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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776 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1706474772]
1706476777 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转型危机中的精英与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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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779 1906年俄国的斯托雷平改革是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历史大潮,但其改革方式缺乏公正的社会规则,它是以权贵利益本位为出发点,贵族、地主、富农享受改革的利益,而贫弱阶层承担改革的代价。这种不公正竞争的力量与反竞争的“公正”要求不断积累,最终使沙俄与改革均被葬送,俄国历史遂转向了相反的方向。而在改革期间把“路标”转向“保守主义”的自由知识分子,则成为这一转向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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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784 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1706474773]
1706476785 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斯托雷平改革与村社复兴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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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787 在俄国以至世界史上,恐怕很少有人像斯托雷平那样置人于矛盾之中了。在苏联解体后的历史翻案风中,说他好话的大有人在,而把今日俄国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称之为“新的斯托雷平改革”也不乏其人。称之赞之,甚至连“斯托雷平领带”也似乎带了点玫瑰色。苏联时代以研究国际工运成名的史学权威A. A. 伊斯肯德罗夫院士如今就是个褒斯托雷平而贬维特的大论家。他从称道改革业绩以至对“领带”之说愤愤不平,认为“乡间审判并无任何规模性,根本不像我们的作品中描写的那样,而且不能不考虑这一事实,即斯托雷平本人多次遭到暗杀未遂,他的一些家人也成为遇难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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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789 也许事情的确如此,斯托雷平时代无疑远不是俄国历史上最为恐怖的时代。不过也必须指出,对斯托雷平仇恨的也远不止是共产党人。当时的西方舆论与俄国的自由主义反对派,例如发明“领带”说法的立宪民主党人,都对斯托雷平恨之入骨,恨之咒之。厌之所至,甚至连他的改革成就也被泼上了墨汁。苏联时代的正统观点自不待言,沙俄时的社会民主派、民粹派、自由派乃至沙皇政府中像维特那样的开明派也都对他的改革啧有烦言。流行的说法是:他的改革不彻底,保留了大量旧制度的残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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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791 然而不是别人,正是列宁曾经驳斥过这种说法。当年孟什维克首领唐恩抨击斯托雷平改革“不彻底”时,列宁曾反驳道:斯托雷平式的解决方案“也是很彻底的,因为它是在彻底摧毁俄国的旧村社和旧土地制度”。[2]“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了革命的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3]斯托雷平的改革“贯穿着纯粹资产阶级的精神”[4](不是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精神!),它“丝毫没有提到要维护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丝毫没有赞扬宗法式的农业等等”。[5]斯托雷平土地法“用暴力来摧毁陈腐不堪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为俄国的发展扫清道路”,因此“从科学的经济学来讲这项法律无疑是进步的”[6]。如此“勇敢”、“彻底”、“纯粹”而且“丝毫”不带一点儿杂质的资产阶级改革,恐怕斯托雷平之外还很少有人当得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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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793 那么,到底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呢?历史事实究竟如何呢?这还得从俄国传统社会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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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796 “分家”:瓦解“公社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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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798 19世纪以前的俄国是个“公社世界”,当局以“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7]为国策。史实表明:俄国的传统公社(米尔)组织并非某些理论所讲的“原始时代的遗存”,而是专制国家在集权化过程中破坏古代农户所有制、强化对农民的管束后形成的。俄国的农奴化进程也并非“原始公社解体”的结果,相反倒是与“公社化”相为表里的。到16世纪后,俄国农民农奴化、农户公社化、专制国家中央集权化三位一体的进程趋于完成。农民属于公社,公社属于国家,而国家把农民公社赐予贵族,从而实现专制国家对包括贵族与公社社员——农奴——在内的全部臣民的严格控制。这种农村公社、农奴制与专制集权的三位一体构成了俄国近代化进程起步前的传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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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00 进入19世纪后,西学东渐,个性解放之潮冲击着传统的公社世界,以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变革在俄国开始了。1861年,在克里米亚战争失败刺激下的沙皇当局对“公社世界”开始了“大改革”。这场改革以“解放农奴”为口号,但在权贵利益本位的条件下,这种“解放”的方式却很特别:它只是把公社土地中的一部分(往往是最好的部分)划归贵族私有(即所谓“割地”),建立贵族农庄,贵族因此由“公社主”变成“地主”,由农民(公社社员)的束缚者——保护人——变成了化公为私的有产者,而农民虽不再是“贵族之奴”,却仍然是公社社员或曰“公社之奴”,然而他们从公社领用的份地因“割地”而大为减少,对公社的负担却因赎金而加重了。当时规定不是由农户而是由公社向贵族支付赎金。公社则把这笔负担按“团结”原则以富帮穷的形式分摊下去,维持所谓“勤劳者为懒汉负责”的平均主义制度。总之,经过这场改革,公社的束缚依旧,而公社的保护作用却因份地减少而下降。这就好像一个面临“分家”危机的大家庭,家长席卷家产的一半而逃,却把子弟们仍然束缚在大家庭中。于是,冲破大家庭的呼声与索回家产,重建大家庭的呼声在改革后都高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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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02 1905-1907年间,俄国社会的改革要求与当局的守旧立场发生了冲突。沙皇当局在镇压了“革命”之后,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巩固“大家庭”,反而实行了彻底的“分家”。1907年起,俄国开始摧毁传统公社、实行土地私有化并确立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斯托雷平改革”。