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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三大中心外,其他地区的战斗也十分激烈。其中最有名的是詹西保卫战,詹西女王拉克湿米·芭依(1835—1858)被印度人民视为民族英雄。芭依出身寒微,7岁时嫁给詹西王公拉奥,以后在宫中受过良好教育,长大后有勇有谋,体恤宽厚,深受民众爱戴。詹西土邦在1804年与英印殖民当局签约,成为附属国。1853年12月王公病故,无子,由收养的幼儿继承。殖民当局根据“转属说”,以王公无亲生子为由,兼并了詹西土邦。年轻的王后多次抗争,无果。大起义爆发后,芭依投入斗争。1858年3月20日,英军围困詹西城,芭依一面指挥修筑防御工事,一面领导民众坚壁清野,切断英军补给。不过最终詹西城在英军的强攻下沦陷。女王身先士卒,奋力拼杀,壮烈牺牲,时年23岁。她的大无畏精神一直激励着印度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勇气。1947年印度独立后,人们在她牺牲地普尔巴克竖立一座石碑,以示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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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义的后阶段主要是各地的游击战,至1859年4月,最后一股起义力量在中印度被镇压,局势基本稳定下来。由于兵力不足、武器落后、缺少强有力的中央指挥机构以及英方对起义的王公采用怀柔手段等原因,导致起义失败。不过大起义对印度社会依旧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对印度的历史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由于这次大起义,有名无实的莫卧儿王朝最终消亡了,而且一度权势显赫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统治也走向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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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义的冲击带来了英国的“全面的重新审视”,审视的结果是原执政者“错误严重”,是“软弱无能且笨拙”,于是英国女王在1858年11月1日发布诏书。依据诏书精神,英印殖民地在统治体制和统治政策各方面,进行了重新建构。这种重组决定了英属印度此后约60年的特点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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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首先宣告了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统治的终结,因为它必须为“错误严重”负责。1858年8月2日,《改善印度政府法案》告示,印度由英国女王接管并以她的名义直接统治。依据新法案,在英国内阁设立印度事务大臣,他对英国议会负责,主管印度事务,该大臣由一个15人组成的印度参议会辅助,参议会成员主要是前英印殖民当局的高级官员,一般在印度生活过10至15年,任职期间表现良好。原先监督东印度公司的督察委员会撤销,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和督察委员会的权力集中到印度事务大臣及其参议会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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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国国内的政客们对印度事务的知识很少,因此议会对印度事务大臣的监督往往有名无实,加之1858年法案授予印度参议会控制印度政府财政的决策权,及1870年英印间设置直接电报线,致使印度事务大臣手握重权并能有效地控制印度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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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总督由女王任命,并被特授副王衔位,代表英王成为印度最高统治者。总督在印度事务大臣的指导下,根据政府的总方针,制订实施关于印度的具体政策及责任日常管理。换言之,总督的参事会被授予印度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原总督甘宁担任英王统治后的第一位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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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参事会过去在成员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事无巨细均由总督依据 欲处理之事的性质临时分派、交办。为使印度殖民政府更好地运转,以适应英王直接统治后的新需要,1861年的《印度参事会法》明确地制订了参事会的组织结构及职责。在行使行政权时,总督依据需要,将外交、税收、财政、内政、军事、法律等部门,分别授权各成员专门负责,除非重大政务或牵涉其他部门的业务由总督召集参事会商讨外,各参事会成员均可自行处理职责内的政务,这就逐步形成部长负责制的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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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方面,根据法案规定,参事会设6至12名委员组成立法会议,人员由总督任命,任期两年,其中非政府官员不得少于半数。但立法会议权力有限,有关公债、预算、宗教、军事及土邦政策等重大立法,没有总督指示,不得擅自提出;通过法案须有总督批准方为有效;遇有紧急情况,总督可颁布紧急命令,具有与法律同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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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改组是显而易见和当务之急的。大起义始于兵变,兵变的发起者是孟加拉兵团的印度雇佣兵。虽然起义士兵大部分战死于英军的炮火下,但对其重新整编是势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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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与平衡”是英印政府彻底改组军队及以后几十年建军政策的原则。第一,在印度维持一支有不可抗御优势的英籍驻军。英籍军队不仅人数大量扩充,而且装备和后勤也大大加强。同时,英军将战略要地和主要交通线牢牢控制在手。即使在以后的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也只抽调印籍部队赴其他战场作战,绝不减少英籍驻军。第二,东印度公司留下的约1.6万人的欧籍军队,或遣散,或吸收进英人军队。第三,大起义前,印籍士兵中高级种姓人数较多。改组后,高级种姓人数大大缩减。锡克人以及尼泊尔的廓尔喀人因帮助英人镇压起义士兵,因此被大量招募入伍。北方的帕坦人和拉其普特人替代了大量南印度土邦的印籍士兵。第四,孟加拉、孟买和马德拉斯三管区分置三个军团。将不同种姓、不同民族和不同宗教的印籍士兵分别单独建成班、排,再把他们混编成连、营等建制,这样使印籍士兵既能协同作战,又难以形成合力。