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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定居在一个孤立、地势较高的地方,他小心照料以确保其安全和坚固。在那里,他构建了所谓的城堡。他和谁住在一起呢?和他的妻子和孩子们。也许还有一些自由人,他们没能成为业主,只能依附于他,与他同吃同住。这些就是居住在城堡内部的人。在城堡的周围和脚下聚集着一群农民和农奴,他们耕种领主的土地。在这些底层人口之中,教会建立了一座教堂,派驻了一位牧师。在封建制度的早期,这位牧师通常同时是城堡和村庄的牧师。后来,这两个角色分开了,村庄有了自己的牧师,就住在教堂附近。这就是基本的封建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社会的一个分子。这就是我们首先要研究的组成要素。和其他事实一样,我们将向它提出两个问题:它带来了什么结果有利于(1)人自身的发展(2)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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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这个我刚才描述的小型社会提出这两个问题,并相信它的回答,这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它是整个封建社会典型、忠实的写照。如果我们从中剔除掉王权和城市这些不同且不相干的要素,领主、他领地上的人们,还有牧师,这就是或大或小不同规模的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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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这个小型社会时,第一个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事实是封地领主必然具有的惊人重要性,既在他自己的眼中,也在那些围绕他的人的眼中。在蛮族生活中,对个性和个人自由的感情占据了统治地位,但在这里却完全不同。人们考虑的不再仅仅是人的自由、战士的自由,而是业主、一家之主和主人的重要性。这种情形肯定会使他产生一种巨大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十分特别,完全不同于我们在其他文明历程中遇到的任何事。我将给出关于这一点的证据。我拿古代世界中某些重要贵族职位如罗马贵族为例。和封建领主一样,罗马贵族是一家之主,是主人和上级。并且他还是宗教官员,是他家族内部的教皇。然而,他作为宗教官员的重要性来自外部。它不是一种纯私人和纯个人的重要性。他从上天获得它。他是神的代表、宗教信条的解释者。另外,罗马贵族还是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方的社团的成员,是元老院的成员。同样,这种重要性来自外部,来自他所在的社团,是一种获得的、假借的重要性。古代贵族的伟大性与宗教和政治角色有关,属于职位、整个社团而不是个人。封地领主的伟大性是纯个人的,它并非来自任何他人,他所拥有的所有权利和权力都源自他自己。他不是宗教官员,不是元老院的成员。他的所有重要性都源自他这个人。他所成为的一切都是因为他自己、以他自己的名义获得的。这样一种地位对它的拥有者产生了多么巨大的影响力!在他的灵魂深处必将产生一种怎样的个人高傲、惊人的骄傲,甚至可以说是傲慢无礼!在他之上没有一个上级;他不是任何人的代表或翻译者;在他周围没有人可以与他分庭抗礼;没有任何强大的、普遍的法则在压制着他;没有任何外部规则影响他的意志;除了受限于个人力量和可能的危险外,他不知道还有什么约束。这就是这种地位对人的性格必然产生的精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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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要往下讲第二个结果,同样重要,但很少为人所注意,这就是封建家庭精神获得的特别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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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快速扫描一下各种不同的家庭制度。首先看一下族长制度,圣经和东方文献记录提供了它的模型。整个家庭人口众多,形成了一个部落。首领或者叫族长,和孩子、近亲、围绕在他身边的好几代人,还有所有族人及奴仆,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不仅与他们生活在一起,还拥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职业,并且他过的是同样的生活。这不正是亚伯拉罕(1)的生活状况吗?不正是族长们以及仍然重复族长生活的阿拉伯部落酋长们的生活状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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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家庭制度出现了,也就是所谓的氏族、一个小型社会,我们必须在苏格兰或爱尔兰寻找它的模型。很大一部分欧洲家庭都很可能曾经经历过这种制度。这不再是族长制家庭。首领的地位和其他人有显著差异。他们过的生活不同:大部分人口从事农耕和服务,只有首领无所事事,整日弄刀弄枪。但是他们有共同的出身,有同一个姓氏。并且,他们的亲属关系、古老传统、相同的回忆、相同的情感,在氏族的所有成员之间建立了一种精神联系、一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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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就是历史中出现过的两种主要家庭社会类型。但这里面有封建家庭吗?显然没有。第一眼看上去,封建家庭似乎与氏族有些联系,但其中的差异性远远大于相似性。那些围绕封地领主的人口与他毫无关联。他们没有他的姓氏,和他之间没有亲戚关系,没有精神或历史上的关联。它跟族长制家庭也不相同。与围绕他的人不同,封地领主过的是另一种生活,从事的是另一种职业。他是个闲人和战士,而其他人是劳动者。封建家庭成员数量不多,它不是一个部落。它将自己缩小为严格意义上的家庭,也就是说,妻子和孩子们。它和其他人口分开住,封闭在城堡中。农民和农奴们不是它的一部分。这个社会各成员的出身不同,地位极不平等。五、六个地位高于社会其他成员、疏远其他成员的个人组成了封建家庭。它自然而然地具有一种特别性质。它狭隘、集中,经常需要抵御、怀疑或至少是远离外人,哪怕是它的仆从。在这种制度下,内部生活、家庭生活方式必然会占据支配地位。我知道,领主的欲望中的残忍性、流连战争和狩猎的习惯是发展家庭生活方式的重大障碍,但这是可以克服的。领主必然会习惯性地回家;在这里,也几乎只有在这里,他总能找到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们;只有这些人才构成了他永远的社会——只有他们才会分享他的利益、他的命运。