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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41 合作社是盗用公款最严重的地方。1925年11月30日举行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门会议,披露了下述数字:在农业合作社基层网中,管理委员会成员的47.8%~71.2%参与窃取公款或盗用公款。[95]该会议还披露,根据司法人民委员会拥有的数字(42个省和自治州),在法庭审理中涉及各种形式合作社的案件共10387件,其中基层网工作者8833件,省和州机关767件,在涉案者中,有1708个人是俄共(布)党员,291人是共产主义青年团成员。[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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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43 俄罗斯学者运用解密档案的研究表明,那些收受贿赂的干部通过破坏法律,在手里集中了巨额原始资本,并大肆挥霍国民财产,实际上威胁了国家的经济安全。根据1920年代苏维埃经济学家的统计,由于他们的挥霍,国家财产的损失达到3.50亿金卢布。[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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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45 苏维埃政权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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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47 1920年代初经济管理者中出现的腐化现象,严重危及着苏维埃政权的生存。1921年10月列宁在“新经济政策与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一文中称:贪污受贿是共产党员面前的“三大敌人”之一。[98]1922年11月30日,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在发往省委、州委和民族委员会的通告信中,痛斥腐败的严重危害:“贪污受贿大规模地蔓延……有使工人国家机关腐化和被摧毁的危险。”[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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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49 为了遏制贪污受贿等舞弊现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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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51 1.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与贪污受贿斗争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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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53 俄共(布)的最高监察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维埃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成为进行斗争的领导机关。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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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55 1920年由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改组成立工农检察院,1923年4月俄共(布)召开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关于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的决议,指出:“监察工作的基本目的,应该是弄清经济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实际成绩或缺点,确定该部门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盗窃方法并找出防止的措施,而不要偏重于搜寻个别的盗窃和舞弊行为”。[101]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同舞弊行为斗争的专门委员会:1922年在中央成立了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СТО)的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在国家建立了附属于人民委员部的部门委员会,在省里成立地方的——省的委员会。1922年10月4日,劳动与国防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对主动坦白和协助举报贪污受贿”者奖励的法令。[102]1922年10月9日,在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的通令中,确定了“贪污受贿”的概念,列举了属于“贪污受贿”的行为:①收受生产机关合作者的物资、产品,利用其提供的住宅和利用在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规定制度以外的运输工具;②在买卖和推销商品时,作为国家机关与私人之间的中介者参加工商活动;③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地位向有利益关联的个人和机关通报对其有利的关于某些企业与公民信用能力的情报以及通报其出国的情报;④在与国家机关签订合同时,在对工作进行国家验收时,在检查生产及与供货者和承包者进行结算时,接受酬劳。[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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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57 2.在党内采取了惩治腐败的斗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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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59 俄共首先采取了党内惩治的形式,遏制舞弊行为的蔓延。1923年11月5日,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信中,针对超额交通开支的问题,提出了下述措施:①立即削减利用汽车出行;②禁止利用汽车办理私事;③对没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汽车的所有党员、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追究党纪责任。[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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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61 一经发现腐化分子,俄共党决不手软,坚决将腐化分子开除出党。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的1921年8月15日至1922年3月,俄共对党内的非共产主义分子进行了清除,共计清除159355人,其中近17000人因有受贿、勒索或其他舞弊行为被清除,占全部被除名党员的近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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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63 3.对触犯法律的腐化分子进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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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65 由于贪污是管理者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者的法令,规定对受贿和行贿者在不少于5年期间剥夺其自由并进行强制劳动。[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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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67 同时,苏维埃国家对触犯法律的舞弊者及时进行了审判和法律制裁。在1925年3~9月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107]1925年11月,在42个省和自治州,涉及合作社管理者贪污的案件共10387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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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69 此外,俄共有关部门还积极利用媒体,给受贿者曝光。为了这个目的,内务人民委员会管理部专门分出一些人,负责监视被发现的受批判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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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71 由于打击措施有力,在短时间内,经济领域反对贪污贿赂的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21年贪污受贿和职务犯罪达到最高峰:贪污贿赂69641件,职务犯罪32177件。从1922年到1925年涉案逐年下降,1925年贪污受贿案下降到3942件,职务犯罪下降到7421件。[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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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73 腐败现象的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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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75 然而很长时间内,在苏维埃官方的法律文件中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会产生犯罪和受贿。只有在旧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才会产生犯罪和受贿。研究新经济政策时期反腐斗争的俄罗斯学者指出,由于苏维埃政权对腐败根源的认识有误区,因此,缺乏同贪污贿赂斗争的足够的政治意志,缺乏进行有计划的、连续性的同贪污贿赂斗争的国家政策……1922年成立的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的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只是反对贪污贿赂斗争的一次性的团体,不具有反腐败斗争逻辑的连续性。随着贪污贿赂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该委员会停办。1924年开始,国家减弱了惩罚政策的力度。[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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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77 新经济政策时期,与腐败现象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的认识相联系,在某些苏维埃法律工作者中“对犯罪者应运用阶级方法的理论”扩散开来。结果,那些受贿者、骗子和其他的罪犯,仅仅因为他们是无产阶级出身,在审判时而免于受到惩处。[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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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79 1923年以后,公开出版物称“由于1922~1923年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受贿行为越来越少”,“在1923年底大量的受贿现象已经基本绝迹”。但是,由于打击腐败的斗争措施没有触及贪污贿赂的根子,以及打击贪污贿赂罪犯时使用双重标准,结果,从1926年以后腐败性质的犯罪再一次系统、大量地出现。对档案文献的分析证明,1926年以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与年俱增(见表8)。与新经济政策初期有所不同的是,1920年代中期前后,出现了攫取、滥用公款和作假等贪污贿赂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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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81 表8 1921~1928年经契卡—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查处的腐败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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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62986 分析表8数据,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1926年,贪污贿赂和职务犯罪降到最低点。第二,从1924年开始,攫取、滥用公款,作假,贿赂案件逐年上升。第三,从1926年开始,职务犯罪快速上升:1927年增加到5444件,是1926年的2.8倍;1928年16429件,是1927年的3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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