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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年《印度高等法院组织法》出台,据此分别在加尔各答、孟买、马德拉斯各设立一个高等法院,替代原先混乱的双重法院机构,统一司法体系。在此期间,将1833年版《印度刑法》再次修订,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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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印度历史 “不列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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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的统治分为两大类,即英属殖民地与印度土邦。英属印度为11个省,由总督任命省督进行管辖,并设置省参事会予以辅助。省参事会是总督参事会的地方翻版,没有多大实权,只是在拉拢当地印度上层人物和知识界人士方面起了一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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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土邦在大起义中,有的成为反抗殖民政府的中坚力量,有的成为镇压起义的忠实帮手,这些教训和经验,使得英国政府深切认识到妥善处理土邦的重要性。因此,女王在诏书中宣布了对土邦王公的保护政策:“印度王公与东印度公司签署的所有条约和协议,我们均予以接受,并审慎维护”;“我们无意扩张目前已经拥有的领土和主权”;“我们尊重本地王公的权利、尊严和荣誉,亦如对我们自己的一样”。根据诏书精神,“转属说”被废除。当然,并非所有土邦的属地都被予以归还,大起义战况最激烈的奥德省,不仅未回归邦国建制,而且大部分实有土地都被新建的殖民政府下令没收。其他未恢复土邦的还有詹西、那格浦尔、比拉尔等,因为这些地区是大起义的中坚,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经济、交通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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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王诏书,土邦与英印政府应是平等的同盟国关系。因为按照土邦与东印度公司签订的条约,双方是盟国,而诏书宣告是“接受”和“审慎维护”这些条约。女王诏书中的“直接领土”和“主权”也不包括众多土邦,诏书还表示“无意扩张”。事实上,土邦在形式上也仅仅保持半独立地位,每一土邦都有副王派驻的行政专员一人,他代表副王行使职权。为破除这“名”与“实”不符的状况,1877年元旦生效的 法令宣称,维多利亚女王兼任“印度皇帝”,这就把印度土邦归列于英帝国之内,土邦的王公及民众都成了英王的臣属和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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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女王还在诏书中标榜,对待印度本土臣民,就像对待帝国其他地区的臣民一样,“我们一定忠实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并表示“所有我们的臣民,不论其种族和信仰,只要教育和能力符合规定,具有勇于负责的精神,都可自由、公正参与公职工作”。据此原则,印度的统治政策发生了变化。印度事务大臣查尔斯·伍德要求印度总督选择印度人担任立法参事。这个提议获得批准。1862年甘宁总督提名帕提亚拉土邦的王公和贝拿勒斯的王公参加总督参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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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更多的印度人参加政府公职,不断演进的文官制度多少发挥了一些作用。大起义前几乎没有印度人能够通过文官考试制度而步入仕途。1864年,萨丁德拉纳特·泰戈尔成为通过考试后担任文官的第一名印度人。以后通过这一途径任文官的印度人略有增加,但仍属凤毛麟角。1870年英国政府通过法令,准许不经过考试任用印度人担任官职。1879年《法定文官条例》出台,规定印度人无须考试出任文官者,应有省督提名,总督参事会批准,最高可占文官名额六分之一。这种官员称为“法定文官”,地方政府推荐时,考核其年龄、家庭、社会背景、能力及受教育程度等。“法定文官”制度到1886年停止实行。新的文官制度将文官分成三个等级,高级文官称为“印度文官”和“帝国文官”,次一级的称为“省文官”,省文官以下则称下级文官。一般第一级文官主要由英国人担当,印度人充任省文官者居多,下级文官几乎全由印度人担任。这个制度一直维持到英国人统治结束。尽管印度人担任国家高级官员者寥寥无几,但中下级官职向他们全面开放,这对印度人积极参政,表达民族的愿望以及在近代人力资源的培养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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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印政府“与民参政”的另一方式,是建立地方自治会,其成员由地方政府官员和当地非官方人士组成,并规定其中的三分之二必须是民选的非官方人士。自治并非政治意义的,其实质是担当市政职能,负责举办监督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这对英印政府来说,借用了印度的人 力和财力,扩大了公益事业;而对印度人则有了参与管理地方事务的机会。1882年,里彭总督颁行地方自治法,建立县自治会,县以下的乡镇,设立乡镇公所,甚至一度实行由乡镇民选的代表选出乡镇长。不久以后,印度事务大臣认为此举不妥,修改了自治法,规定各乡镇代表大会应以县长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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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威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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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殖民地的财政原先由印度总督及其参事会控制。