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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翻苏我氏的简述浓缩了那个时期日本的几个典型特征,而这也预示了日本随后政治发展的独有特征。中臣镰足研习儒家文化并以周公为典范表明了中国君主政治理念对日本思想的影响。而中臣镰足和苏我氏之间的血腥争斗也表明当时日本的实际情况与中国君主施行德治、官僚阶层忠心扶持的理想状态相去甚远。新任天皇对本土宗教的轻视表明了佛教在统治阶层的脑海中是怎样的根深蒂固,因为轻视日本的众神祇就是否认他们的特权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女皇是第一个多少有些自愿让位的天皇中的第一位。她的继任者是一位随和的佛教徒,表面上看似有权力,实则须听从诸高位臣子的谏言,这是一个典型的实例。在接下来的1000年里日本都是这样,天皇身后有一个握有实权的政府。所有的荣耀和尊崇都归于天皇,而所有的主动权和实权都归中臣镰足。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868年“王政复古”。名义上的统治者身后总是有一个摄政者、一位顾问或一位督导者,这个人是事实上的统治者,但他从来不要最高统治者的头衔。的确,所有的国家、所有的职业都会有那么一个人接受所有的荣誉而另一个人承担所有的重担,但是日本体制—不单单是君主制—的历史极为典型地体现了这种特点。中臣镰足夺取苏我氏的权势显然不足以说明这一点,因为政体没有发生彻底的改变,结果只会是各豪族之间继续争夺最高统治权,昨天拥有这一权力的是苏我氏,今天变成了中臣氏,明天可能会变成其他豪族。很明显,这时候唯一保险的策略是收回各氏族的权力,最好的方法是将权力集中于天皇一人,仿照中国的样式,将日本由一个松散的部落联盟变成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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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年,留学生高向玄理和学问僧旻回国,被委任为“国博士”(Kunihakase),无疑正是二人向中臣镰足推荐传授中国的方法。除了一些小的创新之外,第一个积极的、重要的举措是在地方行政机构设置职官。被任命的职官代表天皇管理地方;检查地方权贵拥有的土地和权力与其头衔是否相称;他们还要解除个人的武装并将他们的武器存放在政府的军械库。整体上,一些偏远的地方适合进行这种试验,因为这种举措不会引起近京的豪族的反对。在进一步采取了一些类似的预备举措之后,647年1月天皇在人们还沉浸在庆祝新年的欢乐气氛中的时候颁布了一项包含四个简短条文的法令,这项法令(645~650年年号为大化,该法令因此得名)一旦执行就会完全改变日本的政治和经济图景。我们应当注意到,最后改革并没有像法令规定的那样激进,也没有像该法令赖以确立的理论基础所假定的那样有益。不过它确实产生了一些新的、重要的结果。这项法令的条文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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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黜“御名代”和“御子代”,将地方权贵所有的私有土地和奴隶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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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任职官掌管畿内和畿外;设置固定的官路、官船、关塞和驿马;派护卫和看守人确保旅途的安全;在都城建立完善的行政机构体系。畿内细分为里,里之上又有很多郡,每个里都由一位里司掌管,里司是从乡绅(地方领导者)中挑选出来的,由熟知文字和算数的文员辅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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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户籍,保存账簿,规范土地的分配。每个里有50户人家,由里司主管,里司负责主管农作物的种植、秩序的维持、实物税和劳役税的征收。此外,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分配单位和土地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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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除旧的赋税和赋役制度,引入一个新的代偿的赋税制度,纳税者可以用固定数量的丝绸、其他纺织品或本地所产的其他物品代替劳役。纳税者要依据房屋、马匹、武器的数量以及应为官府付出的劳役按照固定的比例纳税,某些情况下可以用大米替代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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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这一法令的实施意味着日本引入了一个新的土地所有制度、一个新的地方行政体系以及一个新的赋税制度。