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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下),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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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供的数据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同类人数比例增长远远高于相应的土地面积比例的增长。这主要表现在边际农类中。土地持有者数量从1970~1971年度的7100万增加到1985~1986年度的9800万,大约增长了38%,而经营面积仅大约从1.62亿公顷增加到1.64亿公顷,增加了1.2%。土地面积增长远远低于土地持有人的数量的增长。其间持有1公顷以下的边际占有者从51%增长到58%,增加7%。而其持有土地面积从9%增加到13%,只增加了4%。持有土地增长低于边际农的数量增长。这表明,占农业人口1/2以上的“这类耕种者土地少,继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印度农民贫困化的加重表明边际农或接近无地劳动者的数量正在扩大”。[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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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同类人数比例降低的同时,所持土地面积比例却大规模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小土地占有者类中。在土改中受惠最大的是占地1~4公顷的小土地持有人。这部分人数占土地持有人的1/3强。在1970~1985年间,小土地持有人在总土地持有人数中从34%下降到32%,而所持有土地则从30%增长到了38%。这说明土改使地权大规模地向小地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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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人数与所持土地面积比例同时减少。这主要表现在占地4~10公顷之间的中等占有者与占地10公顷以上的大土地占有者类别中。中等占有者人数在这15年间,从11.2%下降到8%,占有土地面积则从31%下降到29%。大占有者人数则从4%下降到2%,而所占土地面积也从31%下降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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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的上述结果基本也就确立了独立后印度的农业生产关系金字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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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986年度,占土地持有人数2%的大地主占据着印度的20%的土地。占土地持有人数8%的中等地主则占着29%的土地。二者之和则是占10%的土地持有人却拥有49%的土地。另一方面,占持有地人数58%的人,却只有13%的土地。如果算上持有地条件大大改善的小占有者,占持有地人数90%的人,只拥有51%的耕地。即使如此,印度的土改方案在许多方面只是法律上的原则规定,在各地执行方面不仅差异很大,而且还受到不同程度的抵制。“对于诸如极高的地租额、农业雇工(主要为受歧视迫害的贱民)、极端落后的契约工和高利贷剥削等方面的问题,却在土地改革中没有触及”。[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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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反映的是1961年到1971年间印度农村地区财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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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1971年印度农村地区财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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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第六个五年计划》第8页。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上),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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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截至1971年,81.9%的财产掌握在30%的上层大地主手中,而占70%的中下层只掌握着18.1%以下的财产。也就是说,印度农业创造的国民财富的主要部分为上层少数人所截流,而真正生产者同时也是生产产品的最大需求者即中下层农业劳动者,则得不到合适的利润反哺。这说明,印度土地改革仍是一场排除殖民经济代理人后,印度富人之间的财富再分配,而印度人民并未成为这场革命受益的主体。除了柴明达尔中间人被废除外,其余则与英国殖民地时期的社会结构没有本质差别。卡尔•马克思一语中的,他说:“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60]印度国大党领导并取得胜利的民族革命的结果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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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主体不能成为消费的主体,而消费的主体却不是生产的主体,这两个主体严重错位,是整个第三世界,也是印度国家经济因发展而不能发展的根本原因。印度民族革命后所实行的民主革命并未解决因社会生产成果不能反哺生产者及由此造成的生产力萎缩的问题。土改后,广大农民的贫困化程度不仅没有减轻,反而长期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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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农民阶层在世界历史上永是一个最不稳定,因而是必然要发生两极分化的阶层。