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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旱,灾情之重,识者谓为印度极大之灾。灾民之待急赈者,凡七千万人。而政府之救济灾民,亦颇努力。同年,疾疫大作,而渐传染于各地,死者因之大增。一九〇〇年,西部歌甲来得大荒,歌伦进行其救荒政策,又得富于服务性之青年助之,颇著功效。近者政府从事于预防旱灾,而交通日渐便易,旱灾之为虐,减少于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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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八五九年而后,印度之境内安宁,而政府颇有建设,除上述而外,再略举其荦荦大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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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印度之法典繁杂,或不宜于近代思想,政府乃聘法律专家编纂法典。一八六〇年,政府公布刑法;斯法也,竭专家之心力而成。自其公布之后,迄今尚未大改,斯见其价值矣!明年,刑事法始成,法庭之组织,亦稍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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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政府建筑铁路,而与英商投资之机,进行颇速,一八五七年,全印铁路,不足二百英里,电报四千五百英里。一九一六至一九一七年,铁路则三万六千英里,电报则八万英里。河流之开浚者亦多,政府又修道路,改建桥梁。于是交通称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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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之待遇。孟加拉田税自考瓦立斯改革以来,未尝稍变。一八八五年,大总督德佛林Dufferin改订租地之年限与租率;澳得、旁加普之状况,则异于孟加拉。政府许澳得之佃户耕种田地七年,并得要求改良田地之费,旁加普则亦改良佃户之待遇。至于田税之税额,视前亦减轻矣。政府又以旁加普之农夫负债,出售田产,一九〇〇年,公布法令,严禁债户、商人及有职业者,购买田地等;又仿德国制度,设立乡村合作银行,借款农民,轻其利率,借以减其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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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口。自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以来,人口颇有增加,但未调查而无确数耳。一八八一年,印度政府调查人口,于是始有统计;其增加之数甚速,试以事实证之。一九〇一年,凡二万九千四百万;一九一一年,则增至三万一千五百万。其所以然者,则境内安宁,工商渐盛,而食料较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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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古物之保存。英人之为长官于印度者,虽尝保护古物,然多偶尔及之,而非大规模之建设也。及大总督歌伦在职(一八九九至一九〇四年),始认保存古物以及掘发废址,为文明国家职务之一,乃努力于此,而使其为有统系之工作。凡国中所有之建筑、碑碣、雕刻、图画,皆遣专家一一调查,论其价值,而妥为保存;其腐坏者,则亦设法保全;其尚埋于地中者,则掘其废址。土邦受其影响,亦认古物为印度古代文化史之重要材料,米索尔、害得办德等之政府,设有古物部焉。其工作皆由学者指导,或专家主持,故其成效昭著;所可惜者,印度政府主张节省。而谓搜查古物之经费,不切于实用也。一九一一年,政府且谓古物部之工作已完;斯说也,学者认其自欺,而为不足辨论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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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鸦片。鸦片之产于印度者,额数颇巨,迨东印度公司得势于印度,而大输入于中国,且为鸦片战争原因之一。英属印度政府,视其利益为大宗之收入,而为害于我国,固不计也。其稍顾荣誉道德者,莫不非之。一九〇七年,中英二国政府议订条约,而禁其输入我国。