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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894 几年以后,克莱武在向议会陈述这次抢劫时,非常遗憾地说:“当时我真傻,我周围满是金银珠宝,整箱整箱的金条,整袋整袋的各色宝石。可我却只拿走了20万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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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896 据不完全统计,孟加拉国库被抢,英军拿走的金银珠宝,总价值达3700万英镑,这还不包括个人装入腰包的,如东印度公司职员们个人抢走的总数价值2100万英镑。光这两项总价值就达5800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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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898 这次战役之后,英军又击败了法军,从此,独自霸占了孟加拉,并任命亲英派印度人作了纳瓦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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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00 17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东印度公司管理法”,此法规定,原加尔各答的省督改为总督,并由国家直接任命,其任务是代表英国政府全权管理英国占领下印度的全部领土。至此,英国政府开始直接统治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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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02 以后,英国继续占领印度其他地区,1774年,占领了奥德,1799年,经过持续23年的战争之后,英国又占领了印度南部具有很强实力的封建国迈索尔。1849年,又占领了印度西北部的旁遮普。从此,英国完全占领了印度,印度全国沦为英国的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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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04 东印度公司能够一步步吞食印度并牢牢地控制印度,其秘诀在于“分而治之”。印度是南亚的一个大国,从16世纪初期,莫卧儿帝国就 开始统治印度。表面看,印度是一个统一的庞大帝国,实际上,印度从未实现过统一。不仅各封建割据王国互相争斗,连中央内部也矛盾重重,同时,又不断受到外来势力的入侵。所以,国力非常弱小。再加上传统的种姓制度,使社会各阶层矛盾非常尖锐。在这种情况下,英国顺利闯入印度。英国殖民者占领印度后,便充分利用了印度国内的各种矛盾,让“印度人打印度人”,从而坐收渔利。如18世纪末,东印度公司唆使印度教封建王公攻打伊斯兰教的迈索尔,后又唆使海德拉巴王公进攻马拉特,并挑拨马拉特王公之间的关系,造成极度混乱局面后,东印度公司才出面收拾残局,进而确立自己的殖民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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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06 由于东印度公司残酷掠夺和压榨印度人民,使印度人民遭受了无穷的灾难,仅1770年孟加拉大饥荒,就饿死1000万人,占孟加拉人口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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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08 早期的东印度公司以“1702年公司危机”案为界,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公司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第二阶段,公司逐步兴隆,垄断地位巩固,贸易有了飞速地发展,尤其以印度三大商港为中心,设立了三个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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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10 英国人贪婪的目光早就盯向这富饶的次大陆。早在1527年,一名颇有远见的英国富商就曾向亨利八世建议,开辟一条直达印度的新航线,但两次试航都以失败告终。半世纪后,又有一伙商人,携带女王写给阿克巴大帝的信,远赴印度,游历8年后,他们带着大量情报返回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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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12 1599年,伦敦大贸易商集会,筹备对东印度贸易的公司。他们集中了2万多英镑的资金,向国王申请贸易特许状。是时,荷兰人刚刚将欧洲的胡椒价格提高一倍以上,香料贸易的暴利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这是英国东印度公司获得特许状的直接原因之一。就在1600年的最后一天,女王颁发了特许状,授予公司15年东方贸易的专利权。1609年,詹姆士一世又将专利权的15年期限,改为永久性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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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17 詹姆士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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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19 东印度公司初期,海上力量尚处弱势,在东方常常受到荷兰人的排挤。在国内,其他一些英国公司也想染指它的特许垄断权。例如,1637 年“柯坦协会”在查理一世的支持下成立;“阿萨达公司”也企图在印度海岸建立殖民地。英国革命后,原先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失效,公司在贷款给新政府助其渡过难关后,1657年“护国公”克伦威尔才发给新的特许状。更糟糕的事接踵而来,议会为了解决财政困难,1698年通过法案:凡向政府贷款200万英镑者,即可成立对东印度贸易的新公司。结果“英国东印度贸易公司”应运而生,并获得对印度贸易的独享权利。那家老公司按现行法案条款,3年后将自动解散。公司的董事们面临着“国无二主,两个东印度公司必毁其一”的险境,在英国和印度全力以赴,据理力争并努力调解,终于在1702年达成两者合并的协议。1708年,新公司组建完毕,定名为“英商东印度贸易联合公司”,双方股金各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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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21 随着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进展,它的性质渐渐发生了变化。1600年,特许状允许公司制定内部法律,1615年,国王授权公司在内部具有司法权,可对罪犯判罚直至死刑。以后公司将立法与司法权扩至印度殖民地。1677年,公司被授权铸造印度货币,在殖民地使用。1683年,特许状授予公司招募军队、宣战及媾和的权力。17世纪下半叶起,英国人以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三大商港为中心,设立三大管区,各设一名省督管辖。至此,东印度公司已从最初的贸易公司,演变成商业、政治、军事、司法合一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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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23 1757年普拉西战役后,东印度公司全力向内陆发展,它的权力迅速在次大陆蔓延、膨胀。