印度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力在缓慢上升的同时,农村家庭债务总额也在逐年上升。印度储备银行在1951年和1971年进行了3次农村债务调查,全国抽样调查组织1981年进行的全国第37次抽样调查表明,在1961年到1981年的20年间,估计农村债务已从195.4亿卢比上升到619.3亿卢比。农村债务1961~1971年10年间增长97%,1971~1981年也增长60%。耕种者的债务增长比率比非耕种者的债务增长更快。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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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主要家庭未偿还农村债务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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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下),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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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说明的是,1961~1981年的20年中,“非耕种者的债务是负增长率,似乎与现实不符。根据这个事实就只能解释:抽样调查没有考虑高利贷者和地主提供的大量现金和实物贷款,这些是作为债务劳役被迫劳动”。[61]但耕种者债务比例20年中从85%上升到93%,而同期非耕种者的债务比例从15%下降到7%的数据,至少反映了印度农业劳动的主体部分长期得不到其劳动成果反哺,以至使劳动难以为继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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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可怕的是,在印度耕种者的借贷结构中,高利贷是农民借款的主要来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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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种者从不同机构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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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下),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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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1到1971年的20年中,高利贷在耕种者借贷总额中的比例在各种借贷来源中一直居于绝对主体地位。从1971~1981年的10年中,由于国家合作社和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幅提高,造成高利贷借款比例迅速下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乡村高利贷者至今还占优势。”[62]小农由于缺乏偿还能力,缺乏贷款信誉,不能大规模应用新技术,当然也就不能从自己的生产中获得较大的收益。信贷组织特别是合作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过期未还贷款。过期未还贷款率,合作社大约是40%~42%,地区农行是47%。而借款未还的多是无助小农,这迫使一些金融机构贷款倾向大农。由于大农具有良好的偿还能力,合作社和商业银行事实上更愿意向大农提供比如6%~10%的低息贷款,这迫使小农必须从高利贷或其他非组织的资金市场按12%~75%的利息借钱。[63]其结果导致日益严重的小农破产和两极分化现象的产生。这也是印度一些地区比如比哈尔、西孟加拉、奥里萨和安得拉邦等农民暴动延绵不绝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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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土地改革失败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国大党所依赖的阶级基础本身就是土地改革的对象。因此在改革中他们为自己留下了许多变相保存,甚至增值其财产的余地。例如各邦法律规定柴明达尔可保留“自营地”,而对“自营”的概念的解释又极为宽泛。北方邦1950年制定的废除柴明达尔法4年后才生效,给了柴明达尔足够的时间通过驱逐佃农扩大允许保留的“自营地”。这导致一度出现柴明达尔夺佃高潮。北方邦柴明达尔拥有土地3300万英亩,以“自营地”名义保留了约700万英亩。结果改革后这些柴明达尔摇身一变又成了大地主。这些拥有500英亩、700英亩乃至1000英亩的大地主并不少见,原柴明达尔制下的次佃农、分成农和农业雇工依然受剥削。在租佃改革方面,国大党遇到的阻力比废除柴明达尔制还要强劲。因为这不仅损害了大地主的利益,而且还损害了中小地主甚至富农的利益。他们在国大党中、各邦立法院和政府中把持着各种权力。他们利用法律的不同解释拖延改革进程。有些邦给土地出租者留下充足的逃避法律规定的时间。有的地主对佃农的佃田频繁调换。更普遍的情况是地主纷纷以自耕名义夺佃,或逼使佃户“自愿”退佃,使要求地主收回出租土地要有限制的规定形同虚设。比如海德拉巴实行土改后,原来的佃农中有2.6%农户被合法夺佃,22.1%被非法夺佃,17.5%“自愿”退还佃耕地,三者共达42.2%,只有12%农户购买了佃耕地,剩下的农户保留了原来的佃耕地,得到了多少不同的佃权。在孟买,1947~1953年,佃农中有近20%的农户失去佃耕地。大量佃农在地主夺佃的威胁下,为保住佃耕地,不得不接受更恶劣的佃耕条件。[64]土地最高限额的改革除了遭到大地主的反对外,在法律规定的条款中也留有他们可钻的漏洞。比如法令对甘蔗农场、果园、牧地等实行豁免,有的邦将最高限额设的范围过大,结果使最高限额法令颁布后国家很少获得用于分给无地农的土地。[65]M.L.丹特瓦拉教授对土地改革的总体评价是:“印度大体上已经颁布了土地改革,在不久的将来这些考虑是正确的方向,然而由于执行不力,实际结果一点也不满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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