由是产额减少,而印度政府经济之损失颇巨,然固道德之胜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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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就印度状况而言,其建设,改革者颇多,但为印人所不满者,而亦不少。先是,英人经营蓝靛之树艺于孟加拉,而强迫农民舍其五谷,改植蓝靛。一八五九至一八六〇年,其威迫之甚,酿成暴动。孟加拉之戏剧名家,著成《蓝靛树艺之镜》,叙写农民之惨状,实业家之罪恶;英人恶之,其译为英文者,则重惩之。政府遣人调查其事,印度事务大臣,不肯强压农民,其事始已。其后孟加拉之教育发达,而知识界人日多;其人深受十九世纪国家主义之影响,而不愿其统治于英也,会因益娄泊法令之争辨,而种族优劣之偏见复起。一九〇四年,政府公布大学法令,印人认其摧残教育,而反对颇力。明年,政府改分盂加拉之省界,初,政府以其土地广阔,事务繁杂,不易统治;至是,另立新省,曰东孟加拉与阿萨密。孟加拉人谓政府分其省界,而散离孟加拉民族,莫不大怒;于是群众反对,慷慨激昂。同年,日俄战争告终,而欧洲领土广大之强国,竟败于向受白人威胁之日本;印度民族为之气壮,青年之不满于英人而无所泄其愤者,乃益趋于极端,而以威吓暗杀为手段,并得欧美之社会党,虚无党助之;其于印度,则设机关于孟加拉,补来,印语报纸,时或为之鼓吹。暗杀党人之数大增,长官为其所杀者甚多;一九〇九年,为其势力极盛之时。政府因而大惧,乃严戒备,大捕党人,其势稍衰。一九一一年,英王至印,宣布改分孟加拉之省界与夫迁都特里。前者所以安慰孟加拉之人心,而后者则为其所反对矣;其迁都之原因,殊不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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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和平期内,对外则加尔各答政府,终未改其侵略政策也。印度北部之邻国,为缅甸、不丹、尼泊尔、中国、阿富汗、俾路支,兹分述其交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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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北。尼泊尔自其属英以来,境内安宁。其邻近之小国曰不丹,在孟加拉之北,而向臣属于中国者也。孟加拉政府,遣使入其国中,而使者受辱;政府得报,一八六五年,遣军迫其割让土地,缔订条约;由是不丹遂属于英。东部缅甸亦于一八八六年见并于英。初,一八八五年,缅王与法国缔结条约,而予以特殊权利,印度政府闻之,即欲问罪,会缅王重税英商,乃致哀的美敦书于缅甸。其年十一月十四日,印军往攻,大败缅军。二十七日,其王请降;明日,首都即陷。斯役也,共历十四日耳!政府借口法人经营东方,而欲并之。明年,宣布兼并缅甸,令下,缅人不服。散兵与盗相结,而奉其首领为王,以抗英军。印度尝出大军三万人以防御之,共历五年始平。其浩然不屈之生气,有足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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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印度北部邻近我国西藏,瓦仁·哈士丁斯尝与西藏发生交涉,其后遂无往来,而西藏喇嘛严守闭关政策,以拒英人。印度政府,数欲与之缔结条约,而皆不得。一九〇三年,大总督歌伦劝说英国政府用兵于西藏;内阁许之,遂遣军往,明年,进据省会拉萨。西藏原属我国,歌伦无故出兵,我国乃提严重抗议于英。英国知其理屈,而与印度政府之意见相左,印军稍得西藏之赔款,而退归于边境。于是英国正式承认中国对于西藏之宗权,其事始已。及民国初年,西藏忽叛,而印度政府,又助叛党。一九一三年,中英藏各遣代表会议,商订条约,而我国政府,认其丧失权利,不肯批准,乃为悬案;西藏之问题,迄今犹未解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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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北。阿富汗王铎斯德死于一八六三年,其子及族人起兵争位,而印度政府任其自然,并不援其王子。一八六八年,王之幼子得立,印度认其为王,而王心中固不慊于英也,其后转而仇英亲俄矣。一八七六年,英国政府采取侵略之政策,而欲知其亲英或亲俄之态度,乃遣印军,进据基达Quetta。基达在堪得哈之东南,军事之重镇也。又二年,阿富汗王礼遇俄使,拒见大总督之代表,于是战争遂起。印军分道前进,皆大胜利,其王出奔俄境,大总督拟分其国为二,而管理其外交,并遣监督住于介不娄。时值英国内阁改易,而对于阿富汗亦变其政策矣,第二阿富汗战争始已。一八八五年,英俄以阿富汗边界问题,势将宣战。初,俄国经营中亚细亚,不遗余力,至是,侵入阿富汗边境。英人闻之,大怒;二国大修战备。会俄让步,而阿富汗王主张和平解决,请英助其军械金钱,而不许其遣军助战。英国许之,于是阿富汗,俄罗斯乃遣代表议订边界,始免于战。