因此,家庭生活必然获得了重大影响力,关于这一点的证据非常多。妇女的重要性不正是在封建家庭内部才得以发展的吗?在所有古代社会中——我说的不是那种压根没有家庭观念的社会,而是那种家庭观念在家长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社会——妇女根本没有欧洲妇女在封建制度下所获得的那么重要的地位。这一变化、这种妇女地位的进步,主要归功于家庭生活方式在封建制度中的发展和必然获得的支配地位。有些人希望将此归因于古代日耳曼民族的特别习俗,归因于据说在森林生活时他们就具有的对妇女的全民性尊重。就因为塔西陀(2)的一句话,德国爱国精神就建立了日耳曼生活方式在两性关系中所谓的优越性,所谓的远古、根深蒂固的纯洁性。真是异想天开!与塔西陀的话类似的话、对类似古代日耳曼民族的情感和惯例的描写,在大量观察过野蛮人或蛮族人的作家的叙述中都能找到。这里面不存在任何远古的东西,不存在任何某一种族独有的东西。显著社会地位带来的影响、家庭生活方式的发展和优势地位,这才是欧洲妇女重要性的根源。并且,家庭生活方式的优势地位很早就成为了封建制度的一项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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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事实,证明家庭生活占据统治地位的另一个证据,同样构成了封建家庭的特征:我说的是世袭精神,是世代相传绵延不绝的精神,这在其中显然也占统治地位。世袭精神是家庭生活中固有的,但在其他地方它都没有经历封建制度下那么强烈的发展。这一点源自家庭得以组成的地产的本质。封地和其他资产不同,它时常要求拥有者去捍卫它、服务它、完成它固有的义务,并在由土地主人组成的整个社团中维持它的等级。因此导致了封地所有者和封地本身之间的同一性、当今所有者和所有未来所有者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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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家庭的本质本身就已经在家庭中建立了强大的联系,上述情况大大有助于加强这种家庭联系,使其更加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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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从领主的住处出来,往下走到围绕它的小规模人群中。在这里,一切都呈现出不同的面目。人的天性如此美好、如此多产,当一种社会状况持续一段时间后,在那些相互接近——不管是在什么情形下——的人们中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种精神联系,一种保护、关怀和友爱的情感。在封建制度下也发生了这种情况。毫无疑问,经过一段时期后,在农民和领主之间产生了一种精神联系、一种友爱习惯。但这种事情的发生与他们的相对地位是矛盾的。这种情况本身是完全错误的。领主和农民在精神上毫无共同点。他们构成了他的领地的一部分;他们是他的财产。而在财产名下既包括现在所谓的公共主权,还包括各种私人财产权,即强加法律、征税和惩罚的权利,以及处置和出售的权利。只要人和人之间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关系,领主和他的领地耕种者之间就不可能存在任何权利、保证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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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感觉到,在任何时代,人们在看待封建制度、关于它的回忆,甚至这个名称时,都带有惊人的无法克制的憎恨之情。人们屈服于难以忍受的独裁统治,习以为常,甚至还心甘情愿地接受它,这种例子并不是没有。神权政治和君主专制曾经不止一次地得到臣服者的同意甚至是喜爱。但封建专制一直都是令人反感的、可憎的;它征服了人的命运,却从未统治人的灵魂。原因在于,在神权政治和君主政治中,权力的行使凭借的是主宰者和臣服者的共同语言;它是高于所有人类力量的另一种力量的代表和执行人;它以神或一种普遍思想的名义而非人自身或人独自的名义来说话和行动。封建专制则完全不同,它是个人压迫个人的权力,是个人的私人的、任性的意志的统治。也许,这是人永远无法心甘情愿地接受的唯一暴政,也是人的永恒光荣。一旦他看出自己的主人仅仅是个凡人,压迫他的意志仅仅是和他一样的凡人的意志、个人的意志,他就会变得愤愤不平,在怒火中忍受这种桎梏。这就是封建力量的真实、显著的性质,也是它一直招致反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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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它关联的宗教要素似乎很难减轻这个负担。在我刚才描述过的这个小型社会中,我看不出牧师的影响力有多重大,也看不出他在使低层人口与领主的关系的合法化上有多成功。教会的确对欧洲文明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一种普遍性质的发展来完成的,例如改变人类的普遍性情。如果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个严格意义上的小型封建社会,我们会发现,在农民和领主之间牧师的影响力几乎毫无作用。他自己往往和农奴一样的粗鲁和次要,没什么条件或能力来反抗领主的傲慢。毫无疑问,他的职责是在低层人口中维持并发展一定程度的精神生活,在这一点上他是宝贵的、有用的。但是,我觉得他很难也确实很少改善他们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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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考察了基本的封建社会。我向你们展示了它必然带来的主要结果,不管是对于封地领主自己的,还是对于他的家人或围绕在他身边的人口。现在让我们离开这个小圈子向前走。封地上的人口在大地上并不孤单,还有其他一些社会——相似的或不同的,与他们有联系。这些人口所属的这个总体社会,它对文明必然发挥了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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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要先简单说几句:没错,封地领主和牧师这两者从属于一个总体社会,他们在远处拥有大量及频繁的联系。但对于农民和农奴就不同了。为了称呼这个时期居住在乡村的人口,我们使用了一个笼统的词,如“人民”(3),似乎在暗示存在同一个社会,这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于这些人来说,并不存在一个总体社会;他们的存在完全是地方性的。