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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583 [6] 学者对发展阶段的划分并不统一。不同的学者选择不同的日期作为一个时期的起止时间。前言详述了现在一些有名的日本学者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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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585 [7] 文献证据似乎证明整个结构于670年被烧毁并于708年以同样的风格重建。但是雕塑等极为重要的珍宝或许得以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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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587 [8] 刻在这尊佛像圆光上的铭文是现存最古老的、能够证明日本使用中国文字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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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589 [9] 第一件干漆器物大约出现于后白凤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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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591 [10] 阿旃陀和法隆寺壁画中使用的浮雕深浅法不是中国的技法。关于法隆寺壁画,更准确的说法或许是,这种风格是初唐佛教主题绘画所特有的,这些佛教主题是经由中亚传到中国的。它们构成大陆壁画传统的一部分,锡兰(Ceylon)、阿旃陀、和阗和敦煌依旧保存有这种传统的壁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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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596 日本文化简史:从起源到江户时代 [:1706614694]
1706615597 日本文化简史:从起源到江户时代 第八章 法律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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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599 尽管通过早期与大陆的往来日本人对中国的行政和司法措施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只要氏族体系存在,他们就无法将这种认识付诸实践,除非是以象征性的方式。因为氏族首领在本氏族拥有完全的行政和司法权力,而中国体制的核心在于它有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因此,直到大化改新的法令颁布之后,日本才在瓦解氏族自治权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日本人才开始真正地编纂法律。自此这一进程开始,从未停止。起初日本人参照的主要是隋唐的法典,当时朝鲜的各个王国已经照搬了这些法典;日本人学习中国,将法律分为律(ritsu)、令(ryō)、格(kyaku)、式(shiki)四类,大致对应的是禁令、指令、规则和形式。我们可以将律视为刑事法律,将令视为民事和行政法规,将格和式视为各种各样的规则,这既是为了从细节考量这些法律的实施,又是为了考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这些法律所做的修正。这样的类比可能会让一些法律史学家感到不快,但是在中国,即使不同类别的法律之间的差异也不是那么明显,所以这种相似性足够帮助我们理解。据说第一部法典是天智天皇(Emperor Tenchi)编纂的,可追溯到662年,尽管编年史中经常提及,且这部法典似乎经过了多次修订和补充,但是没能留存下来。现存最早的法典是《大宝律令》,由藤原不比等(Fujiwara no Fubito)、粟田真人(Awata no Mabito)和其他人于701年编就。《大宝律令》于当年颁布实施,当时朝廷派遣了一批明法博士到各地方政府机构阐述律令并监督实施。《大宝律令》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因为流传至今的只有编于833年的注释书《令义解》(Ryō no Gige)。《令义解》是一部重要的著作,与之类似但内容更多的是编于920年的《令集解》(Ryōno Shū ge)。这两部著作收录了自《大宝律令》颁布以来的历次修订和评注,但这种收录形式让人难以区分哪些是早期的律令,哪些是后来的律令。《大宝律令》于718年修订,但是新的法典即《养老律令》(Yōrō Code)直到757年才开始实施。这些时间点很重要,因为它们表明了那个时期日本对立法的重视程度,以及日本是怎样在实践中发现部分中国法律不适用的。后来的法典,虽然在形式上与中国的范本相似,但是在内容上与之有相当大的不同。日本的刑法没那么严苛,其行政法也做了相当大的修订以适应日本的形势。因此,那些涉及宗教事务的条款虽然在术语和编排上与某些中国范本一致,但基本内容都是原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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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01 我们无法在此详细地追溯奈良时代那些从这些法典中衍生出的行政和司法机构的发展。