其后印度政府又得权利于阿富汗、俾路支,乃谓其西北边防巩固;而印人则谓其野心侵略,徒耗金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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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看的印度通史 第二十七篇 欧战期内印度之概状|一九一九年之法令|自治运动之背景|甘地之不合作运动|印度问题为世界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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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印度内部不安,对外侵略之际,而一九一四年之大战开始于欧洲;英国援助俄法,攻击德奥。初英人惊于德国工商业之发达,而将驾凌其上,内阁监于德皇海军之政策,而欲破坏其海上之霸权,又以德国经营直达小亚细亚之伯达铁路,而将扰及东方,患之,数遣使者商于德皇,解决二国之问题,缔订同盟条约。德皇谓其妨碍海军之发展,弗许;英国政府,无奈,转而亲法。时法久欲报复德国,而患其孤立无援,亲近俄国;凡俄之所要求者,无不许之,然犹患其兵力,不足以拒德也;英法遂日亲近。英更进而联俄,聚其海军于北海之上,以备万一。至是,塞人枪杀奥皇太子,俄而奥塞宣战;奥为德国同盟,而塞人则属于斯拉夫族,俄国助之,且愿引起大战,而攻取君士但丁堡也。其陆军大臣不待俄皇之命,擅发全国动员之令。及其报于柏林,德皇以为对德宣战也,大惊,致哀的美敦书于俄,要求其停止动员,俄国不答,二国宣战,法国继之。时英尚未加入战争,但其海军大臣与法缔定密约,许其防御德舰攻击海岸;会闻德军侵入比境,乃因时机,对德宣战。英既出兵攻德,印度政府受命于英,而亦遣兵助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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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之对德作战也,世人不知其久有宣战之决心,而认其保障比利时之中立也;既出兵后,报纸受政府之指导,则皆指摘德国之罪恶,鼓舞人民之勇气,其于印度亦然。印人甘地Gandhi尝谓英国之宣战,乃拯救西方之物质文明,而欧洲武力之解放也。其受教育之青年,以及地主、农、商,莫不助英反德,土邦之王,表其忠心于英,或出兵队,或输卢比。印人之从军者,凡一百四十余万人,或作战于法国,或远征小亚细亚;其在战场者,则同英人立于战壕之中,而勇敢之气,固不下于英军也。当战事正酣之际,欧洲诸国,皆努力于战争,而无余暇顾及工艺,乃吸受货物于外国;印度之输出,遂远超过于输入,而工商各业,受其刺激,人民之生活,因之反易,印度政府出款一万万磅,援助英国,而立法会之议员,并无异论;英国首相爱斯葵Asquith曰:“吾人之于印度,当另眼待之。”印人信其忠勇于英,当得其同情,而许印度自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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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之青年,深受十九世纪国家主义之影响,而谋印度之独立;迨及二十世纪之初年,日本战败强俄,而亚洲之民族,为之伸气。其少数激烈分子,乃以恫吓、暗杀为手段,然徒扰乱治安,而无所成也;其稳健分子,则忠于英皇,而认合作为其自治之途径;且念其努力战争于大不列颠危急之际,而英人自当许其自治也。会英国否决联省之行政会议,稽延政府之改革;于是印人大失所望,稳健分子渐为人民所指摘;其觉悟者,则认英人毫无诚意,而渐趋于激烈;自治运动,因之势盛,而主其事者,则印民大会也。兹略述其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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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英人统治印度,实一专制政府也。迨后印人之受教育者渐多,谓其当有参政之权,一八八五年,组织印民大会National Congress。第一届之大会代表,来自孟加拉、孟买、麻打拉萨三大行政区域及联省等地;其人或为律师、教育家,或为商人、田主,所谓代表中等阶级;其中且有少数欧人,表同情于印度利益者也。其议决要案,则要求印度立法会之成立及减少军费等。斯会也,印度政府,虽未公然反对,然亦未尝助之,其政策实立于反对之地位。大会尝请总督为主席,而加尔各答政府,训令总督不得前往。大会成立之初,宣誓忠于英王;其职务则连合印民而为有组织之政治运动,借以表示其意见,而要求改革也。一八八六年,大会开于首都加尔各答,回人谓印人将欲垄断政治,拒绝合作。其所幸者,重要之领袖阿谟得汗Syed Ahmed Khan坚持不可,且曰:“印人回人,自当同一心志,灵魂,苟其合作,则一国之幸福,必大进步。”其受教育,或主张激进之回人,受其影响,加入大会;及第三次开会,回人被举为大会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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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回人印人合作以来,印民大会之势颇振,然其通过之议案,而政府皆置之不问也;代表乃渐改其方针。一九〇六年,大会通过印度自治,抵制外货,改良教育及振兴实业之议案,借以唤起民众,而与政府奋斗。