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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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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氏族、种姓和地区皆有古老的习俗,它们拥有法律效力,当争议被提交王庭仲裁时,它们同样受到支持。国王不得为了改造社会以使其符合正法而干涉习俗。习俗并未被记录成书:由于习俗是根据当下情况而定,且具有地区性,法论虽然注意到了习俗的存在,也尊重其权威,但没有记录其内容。习俗主要存在于所属群体的共识与记忆中,通过管理群体行为的各种地区性议会获得约束力。典型范例有喀拉拉邦纳亚尔人的母系传承,以及南印度所有种姓实行的交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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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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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第五、六章所述,国王凭自己的意志进行立法的能力不受任何宪法约束,尽管他在立法与判决时会受因果业报法则的约束,并可能在来世受到惩罚。王室谕令的典型范例是刻在岩石和石柱上被保存至今的阿育王谕令,然而整体而言,我们仍缺乏大量古代王室谕令纪录,而多数刻在不易毁坏的石材或铜材上的铭文,是关于向宗教机构赠送土地的,而非谕令。同样,因为谕令的非永久性,法论并未记录这类法律,因此我们对它的实际状况仅有粗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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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与法律的关系是矛盾的。在制定法律上,国王拥有全然的自由,而子民必须完全遵守王定律法。此外,由于国家的生存依赖王室谕令,因此跟习俗和达摩相比,王室谕令拥有优先权,毕竟国家如果灭亡了,习俗和达摩也就失去了意义,无政府状态将会横行。无政府、无君主的国家遵守“鱼类法则”(matsyanyaya),也就是大鱼吃小鱼,国家将由权力控制,而非达摩。最后,国王同时拥有行政权与司法权,因为国王是正义的源泉,无法直接解决的争议会被提交至他或他所聘任的法官面前,以得到解决或仲裁。因此,作为确保王国延续的权宜之计,国王拥有无限的权力。然而,国王的权力会随其消失,对后代影响甚微。此外,国王看似无限的权威,实际上受到习惯法与更高权威的达摩的高度限制;两者都是国王必须支持却又非其所定的法律。目前为止,现代国家的权力和社会改革方案都比王室谕令更为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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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印度文明的法律是多元的,它允许很大程度的地方自治,并由国王法庭的仲裁和司法权力松散地统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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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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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吠陀时代末期,典籍都是以适合背诵的简短散文形式写成的,被称为“经”。这种对吠陀仪式中重要问题的高度精简的正式论述,就是印度最早的“科学”。这里的“科学”一词泛指系统化的知识。吠陀科学[名为“吠陀支”,意即吠陀的“肢体”]分为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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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仪轨(劫波kal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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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学(式叉shik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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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律学(阐陀chan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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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源学(尼禄多niruk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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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学(毗迦罗那vyakar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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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学(树提jyoti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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吠陀祭祀的特色之一,在于掌握吠陀咒语所用语言的重要性,因为仪式的成效取决于咒语诵念的准确性。因此,至少四项以上的吠陀科学都与语言相关(语音学、韵律学、词源学及语法学),此外语言分析也成了古印度文明比其他文明更先进的学科。其他特别突出的科学领域有天文学、占星术和数学,在吠陀科学中,三者被统称为天文学,其仪式功能在于确认祭祀的适当时刻。古典印度时期第三类高度发展的“科学”是法律,我们已经讨论过了法论,而在吠陀支中,其代表则是《劫波经》(Kalpasutra,宗教仪轨知识)。劫波知识可分为四支:家祭(grihya)宗教仪轨、公祭(shrauta)宗教仪轨、几何学(shulva,关于火坛的布局)以及法(dharma),四者各自有其经书。法经是法论文献的最初部分。第四类重要科学,也就是医学,并未出现在吠陀支中,它被称为阿育吠陀(Ayurveda)或生命吠陀,源自第四部吠陀《阿闼婆吠陀》中的医疗咒语并形成了自己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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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有古印度科学都发展自吠陀祭仪的重要内容。当吠陀祭仪实践的重要性逐渐消逝,这些科学便脱离吠陀的古老支派而自行发展,但婆罗门与僧侣等有读写能力的阶级控制着正式宗教知识及其规范,所以这些科学难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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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典时期,印度教徒将六种世界理论或者说哲学体系(darshana)视为正统派,相对地,佛教徒与耆那教徒则各有自己的理论。这六个哲学体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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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Nyaya),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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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论(Vaisheshika),原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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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论(Sankhya),演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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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Yoga),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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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曼差(Mimamsa),祭仪与达摩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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吠檀多(Vedanta),不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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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的目标都是灵魂解脱,可以说,古典时期所有正统哲学都带有强烈的实用目的,当时的信徒都专注于此。换句话说,六派哲学既不是拥有自身目标的知识体系,本质上也不是以科技或人为干预为导向的。然而,部分体系的内容对于现代科学知识的形成,似乎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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