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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后,如何把恩格斯、列宁所倡导的农村阶级分析方法从经济学领域引入社会学领域,以解决农村现实中阶级划分的问题就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个科学性很强的任务,但当时主要由于联共(布)党内斗争激烈,影响了理论探讨的正常进行,这个任务并未完成。因此,当时农村阶级的划分标准是十分混乱的,苏俄共产党却从未对如此重要的问题有过明确的规定。其党的十五大注意到当时“在划分富农的具体工作中的困难”,并就这个问题进行过学术性讨论,[11]但尚未取得肯定的成果便进入了“非常措施”时期。尤其是在富农的划分问题上分歧极大,对富农户比例的估计从0%到14%不等,甚至在同一本书中也是前后矛盾。[12]当时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反对派与其他“左倾”分子都占有很高的份额。例如:1925年反对派在列宁格勒出版了两本书,声称当时富农已占8%~12%,而革命前不过5%,贫农已占75%,而革命前是60%。[13]加米涅夫更认为当时富农比例已达14%。[14]而另一方面,维·鲍古谢夫斯基则在1925年发表《论农村的富农或传统在名词中的作用》一文,认为十月革命前的那种富农——“可恨的农村剥削者”,已经不复存在了。[15]很明显,“富农”的概念模糊,是导致苏联党在富农问题上的一系列失误的主要原因之一。当时,先后实行的富农标准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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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粮收集制时期,许多地方都以余粮的多少作为划分富农的标志,而其中有粮不交者则为“人民的敌人”。为了提供一个统一标准,1918年人民委员会规定“富农”是具有下列特征之一者:1. 雇佣两个农业工人,其中一人一年内至少雇佣半年;2. 至少有三头耕畜(某些地区是四头),有10俄亩以上(各地不同)耕地;3. 拥有至少雇工一人的小作坊(或在其他经营方面使用雇工者);4. 即使无雇佣工人,但拥有商铺者;5. 拥有现代农业机械或占有其所有权之大部分者。[16]并规定余粮率50%以上者为“富裕农民”。[17]这些规定实行的结果并不理想,“原定对富农的打击往往落到了中农头上”。[18]所谓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富农户占4%~5%的流行说法,或许就是从此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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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新经济政策初期,实行粮食税(后改为统一农业税)以后,关于阶级成分的统计主要由税务部门进行,他们所依据的标准不见明文记载,然而根据当时征税的“阶级原则”可大体推知。1925-1926年度,对富农统一规定的总税率(包括农业税与其他税)为其总收入的10%以上。[19]而收入水平的确定,在1924年以前主要依据耕地面积,其折成标准各地不同。据记载,1922-1923年度按人口平均耕地面积0.5~1.5俄亩的农户等级,其税率占总收入的10.6%~12.5%(俄罗斯联邦)与8.9%~9.8%(乌克兰)。[20]因此可见,在俄罗斯联邦,人均耕地面积在1俄亩左右,在乌克兰,人均耕地在1.5俄亩左右的农户,就可以构成当时富农的最低标准。1924年以后,确定收入水平的标志改为一种虚拟的耕地面积,即把牲畜、生产资料等也折算成耕地面积一并课税,其标准也是各地不同。据记载,1925-1926年度,富农户平均纳税63卢布60戈比,[21]也就是说当年富农户平均收入水平在636卢布左右。另一个记载说,同年度人均收入120卢布的农户等级,农业税率定为10.3%,[22]在富农税率线上,乘以当时富农户平均人口,合800卢布,即这时富农户的年收入标准约为600~800卢布。按这种标准统计的富农户比例为3.3%~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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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中后期,又流行以生产资料总额的大小来划分阶级的办法,但标准也不一样,富农户的生产资料总额,有规定为1400卢布以上的,[24]也有规定为1600卢布以上的。当时根据后一标准用抽样调查法统计的结果,表明富农户比例在3.24%~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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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莫洛托夫在十五大报告中又提出一种划分标准,即“以雇佣劳动同时还收租这个特点来确定农户中的富农类型”。