明年,和平分子攻击激烈代表;二派相抗不下,引起暴动,而激烈分子失其势力于印民大会,爱国运动,颇受打击。激烈分子,乃从事于民间宣传,其影响之所及,则反英之思想,深伏于人民脑海之中。一九一五年,印民大会中之和平派之重要领袖,相继病死;其反对派之势复盛,领袖则贝散德夫人Mrs.Beasant也。夫人办理新印度报馆,鼓吹自治,风行一时;明年,被推为大会之主席。当斯时也,印人监于英国无许其自治之诚意,而生怨望,趋于极端;大会之声望大振。一九一七年,印度事务大臣蒙太格Montagu宣布印度政府,多雇印人,及逐渐自治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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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既宣布政策而后,蒙太格乘轮抵印,会同大总督涧明斯福Chelmsford调查印度之政治情形,采访人民之意见,共历年余,草成精详之报告,交与国会。国会作为讨论之根据,一九一九年通过,是为蒙太格、涧明斯福之法令。斯法也,规定今日印度政府之组织,而为印度宪法史上之新纪元。法令分明中央政府省政府之职权。省政府统治之范围,共分为二:一曰保留事务,二曰移交事务。前者专指总督及其行政会直接处置之事务,而后者则归于阁员负责办理也。法令载明盂加拉、麻打拉萨、孟买,联省旁加普、巴哈、澳立赛、中央省、阿萨密八省,采行此制。兹分言印度政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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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王名虽统治印度,而握大权者,则印度事务大臣也。大臣为阁员之一,出席国会,而并对其负责;负责云者,大臣之政策,须得多数议员之赞同,苟或认为不满其意,通过不信任案后,而即辞职之谓也。大臣之职权,推举印度之长官,监督行政官吏,执行最高统治之权,增减府库之收入,及额定官宦之薪金等。其下有会议助之;其法定人数,自八至十二之间,而半数必须服务或住于印度十年。其人皆因英王委任,期共五年;每一星期,则有常会一次;凡关于战争,和平或土邦之重要问题者,事务大臣当得多数会员之同意。大臣及其会议之议员,远住伦敦,而在印度之行政长官,则大总督也。大总督由大臣推荐之后,而经国王委任者也;就其地位而言,则代表英王;就其职权而言,则依据大臣之政策,而治印度。一九一九年之法令,予以否决印度国会通过之议案,或退回原案,而促其审思之权;又得将其解散,及延长其会期;关于执行重要之职权,则有行政会佐之。其会员凡二:一、普通会员,其数凡八,中央政府之各部长也。二、非常会员,陆军司令与秘书也。会议则由大总督主席,议案经其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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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之组织,其迥异于前者,则国会之成立也。国会分上下二院,上院之议员任期五年,其数不及六十。其中由官吏委任者,不足二十,而三十三人,则规定由民选举。其选民之重要资格,则为财产;其额数颇巨,而有选举权者,于全印人民之中,数实无几。下院之议员,凡一百四十四人;其中一百三人为民选,而四十一人,则由长官遴选;且于四十一人之中,法令载明二十六人,必为官吏,其任期皆为三年,每值国会召集之时,大总督可得自由出席于上下二院,演说一切,并得解散二院,或延长其会期;又得否决其议案。由此言之,国会殊无实权也;其讨论之范围虽广,然大总督认为妨碍印度治安者,则可令其停止。尤有进者,国会既无不信任内阁之权,又无决定预算之权,自难指导政府,而决定政策也。盖政府之计划,非款不行,而各部预算之多寡,常能定其功效焉!一九一九年之法令,固未许印人享受此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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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之长官,则为总督;总督由事务大臣推荐,而经英王委任,其行政会员,亦由英王委任;但数不得超过四人,此重要之行政长官也。其省议会之组织,议员可分为二:一由长官推举,一由人民公选。一九一九年之法令,规定前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而后者必须占居百分之七十。其选举之资格,亦以财产为根据;其额数虽少,而大多数印民,已无选举权矣!近者女子亦有投票之权。省议会之召集也,会址、时间,皆由总督决定。其第一届之议长,亦由其委任,议长之任期四年,迨其及期,则议会始得选举,其人并须总督承认。当议会开会之时,总督可得出席演说政策,且于必要之时,并得停止其讨论之议案;且议决预算,其权亦不操诸议会也。然苟比较国会,则省议会之权较重,盖省政府之阁员,就广义言之,当对议会负责也。省政府之下,市乡政府,则仍本于前制,而为自治之区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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