理论上,每个条款都涉及所有权和管辖权的转移,由地方权贵转移到中央。这是把唐朝当时运行的制度应用到日本。显然要将这样一纸计划应用到社会状况甚至地势条件都和中国极不相同的日本,需要对这个计划进行大的调整,否则就会满盘皆输。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尽管经过不断调整,但这个计划仍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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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描述大化改新的法令带来的成效之前,我们还是先对它进行简短的评价,这样能看清它的重要性。就土地所有而言,改革者在没有提供替代品的同时剥夺有影响力之人的土地和权力自然是非常危险的。因此,比较有影响力的氏族和集团的首领都会获赐正式的官职或官位,还有与其地位相称的俸禄。尽管历史文献并不会明确记载,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重要的首领和土地所有者对自己的所有物拥有实际的所有权,但是现在这些所有物变成了天皇的赏赐,他们只拥有理论上的所有权。这些赏赐又被认为是“采邑分封”(sustenance fiefs),我们稍后会解释这个术语。授予官位是另一个对那些会感到自己因新制度而遭受损失的人的小恩惠,如果我们从日本随后的历史来判断的话,这个小恩惠是极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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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第二条通过在各郡县设置职官剥夺了很多地方权贵的自治权,但是这里改革者再次小心地、尽可能地避开那些最有影响力的氏族族长和集团首领。不同的是,现在理论上他们的自治权源自朝廷。如果中央政府要与地方职官保持联系的话,设置固定的官路、官船、关塞和驿站至关重要。这个时期日本的通信极为不便,因为日本多山,而这时却没有足够好的公路、河道,也几乎没有桥梁。往来于都城和偏远郡县路途艰险,除了缺少设施之外,较为偏远的地区还有大批强盗和土匪出没,在最好的情况下,一些较偏远的地区有人聚居,但是这些人很难沟通,他们会挑战征税者和其他官员。因此,除非路况有所改善并且有人驻守,否则从都城向地方官员传递消息就是时间漫长且冒险的事情,并且对日益增加的都城人口更为重要的是,由地方向官仓和官库运送农产品费时、费力且成本高昂。需要注意的是,在引入金属货币之前,所有的税收都是实物。法令第三条和第四条都是与税收相关的。它们的主要目的是引入一个统一的税收制度,同时通过详细登记人口和土地评估每个地区的产能,从而尽可能地确保地方权贵不会将应当缴纳给皇室的产出据为己有。简言之,四条法令的首要目标是对经济权而不是政治权进行再分配,以使朝廷受益。当然,我们很难把经济权和政治权分开来看。但是,这四条法令有非常明显的迹象表明,朝廷整体上更关注从地方敛取财富而不是削弱那些偏远、野蛮之地的大地主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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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概述大化改新之后日本的土地所有制度和税收制度。日本人较早时期的历史混乱且不清晰,我们无须停留于此,但是如果对7世纪以后的经济状况缺少了解,我们就很难理解日本社会的整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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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官方编年史重复引用中国的一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便是在中国这一土地征用权的理论也没有得到践行,在日本践行这一理论的实际条件十分有限。当然皇室尽最大可能地反复灌输这一理念,但皇室只是渴求土地的众多豪族集团中的一个。我们刚刚已经说过,646年以职官取代地方统治者的时候,要想改革不失败,就要给予地方权贵以官位和头衔来安抚他们并维护他们作为地方首领的尊严。朝廷关注那些看似细微的事情比如官位的命名和官袍的颜色的部分原因即在于此。他们要做一切能做的来给新的头衔以尊荣。只要土地所有者的地产实际上没有转给君主,他们就不会反对土地征用权的理念;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尽管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有了一些变化,但是一般说来他们的所有权还是确定的。因此,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使土地耕种者持有的土地系统化,搁置产出的分配以待将来逐步解决。随着中央政府权力的强化,它希望能够找到增加自己分配比例的途径。所以,大化改新为首的举措之一就是颁布土地分配制度,在这项制度下,适宜耕种的土地—主要是有水源的稻田—主要分配给耕种者,分配面积基于一户的人数。这些耕地被称作“口分田”(ku-bun-den),字面意思就是按“口”“分”的“田”。因为“口”的数量是不断变化的,所以需要采取一些普查措施。当时的登记系统发展得极度精确详细,因为这是唯一能够核实农耕者赋税的方法。