[26]他用这个标准推算当时富农比例为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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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结果看,以上三种划分方法所得出的比例数字是相近的,而且根据这些标准确定的富农范围要比前述1918年人民委员会“五条”确定的小,这就是为什么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富农经济发展远不如新经济政策时期,而富农比例却较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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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20世纪20年代苏联“富农”的概念是极为模糊的,尤其在后期,根本没有什么标准可言,即使在中期,曾经使用过的几个标准也很难认为是科学的。例如,以收入水平划定阶级,对旧社会来说,虽不尽科学,但还是近似的,因为当时对抗性生产关系与剥削制度占统治地位,劳者不获,富者不仁,一般地说,收入水平是可以近似地反映其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的。而在苏维埃社会里,对抗性生产关系已不占主导地位,单凭收入水平而不对剥削所得与劳动所得加以区分,是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的。同样,单纯以生产资料多寡划定阶级,而不考虑这些生产资料是怎样使用的,也是不科学的。单纯以多田、多畜来划分阶级也成问题,例如即使在富农最活跃的1926年,在俄罗斯联邦农业区,按播种面积划分的最高等级农户(播种地在25俄亩以上)中,使用雇佣劳动的也不过44.3%,其余是自耕户。而在最低等级农户(0.1~3俄亩)中,使用雇佣劳动的也达34%~37%。[27]在生产资料总额1600卢布以上的富裕农户中,却有10%没有役畜,5%没有播种地。[28]莫洛托夫提出使用雇工而兼收租(指出租生产资料)者为富农,这个标准注意到了因缺乏生产资料,而雇佣“包工”的贫农“雇主”的存在。从理论上说,它比以上几种标准要合理,但实际运用起来也有问题,因为在富农相对极盛的1927年,也只有51%的富农使用雇工,(但又有1/10以上的富农出卖劳动力)。[29]“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富农出租生产资料,二者兼备的必然为数更少,而在中农中使用雇工户也达1/3。[30]莫洛托夫在苏共十五大上还提出过另一个标准,即承租土地并使用雇佣劳动。这个标准就更成问题了,因为1926年租地农户中富农仅占13.1%,中农要占67%,贫农有19.9%,也比富农多。当然富农平均每户租地量要大于中、贫农,但在总租佃面积中它也只占30.5%,中农占60.5%,贫农占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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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当时苏联农村的分化现象与农民的阶级构成是十分复杂的。这种复杂性也说明,农村的分化程度并没有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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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化前“富农”的经济地位与阶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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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如此,只要有分化,农民中间就会有阶级或阶层的区别。西方学者那种认为当时苏联农村已不能进行划分的观点也是片面的。究竟什么是阶级?列宁有过精辟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32]这就是说:第一,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即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人们的阶级属性。资产阶级之所以为资产阶级,不仅因为它“富”,也不仅因为它是剥削者,而是因为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剥削者,即依靠资本,雇佣自由劳动者,从事商品生产以榨取剩余价值的剥削者。第二,作为前者在分配关系中的反映,阶级之间存在着“一个集团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的关系,即剥削关系,而这不是抽象概念,它必须有质与量上的规定性。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在特定条件下,一个资本家可能不完全脱离生产劳动(如英、美各国的某些农场主那样),但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不能设想他的劳动收入占有较其榨取的剩余价值更重要的地位。同样,一个中农也可能会有剥削行为,但其剥削所得较之劳动所得只能是次要的,否则他就不成其为中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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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这个原则,让我们看看农业集体化以前的“富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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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曾指出,十月革命后,在苏联存在着五种经济成分:1. 