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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元9世纪末开始,欧洲社会经过连年征战,蛮族的武装扩张终于在罗马文明的洗染下停住脚步。其中,弱小的蛮族被赶走,强大的蛮族定居下来,逐渐被罗马文化征服,并与当地人完全融合。如此一来,欧洲社会便经历了一个世纪左右的相对和平时期,以至于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手工业和农业得到快速发展,社会经济也开始逐渐复苏。又由于基督教会的积极奔走,虽然此时的欧洲社会缺少统一领导,但是《罗马法》却几乎成为普世性法典,在没有行政力量和武装力量帮助的情况下,基督教在这一时期承担了维护社会秩序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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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欧的加洛林王朝(即查理曼大帝)为例,这个由蛮族开创的王国,不仅推行《罗马法》,而且信仰基督教,除了个别的民族生活习俗之外,几乎与当年的罗马帝国如出一辙。最重要的是,加洛林王朝还继承了罗马帝国的法制观念和社会制度,这让曾经的罗马遗民和社会精英无不感到亲切备至。接下来,在各地方实权的利益得到满足之后,蛮族政权在曾经的罗马帝国疆土上的统治,也就名正言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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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掌握了宗教权力之后,基督教便开始努力改善欧洲社会的行政局面,或者说基督教想要利用宗教信仰对欧洲社会进行政治管理。比如,基督教将每周的第一天(即星期日)定为“主日”,规定无论是谁都不能在这一天发动军事进攻,否则就遭到上帝的遗弃,并且成为整个欧洲社会的公敌。由于基督教会的宣传和监督,这一规定得以不折不扣地实施,尤其得到了普通民众的热烈欢迎。在这种情况下,基督教会便决定趁热打铁,陆续出台了各种“圣日”,虽然名目不同,但实际作用只有一个,那就是休兵止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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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基督教还对战争过程进行了诸多限制,从而避免了一些过于血腥的场面出现。不过,仍然具有社会和时代局限的是,这些规定只限于基督徒之间的作战,异教徒并不包括在内。即使对于法律,基督教也做出了一些仁慈性的修改,尽量废除了一些严刑酷法,希望能够让世人在上帝的感召下趋向善良和美好。这些规定的出台,在最初阶段是毫无市场的,但基督教的优势就是具备充足耐心和时间,因此他们可以不绝如缕教化世人,即使遭遇挫折和失败,也会不惜重头再来。久而久之,基督教化的法律逐渐在欧洲社会推行,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制观念,也就这样慢慢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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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方面,基督教首先将婚约置于一个崇圣的地位,认为这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契约关系,并且由神职人员认证婚约以及主持婚礼。基督教的这一做法,表面看是代上帝降福于世人,实际上却是更加牢固地将世人抓在手里。与此同时,基督教对社会的规范也没有侵犯政治集团的利益,再加上基督教已经具备了强大的政治力量,他们的做法最终在欧洲社会得以全部实行。自此之后,基督教不仅融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对于婚丧嫁娶等人生大事,也有了规定的发言权,后来这一做法便成为欧洲社会的习惯,一直延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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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公元11世纪,以家庭为基本社会单位的政治构架初步完成,所谓“有家就有国”,再加上基督徒的一系列法制教化,欧洲社会形成国家的条件便趋于成熟。随后,欧洲社会的家族观念日趋淡化,家庭观念却逐渐强盛,从而为国家概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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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3.城镇文明对于国家形成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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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罗马帝国统治时期,欧洲社会的城镇就已经出现,只是当时的城镇还仅限于商业用途,并不涉及宗教和政治事务。因此,这一时期的所谓城镇,实际上就是一些村庄的贸易集散地,其本身也是一些村庄,只不过处于某个地区或几个村庄的中心位置。由于能够借助商业文明的发展,这些中心村庄通常会比较繁华,因而比较容易招致一些强盗和外族的掠夺,这就需要它们具有一定的自卫能力,于是便有了堡寨的形成,这就是城镇的雏形。当然,也有一些城镇和宗教、政治中心是重合的,而这不但不会阻碍该城镇的商业发展,还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从而形成更大、更先进的商业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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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平的年代里,堡寨的防卫建设虽然会松弛下来,但是商业繁荣却能够得到长足发展;而到了战争年代,商业繁荣在日渐萎缩的同时,堡寨建设又会得到重视。就这样,在战乱与和平的年代交替过程中,欧洲社会不仅兴起了大批政治和宗教城市,同时也兴起了大批具有商业和经济属性的小城镇。这些小城镇虽然基本奉行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但是它们就如同一个个碉堡钉在欧洲大地上,只要能够进行统一管理,就能够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而公元11世纪欧洲社会的稳定,无疑进一步促进了这些城镇的发展,因此在农业的基础上,一举产生了制造业、商业和金融业(主要从事者为犹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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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欧洲社会还没有形成工厂,家庭不仅是民众的基本生活单位,同时也是基本的工作单位。后来经过不断发展,生产规模较大的制造家庭开始留宿雇员,这种方式虽然解决了生产问题,却制造了生活问题。史料记载,当时的社会中下层民众,大多以学徒的形式常年寄宿在雇主家里,不仅受到严重的劳动盘剥,甚至连人身自由也会受到诸多限制。