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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史是社会主义民主革命史,是新生的社会主义与她脱胎而出的宗法社会的社会关系、文化关系残余斗争的历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与俄罗斯传统宗法村社文化激烈冲突的历史。然而这个发展过程由于两个因素变得十分曲折、复杂,一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发展水平的时代局限,二是国际背景下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即“一国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列强包围圈的斗争对国内的影响。从宏观上看,70年的苏联史可分为三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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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月革命到1929年底的“大转变”为第一阶段,其高潮便是20年代的新经济政策。按传统的苏联史体系,新经济政策的意义无论怎么强调也无法与“斯大林革命”相比。但从社会主义民主革命的角度看,新经济政策的革命实质就非常明显。如果说十月革命铲除了中世纪依附关系与宗法秩序的代表——地主阶级,那么新经济政策就是对这种依附关系与宗法秩序的土壤——宗法自然经济的革命;如果说十月革命废除了宗法土地关系的逻辑结果——地主土地所有制,那么新经济政策就对宗法土地关系的基本细胞——宗法村社——提出了挑战。新经济政策绝不是“暂时维持现状”的政策,而是对现状进行革命的政策,它的意义不在于对“小商品生产者”的让步,而在于社会化商品经济对宗法式小生产的根本改造,在使商品生产摆脱宗法共同体束缚的前提下,通过以商品生产者自由契约为基础的联合体——合作制——走向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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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社会主义民主革命的进程不是直线发展的,由于理论上的时代局限,由于国际资本主义的威胁在人们心理上形成的巨大压力干扰了搞活经济的努力,由于政治体制没有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得到相应变革,地下时期与战争年代形成的集权体制随着新经济政策时期党内斗争的发展反而步步强化,对经济基础的民主化改造带来不利影响。最后,从根本上说也由于许多世纪以来传统宗法文化、习惯势力的历史积淀并非新经济政策时期商品经济的一次浪潮就可清除,因此,新经济政策最后未能完成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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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由“大转变”到1956年的苏共二十大,即所谓“斯大林模式”形成与全盛的时代。斯大林模式用类似于圈地运动的手段结束了宗法共同体对农村的统治,实现了社会主义农业的“原始积累”,并在以超经济强制取得所谓“贡税”的基础上集中全力实现了高速工业化,从而建立起一个政治上高度集权、经济上高度集中的体制。从“世界历史中的苏联部分”的角度看,应该说这一体制为“一国社会主义”在险恶的国际环境中立足作出了不朽的贡献。然而,如果从苏联自身发展的角度看,斯大林模式的地位就很值得研究。如果说新经济政策时期是社会主义民主革命的一次高潮,那么“斯大林革命”能否像传统苏联史体系所描绘的那样作为进步的里程碑,是大可怀疑的。诚然,这期间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了急剧发展,但苏联社会为此付出了极大代价。所谓代价不仅指集体化、饥荒与肃反所造成的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指社会主义民主革命与现代化进程许多领域的倒退。超经济强制代替了市场机制,“社会主义自然经济”代替了形成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国家所有制代替了形成中的社会所有制,终身制、等级特权与个人崇拜破坏了民主、平等与法制,蒙昧的教条主义与迷信代替了理性与科学,以及民族问题上的大俄罗斯主义、泛斯拉夫主义与排犹主义回潮等等。总之,从社会主义民主革命进程的角度看,斯大林模式是很难视为一种进步的。问题不在于这种模式搞得“太早”,而在于它从根本上背离了社会主义民主革命的方向,不在于它太“激进”,而恰恰在于它体现了俄国传统宗法文化的保守特征。如果说它具有某种“反农民”的外观,那正是因为农民文化本身就具有小农“自己不能代表自己”的本质特性。“斯大林革命”以后,原来意义上的自然经济与宗法共同体固然不复存在,然而它们的许多特点继续保留在斯大林模式之中,使这一模式明显地表现出俄罗斯传统宗法村社文化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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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苏共二十大至今,是苏联史的第三阶段。“斯大林模式”总的来说是不符合苏联社会主义民主革命及社会主义现代化方向的,只是由于卫国战争以及战争胜利带来斯大林魅力的提高,它才能维持到50年代。这时,这一模式的弊端逐渐暴露,人们对科学社会主义的认识水平提高,“一国社会主义”孤立状态与战争阴影消除,使社会主义民主革命的新发动有了可能。而20世纪60年代后冷战的结束,“阵营”的解体与南北对立的发展,冲淡了世界范围内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的主要矛盾色彩,反馈到苏联国内,原先被这一矛盾掩盖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宗法传统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上近年来新技术革命的影响,所有这一切,使改革的浪潮势不可挡。经过赫鲁晓夫改革,勃列日涅夫“停滞时期”到戈尔巴乔夫改革,苏联的社会主义民主革命在曲折坎坷中前进,形成了新经济政策以来的又一个高潮。这些改革形式、手段各异,但总的趋势正如戈尔巴乔夫所说,是“更多的社会主义,更多的民主”。实际上,还有更多的市场机制、更多的理性与更多的自由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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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十月革命后,俄国从资本主义现代化转向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但这条路上充满了民族传统的惰性因素与现代化进程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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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三个阶段中,只有第二阶段(斯大林模式)走完了它的历程。这一模式建立起来的是俄国式的社会主义,是一种农民型的社会主义,是保留了大量的俄国传统宗法文化色彩的社会主义。为此,分析一下斯大林模式与俄罗斯传统民主主义——民粹主义的关系是很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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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农民有不同于西方农民的集体主义“特殊性”,可以通过村社走向社会主义,这是民粹派的传统观点。而在全盘集体化前,1927-1929年间苏联也确实出现过一个强化村社职能、以村社排挤独立农民的阶段,当时党的决议也把“改良的村社”视为“最有利于向集体化过渡的形式”。甚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在西部新领土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也是先恢复村社制度(这种制度在当地数百年前已消失),然后再由村社过渡到集体化,当时还把这些村社称之为“农业合作化的初级形式”。在集体化高潮中,斯大林曾发表讲话称恩格斯关于对私有者农民过渡到社会主义要有持久耐心的观点只适用于西欧农民,不适用于俄国农民,因为俄国农民没有私有传统。