不过,我们可以加以概述,前提是不能把这个概述当成对某个特定时段的形势的精准概括,而要把它当成对8世纪普遍形势的描述。我们无法像有人期待的那样在如此短小的篇幅中确切地描述在那个充满变革和试验的时代里接连不断发生的所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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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03 首先来看行政体系。我们已经注意到日本这个时候有了太政官,太政官下设八省,以国为单位划分行政区域,由中央派遣国司管理。京畿内的四国(716年之后有五国)除外,京畿是一个特殊的区划,因为这些地区离都城很近。当时日本分为若干国,国下设郡,郡下设里,建立了国、郡、里三级行政体系。国之上设有一个大的行政区划,即道,全国共分为7道。道是根据地形而非行政区域划分,事实上,这七道对应的地域也在某些主管官员的管辖之下。这些道的主要吸引力在于它们被当作地域名沿用到今天,比如大家熟悉的北海道或东海道。我们并不清楚大化改新时期日本国和郡的数量,但是随着中央政权影响力的扩散,国和郡的范围和数量也发生了变化。到9世纪初,日本一共有66个国、592个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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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05 这就是日本的行政机制,现在我们来简要地描述一下确保该机制运转的官员的职能。日本的行政等级制度主要参照的是唐朝的体系,但是考虑到本国的情绪和地方的形势,从一开始就做出了一些调整,我们会看到在大化改新期间以及大化改新后的一个世纪,很多调整变得或看起来很有必要,因此从中国引用的一些制度要么无法实行,要么会引起不满。这是意料之中的,因为第一批改革者几乎原样照搬了中国的理论体系,即便我们大胆地假定中国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是一致的,高度系统化的唐朝体制也不可能适用于日本的每一个情境。也许唐朝范本和日本复本之间最有趣的一个不同是后者设置了神祇官(Jingikwan),神祇官不仅地位在其他省部之上,还与最高行政机关—太政官并列。朝廷赋予神祇官重要性,表明本土信仰作为一个宗教和社会体系,虽然短时间内有些黯然失色,但是统治阶层并没有忽略它作为维持、巩固主要氏族声望的工具的价值。因此,我们一定不能认为佛教已大获全胜。在奈良时代一个很短的时期内,尤其是在虔诚的佛教徒圣武天皇在位期间,宫廷中的某些神道教仪式似乎已终止,即便有也只是例行公事;但是宫廷很快恢复了这些仪式,对那些大的传统斋戒和节日的庆祝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君主统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或许也是君主最重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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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07 我们已经提到各省部的功能,只需要补充一点,即尽管它们与中国的模式极为近似,但是二者之间还有一些有趣的差异。首先,唐朝皇帝之下有最高机构—中书门下,由六位高阶官员组成,下有三省,并且有两位宰相佐政。但是在日本,这些权力都集中在太政大臣一人手中,太政大臣由左大臣、右大臣辅佐。这种简化更多是为了保持日本的自治传统,无疑也是为了延续大化改新前大连或大臣享受的权力垄断。在唐朝的体制中,中书门下下设六部,这六部大致相当于内务部、税务部、礼部、军部、司法部和工程部。日本人大致参照了这种划分,不过他们增加了两个部门—中务省和宫内省。这些差别也很重要。中务省对应唐朝中书门下下的三省之一,不过在中国的体制中它在性质上相当于内阁秘书处,而在日本它升级为一个部门,而且是最为重要的部门之一。中务省负责起草天皇诏令和诏书,处理呈给天皇的陈情表,此外还负责将国事和朝廷官员之事编纂成史。宫内省主要负责为天皇及皇室供应所需。换句话说,这两个新增省部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皇室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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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09 现在来看地方行政体制,我们会发现国司的职责十分广泛,因为他一个人代表了所有的政府部门。他至少在理论上负责监督其辖区内的所有神社,在与本土信仰有关的宗教仪式上扮演君主代理人的角色:他负责土地和人口登记簿汇编、征兵、征税、分派强制劳役、裁决诉讼。简单地讲,他集民事、军事、司法和宗教功能于一身,是中央政权的喉舌和代理人。自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司会把这些宽泛、多样的权力委任给下属,但是国司应当拥有最大的职权,尽管在实践中这一职权经常要么被忽视,要么被滥用。各令制国按照重要性划分等级;至于重要性大小的判断标准,目前还不得而知,有可能是参照它们上交的赋税。选任国司是一件需要谨慎处理的事,最早的时候中央政权之所以谨慎处理,是因为害怕有权势的地方部族首领反对,到后来的一个阶段是因为其贪婪、专横,这些国司本身构成风险。我们并不十分清楚律令制的开端,因为尽管圣德太子的“十七条法令”中提到了“国司、国造”,但是这里所指的一定是介于地方氏族首领自治政权和代表君主的、完全由官方委任的官僚政权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大化改新之后,地方贵族之间争夺土地的斗争和武装冲突持续了近半个世纪。不过到8世纪初叶,这种互相争夺土地的行为停止或减少,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易于管理的区域划分。虽然有些偏离目前的话题,但是我们这里要指出有利于新政体引入的条件之一,即除了长期争斗之后的精疲力竭之外,是在小氏族和中等氏族首领中流行的一个习俗,即将土地和财产分给儿子。