宗法式的即前资本主义的小经济;2. 小商品生产亦即小资产阶级经济;3. 私人资本主义;4. 国家资本主义;5. 社会主义。其中,宗法式经济是一种封建或半封建的自然经济。列宁曾多次谈到“两种小生产”即宗法式小生产与小商品生产的本质区别,并认为前一类小生产占优势的地区,“需要解决的斗争任务不是反对资本,而是反对中世纪残余。”[33]当时中亚、外高加索等地的伊斯兰封建宗法关系即属于这类经济范畴。北高加索特别是顿河地区,虽然商品生产有一定的发展,但土地关系却仍然是宗法式的,即哥萨克的军事封建土地等级占有制,这是“俄国万第的社会经济基础”。[34]内战时期这里是“富农暴动”的中心之一。但这里的许多哥萨克富农并不经营土地,而是出租给本地或外来农民,坐食地租,并在沙皇制度下享有种种特权,形成一个“闭塞的军事—土地阶层”。[35]这种所谓富农并不是农村资产阶级,而是封建或半封建军事地主(其下层可能是宗法式自耕农),这是当时苏联“富农”中最反动的一个阶层。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北高加索通过1922-1928年间的土地整理,消灭了这一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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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苏联其余大部分农村地区,除了国营农场与集体农庄外,就是小商品生产与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它们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有如下特点:第一,它们的发展方向受到当时虽然还不十分强大但却控制了国家主要经济命脉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制约;第二,小商品生产即小资产阶级生产在数量上远远超过私人资本主义生产;第三,这是很重要的,然而往往也是为人们所忽略了的一点,那就是与城市不同,在农村这两种生产在时间与空间上通常是融为一体的。这三个特点,尤其是最后一点,对“富农”在当时的经济地位有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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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富农”绝大多数是十月革命以后从中农甚至贫农中上升而来的。革命前的旧富农只是很少一部分。[36]当然,如果从表面上看,新经济政策之前与之后的富农比例似乎没有多少区别。根据一些人的说法,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富农有4%~5%,而到“消灭富农”运动时几乎还是这个数。笔者已指出了这种统计的不可靠,但即使根据我们所进行的考证,1920-1927年间富农也不过从3%增加到3.9%而已。然而这3.9%绝不是3%的老富农加上0.9%的新富农的算术和,而是大部分更新了的一代。因为首先,新经济政策时期富农的发展呈现出时间、地域上的严重不平衡。如前所述,在中部俄罗斯,第二次重分土地后残余富农主要分布在革命前独立农庄与单独田庄较集中的非农业区,而新经济政策时期富农却主要集中于农业生产地带,而这里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剩下的富农已很少。可见这时的富农基本上是新上升的。其次,在中部俄罗斯新富农开始发展时,乌克兰、西伯利亚与广大东部、东南部边区及各民族共和国都在大搞部分剥夺富农的土改补课与土地整理,而从1924-1925年开始,这些地区的富农又重新发展,以致到新经济政策末期又远远超过了俄罗斯中部。各地富农发展过程中的这些“此伏彼起”表明它在这期间代谢更新的程度是很高的。再次,当时许多领导人都指出了许多中农上升为“富农”的情况。最后,很能说明问题的是,在“消灭富农”运动中,被“消灭”者普遍被剥夺了选举权,这就是说在此之前他们是享有选举权的。在内战时期,富农与地主、资本家一样,被剥夺了选举权,此后的苏联立法也一直没有给予他们这种权利。[37]可见。在1929年被剥夺的这些人不久以前都还不是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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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前俄国的富农也有不少人未脱离劳动,但这并非他们必尽的义务,因此脱离生产转而从事经商、投机等“事业”的人也不少。革命后则不然,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尽管对租佃、雇工与生产资料租赁等的限制都有所放宽,但有一点始终未变,即雇佣劳动必须是“辅助性的”,雇主全家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以与雇工平等的身份和他们“同时”参加田间耕作。因此,与城市里的租让制企业和耐普曼的私人企业不同,在农村(除少数可能有的违法现象外),没有出现纯粹使用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企业。