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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是印度民族革命成功后,实现民主革命的基础工程。就其深度、广度及革命的彻底性而言,印度土改的效果与中国比简直是判若泥云。究其原因还在于各自革命的领导权性质存在的本质差异。与中国20世纪20年代蒋介石国民党注意到但无法解决农工问题的原因相似,尼赫鲁国大党也看到了彻底的土地革命对于印度的未来具有关键的意义。[53]但是,由于国大党本身所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资本家利益,以及由大地主大资本家阶级占据的议会席位形成的对尼赫鲁政府的制约,这使国大党政府即使有再好的政治设计,也无法实现。与中国国民党蒋介石政权由于基础是建立在封建官僚买办的支持之上,即使早就认识到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也无法在中国大陆进行彻底有效的土地革命的道理一样,印度国大党推行土地改革30余年,最终不得不以“具有雷鸣般的热情”开始,而以“没精打采”的结局告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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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印度的土地改革还是在相当程度上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从1951~1952年度到1978~1979年度,印度农业生产年平均增长2.8%,是从1900~1901年度到1949~1950年度平均增长的3.5倍。[55]60年代以来,印度开展“绿色革命”运动,印度粮食播种面积从1950~1951年度的9730万公顷,到2000~2001年度的11980万公顷,增长了23.1%;到70年代粮食就基本上达到自给。[56]但是,在生产关系变革的方面,“除了废除了柴明达尔以外,就全国而论,其他各项实际上并未认真执行”。[57]而正是这方面的失败,不仅使印度的土改成果大打折扣,而且还由此铸定了印度在后来半个多世纪中落后于中国的历史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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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初期,不到农村人口15%的地主、富农却占有85%的土地,其中不到人口2%的大地主,却占全部土地的70%;而占农村人口85%以上的贫苦农民仅占15%的土地。其中占农村25%的农户却无立锥之地。土改后,这种土地集中在极少数大地主手里的情况有所缓和。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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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经营占有者数量和经营面积(1970~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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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下),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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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供的数据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同类人数比例增长远远高于相应的土地面积比例的增长。这主要表现在边际农类中。土地持有者数量从1970~1971年度的7100万增加到1985~1986年度的9800万,大约增长了38%,而经营面积仅大约从1.62亿公顷增加到1.64亿公顷,增加了1.2%。土地面积增长远远低于土地持有人的数量的增长。其间持有1公顷以下的边际占有者从51%增长到58%,增加7%。而其持有土地面积从9%增加到13%,只增加了4%。持有土地增长低于边际农的数量增长。这表明,占农业人口1/2以上的“这类耕种者土地少,继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印度农民贫困化的加重表明边际农或接近无地劳动者的数量正在扩大”。[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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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同类人数比例降低的同时,所持土地面积比例却大规模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小土地占有者类中。在土改中受惠最大的是占地1~4公顷的小土地持有人。这部分人数占土地持有人的1/3强。在1970~1985年间,小土地持有人在总土地持有人数中从34%下降到32%,而所持有土地则从30%增长到了38%。这说明土改使地权大规模地向小地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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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人数与所持土地面积比例同时减少。这主要表现在占地4~10公顷之间的中等占有者与占地10公顷以上的大土地占有者类别中。中等占有者人数在这15年间,从11.2%下降到8%,占有土地面积则从31%下降到29%。大占有者人数则从4%下降到2%,而所占土地面积也从31%下降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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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的上述结果基本也就确立了独立后印度的农业生产关系金字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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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986年度,占土地持有人数2%的大地主占据着印度的20%的土地。占土地持有人数8%的中等地主则占着29%的土地。二者之和则是占10%的土地持有人却拥有49%的土地。另一方面,占持有地人数58%的人,却只有13%的土地。如果算上持有地条件大大改善的小占有者,占持有地人数90%的人,只拥有51%的耕地。即使如此,印度的土改方案在许多方面只是法律上的原则规定,在各地执行方面不仅差异很大,而且还受到不同程度的抵制。“对于诸如极高的地租额、农业雇工(主要为受歧视迫害的贱民)、极端落后的契约工和高利贷剥削等方面的问题,却在土地改革中没有触及”。[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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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反映的是1961年到1971年间印度农村地区财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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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1971年印度农村地区财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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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第六个五年计划》第8页。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上),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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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截至1971年,81.9%的财产掌握在30%的上层大地主手中,而占70%的中下层只掌握着18.1%以下的财产。也就是说,印度农业创造的国民财富的主要部分为上层少数人所截流,而真正生产者同时也是生产产品的最大需求者即中下层农业劳动者,则得不到合适的利润反哺。这说明,印度土地改革仍是一场排除殖民经济代理人后,印度富人之间的财富再分配,而印度人民并未成为这场革命受益的主体。除了柴明达尔中间人被废除外,其余则与英国殖民地时期的社会结构没有本质差别。卡尔•马克思一语中的,他说:“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60]印度国大党领导并取得胜利的民族革命的结果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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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主体不能成为消费的主体,而消费的主体却不是生产的主体,这两个主体严重错位,是整个第三世界,也是印度国家经济因发展而不能发展的根本原因。印度民族革命后所实行的民主革命并未解决因社会生产成果不能反哺生产者及由此造成的生产力萎缩的问题。土改后,广大农民的贫困化程度不仅没有减轻,反而长期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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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农民阶层在世界历史上永是一个最不稳定,因而是必然要发生两极分化的阶层。印度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力在缓慢上升的同时,农村家庭债务总额也在逐年上升。印度储备银行在1951年和1971年进行了3次农村债务调查,全国抽样调查组织1981年进行的全国第37次抽样调查表明,在1961年到1981年的20年间,估计农村债务已从195.4亿卢比上升到619.3亿卢比。农村债务1961~1971年10年间增长97%,1971~1981年也增长60%。耕种者的债务增长比率比非耕种者的债务增长更快。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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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主要家庭未偿还农村债务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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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下),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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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说明的是,1961~1981年的20年中,“非耕种者的债务是负增长率,似乎与现实不符。根据这个事实就只能解释:抽样调查没有考虑高利贷者和地主提供的大量现金和实物贷款,这些是作为债务劳役被迫劳动”。[61]但耕种者债务比例20年中从85%上升到93%,而同期非耕种者的债务比例从15%下降到7%的数据,至少反映了印度农业劳动的主体部分长期得不到其劳动成果反哺,以至使劳动难以为继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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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可怕的是,在印度耕种者的借贷结构中,高利贷是农民借款的主要来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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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种者从不同机构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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