当时没有关于长子继承权的法律,因此宗族或氏族不断地被拆分成更小的群体,每个群体都会继承氏名。所以尽管小群体的数量增加,但是他们各自持有的资产减少,那些实力较弱的群体不得不四散开来,到其他地方寻找土地。氏族凝聚力的丧失中和了土地所有者天生的占有欲,这样一来就促进了中央政府的政策实施。因此,我们发现702年的登记簿中提到了很多独立的小家庭,登记簿中特地标明这些小家庭是大家族的分支,既有一些小的贵族,比如造(miyatsuko)的分支,又有臣和连的分支,不过后者在登记簿中出现得不那么频繁。这无疑是一个自然的趋势,因为在只能缓慢扩大的农耕地区,奴隶和其他受压制的阶层人数不多,无法供养人数快速增加的自由民阶层,这在刚刚提到的登记簿中也有记录,我们从中摘录了如下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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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11 a)国造(即地方首领)川岛(Kawashima)家,26“口”人,其中3人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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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13 b)国造家族的分支丰岛(Toyoshima)家,26“口”人,其中3人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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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15 c)国造小场(Oba)家,96“口”人,其中59人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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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17 我们可以看到条目a)中的家庭保留了官阶,但是没什么财产;条目b)尽管标明了家族关系,但是这个家庭没有官阶,财产也很少;而条目c)中的家庭既有官阶又有财产。不过,我们不要认为家族的分裂创造了一个永远有利于中央政府政策实施的条件。人们对土地的渴望再次增强,只不过能够满足他们渴望的阶层发生了变化;没有足够财产满足自身需求的小群体的大量增加引发了更多的争斗,也催生了一个好战的移民阶层,这个阶层一半是土匪,一半是耕农,他们是封建时期武士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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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19 担任国司一职的早期官员似乎并不是什么重要人物,直到700年前后编年史中才提及国司。从那以后,朝廷委任地位高的人即位阶为五位的贵族担任国司,那个时期五位是相当高的位阶,因为位阶在五位以上的都是亲王和各大氏族的族长。所以,8世纪最初几十年间担任国司的有大伴宿祢(Ōtomo no Sukune)、贵文连(Kibumi no Muraji)、阿部朝臣(Abe no Asomi)、丹治比间人(Tajihi no Mabito)。毫无疑问,这些氏名和头衔的所有者都来自主要氏族的支系。事实上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地位很高,我们有理由怀疑他们只是有名无实的国司,即他们享受国司的尊荣和俸禄,但是他们的职责由代理人履行。不过,关于国司如何履行职责的记录不多。依照法律,朝廷派给国司的人员很少,有3~4位高阶官员和3~4位文书,即便在最大的令制国也是如此,不过国司肯定会从地方征募下属。因此,下面这种情况也就不足为怪,大多数国司只象征性地行使职权,甚至完全忽略自己的职权,真正的影响力和执行工作完全落在他们之下的郡司身上。中央政府很快就对国司的工作状态产生不满,这一点体现为它频繁派遣督查官调查上报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从8世纪初开始,朝廷会每年例行巡视一次。此外,国司任期到了之后还不可以离任,直到从他的继任者那里收到一份文书,表明国司府衙的税收或其他资产没有明显的亏空。后来朝廷设置了一个特殊的机构,该机构在问询之后可以自主批准要离任的国司干净利落地离任。如果得不到批准,国司的私有财产就会被没收,以填补国司府衙的亏空。国司的俸禄不多,但是他有很多机会获取非法所得。他的正式收入来自位田和职田,位阶为五位的官员的位田是24英亩,国司的职田平均为6英亩,这个收入和都城位阶为五位的官员的收入相当。但是国司及其下属人员还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以稻米为主的实物税,所以实际上他们比畿内省部的同僚要过得好。所以,775年的一份天皇诏书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得知,都城内的官员收入很少,难免忍饥受冻,而国司获利颇丰,结果所有官员公然垂涎各令制国的职位。”后来一份呈给天皇的陈情表中这样写道:“那些国司都极其富有,他们的仓库中堆满了金子和布匹,他们的桌上摆满了酒和肉。”文献记载中偶尔会提及因正直和忠心而得赏赐的国司,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司似乎靠着贿赂、回扣和额外补贴赚得盆满钵满,正如我们以为的那样,他们以牺牲纳税人为代价兴旺发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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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21 郡司(gunshi)是从不用供应国司所需的那个阶层征募来的。