没有这些登记信息—后来证明即便有了这些信息也无法防止纳税者避税、郡县和地方官员挪用税款。农耕者要缴纳的税款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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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税,即租,以稻米纳税,我们也可以把租看作国家对小块土地持有者所征的田租,因为租是根据单位土地的产出来计算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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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役税。劳役税是国家对个人征收的,与土地无关,人们既可以服庸役(yō-eki,强制劳役),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折算比例以物[庸(yō)]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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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出税,即调(chō)。产出税是国家对个人征收的,征收物是除稻米以外的其他产出。根据地方特产,可以缴纳绢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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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税收的核算和征收来看,政府有必要对土地和人口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簿是为了表明哪些是分配的土地,哪些土地该交田租;人口登记簿是为了表明哪些人应该纳税,哪些人可以免于纳税。大化改新之后登记簿的残本一直保存在皇室的储藏所即正仓院(Shōsōin),比起冗长的叙述,复制这些残本能够更好地理解土地所有制和税收制度的运作机制。下面是从702年的一个登记簿中摘取的内容,登记的是九州的一个村,大概位于奈良东大寺(Tōdaiji)的一小块附属地上。从名字来看,该户的家长是古代占卜部部民的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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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奈良东大寺(Tōdaiji)一小块附属地人口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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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奈良东大寺(Tōdaiji)一小块附属地人口登记簿-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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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户16口的人家,为方便土地分配,算作16“口”。诸如年龄和性别的细节也是为了核定,因为分给男子的土地要多于女性,女子和未成年人也没有承担劳役税和产出税的义务。土地税和土地分配面积因时因地而有所变化,我们摘录的这个登记簿的编造时期口分田是2畈(1畈是1000平方码),女子为男子的2/3。土地分配后持有人可以持有5年,理论上第6年要有变动。单是土地税负担还不是很重。田租和土地分配面积也因时因地而有所变化,畿内郡县每丁(每10畈分口田)征稻22束,畿外郡县每丁征稻15束,较低的税率是为了补偿较高的运输成本。每年平均田租占总收成的3%~5%。除此之外,面对诸如土壤贫瘠、收成减少之类的情况,田租也会有一定的减免。有些稻田是没有田租的,尤其是神社或佛寺持有的稻田,或者天皇作为俸禄赐予官员的稻田,或者那些由奴隶(serf)代政府耕种的稻田。接下来几个世纪免租田地的增加(有些是合法免租,有些是非法逃租)破坏了整个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遭到破坏,再加上其他一些趋势,共同催生了封建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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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的税收与田租不同,它们是纯粹的抽税,纳税人得不到任何诸如土地、实物或服务等好处。这些赋税要纳的是丝,丝相当于当时的货币,个别地区还可以以乡土特产代替,比如沿海地区可以纳鱼,山区可以纳木材。原则是劳役税和产出税是所有体格健壮的男子都要缴纳的,并按照各自的能力纳税。因此,年龄在21~60岁的男子要纳的税最多,年龄在60~65岁的男子要纳的税是21~60岁男子的一半,年龄在17~21岁的男子要纳的税是21~60岁的男子的1/4。那些因为疾病或体弱而只有部分生产能力的人可获得部分减免,那些完全没有生产能力或者年龄在65岁以上的人可获得全部减免。