第五,战略性的兵种,如炮兵、海军等,绝对由英人掌控。军队中校以上的军官,全部由英籍或欧籍军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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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年《印度高等法院组织法》出台,据此分别在加尔各答、孟买、马德拉斯各设立一个高等法院,替代原先混乱的双重法院机构,统一司法体系。在此期间,将1833年版《印度刑法》再次修订,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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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印度历史 “不列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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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的统治分为两大类,即英属殖民地与印度土邦。英属印度为11个省,由总督任命省督进行管辖,并设置省参事会予以辅助。省参事会是总督参事会的地方翻版,没有多大实权,只是在拉拢当地印度上层人物和知识界人士方面起了一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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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土邦在大起义中,有的成为反抗殖民政府的中坚力量,有的成为镇压起义的忠实帮手,这些教训和经验,使得英国政府深切认识到妥善处理土邦的重要性。因此,女王在诏书中宣布了对土邦王公的保护政策:“印度王公与东印度公司签署的所有条约和协议,我们均予以接受,并审慎维护”;“我们无意扩张目前已经拥有的领土和主权”;“我们尊重本地王公的权利、尊严和荣誉,亦如对我们自己的一样”。根据诏书精神,“转属说”被废除。当然,并非所有土邦的属地都被予以归还,大起义战况最激烈的奥德省,不仅未回归邦国建制,而且大部分实有土地都被新建的殖民政府下令没收。其他未恢复土邦的还有詹西、那格浦尔、比拉尔等,因为这些地区是大起义的中坚,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经济、交通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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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王诏书,土邦与英印政府应是平等的同盟国关系。因为按照土邦与东印度公司签订的条约,双方是盟国,而诏书宣告是“接受”和“审慎维护”这些条约。女王诏书中的“直接领土”和“主权”也不包括众多土邦,诏书还表示“无意扩张”。事实上,土邦在形式上也仅仅保持半独立地位,每一土邦都有副王派驻的行政专员一人,他代表副王行使职权。为破除这“名”与“实”不符的状况,1877年元旦生效的 法令宣称,维多利亚女王兼任“印度皇帝”,这就把印度土邦归列于英帝国之内,土邦的王公及民众都成了英王的臣属和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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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女王还在诏书中标榜,对待印度本土臣民,就像对待帝国其他地区的臣民一样,“我们一定忠实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并表示“所有我们的臣民,不论其种族和信仰,只要教育和能力符合规定,具有勇于负责的精神,都可自由、公正参与公职工作”。据此原则,印度的统治政策发生了变化。印度事务大臣查尔斯·伍德要求印度总督选择印度人担任立法参事。这个提议获得批准。1862年甘宁总督提名帕提亚拉土邦的王公和贝拿勒斯的王公参加总督参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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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更多的印度人参加政府公职,不断演进的文官制度多少发挥了一些作用。大起义前几乎没有印度人能够通过文官考试制度而步入仕途。1864年,萨丁德拉纳特·泰戈尔成为通过考试后担任文官的第一名印度人。以后通过这一途径任文官的印度人略有增加,但仍属凤毛麟角。1870年英国政府通过法令,准许不经过考试任用印度人担任官职。1879年《法定文官条例》出台,规定印度人无须考试出任文官者,应有省督提名,总督参事会批准,最高可占文官名额六分之一。这种官员称为“法定文官”,地方政府推荐时,考核其年龄、家庭、社会背景、能力及受教育程度等。“法定文官”制度到1886年停止实行。新的文官制度将文官分成三个等级,高级文官称为“印度文官”和“帝国文官”,次一级的称为“省文官”,省文官以下则称下级文官。一般第一级文官主要由英国人担当,印度人充任省文官者居多,下级文官几乎全由印度人担任。这个制度一直维持到英国人统治结束。尽管印度人担任国家高级官员者寥寥无几,但中下级官职向他们全面开放,这对印度人积极参政,表达民族的愿望以及在近代人力资源的培养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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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印政府“与民参政”的另一方式,是建立地方自治会,其成员由地方政府官员和当地非官方人士组成,并规定其中的三分之二必须是民选的非官方人士。自治并非政治意义的,其实质是担当市政职能,负责举办监督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这对英印政府来说,借用了印度的人 力和财力,扩大了公益事业;而对印度人则有了参与管理地方事务的机会。1882年,里彭总督颁行地方自治法,建立县自治会,县以下的乡镇,设立乡镇公所,甚至一度实行由乡镇民选的代表选出乡镇长。不久以后,印度事务大臣认为此举不妥,修改了自治法,规定各乡镇代表大会应以县长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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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威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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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殖民地的财政原先由印度总督及其参事会控制。大起义后新的财政改革开始实施。1858年法令规定,印度事务大臣及其参议会对于印度财政具有最高控制权。未经印度事务大臣参议会批准,英印政府不得动用印度国库的岁入费用。授权印度总督监督全印度的财务行政,没有总督批准,各省政府亦不得动用经费。1859年詹姆斯·威尔逊制订了印度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将必要的开支先做成不同的项目,再加以分配,地方政府必须遵行。威尔逊的后继者萨默尔·莱因实践了他制订的计划。不久,那种地方财政自我支配的旧方式,开始慢慢与世界通行的财政制度接轨。通过威尔逊和莱因的努力,1864年印度的年度赤字消失,而他两人的工作也标志着现代印度财政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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