在他们居住区域之外,这些农民与任何事、任何人都没有关联。对于他们来说,不存在什么共同的命运、共同的国家;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民族。当我们说到作为一个整体的封建社团时,涉及的仅仅是封地领主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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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看这个小型封建社会和它所关联的总体社会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关系对于文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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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已经了解了连接封地领主们的纽带的性质,一边是服务义务,一边是保护义务。我不会深入探讨这些义务。你们对它们的性质有个总体概念就足够了。在每个封地领主的头脑中,这些义务必然会引发一定数量的道德观念和情感,如职责的观念、友爱的情感。事实很明显,通过封地领主之间的关系,尽责、奉献和信守诺言的原则以及随之产生的各种情感得到了发展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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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义务、职责和情感努力转变为权利和制度。众所周知,封建制度迫切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明确领主应该向其封建主提供什么服务;他可以得到什么服务作为回报;在什么情况下封臣应该向封建主提供经济或军事援助;封建主应该通过什么形式使封臣同意提供并未包含在封地当中的服务。人们多次尝试将所有权利置于制度的保障之下,其目的是确保它们得到尊重。因此,领主司法权应运而生,为领主们向共同封建主提出的申诉提供司法裁决。同样,每个有点分量的领主召集封臣参加议会,来和他们交涉那些需要他们同意或协作的事务。简而言之,出现了一批政治、司法和军事手段,人们试图用它们来组织封建制度,将领主之间的关系转变为权利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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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权利和制度没有任何现实性,没有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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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问一个人“保证”“政治保证”意味着什么,他会不由自主地觉得,它的基本性质是在社会中持续存在一种意志和权力,它有可能且有条件把一项法律强加至个别意志和权力,使它们遵守共同规则、尊重普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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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两种政治保证制度是可能的:要么是必须有一个高于所有其他意志和权力的个别意志和权力,它如此之高,以至没有谁能够反抗它,一旦它加以干预,所有人被迫立刻屈服于它;要么是存在一个公共意志和权力,它是协议的结果,是多个个别意志发展的结果,并且一旦形成,它就能够将自己强加于所有人,使自己得到所有人同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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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两种可能的政治保证制度: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专制,或自由政府。如果我们回顾各种制度,我们发现它们统统属于这两种中的某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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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封建制度下,这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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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领主们并非全都旗鼓相当。有许多领主势力更大,足以压迫弱者。但是,从第一个封建主即国王开始,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强加法律至所有其他人,使所有人服从他。我们能观察到,所有支持权力和行动的常设力量都不存在:没有常设军队,没有常设税收,没有常设法庭。每当有需要时,这些社会力量和机构不得从头开始,东拼西凑地重新创建。每次诉讼都需要组建一个法庭,每次打仗都需要组建一支军队,每当缺钱时都需要征收一项税收。一切都是临时、偶然和特殊的。没有任何集中、常设和独立的行政手段。显然,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人都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或使公共权利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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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抵抗很容易,恰如镇压很困难。领主们封锁在自己的城堡中,只需要应付少量敌人,在条件类似的封臣中很容易地找到联合方法以及抵御手段,因此能够十分轻松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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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看到,第一种保证制度,即置于最强者的干预的制度,在封建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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