大起义后新的财政改革开始实施。1858年法令规定,印度事务大臣及其参议会对于印度财政具有最高控制权。未经印度事务大臣参议会批准,英印政府不得动用印度国库的岁入费用。授权印度总督监督全印度的财务行政,没有总督批准,各省政府亦不得动用经费。1859年詹姆斯·威尔逊制订了印度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将必要的开支先做成不同的项目,再加以分配,地方政府必须遵行。威尔逊的后继者萨默尔·莱因实践了他制订的计划。不久,那种地方财政自我支配的旧方式,开始慢慢与世界通行的财政制度接轨。通过威尔逊和莱因的努力,1864年印度的年度赤字消失,而他两人的工作也标志着现代印度财政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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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印度历史 第八章 印度民族自由回归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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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国家是一个由共同的宗教文化所凝聚的,由各自独立的区域政权所构成的国家群体。印度社会是一个具有共同风俗习惯而又互相隔离的种姓所组成的社会。殖民主义征服印度是通过逐个摧毁区域政权的方式进行的。所以,印度的民族斗争基本上是区域规模的和种姓性质的斗争。历史表明:印度的民族斗争乡村早于城市;种姓反抗早于全民族反抗;武装斗争早于和平斗争;区域规模早于全国规模;自发斗争早于有政治目标的斗争。因此,全部印度民族运动史表现为民族融合的历史。那就是通过反帝民族斗争,区域力量融合成民族国家的力量,各种姓的力量融合为各阶级的力量,城乡力量融合在一起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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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印度历史 近代宗教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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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近代,印度教体系陷入一种令人困惑的境地。虽然它依然是大多数印度人重要的信念支柱,但其陈腐的种姓制度,却妨碍了民族意识的形成。不过随着英国在印度的全面统治,印度教徒感受到了西方思想和文化所带来的冲击,面对将要爆发的宗教危机,他们开始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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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发起宗教改革运动的是一批受过西方教育和受到西方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1828年拉姆·莫汉·罗易在大力开展思想启蒙的同时,在加尔各答创立了“梵天斋会”,后称为“梵社”,这是第一个宗教改革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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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社”初期改革致力于团结和思想解放,倡导不分教派,崇拜一神。罗易之后“梵社”进一步的宗教改革是在德文德拉纳特·泰戈尔的 领导下进行的。德文德拉纳特·泰戈尔是印度诗哲,国际学院创办人,是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拉宾德拉纳特·泰戈尔的父亲。老泰戈尔主持梵社工作期间,将松散型的梵社转变成紧密型的组织,并拟定信仰宣言,制订规约,出版刊物等,致使梵社影响迅速扩大,成员数目不断上升。19世纪60年代,梵社内部以凯沙布·钱德拉·森为首的青年激进派崛起,他们将宗教改革引向了社会改革,公开挑战种姓制度,提出不同阶级的男女可以通婚,寡妇可以再嫁。这种改革为老泰戈尔一派所不容,最终导致梵社分裂。1865年森一派自创“印度梵社”,原梵社改称为“真梵社”。印度梵社开办妇女教育、工人教育、慈善事业以及组织禁酒,将改变狭隘的印度教教规初为己任,并成功使印度政府颁布《婚姻法》。不过随着森的居功自大、屡破社规,对他不满的一批激进青年退出印度梵社,另建“大众梵社”。大众梵社提出了更进一步的社会改革思想,主张女子可以接受高等教育(此前印度梵社尽管提倡妇女教育,但反对她们接受高等教育)并首推立宪制度,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社会改造。这些主张受到广大民众尤其是青年们的欢迎,因此大众梵社的影响压倒了真梵社和印度梵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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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宗教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另一个团体是“祈祷社”,又名“福利社”。它是在凯沙布·钱德拉·森的指导下创立的,森的同仁拉纳德成为组织者。该社遵行一神论,废除偶像崇拜,并致力于建立社会的福利事业。他们在各地创办许多孤儿院、育婴堂、夜校、寡妇收容所、贱民福音堂等。拉纳德本人在组织工作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改革理论,强调革新运动要着眼于内心的觉悟,同时也要遵循社会成长与发展的延续性,切忌蛮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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