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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胜利后,“被推翻的资本主义制度同代替它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如此之大,以至于在刚刚发生大变革之后,人民的生活中就立刻清晰地出现了许多就原先的活动或生存条件而言同新的生活方式产生明显矛盾的人群。这种矛盾如此尖锐,以至于新政权不得不同其进行严肃的斗争,并因此将已计划好的全民劳动义务工作延缓到更有利的时期开展。在弄清除了内部反革命势力之外,还有外国列强积极支持苏维埃俄国的敌人时,就更增强了这种斗争的必要性。于是,在危险局势的影响下产生了建立强制工作营的想法,并根据1919年5月1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开始了强制工作营的组建工作”。[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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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1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部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工作的报告也指出,“组织强制工作营的思想产生于1918年,当时人们清楚地看到,协约国积极地协助白军,于是在内部反革命势力竭尽全力阴谋推翻苏维埃政权;在旧官员仍继续怠工、经常拒绝在苏维埃机关和企业工作;或即使在其中工作也破坏工农政府威信的情况下,被迫投入一批不劳而获者和不劳动分子来巩固靠近前线的城市。资本家不顾严重的粮食危机,隐藏粮食,希望借此引起群众的不满等。为了把危害分子从社会中隔离出来,苏维埃政权承认了主要是在省会城市设立强制工作营的合理性。关押犯过各种罪行的人,被判处投机、怠工、职务犯罪等人员,明显的人民压迫者和剥削者,以及资产阶级和沙皇贵族制度的拥护者,通过强制劳动和严格的劳动纪律迫使其抵偿自己所犯罪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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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7月23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通过了《关于失去自由人员及其惩罚措施和服刑制度》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司法人民委员部关押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劳动对囚犯进行再教育。如果囚犯拒绝劳动,则要将其全部生活费开销直接计入到其分户账上,而且这类囚犯只能在他们刑满时才能获得释放(甚至即使法庭判决规定的刑期期满也不予以释放)。那些顽固不化的囚犯被视为‘死不改悔者’,对他们采取了诸如减少口粮和关入隔离室(特别监狱)的惩治措施。因此,囚犯应当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补偿政府对其生活费开支的‘自负盈亏’原则,被视为司法人民委员部系统关押地发挥职能的原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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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9月2日,在有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代表出席的全俄特别委员会和莫斯科区特别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全俄特别委员会下达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命令:“①逮捕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右派全部重要人物,并将其关进监狱。②逮捕如:人质、大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地主、厂长、商人、反革命神甫和所有敌视苏维埃政权的军官,并将这些人全部关押到集中营,设立最严密的警戒,迫使这些老爷们在看守的监管下去工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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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10月5日,人民委员会决定,对非劳动者实行强制劳动,以劳动手册取代身份证,并将劳动记录与口粮分配挂钩。12月10日,全俄中央执委会颁布《劳动法典》,规定对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者实行劳动义务制;不从事社会公益劳动者,地方政权机关有权对他们实行强制。1919年2月17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捷尔任斯基对使用囚犯劳动的必要性问题做了如下阐述:“除了进行法庭审判外,还必须保留行政审判,确切地说,就是集中营。直到现在为止,在社会劳动中还远没有使用被捕人员的劳动,因此我建议,为了使用被捕人员的劳动,为那些不干活的老爷们,为那些不强迫就不干活的人留下这些集中营。如果我们以苏维埃机关为例的话,那就应该对玩忽职守、迟到等工作态度采取这种惩罚措施。我们可以用这种措施来约束我们的工作人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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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改造营系统最基本的原则通常说法就是关起来:“强迫寄生分子进行劳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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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自我服务的工作被看成是使用囚犯劳动的最佳方法,因此,与拨给强制工作营房屋改造相关的所有建筑工作都是由囚犯来完成的。此外,囚犯的劳动还被用在打扫房间,总的来说是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锯木材、给房间供暖、准备食物、照料马匹、料理菜园、在办公室及周围地方的服务等工作。后来,在营内建起了各种手工工厂:细木工厂,成衣铺,制靴厂,洗衣店,铁匠铺。经验表明,手工工厂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这些手工工厂中安装机械化生产设备。强制工作营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了电力照明问题,建起了消毒室、浴室和太阳能室。在莫斯科的伊万诺夫营,从囚犯中挑选懂技术的工人成功地建起了装有5台马达的印刷厂,并且是完全用机器装备起来的小工厂。在其他营,建起了生产盖房顶用材料的工厂、气焊厂、针织编织厂和钳工机械厂。在安德罗尼耶夫营,建起汽车修理厂,为社会工作与义务管理总局带来了巨大的益处——使退役的乌乌斯汽车和运输急需但是已完全损坏的汽车处于完好状态”。[17]“彼得格勒营制服车间两个月内可以制成2000件军大衣,1500条马裤,1200件军便服,1000件弗伦奇式军上衣和15000件棉袄和灯笼裤”。