此外,可获得部分或全部减免的人有很多,比如皇族成员,位阶在八位及以上的官员,医生、抄书吏、铁匠、木匠等从事某种职业或行业的人,士兵、邮差、行政人员、门卫等被征召从事某个职业的人。减免田租的人群和人数持续不断地扩大与增加,其余人的赋税负担越来越重。此外,都城内兴建的政府建筑、郡县内修建的官路,还有其他公共工程都需要体格健壮的人服劳役,这样一来就减少了他们的农业产出。此外,朝廷还会时不时地追加赋税,令一些小农苦不堪言。政府会征收粟米,屯在当地的官仓作为应对饥荒的存粮,也会强迫耕农借稻种,待丰收的时候偿还稻米,利息高达30%甚至是50%。服军役就是一种强制劳役,而且尤为繁重,所以很多小户人家都很害怕服兵役。同时代的记录中似乎有这样一句话:“一个士兵和一个奴隶一样不幸,一个男子被征入伍,整个家庭都会随之消亡。”“在各种各样的强制劳动力中,士兵是最不幸的。”一个男子可以用实物代替服劳役,这样他可以继续待在家里耕种土地,他家的女子也可以继续纺织。但是一个士兵需要服四年兵役,一年做边防警卫,三年做某个宫殿或官邸的护卫,在这期间饮食、武器由自己供应,转岗途中的花销由自己承担。稍微富有的人家想尽一切办法通过代偿或花钱请他人代役而免于服兵役,这样兵役自然而然地就落到了最卑微、最贫困的阶层头上。经常有年满16岁的男子被送去服兵役,这样他的家人就可以获得赋税减免,减免的税额是被该男子替换下来的、可以留在田地劳作的成年男子应缴纳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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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对那些最没有能力承担的人来说,赋税和劳役税最为严苛。贫穷的人被课以重税,而富有的人则可以轻易地获得减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自然越来越明显。因此,百姓不遗余力地逃税也就不足为怪。同时代的记录显示时人会给登记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家里成年男子的数量,以各种理由申请赋税减免的人成倍地增加。男子逃到偏远的边缘地区躲避赋税,而那些留下来的用于纳税的实物质量极其低劣。一位郡县官员在写给朝廷的信中抱怨说:作为实物税缴纳的丝并不像丝,更像是蜘蛛秋天织的网。确实,这里指的是大化改新进行很久之后的一个时期,但是毫无疑问新的制度开始实施不久就渐渐出现滥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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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朝廷不断尝试实施这种制度,不断地修改完善,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得以成功实施,因为它和中国的制度太过相似。中国的制度是建立在一个可以大致概括为“农业共产理论”的基础上。这个制度的目标是按人口均分土地,确保农民的存续,同时充分发挥农民的产能,从中获得最大回报。尽管这种制度更像是一种原理,不够实用,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施。这种制度源于一种非常古老的规则,即将公有土地分为九井,其中一井的产出预留给国家。[4]经过连续多个世纪的修改和补充,这一原则最终被收录进隋唐时期皇帝统治时的成文土地法中。正是这些成文法构成大化改新制定的土地所有制和税收制度的基础。就此而言,日本人显然过于效法中国人,因为两国的情况如此不同,适用于中国的制度并不适用于日本。中国有大片平坦的旱田,而日本的水田、旱田零星分布,其中还有丘陵山地。中国的社会群体贪婪,但是有平均主义的倾向,都想要有一个统一的、有计划性的安排;而日本盛行的是贵族观。日本的经济依旧是奴隶制经济,其种群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种族和文化元素,它也不像中国那样有很长时间的官僚政府的传统。因此,它借用外国的土地和赋税制度以失败告终也就不足为怪,尽管在随后几个世纪里,当所借用的制度出现不足时它不断尝试进行修改、完善。鉴于日本在长达1000年里一直是一个农业国家,这意味着它所借用的中国制度即便没有导致也加速了日本经济的彻底崩溃。从这个方面来说,仿效外国模式给日本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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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7世纪和8世纪初日本的经济基础进行调研之后,我们来看一下大化改新的政治方面。政治上已经采取的第一批措施是建立冠位制,任命郡县和地方官员。现在有必要改组中央政权,我们没有关于这个时期改组的记载,不过我们知道改组计划是由高向和旻结合自己对中国实践的了解起草的。不过,702年日本颁布《大宝律令》(Taihō,701~704年年号为大宝,该律令由此得名),建立了行政制度。日本最高行政机构是太政官(Dajō-kwan),同级的是神祇官(Jingi-kwan),神祇官是神职机构,掌管与国家信仰相关的事务,比如节日、祭仪,管理和约束神社神官和其他神职人员。太政官中太政大臣是主官,左大臣和右大臣为辅官,太政官统括八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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