郡或里取代了那些由各个小地主乡绅构成的、与之重叠的行政机构(国造、友造、县主等)。郡司是由国司推荐、朝廷委任的,国司几乎无一例外地推荐那些有影响力的地方贵族,他们通常是前文提到的那些地主乡绅中的一员。理论上郡司都是终身任职,但是实际上这一官职变成了世袭的。这一官职既是地方的又是世袭的,只存在极少数从一个地方调任到另一个地方的情况。郡分为不同等级,按照构成郡的里的多少划分,里的数量从3个到40个不等。当然,随着定居范围的扩大、人口的增多,郡的数量和范围也会发生变化。奈良时代末期日本有66个国、592个郡,平均每9个郡组成一个国,所以倘若我们认为每个郡的范围约为100平方英里,我们就能对当时郡的大小有一定的了解,不过在偏远且人口稀少的令制国,郡的范围可能会大得多。地方行政机构的实际工作是由郡司来处理的,因为他们了解本地情况,在族人中也有影响力。国司的职责是监督和管理,而郡司的职责是执行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做出裁决。同时期的文献中提到了一个郡司应有的资质,称他必须是一个品格高尚、勤奋刻苦的人;尽管这不能证明当时朝廷已经抛弃了世袭原则,开始按照能力选任郡司,但是它表明郡司的职位要求严格并且很重要。当然,这个职位既重要又有影响力,中央政权在尝试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地方政府的时候面临诸多问题,其中之一是适当地平衡国级官员和郡级官员的职权。如果赋予国司太多职权,他往往就会获得地方自治权,而这正是改革者不希望看到的。允许郡司在实质上控制聚居人群以其族人为主的大片领地也存在同样的危险。实际上,朝廷发现有必要将一个郡中里的数量控制在40个,甚至后来控制在20个。730年,朝廷告知国司,推荐郡司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地方氏族的族长。不过,尽管家庭出身很重要,但也不要推荐愚蠢之人。744年,朝廷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近亲继任郡司府衙的重要职位。但是这些禁令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它们的存在表明这个体制的不足已经凸显,引发了中央政权的忧虑。不过,对那个时代相关文献的研究表明,真正的问题并不完全在于体制—因为这个体制足够行之有效,有一批可信赖的官员,一群适度满意的民众—而在于执行的态度。从当时的诏书和陈情表的语气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认识到朝廷主要把国司府和郡司府当作征收赋税的机构。这些法令参照中国最好的范本,里面有很多华丽的言辞,描述统治者对百姓的责任,要统治者珍视、安抚、爱护、引领百姓。不过只有最单纯、最没有戒备的、学习早期文献的学生才能接受这些主张。可能这个时候东西方都有一些思想先进的人,他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让被统治者心存满足,但是所有的证据都表明奈良时代政客们的首要目标是获得税收收入以满足不断增加的都市生活需要,百姓的幸福并不是他们的首要顾虑。这些诏书中重复出现“大御宝”(Ō-mi-takara)一词,用来喻指百姓。一些学者援引该词证明统治者把他的百姓视为珠宝,要小心护卫、呵护。但是,还有一种看起来更合理的、不那么离谱的、更符合当时情景的解释,即该词最初指代的是那些负责耕种天皇私有土地的农民,他们才是真正的“御宝”,因为他们为天皇创造了个人收入。尽管如此,郡司的首要职责仍是登记造册、征收赋税,尽管他还有其他职责,比如惩处违法行为、裁决民事诉讼,但是这些职责也大多和逃税以及土地和财产纠纷有关。通过研究这里给出的一些与税收相关的史实,我们可以对这些官员的职责有更详细的了解,不过首先我们要完成对地方行政体制的描述以便了解得更清楚。我们已经看到郡是由一定数量的“里”组成的。这里的“township”(里)是对(时常变化的)日语术语的临时翻译,指代的是拥有耕地和林地的多户人家。或许英译为“village”(村庄)会更准确,因为我们一定要理解它指代的是多个分散的、覆盖相当大一块地方的聚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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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23 从8世纪初的税收登记簿中摘录的片段能够表明这些区划的典型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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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25 美浓国山县郡(Yamagata)见田(Mita)里家庭登记。5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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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27 一类家庭………………………………………………1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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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29 二类家庭………………………………………………2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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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15631 三类家庭………………………………………………1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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