关于瓜分野地的法令便已为这一进程提供了支持。《垄沟耕地法》规定一名地主可以主动对拥有多名经营者的土地进行交换或推行权益一元化;另两项法令则允许一名地主直接对野地进行圈占,而无须与野地周边的大多数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这一立法让土地兼并变得更为廉价且有效,其目的显然在于帮助大地主推进他们的农业改革。苏格兰地主的权利还因限定继承制的新发展而得到巩固。1685年限定继承被引入苏格兰法律当中,这一制度保障了“限定继承”的土地不必因持有者的债务关系而遭到强制售卖,一处被“限定继承”的地产只能由一系列预先确定的继承人继承。任何继承了土地的持有者都不能打破这一继承顺序,也不能缔结有可能动摇这一地产所有权的债务契约。有研究估算,到1825年苏格兰一半的地产皆遵守严格的限定继承顺序。这一制度之所以具备如此之大的魅力,并收获了如此广泛的欢迎,是因为它为有地家族的权益提供了绵延数代人之久的保障。然而,限定继承制也让苏格兰地主难以借贷投资,因为这会让土地的继承者背负债权。这一限制直到1770年才因一部新法律的出台而得到缓解,这部新法允许地主在限定继承的土地上进行投资,并因此成为继承者的债权人,可令后者背负最多相当于四年地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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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因素也对农业改良产生了显著影响。苏格兰地主身份的成本在18世纪猛烈增长。这一时期苏格兰地主的社会地位越来越与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相挂钩,他们因此竞相炫耀自己的财富。更加精美的乡间宅邸、内部装潢和对地产的美化措施不再是一种时髦消费,而成了地主们维持并展示自己社会地位的必要工具。我们应当注意到,苏格兰有许多名宅是在这一时期修建或大规模改修的:因弗雷里(Inverary)城堡、卡尔津(Culzean)城堡、霍普顿大宅和梅勒斯坦(Mellerstain)大宅只是其中一些最为著名的例子。著名的建筑师世家亚当一族正是在这一时期迎来了创作巅峰,他们的很多作品都是对之前的动荡年代里遗留下来的堡垒式府邸与设防加固的住宅进行改修。在18世纪晚期,完全新建的贵族与大地主豪宅的数量也成倍增长:在1790年代总共有超过60处豪宅落成,达到1700—1720年的近两倍。罗伯特·亚当建筑师生涯中最为著名的作品都是受贵族委托,但他的大多数项目都来自大地主阶层。建筑内部装饰与家具的革命性演变也推高了地主阶层的生活成本。在苏英合并之际,苏格兰地主家中的典型布置极为简单。在不到五十年的时间里,苏格兰贵族却开始追求前所未有的高档品位,在室内布置镀金装饰、经过装裱的绘画、豪华的家纺织物和精心设计的天花板线脚,基于奇彭代尔(Chippendale)[6]、谢拉顿(Sheraton)[7]和赫普尔怀特(Hepplewhite)[8]设计的桃花心木家具在这一时期尤为风靡。同样不应忽视的是,这一时期苏格兰贵族正逐渐为更富裕的英格兰贵族社会所同化,他们因此面临着更大的资金压力,而这又进一步迫使他们从自己的领地上榨取更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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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地主阶层节节增长的炫耀性消费与物质攀比必然推高了乡村地区的地租水平。农业改良运动也正是在这场“风尚革命”发生的同时越发受到欢迎。不过,推动改良思想传播的原动力不只是物质上的,也是观念上的。18世纪苏格兰的哲学革命对其农业革新也产生了影响: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思潮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自然不再被理解为一种天生的固有环境,而是可以通过系统性且有计划的干预手段向更好的方向改变,亦即“改良”的。因此,苏格兰启蒙思想阐明并系统性地整理了农业革新的目的,从而给苏格兰地主阶层充满干预主义色彩的传统地位以一种思想上的合法性。而在一个以农业为经济主要力量的社会,当时的思想家会对农业充满兴趣也不奇怪。凯姆斯法官、詹姆斯·安德森、约翰·辛克莱爵士等来自各领域的作者在1790年代的《苏格兰统计通鉴》和《农业总览》(General Views of Agriculture)中对农业改良运动的意义提出了各种观点,既对旧式农业提出了一些基础批判,也形成了一套关于新农业生产方式的整体论述。在学术界与农业实践之间建立起关键联系的是那些在大规模农业地产上实际管理农作流程的人,他们通常受过良好教育,曾就读于苏格兰的大学,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推行的改良计划往往只是将18世纪中叶书本、小册子和刊物中盛行的新思潮落到实处。在对旧式农业的缺陷和有待改进之处的认识上,他们的观点出奇地一致:“自然状态下”的土地不可容忍,必须在圈占之后接受常态化连续耕作;由多名佃农共同持有的土地必须被划分,每一片土地必须指明一个经营者;“未改良”的农业生产方式被斥为低效浪费乃至毁灭性的做法。在他们看来,新的就是好的,旧的就是坏的。这种思潮赋予改良派以强烈的道德与智识自信,让他们敢于以宗教般的热忱推行全面彻底的农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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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殖民帝国提供的新格局也为苏格兰农业变革提供了新动力。如前所述,到18世纪晚期,很多苏格兰人从英属北美与加勒比地区的殖民地贸易,以及在东印度从军、任官与经商的经历中获利致富。那些在海外取得成功的人常常会在苏格兰购置小片土地,并投入自己的财富以“改良”地产。以格拉斯哥周边各郡为例,在18世纪的最后25年里,这些地区已充斥着格拉斯哥城内烟草与砂糖贸易大亨的地产。1760—1815年有至少60个商业世家在这些地区都买了土地。