1767年,英国议会通过议案,要求公司每年向国库交纳40万英镑。而事实上,东印度公司的利润不仅不足以支付庞大的行政管理费,而且还需向财政部借款百万英镑。尤其1773年公 司发生财政危机,又一次请求政府贷款时,促使议会下决心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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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25 1773年在诺思首相的建议下,制定了《管理法案》,这是议会关于印度一系列法案中的第一个,它主要解决财政问题和管理问题。法案规定,公司董事必须向财政部呈交由印度发来的涉及税收的所有信件;每半年应向财政部长提呈报告。法案也具体确定了印度殖民政府的组织形态。统治印度的最高行政机构设于孟加拉管区的加尔各答,管理以前的三大管区。总督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第二任总督改由公司提名,国王批准),任期五年。设立一个四人组成的参事会,辅助总督管理。第一任全印总督是华伦·哈斯丁斯,他原是孟加拉管区的总督,1774年10月正式就任。法案还规定在加尔各答设立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三名法官组成,总督和参事会成员不受加尔各答最高法院的管辖。另外,法院对税收事务也没有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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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27 1773年,法案对管理和监督东印度公司,对有关印度行政、司法、人事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规定。这样,英国在印度的管理体制已初步奠立,治理也大大改善。然而,各项规定只有空泛的原则,缺乏明确的责权的具体区分,例如总督本身的职权及范围,行政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参事会如以多数票否决了总督的裁决将如何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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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29 随着几年的实践,《管理法案》的缺陷越来越突出,哈斯丁斯总督在公司董事会的支持下,权力不断膨胀,另一方面,政府欲控制东印度公司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当1783年,公司又一次向议会提出财政援助时,改革势在必行。1784年,议会通过另一个《东印度公司法》,由于该法案由首相庇特提出,所以也称“庇特法案”。法案的核心是制订了“双重管制”的政策。法案规定,在伦敦成立一个督察委员会,它由财政大臣、国务大臣和国王任命的4名顾问组成,全权监督东印度公司的民政和军政。以前,公司在伦敦由24人组成的董事会权力很大,印度的各项政策基本由董事会定夺。现在,政府设立督察委员会,它对政府和议会负责,这就形成了两个系统。以后有关印度的政策由公司提出,但决策权由政府掌控。反之,已决定的政策,又需通过公司具体贯彻执行。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一直实行至1858年东印度公司统治被取消 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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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31 “1813年法案”进一步削弱了公司在印度的权势。此前,英国印度贸易基本由东印度公司承办,“1813年法案”取消了它的垄断权,以后英国公司都能够直接经营对印度贸易。同时,法案确定了英王对印度领地的“当然主权”。1833年《特许状法》又进了一步,停止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贸易活动,撤销其在印的贸易机构。此后,东印度公司成了英国政府下属的一个纯粹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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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33 “1858年法案”是受1857年印度大起义冲击后制订的。此后,英国政府改变了统治印度的政策,取消了东印度公司管理印度行政的权力,使它退回到一般的商业机构。公司在印度的领地成为英王的直辖殖民地,女王任命总督进行治理,并在内阁设立印度事务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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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35 总之,在1600年至1858年的250多年间,英属东印度公司在印度从一个特许垄断贸易的商业组织,发展成为占有广大领土并建立政权的一个政治军事商业集团;以后,权势不断下降,逐渐演变为英王直辖殖民地的一个非垄断的一般性商业机构。1874年1月1日,不堪重负的东印度公司正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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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37 英国殖民者在征服印度的过程中,由于政治管理的欠缺和军事力量的不足,所以采用“直接或间接由英国主宰整个印度”的方法,即在军事征服后,使用直接兼并与订立“辅助金条约”的不同策略,这样就产生了直辖殖民地和附属国两种统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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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39 但是这两种形式,尤其是附属国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殖民政府形势的需要。哈斯丁斯在将奥德等附属国作为“篱笆”来缓冲马拉塔人等强劲对手的攻击时,以所谓的“平等”、“友好”对待它们。为使附属国能俯首帖耳,他甚至在1775年2月26日,上书英国诺斯首相,建议欲长久保持权势及强化与附属国关系,这样做不仅会令土邦主们觉得地位提高,权位也获得了保障。随着大局初定,当殖民当局稍有余力时,他们就将那些在经济上、军事战略上具有重要地位的附属国兼并了,如贝拿勒斯、加尔纳迪等。但此时对一般附属国,大多数认为应予以保留,只是英国政府应加强对其控制。根据这一精神,韦尔斯利总督 就曾迫使附属国成为“从属同盟”的关系,它们的军事、外交等,都受到东印度公司的监察和严控。英人还派遣驻扎官常驻他们的都城,因此这些附属国只是在形式上仍保持着内部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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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85941 随着征服印度的大局已定,存在众多附属国的弊病渐渐显露出来。这些附属国在领土上与英属印度交错在一起,随着印度成为英国商品市场和原料供应地,给货物运输与征税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如公路、河运等交通要道都要穿越一些附属国;尽管英属领地之间已取消了过境税,但一些王公依然要有自己的关卡税。在政治上,这些附属国承袭着旧传统,内部王位之争的事端层出不穷,造成一邦或多邦的政局动荡,战乱不已。这对英国在全印度的商品销售及原料收购,形成很大威胁,如那格浦尔是著名的棉花产地,内乱一起,棉花就很难如期、如数地收购上来。因此殖民政府在1834年和1841年制订方针,采取有选择兼并的策略,即衡量利弊后,择其重要的予以兼并。为了使兼并附属国师出有名,殖民当局制造了种种借口,“转属说”和“善政说”是最常用的借口。所谓“转属说”,意即王公无嗣,死后其领土由殖民当局收归并统辖,其养子和他人都无权继承。“善政说”也称王公“治理不善说”。英人指责王公行政败坏,民众承受着莫大的痛苦,所以必须有良好的政府替代,以便给“千万人民带来幸福”。总之,英人有选择地兼并一些附属国,有的是为了扩大政治势力,有的是为全面通商、增加税收,有的是为增强军队的机动能力,有的是为了对其他附属国形成一种威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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