而留守家庭的妇女同样苦不堪言,他们不仅要照顾年老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有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妇女,甚至还要外出谋求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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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因为这一代人的坚持,欧洲社会成功从农业经济转变为商业经济,城镇规模也得到了空前发展。从公元11世纪开始,坚守在欧洲大地上的城镇开始了脱胎换骨地改变,此时的农业虽然仍然是人们生活的重头戏,但是显然已经次居于商业之下,一座城镇中除了政治和宗教领袖外,大商人也开始跻身于备受尊敬的行列。随后,大商人开始和统治者走在一起,他们一方为了谋求自己的政治利益,一方为了谋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共同维系着城镇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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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欧洲社会的商业发展便拥有了统治者的保护,贸易往来得以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这就为商业经济时代的到来开辟了道路。尤其是对于蛮族政权来说,之前需要冒着生命危险进行抢夺的东西,此时却可以通过经济方式轻松获得,他们的思想便从“上马得天下”变成了“下马治天下”。为了获得充足的生产力,统治者还规定,奴隶进入城镇工作一段时间后,可以获得自由民的身份。此举不仅再一次促进了城镇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改变了欧洲社会的构成模块,这样的社会现象,一方面预示着国家形式即将产生,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欧洲社会正在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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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4.促成国家形式的最后元素——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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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形式出现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欧洲的社会权力基本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联合掌握,所谓中央政府只是名义上的国家象征。实际上,这些国家没有统一的行政制度,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财政制度,税收基本上被截留在了大领主阶层。如果国王想要做一件事,那么他必须首先取得领主们的支持,否则根本无法实现。然而随着商业文明的到来,欧洲社会的整体联系不断得到加强,各地方政权为了寻求统一的规则,以便得到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权力,纷纷开始寻求更大范围的统一规则,这就促进了中央权力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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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兰,由于各地方领主屡屡遭受北方蛮族的劫掠,他们不得不寻找一个强有力的靠山,而最好的选择当然就是英格兰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大帝[4]。这位唯一获得“大帝”称号的英格兰国王,在位期间以勇武著称,曾带领英格兰民族成功击退了来犯的北欧海盗(即维京人)。而在此过程中,阿尔弗雷德自然也获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声望,并且在不久之后,他又与维京人完成了民族融合,从而彻底统一了英格兰岛。公元1066年,依靠中央集权兴起的英格兰民族,终于按捺不住自己的扩张野心,由诺曼公爵率军出征。而这个时候,几乎整个国家的权力都已经集中到了皇家手中,英格兰也成为这一时期首个完成中央集权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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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时的法兰西大地上,国王实际控制的地区仅包括首都巴黎即周边,领土面积甚至还比不上一些地方政权。庆幸法兰西国王并非碌碌无为之辈,他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政治、军事、法律和经济手段,最终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成功推行了一套税收政策,并迅速完成了国家财政制度的建设。有了钱,国王就可以扩充军事力量,而有了军事力量的保障,国王又可以获得更稳定和更多的财政收入。公元13世纪,崛起的英格兰开始入侵法兰西,在民族情绪和实际利益的驱使下,法兰西各地领主纷纷归附中央政府,法兰西就此完成了国家的中央集权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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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法兰西这两个中央集权大国的兴起,让欧洲土地上的诸多王国如临大敌,同时他们也清楚地意识到,如果想要维持自己的权益,必须效仿这两个国家建立中央集权制。于是,德国、瑞典、丹麦、波兰和匈牙利等国,相继完成中央集权化,其国力也迅速兴盛起来。不过和英格兰、法兰西不同的是,上述国家只是名义上的中央集权,不仅民众缴税很不情愿,而且一些社会性事务也仍然由基督教负责。但是随着大规模的外敌入侵,这些国家的地方政权和民众不得不将社会权力交给中央政府。如此一来,这些国家便真正完成了中央集权化,国家的形式也纷纷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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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那些被渐渐削去权力的地方领主,在中央集权化的历史潮流下,也只好选择退而居其次,即进入中央政府任职。作为承认国王统治地位的条件,这些代表地方利益的领主获得国家议事权,并最终取得了国家重大事务(如立法)的投票权,也就是表决权。公元1215年,英格兰的领主阶级强迫国王承认《大宪章》,司法(法院)、立法(议会)和行政(国王)三权分立的国家形式终于出现,同时也是首次出现和真正出现,这成为英格兰和后来的英国走向辉煌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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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第四章 欧洲人的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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