[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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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和战俘在强制工作营外部的工作使用也是按计划安排的。工人首先被派去参加红军,其次是派到交通运输、燃料部门和苏联机关去工作”。[19]例如,1919年12月17日,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吸收在押犯人参加苏维埃机关工作的法令,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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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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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人民法庭、革命法庭(包括革命军事法庭)判决和肃反委员会决议,在关押地点服刑的专家可以按照他们的专业派往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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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人员可以不经押送队押送派往工作地点,但必须有申请派遣的机关或企业的担保,工作结束后必须直接返回关押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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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派遣到苏维埃机关或企业工作,要根据苏维埃机关或企业的申请进行。向在押犯所在地的苏维埃人民法庭、革命法庭或肃反委员会提出此种申请时,应说明:工作需要的具体人名、工作地点、在押犯分派工作的必要期限、预定分配给他的工作性质,以及如果派出工作的犯人逃跑,应由苏维埃机关或企业领导机构中的何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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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审判员委员会、革命法庭或肃反委员会开会研究申请,作出决议,决议应写明被派出去工作的犯人名字、父名和姓氏,派往机关,作何种工作,为期多久,何人担保;这种担保的内容就是一旦有事,立即逮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人,并在3个月内无权改变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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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主席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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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弗·邦契-布,秘书莫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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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姆林宫,1919年12月17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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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管理总局技术处负责组织专门使用囚犯的独立对外工作,确切地说,是在莫斯科郊外的克留科夫工业区砖厂工作。这些工作的生产效率非常高,工厂因此被评为一级厂,并且上了光荣榜。克留科夫工业区从事木材采伐工作,在冬季不仅为莫斯科营准备了足够的木材,而且还有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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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思想,惩治机构规定参加劳动的囚犯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囚犯的劳动报酬按照工会制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同时,按照常规要求,营的开支应当通过囚犯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来支付。无论是1920年1月1日以前,还是在(同年)11月1日以前,都严格遵守了这种原则。截至1920年1月1日,囚犯的平均工资为43卢布8戈比,而每个囚犯的生活费支出为27卢布8戈比;而截止到1920年11月1日,囚犯的平均工资为78卢布13戈比,支出为31卢布5戈比,只是从中央得到的全套制服和办公用品没有被计算在内。从上述核算报告中可以看出,参加劳动的囚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了强制工作营所有囚犯的生活费开支”。[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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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20年1月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的工作报告内容中可以看出,布尔什维克惩治政策的思想主张通过“为期10个月的使用囚犯和战俘劳动的尝试,毫无疑问,不论是在生产方面,还是在使不劳动分子养成劳动习惯以及研究其中适合强制工作需要的行业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2]“让游手好闲和寄生分子养成劳动习惯具有巨大意义,因为这使他们走上了健康的体验劳动之路,破除了被捕者不劳而获的思想观念。通过这种方式扩大了劳动群体的力量”。[23]由此可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最初时期,布尔什维克不仅提出了“不劳动者不得食——通过劳动对旧时代的不劳动者进行改造”的理论,而且在实践该理论的过程中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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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实用主义——建立自给自足的劳改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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