在这里,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作为一种附加成分渗入小资产阶级经济单位中的,就是说这两种经济成分在时空上融为一体。因而,当时的富农都具有两重性,即小资产阶级属性与资产阶级属性,亦即个体劳动者的属性与农村资本家的属性。当然,分析不能停留在“一方面,另一方面”上,关键在于哪一种属性在他们身上居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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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富农”的情况极为复杂。他们的剥削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从事商业投机与高利贷活动;二是出租生产资料;三是使用雇佣劳动。这三种方式并不是平行的。一般地说,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富农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半合法阶段上,第一种方式占主要地位,因为这时后两种方式为法律所禁止,而且新经济政策本身也是从流通领域,在农村则是从允许完税后农产品自由贸易开始的,这必然会吸引私人资本。但富农在这方面活动的余地远没有革命前那样大。因为尽管开放了贸易,但打击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的“刑法第107条”仍然有效,在整个新经济政策时期它都是一把悬在富农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因此,尽管当时在流通领域存在城乡资本主义的勾结,但总的来说规模不大,富农在商业领域能做的事通常只是出卖自己的剩余产品,很少发展成为商业资本。斯大林在“粮食危机”以后曾说过:“富农在1927年以前自发地拿出粮食(按:指向国家出卖余粮),而在1927年以后不再自发地拿出粮食了。”[38]可见至少在1927年以前富农把自己剩余农产品转化为私人商业资本的现象即使有也不普遍。同时,新经济政策在工商业领域里的实行与收缩都较农业领域早。在商业领域里,耐普曼最活跃的时候,农村富农经济刚开始复苏,而从1924,年初“十三大”就提出加紧“排挤商业中的私人资本”,[39]至1925年,批发商业中的私人资本已基本被排除,[40]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几乎完全垄断了市场”。[41]以农产品流通为例,1923年私人资本在谷物采购中占的比重为7.7%,1924年降为2.2%,到1925年末,“私人资本已经被全部从谷物采购方面排挤出去”。[42]而富农经济却是在这时才进入相对极盛阶段。因此,富农在商业领域内增殖资本、扩大剥削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至于私人高利贷资本则从来是非法的,整个新经济政策时期它都是苏维埃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43]尤其是在富农经济相对极盛阶段中,国家对中、贫农的优惠信贷与信贷合作制都已大大发展,这样,富农的高利贷活动也不会有多大余地。1927年,在富裕农民和富农当中,借钱给别人的只占2.4%和3.4%,而在富农中欠私人钱的户数却有13.3%。显然,当时高利贷“不可能成为一种广泛的剥削手段”。[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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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统计局1927年调查,在占总农户3.9%的富农中,只有0.3%即1/13从事非农业活动,可见农业生产是富农经济的主要活动领域。[45]生产资料租赁与雇工经营是富农的主要剥削方式,而富农的生产资料是有限的,如果用于出租,则雇工经营就受到影响,反之如果用于雇工经营,则可供出租的生产资料就不多。富农究竟在这二者间选择哪一种,是完全受利润原则支配的。我们知道,在富农经济刚取得合法地位时,由于当时对雇工、租佃的限制很严,故生产资料租赁一度曾为富农主要的剥削方式。但十四大放松了上述限制后,尽管同时也鼓励生产资料租赁,富农却纷纷转向雇工经营,富农经济相对极盛,而生产资料租赁反而呈衰退现象。十五大重新加强对雇佣租佃关系的限制,接着实行“非常措施”,富农经济进入“自行消灭”阶段,这时雇工经营骤减而生产资料租赁相对地又成为主要的剥削方式。这说明当时的富农只要有可能,总是尽量采用雇工经营方式,而生产资料租赁只是在富农经济受到压抑时才发挥重要作用。我们知道,雇工经营比坐收租金麻烦得多,还有失败的风险,况且常会成为苏维埃政府打击的对象,而富农仍趋此舍彼,这证明在通常情况下,出租生产资料所得的租金是远不能与把这些生产资料用于雇工经营所得的利润相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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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富农经济的三种剥削方式中,雇工经营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方式,它的兴衰是富农经济成长的主要坐标。