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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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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3.议会制度的形成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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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王朝的建立,使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但是英格兰的封建制度虽然受到西欧社会影响,却有着自身独特的地方。这是因为当时的英格兰社会中,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占有压倒性优势,因此完全可以建立起一个君主专制帝国,但是民主共和是当时整个欧洲的历史潮流,同时也是英格兰贵族阶级的强烈诉求。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最终建立起了一种混合制政体,最高级别的国家权力既不在国王手中,也不在贵族阶级手中,而是在国家议会手中,即大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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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政治权力只有得到有效的制衡,才能保证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在中世纪欧洲,大多数国王和贵族也看到了这一点,因而才有了国王和贵族联合执政的混合政体。这种政体在国王看来,属于略带封建特色的君主制;而在贵族看来,又属于略带君主特色的封建制。总之,双方都在尽可能地维系政治平稳,并且在此基础上努力拓展自己的权益空间。随着基督教文明的传播,以及贵族阶级强烈的正义诉求,“国家权力即公民权力”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这就为封建制度的全面到来创造了大环境,或者说打下了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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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封建制度的维护工作,其实是由法律形式来规定的,司法权力也继宗教权力之后,成为国王和贵族之间的第三方势力。在当时,国家的司法长官虽然由国王任命,但是他在精神上要效忠自己的誓约[13],在行为上要执行法律的规定,整个过程还有贵族阶级的监督,体现的仍是契约精神。当然,也会出现一些个别国王挑战这种处于制衡状态的权力体制,如上文中提到的约翰,但结果只能是战争和契约精神进一步发展,也就是《大宪章》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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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制定之后,贵族阶级不仅取得了权力斗争中的完胜,而且将契约精神落实成了法律条文,大议事会的地位也就此被确定了下来,是为中世纪英格兰议会制度的雏形。紧接着,司法系统开始从英格兰的政治体制中以法定的形式独立出来,法律内容在欧洲传统契约精神的作用下,很快成为国王和贵族阶级共同遵守的规定,司法部门的职位也必须要由法学者甚至是法学家担任。13世纪中叶,英格兰普通法学家布拉克顿在其《论英格兰法律和习惯》一书中就曾提到,当时的英格兰国家法律已经把治理权(即行政权)和审判权(即司法权)明确分离,国王任意妄为的独裁行径,在英格兰从此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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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议会制度得到持续发展,并很快深入到了国王的财政事务上。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国王的财产分为私人花销和公共花销两类,分别用于国王的私人开支和国家议会开支。这样一来,国王的私人财产和国家的公共财产被彻底剥离开来,使得国王能够随意支配的财产受到严格限制,有效避免了随意挥霍甚至玩物丧志的国王产生。即使作为立国之本的税收,国王能够行使的权力也极为有限,比如后来改进版本的《大宪章》就有明文规定,除非有紧急情况,并且经人民同意,否则国王无权征收任何新税。当然,旧税的增加也必须经人民同意,具体来说就是国家议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从而使国家在真正意义上成为了人民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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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大宪章》以及之后的改进版本,包括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各种法律,最本质和最优越的地方在于民众推翻政府被置于合法地位。在今天直接演化为总统弹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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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第四章 基督教与中世纪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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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文明对于整个欧洲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这一文明却来自希伯来人,只不过由希腊人和罗马人将基督教推向辉煌。众所周知,基督教的传播有效促进了整个欧洲大陆各支文化的交融,从而使整个欧洲大陆通过基督教有机结合了起来。与此同时,欧洲各支文化也反哺给了基督教文明很多养料,使得基督教的生命力越来越强盛,对于欧洲社会文明进程的推动力也越来越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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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1.基督教与欧洲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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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文学兴起于公元4世纪左右,此时的基督教已得到罗马帝国的认可,再加上之前形成的强大民意基础,其发展速度可谓一日千里,很快便确定了中世纪欧洲文学的领军地位。如基督教信徒阿塔纳修斯的《圣安东尼传》,一改希腊和罗马文风,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英雄传记体裁,完美歌颂了基督教圣徒的事迹。在此之后,圣徒传记类作品成为中世纪欧洲文学的主流,很多取得了一定宗教地位的基督信徒,都会利用修传记的方式宣扬自己,希望能够借此使自己流芳百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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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和散文诗在当时也是重要的文学体裁,二者都成为后世同类著作的开山鼻祖,而说到具体的作品时,就不得不提到圣奥古斯丁的《忏悔录》。这部著作虽然是以散文和散文诗的文学形式写就,但内容却是一部长篇自传,作者以入木三分的文笔刻画自己的内心世界,表达了一名基督徒对宗教信仰的极度虔诚。当然,这部著作最大的亮点还是文学手法,后世学者不仅从中学到了心理剖析和内心表露的技巧,甚至还学到了高深的美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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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受到后世学者推崇的文学形式是诗歌,在当时以充满基督教色彩的赞美诗为主,几乎所有基督教信徒都能轻松吟唱大量作品。从创作方面来看,这一时期的作品多以古典韵律为格调,后来一直发展到公元6世纪,犹太裔的基督教信徒罗曼努斯将基督教的赞美诗推向高潮。而此时的基督教诗歌早已随着时代的潮流焕然一新,传世量也有了明显上升,并且这些作品在形式上更加简练和押韵,因而传唱度同样令人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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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历史著作大概出现在公元4世纪左右,比如被誉为“教会史之父”的尤西比乌斯[14],就写成了欧洲第一本教会史著作——《教会史》。这部著作在欧洲文学史上也有很多亮点,比如大量运用历史真实资料,追求叙事的准确性而非文学性,以及突破了国家和民族的框架,从世界范围内记载了基督教的发展等。此外,尤西比乌斯还在书中提到“以人为本”的史学观念,强调历史的运转规律是神的意志转移,并且将此视为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因此暴露了时代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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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编年体史学著作也出现于这一时期,最早仍然是犹太人推动的这一历史进步,其记述对象同样为基督教历史。与东方编年体史学著作不同的是,欧洲编年体史学著作基本都是由半知识分子完成,作品主要针对的读者也定位在了普通大众上。这样一来,不仅极大地丰富了作品内容,同时也让基督教的传播具有了更加深入和更广泛的民意基础。此外,在这一时期的作品当中,作者还开始忽略文学修辞的重要性,转而关注民生和民权问题,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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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于基督教文化在中世纪时期成为欧洲社会的主流文化,所以在后世欧洲文化的各个领域中,几乎都可以看到基督教文学的影子。比如英国史诗《贝奥武甫》、法国史诗《罗兰之歌》和芬兰史诗《卡列瓦拉》等,都在赞颂基督教圣徒方面不遗余力,基督教文学对于欧洲文化的影响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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