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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英国人在军队部署方面,客观上也为大起义创造了条件。是时,英国人正在进行克里米亚战争、伊朗战争和中国第二次鸦片战争,因此在印度的兵力十分空虚。一些重要的战略地区全由印度部队把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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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种原因和条件下,起义随时可能爆发。1857年,英军更新装备,采用新式的恩菲尔德步枪,为保护枪械,表层涂有一层油脂。当时军中到处传言,这种油脂含有牛油和猪油的成分。猪油是穆斯林教徒的禁忌,而牛油则是印度教徒的禁忌。由此士兵们认为受到了侮辱,兵营中一片愤怒,起义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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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年5月10日,起义的枪声首先在距德里40英里的密拉特爆发。士兵们枪杀英国军官,冲进监狱,释放囚犯,纵火烧毁官府。第二天起义军占领了德里,宣布拥戴莫卧儿皇帝巴哈杜尔沙二世,于是号召力大增。各地士兵和民众纷纷响应,不到4个月,起义的熊熊烈火迅速燃遍几乎整个北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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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义势力以德里。坎坡系和勒克瑙为三大中心,德里是起义的中央政权所在地,皇帝也在那里。德里附近各支印军都汇集首都,武装力量达到5万多人,声势浩大。最终英军以惨重代价,才攻克德里。莫卧儿皇帝被俘,放逐仰光,死于斯,残存的莫卧儿王朝正式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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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坡尔起义的领导者是马拉塔王裔那·沙西布,他原已退休在家,因遭大贺胥总督停发年金,而加入起义,被印军拥为首领。围攻英国部队,双方激战18天,英军不支求和。4个月后,英军反攻,惨死的印度民众不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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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克瑙起义爆发后,遭到英方驻军的全力死守。有些招架不住的英军请来援军支持。经过一番激战,最终勒克瑙被英军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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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克瑙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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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三大中心外,其他地区的战斗也十分激烈。其中最有名的是詹西保卫战,詹西女王拉克湿米·芭依(1835—1858)被印度人民视为民族英雄。芭依出身寒微,7岁时嫁给詹西王公拉奥,以后在宫中受过良好教育,长大后有勇有谋,体恤宽厚,深受民众爱戴。詹西土邦在1804年与英印殖民当局签约,成为附属国。1853年12月王公病故,无子,由收养的幼儿继承。殖民当局根据“转属说”,以王公无亲生子为由,兼并了詹西土邦。年轻的王后多次抗争,无果。大起义爆发后,芭依投入斗争。1858年3月20日,英军围困詹西城,芭依一面指挥修筑防御工事,一面领导民众坚壁清野,切断英军补给。不过最终詹西城在英军的强攻下沦陷。女王身先士卒,奋力拼杀,壮烈牺牲,时年23岁。她的大无畏精神一直激励着印度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勇气。1947年印度独立后,人们在她牺牲地普尔巴克竖立一座石碑,以示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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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义的后阶段主要是各地的游击战,至1859年4月,最后一股起义力量在中印度被镇压,局势基本稳定下来。由于兵力不足、武器落后、缺少强有力的中央指挥机构以及英方对起义的王公采用怀柔手段等原因,导致起义失败。不过大起义对印度社会依旧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对印度的历史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由于这次大起义,有名无实的莫卧儿王朝最终消亡了,而且一度权势显赫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统治也走向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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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义的冲击带来了英国的“全面的重新审视”,审视的结果是原执政者“错误严重”,是“软弱无能且笨拙”,于是英国女王在1858年11月1日发布诏书。依据诏书精神,英印殖民地在统治体制和统治政策各方面,进行了重新建构。这种重组决定了英属印度此后约60年的特点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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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首先宣告了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统治的终结,因为它必须为“错误严重”负责。1858年8月2日,《改善印度政府法案》告示,印度由英国女王接管并以她的名义直接统治。依据新法案,在英国内阁设立印度事务大臣,他对英国议会负责,主管印度事务,该大臣由一个15人组成的印度参议会辅助,参议会成员主要是前英印殖民当局的高级官员,一般在印度生活过10至15年,任职期间表现良好。