苏联集体农庄的一些特点是直接继承传统村社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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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斯大林模式建立过程中也曾对“新民粹派”进行了严厉的批判,甚至在1930年的“劳动农民党”案中把大批新民粹派知识分子作为敌人予以消灭。然而对“新民粹派”的批判不是批他们的“村社社会主义”的宗法谬误,却是指责他们企图搞独立农庄!十月革命中,社会革命党人被自己纲领的逻辑结果吓坏了,他们“背叛”了自己的纲领而走向自由主义,布尔什维克却接受了他们的纲领并领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时隔10余年,历史惊人地重演。集体化前夕,“新民粹派”被村社农业的困境所烦扰,他们“背叛了”村社社会主义而转向独立农庄,斯大林却接过了他们的设想,通过强化村社走向了全盘集体化。如果说前一现象是出于对农民的让步,那么后一现象在新经济政策商品经济初潮之后,就不能视为高明之举了。斯大林时代对民粹派进行了严厉批判乃至镇压,但批判的与其说是民粹主义本身,不如说是这些民粹派知识分子的自由主义倾向;与其说是批判民粹主义纲领,不如说是批判他们对这些纲领的“背叛”!其结果,作为一种“小资产者自发倾向”的民粹主义被批倒批臭,销声匿迹了,而作为一种反现代化的俄罗斯传统村社文化、作为一种与现代商品经济对立的宗法思想的民粹主义却未被触动,乃至事实上得到了弘扬,并以价值观念与深层心理积淀的方式,在斯大林模式中留下了它深深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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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社会的发展道路上,充满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与俄罗斯传统文化桎梏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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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陕西师大学报》198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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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0~21页,第104~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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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8~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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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宁全集》第19卷,第27页;第18卷,第277页;第6卷,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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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恰亚诺夫选集》第3卷,海牙1967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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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列宁全集》第28卷,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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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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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19世纪俄国的“离土不离乡”:身份性农民的非农化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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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农民工业”有了惊人的发展,由此出现了种种浪漫的解释。然而在浪漫之余,我们不应忽略某些简单的事实,为此看一下世界史上的同类事例似乎是必要的。19世纪俄国或许就是这样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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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世界”的危机与身份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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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希克斯(J. Hicks)认为“前市场”的传统经济是“习俗—指令经济”。这些前近代社会的特点实具有普世性,而农奴制改革前的俄国正是这样一个典型的社会。通过14~16世纪俄国的公社化、农奴化、专制集权化三位一体的进程,古典罗斯的农户地产演化成了“公社份地”,自由农民演化成了农奴,准私有的世袭领地演化为国家分授的封地,古典色彩的“地主”演化为官府权贵型的“公社主”,松散型的“黑乡”演化为紧密型的农村公社(МИР,音译“米尔”),而松散型的诸侯联盟与霸主政治也演化为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古俄国的传统体制至此遂告成立。在这一体制中,农民隶属于公社,公社隶属国家,而国家将其赐予贵族并形成公社社员与农奴的身份合一,从而实现专制国家对包括贵族与农民在内的全部臣民的严格控制。于是,俄国成为一个“公社世界”[7]。具有基层政权与经济组织双重职能(即“政社合一”)的米尔公社,除了具有土地公有、份地平均、定期重分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劳动组合、共耕地、强制轮作、强制聚居、连环保、赋税统征(即征赋对社不对户、贫户所欠富户补的“大锅饭”式税制)、份地—身份合一乃至公仓、公匠、公牧等传统。[8]而米尔原则不仅支配着乡村,也存在于城市(俄国式行会就是米尔的城市版)。因此正如当时官方宣布的:“米尔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米尔就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公社自古存在,它是凝结俄国人民生活的水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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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公社世界”里,个人依附于共同体,而共同体的一般成员则依附于共同体的人格化身(从“公社主”贵族到“公社之父”沙皇)。前者既受其严厉的束缚,又处于其“保护”之下。它既能保证传统权贵从统治—服从关系中得到各种等级的待遇,并形成森严的等级—身份壁垒,又可以在农民中“抑强扶弱”,防止竞争与分化。共同体给每个人都安排了不容竞争也不可改变的位置,即载诸户籍、世代相传的身份等级。那时的“农民”等级分为“国有农民”、“宫廷农民”与“领地农民”三个亚等级,前两者有村社与国家(皇室)两个“主子”,而人数最多的“领地农民”还有第三个主子即领主(“公社主”)。农民要离村外出,须首先经村社批准,征得领主同意并交纳额外代役租(外出“挣钱”须给主人好处作为批准费),然后可到官厅领取短期外出护照。在这一过程中,村社、领主与官厅哪一关过不去都不行,否则便是盲流——逃亡农奴,会受到追捕。在传统状态下,农民事实上是很难离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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