在1925-1927年的富农经济相对极盛时期,雇工经营达到最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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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把这个时期作为典型,看看资本主义关系在富农经济中究竟占有多大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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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27年苏联有农户2530万,其中3.9%为富农,即98.6万。当时全苏农村雇佣劳动者按最高的一种记载为227.53万人。其中个人雇佣163.6万,为富农雇佣者占50%强,[46]平均每户雇佣0.84人。当时农村雇工多为短工,部分人并有独立经济。1927年,雇工期不到25天的占68%,[47]考虑到重复受雇等因素,可以认为当时雇工的平均受雇系数不会高于0.7(即年劳动量的70%用于受雇)。当时雇工劳动的剩余价值率无资料可查,但在苏维埃法律大力保护雇佣工人利益的情况下,[48]其所受剥削决不会比革命前的对分制佃农更厉害。因此,剩余价值率估计为50%不会是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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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的全部收入是其劳动收入与剥削收入之总和。前者为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后者为雇工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按照法律,雇主家庭有劳动力成员的劳动标准必须与雇工相同。1927年富农家庭的平均人口为7.3人,其中劳动力为3.42人。[49]设当时一个标准劳动力年劳动量所创造的价值指数为1,则富农总收入平均指数为:富农家庭劳动力数+(雇工数×年平均受雇系数×剩余价值率)=3.42+(0.84×0.7×0.5)=3.714,而其中劳动收入比率为3.42/3.714=92.1%,剥削收入比率为。也就是说,在富农经济最活跃的1927年,按上述方法推算的富农总收入中剥削所得只占7.9%,而劳动所得占92.1%。当然以上的推算是很粗略的,由于缺乏资料,这个推算没有包括富农从商业与生产资料出租中获得的剥削收入。但正如我们前面论证的,在1927年,整个富农阶层这两项收入比起雇工剥削而言数量是不大的(当然不排除相当一些富农以此为主要剥削方式)。同时还要考虑到一部分剥削收入通过富农承租贫苦农民的土地时所支付的地租又流回被剥削者手中。综合这些因素,并不会影响我们的基本结论,即富农的劳动所得在其收入中的比重一般要远远大于剥削所得。自然,其中确有不少专以剥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真正的“吸血鬼”,但就当时被列入“富农”的大多数人而言,应该承认他们的剥削所得正如苏维埃法令对使用雇佣劳动所作的规定那样,是“辅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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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下列指标把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富农”与革命前的中农与富农作一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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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27年,“富农”平均每户耕地面积为9.4俄亩,[50]役畜不到三头。[51]1926年,富农平均每户租人土地3.4俄亩。[52]1927年富农户51.1%使用雇工。1925-1926年度,富农户平均年收入630卢布,[53]1928年为400卢布以上。1926-1927年度,富农生产的粮食商品率为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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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革命前,据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所引各自治局图表资料平均统计:当时的“中等农民”平均每户耕地为13俄亩,[55]而“上等农民”为15~20俄亩以上。[56]“中等农民”每户役畜2~3头,“上等农民”则有4头以上。[57]“中等农民”平均每户租地5俄亩以上,“上等农民”则为15~30俄亩。当时的“中等农民”中用雇工户占33%~50%,[58]而“上等农民”达56%~72%。[59]“中等农户”平均年收入在590~600卢布,而“上等农户”达1700卢布以上。1913年,中、贫农合计生产的粮食商品率是14.7%,[60]但当时贫农人数大于中农,而“贫农们自己的粮食还维持不到春天”[61],因而中农占有这些商品粮的大部分,其商品率不会低于20%,而富农则高达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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