原先监督东印度公司的督察委员会撤销,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和督察委员会的权力集中到印度事务大臣及其参议会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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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国国内的政客们对印度事务的知识很少,因此议会对印度事务大臣的监督往往有名无实,加之1858年法案授予印度参议会控制印度政府财政的决策权,及1870年英印间设置直接电报线,致使印度事务大臣手握重权并能有效地控制印度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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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总督由女王任命,并被特授副王衔位,代表英王成为印度最高统治者。总督在印度事务大臣的指导下,根据政府的总方针,制订实施关于印度的具体政策及责任日常管理。换言之,总督的参事会被授予印度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原总督甘宁担任英王统治后的第一位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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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参事会过去在成员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事无巨细均由总督依据 欲处理之事的性质临时分派、交办。为使印度殖民政府更好地运转,以适应英王直接统治后的新需要,1861年的《印度参事会法》明确地制订了参事会的组织结构及职责。在行使行政权时,总督依据需要,将外交、税收、财政、内政、军事、法律等部门,分别授权各成员专门负责,除非重大政务或牵涉其他部门的业务由总督召集参事会商讨外,各参事会成员均可自行处理职责内的政务,这就逐步形成部长负责制的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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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方面,根据法案规定,参事会设6至12名委员组成立法会议,人员由总督任命,任期两年,其中非政府官员不得少于半数。但立法会议权力有限,有关公债、预算、宗教、军事及土邦政策等重大立法,没有总督指示,不得擅自提出;通过法案须有总督批准方为有效;遇有紧急情况,总督可颁布紧急命令,具有与法律同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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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改组是显而易见和当务之急的。大起义始于兵变,兵变的发起者是孟加拉兵团的印度雇佣兵。虽然起义士兵大部分战死于英军的炮火下,但对其重新整编是势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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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与平衡”是英印政府彻底改组军队及以后几十年建军政策的原则。第一,在印度维持一支有不可抗御优势的英籍驻军。英籍军队不仅人数大量扩充,而且装备和后勤也大大加强。同时,英军将战略要地和主要交通线牢牢控制在手。即使在以后的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也只抽调印籍部队赴其他战场作战,绝不减少英籍驻军。第二,东印度公司留下的约1.6万人的欧籍军队,或遣散,或吸收进英人军队。第三,大起义前,印籍士兵中高级种姓人数较多。改组后,高级种姓人数大大缩减。锡克人以及尼泊尔的廓尔喀人因帮助英人镇压起义士兵,因此被大量招募入伍。北方的帕坦人和拉其普特人替代了大量南印度土邦的印籍士兵。第四,孟加拉、孟买和马德拉斯三管区分置三个军团。将不同种姓、不同民族和不同宗教的印籍士兵分别单独建成班、排,再把他们混编成连、营等建制,这样使印籍士兵既能协同作战,又难以形成合力。第五,战略性的兵种,如炮兵、海军等,绝对由英人掌控。军队中校以上的军官,全部由英籍或欧籍军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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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年《印度高等法院组织法》出台,据此分别在加尔各答、孟买、马德拉斯各设立一个高等法院,替代原先混乱的双重法院机构,统一司法体系。在此期间,将1833年版《印度刑法》再次修订,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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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印度历史 “不列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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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的统治分为两大类,即英属殖民地与印度土邦。英属印度为11个省,由总督任命省督进行管辖,并设置省参事会予以辅助。省参事会是总督参事会的地方翻版,没有多大实权,只是在拉拢当地印度上层人物和知识界人士方面起了一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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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土邦在大起义中,有的成为反抗殖民政府的中坚力量,有的成为镇压起义的忠实帮手,这些教训和经验,使得英国政府深切认识到妥善处理土邦的重要性。因此,女王在诏书中宣布了对土邦王公的保护政策:“印度王公与东印度公司签署的所有条约和协议,我们均予以接受,并审慎维护”;“我们无意扩张目前已经拥有的领土和主权”;“我们尊重本地王公的权利、尊严和荣誉,亦如对我们自己的一样”。根据诏书精神,“转属说”被废除。当然,并非所有土邦的属地都被予以归还,大起义战况最激烈的奥德省,不仅未回归邦国建制,而且大部分实有土地都被新建的殖民政府下令没收。其他未恢复土邦的还有詹西、那格浦尔、比拉尔等,因为这些地区是大起义的中坚,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经济、交通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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