斯托雷平改革的实质,是要保护“大家长”所掠“家产”的情况下,再支持与鼓动农民公社中的“长子”即富农带头“分家”,从而彻底瓦解公社,建立私人农场——以独立农庄与单独田场为主要形式的资本主义农业,并在此过程中扶植富农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势力,使之成为专制政府的社会支柱,从而完成所谓“凯撒主义到波拿巴主义”的转化[8],使专制主义能在新的条件下延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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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04 改革的核心即1906年11月9日颁布、被第二届杜马拒绝但在六三政变后得以强制生效的土地法令,其全称叫《关于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的现行法令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称为11月9日法令)。它第一条就规定:“每一位根据村社制有份地的户主,可随时要求将这块土地中应该归于他的那部分确定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第三条规定,如果要将多余土地(比按人口应得的份地多余的部分)固定为私有财产时,应按1861年改革时所规定的土地价格向村社交款。第四条规定,将份地固定为私有财产的农民仍保有使用村社草场、森林及其它公共土地的权力。[9]11月9日法令修改后于1910年6月14日经沙皇批准,由国务会议、国家杜马通过而成为1910年6月14日法律,这个法律与11月9日法令不同之处在于它对从1861年以后没有进行过土地再分配、村社已徒有虚名的地方的农民退出村社作了硬性规定,直接将份地变为各家的固定的私有财产,法律还授予把份地固定为私有财产的农户自由支配自己土地的权力,也就是土地拥有者有权将土地出卖、出租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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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06 在11月9日法令执行的过程中,政府还派军队到农村,用武力强迫农民脱离村社,对于那些敢于反抗的人则予以逮捕,罚做苦役直至流放,以保证法令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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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08 当局在破坏村社的同时,又动手实施改革的第二项内容——鼓励退出村社农民建立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并为此开展了大规模、半强制性的地块合并与划界工作,号为“土地整理”。11月9日法令规定:“把份地固定下来的每一个户主都有权随时要求村社将土地尽可能地集中在一个地方。”(第12条)。村社在土地划分时必须满足这一要求(第14条),“甚至只有一个农户提了这个要求也要予以满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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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10 土地整理工作始于1907年,为领导这一工作,各省、县都成立了土地整理委员会。土地整理委员会在国家土地整理和农业管理总局领导下工作。为了进行土地整理,政府派出了大批土地测量员和可以独立处理法令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官员。1914年前参加土地整理的农学家近800人,土地测量员2000人。[11]为加快这一工作的步伐,政府还对那些法令执行得好的地方长官予以奖励。执行法令好坏的标准是退出村社人数的多少、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成立的多少、土地测量工作进展是否迅速等。奖金因人而异,如对法令执行得好的乡、村文书除薪金外,每人奖励50卢布,土地测量员除固定薪金外,每丈量1俄亩地奖1卢布50戈比。对于法令执行不力的予以处分,胆敢反对者剥夺其一切权力并罚做苦役4~6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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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12 沙皇政府培植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的另一个极重要的工具是农民银行。农民银行在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时的主要任务是向富农提供贷款,并将贵族、国家、皇室的土地及收购破产农民的份地卖给农民,主要是富农。根据1906年8月12日和27日的命令,农民银行出卖土地给富农时,售价必须比标价低20%,1907-1916年农民银行共有土地6443527俄亩,价值578131531卢布。1906-1916年农民银行共出卖土地4116168俄亩,其中的78.7%卖给了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1915年共出卖国有土地231736俄亩,其中90%卖给了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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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14 在银行的土地上共建立了28万个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占农户总数的2.2%,土地面积为2942312俄亩,占农民总土地面积的2.1%。农民经过农民银行共获得土地600万公顷。[14]一般地说,银行更致力于扶植独立农庄,因为这些农庄主大多是沙皇赖以巩固政权的支柱——农村资产阶级,而单独田场则有一部分是贫农,因而在银行土地上建立的独立农庄多于单独田场。如图拉省波克罗基兹县的三个乡在农民银行土地上建立的独立农庄占三个乡独立农庄的52.2%,单独田场则占22.6%。[15]银行规定:买银行土地的人要先付1/5的款项,其余的钱在55年内分期还清。[16]银行还为购买土地的农民发放贷款,但须以份地作抵押,逾期不还者其份地被银行以低价收购,然后再将其转卖,这些规定都是对贫苦农民购买银行土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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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17 改革的原则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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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19 从上述做法看,斯托雷平改革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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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21 1. 政府是铁了心要与“公社世界”一刀两断了,因此动作之大,政策之配套,都属前所未有。在改革进程中,名副其实地体现了“强迫动员”[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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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23 的原则,警察手段与经济手段(农民银行)并用,政府官员与学界力量齐上,雷厉风行,一步到位,堪称沙皇统治晚期一大举措。列宁用的“勇敢”、“彻底”、“无情”、“纯粹”和“丝毫”不让步等形容词,可谓用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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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25 2. 保守原则。这里所谓保守并不是体制上的保守(保留旧制度),而是利益上的保守(维护既得权益)。改革基本上只拿农民村社开刀而不触及地主权贵。之所以说是“基本上”,是因为在当时的大潮流下,上层集团想只有所得而无所失,事实上不可能。通过农民银行对农民购地的支持,在改革时期有一部分贵族土地流入了农民之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是部分实行了自由派在1905-1907年间提出的赎买政策。不过从总体上看,毫无疑问这次改革是循着“保住地主,扶植富农,牺牲贫弱,分化农村,培养亲政府势力,维护沙皇统治”的思路进行的。改革带来的风险、代价与义务基本上由农民承受,而机会、利益与权利则由上层享有。改革措施即使从表面上看也缺乏形式上的公正,具有明显反道德的“原始积累”特征,这是一次彻底的(就其意图而言)但却不公正的“分家”。这又可以从以下诸点中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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