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师罗伯特·亚当的很多客户并不是“旧”地主阶层的成员,而是在法律行业和商业领域中致富的人。不列颠殖民帝国对苏格兰土地交易与农业改良运动的影响在这一时期的文学作品中也有体现。约翰·高特(John Galt)的作品《最后的地主》(The Last of the Lairds)刻画了一个名叫卢比先生的人物(这个名字显然是有意为之),作为一个“东印度富豪”(Nawbob)[9],他“从印度返乡,从戈莱奇家族手中买下了阿伦思鲁庄。戈莱奇家族的遭遇与许多地道的缙绅家族一样,他们的钱财都因像荨麻一样疯涨的商贸与棉纺利润而被湮没”。[10]在高特笔下,这个卢比先生既执着于炫耀性的消费,也寻求从自己的土地上榨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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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渴求牟利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对自己不亲自参与经营的土地享有财产权,而实际经营土地的佃农又在改良派作者的笔下被猛烈抨击为保守顽固的力量,那么改良派的新思想为什么能打破苏格兰农业看似无可救药的教条主义传统格局,让新理念成为现实?有几个因素可以为此提供解释。首先,不是所有佃农都像批评者所说的那样落后。早在1750年之前,一元化佃作的稳步发展与实物地租的衰退已经表明,越来越多的苏格兰农民开始具备从事直接响应市场需求的农业生产的经验,那些具有开拓精神的农民和他们的地主一样,从1770年代以后的粮价上涨中受益。本章曾提及的“潜在”的农业资产阶级在苏格兰的新经济体系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苏格兰佃农完全具备识字能力,而当时很多新的农业知识都是通过书本、小册子和刊物得到传播的。1790年代斯特灵郡的圣尼尼安斯(St. Ninian’s)堂区可以为这一时期低地很多地区的文化水平提供例证:“这里的一些农民已经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其中有几个人甚至还学习了基础的拉丁语。他们几乎都学过写作和算术,也能轻松读懂英文。”[11]此外,改良派地主也向农民提供了各种激励措施,以鼓励他们采用更为进步的农作方法。一些地主补贴了圈地、石灰施肥和修建新农舍的成本,以在改良之后征收更高的地租作为补偿。由于1780年代以后苏格兰的地租水平剧烈上升,这些投资固然存在风险但也有利可图。时人估计苏格兰的地租水平直到1750年左右为止都较为平稳,从1760年代开始上涨,1783—1793年增加了一倍,1794—1815年又增加了一倍。为了保证改良措施能渗入乡间并为农民所接受,一些地主也曾允许佃农延期缴纳地租。莫顿伯爵就曾建议,地主应在农业改良的初期阶段把地租保持在一个较为合适的水平,“不能超出佃农技术和劳力的限度……正如将军不能指望一支纪律涣散的部队取得大胜”。[12]为了吸引有能力的佃农前来耕作,地主也投资建设了新的农舍。一些农场(例如在19世纪初的法夫郡)的房舍在当时仍处在“蛮荒”状态,但很多地方的农舍此时已颇具规模,拥有板岩覆盖的屋顶和两层结构,以及马厩、牛棚、谷仓、挤奶房和晾干草的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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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时期,强制手段也得到了广泛且系统性的使用。改良派地主常常在租约中对佃农应当采用的新式耕作方法给出详细指示,佃农必须严格遵守。地主可以用罚款、小幅提高地租或强制驱逐等手段来强迫农民服从。这一时期苏格兰农业地产与治安官法庭遗留下来的记录都显示,佃农对租佃契约规定的违反常常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者甚至可能被剥夺租佃权。与之前那种因循旧例的宽泛契约不同,新的租佃契约常常用长达数页的篇幅详述各种书面规定与具有强制力的指示,对于休耕、石灰施肥和收割都有具体要求。在大型地产上,各级代管人组成一套官僚体系,对农民的耕作进行仔细且常态化的监督。潘缪尔伯爵(Earl of Panmure)曾在他人的建议下委任了一个由三名受雇用的官员组成的监视组,该监视组负责监督他在安格斯郡的地产的农业改良进度。在必要时,他们还将在额外指派的助手的帮助下“进行具体调查并提交年度报告。他们可以适当地表彰那些做得好的农民,鞭策那些依旧落后的农民,至于那些无知懒惰或作假蒙骗的农民则可被直接驱逐出去,以儆效尤”。[13]这个例子生动地体现了苏格兰地主是如何动用自己的封建权威来推动农业改良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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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改良运动最显而易见的社会效应或许是对茅屋小农的清除。在拉纳克郡,1790年代《苏格兰统计通鉴》中记录的堂区中超过四分之一都留下了关于大量居民流离失所的描述。在安格斯郡,这一比例达到22%;在法夫郡,则达到三分之一左右。1798年,拉纳克郡的农业消息报道者曾评论:“古老的简陋农舍再也不能像从前那样被称为……农村劳动者的摇篮,因为它们已不复存在。”他接着补充道:“就算有零星农舍至今仍然留存,它们也几乎不可能在大趋势中逃过一劫。”当时的目击者极力强调清除茅屋小农运动有多么激进且彻底,这从他们强烈的语气中可见一斑。法夫郡基尔马尼(Kilmany)堂区的神父曾将这场运动称为“茅屋小农的覆灭”。安格斯郡马利凯(Marrikie)的报道者也曾描述了“大量小农”是如何“被扑灭”的。[14]还有观察者注意到自己所在的堂区里不少曾由茅屋小农居住的建筑如今已逐渐化作废墟。在其他地方,茅屋小农的住所遭到系统性拆除,被拆掉的石料转而被用来为新农场建造堤坝与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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