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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598 第二章共十五条(十八—三十二),载明臣民之义务权利。其义务有二:(一)服兵役,(二)纳租税。其权利凡十:(一)被任为文武官,(二)移住自由,(三)身体自由,(四)得享法律之裁判,(五)住宅无故不得侵犯,(六)书信自由,(七)享有所有权,(八)信教自由,(九)言论结社自由,(十)请愿自由。以上权利,其范围皆以法律定之。日本法律草案通过于会议者,原须得天皇裁可,始为有效。其第三十一条又明言本章臣民之权利,于战时事变之际,不妨天皇施行之大权。依此条文,所谓权利自由者,殊无担保。虽然,此专就理论言耳;专制已久之国,一旦许其人民享有权利,积久则成为习惯,谋欲夺之,势必不能。法国之现行宪法,虽无只字规定关于人民之权利;但其人民享有权利,未必少于以宪法载明民权之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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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00 第三章凡二十二条(三十三—五十四),详载帝国议会法。日本议会为二院制:曰贵族院(上院),曰众议院(下院)。议会之组织,详于下篇。每年会期,定为三月。二院同时由天皇召集,其开会停会闭会解散下院,皆以天皇之命。下院解散,必于五个月之内,召集新会;出席议员不及三分之一者,不得开会议事。在会期内,议员在议院中发言,于外概不负责,非犯内乱外患之大罪者,不经议院之许诺,不得逮捕。议院之权有二:(一)议决政府或议员提出之草案;(二)议决预算。按诸议程,议员所议者,尤以政府之提案为多。盖以行政官吏习知人民之需要;其提出法案,几经专家考虑审察,然后交议,由下院讨论之,修改之,或否决之。当其辩论之时,阁员出席于议院者,得解释答难。草案经下院三读通过之后,则移于贵族院,待其通过,上奏天皇。议案经一院议决而他院欲修改者,由两院委员协会议之。此项委员凡六人,上下议院各选出三人,议决之后,上奏天皇,天皇则裁可,或否决之。其裁可者,经公布之后始为法律。二院享同等权利,草案有先由贵族院通过而交下院者,其程序如前。惟预算草案必先交于下院。(其详见后)议会又有质问之权:质问云者,询问内阁之政策或外交事件,而请阁员答复之也。答复如不满意,议员仍不得如欧洲大陆诸国提出不信任案,而能必使之辞职。议会讨论之时,阁员虽可出席;其身非为议员,不得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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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02 第四章共有二条(五十五—五十六),规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之职权。第五十五条云:“国务大臣,辅弼天皇,且任其责……”所谓任其责者,何所指耶?宪法公布之初,政治学者,不知国务大臣将对天皇负责,抑对议会负责。伊藤解释宪法,谓其指对天皇负责。对天皇负责云者,天皇本于其意,委任阁员,不必限于政党首领;阁员有不惬其意者,无论何时,可免其职也。伊藤初意,以为阁员负责,系指各个人而言。其后惯例,一人免职,全体阁员,皆随之俱去。其辅弼云者,日人解释之,以为敷陈意见之谓也。日本法律,天皇敕令,非经国务大臣之副署,不得有效。副署者,示其与天皇同意也。阁员苟为政党首领,对于议会负责,则天皇大权,归于国务大臣矣。故必天皇有任免之权,遇有不能与之合作者,可以罢免。第五十六条,载明枢密顾问(枢密院)之职。顾问皆为曾有勋劳于国之大臣;遇有国家大事,天皇谘询其意,始得召集会议。其所谘询,惟关于宪法问题。枢密院外,又有元老;宪法中盖无只字及之。然元老以其荣誉勋劳,介绍新阁,位极尊而影响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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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04 第五章凡五条(五十七—六十一),皆关于司法之规定。第五十八条云:“法官以具有法律所规定之资格者任之,不得无故免职。”法官根据法律,裁判讼事,日本司法,可谓独立。然所谓司法独立者,非如三权分立之说;乃法官不受立法机关行政长官之干涉,而能依据法律判决曲直之谓也。其事实如司法组织,必由法律规定;捕获囚徒,尝恃行政官厅之助力,非立法行政皆与司法有关耶?第六十一条,明言行政裁判所与普通裁判所之分。其制盖取于法国,利益有二:(一)官吏因公事被控于普通法庭者,受审之时,手续繁多,或将碍其职务。设立行政裁判所;可去其弊。(二)普通法官,无专门知识,解释复杂之行政事务,其判曲直时或不公;行政裁判所,得免此弊。普通法庭,共分四级:(一)区裁判所,处理非讼事件,及法律规定较轻之民事刑事。(二)地方裁判所,受理人民不服区裁判所之判决案件;其民事刑事,不受区裁判所处理者,控诉于此。(三)控诉裁判所,审理人民不服下级裁判所之判决者。(四)大审院,为全国最高之法庭。四级之中,区裁判所有法官一人;余采合议制。裁判所外,又有检事,补助法庭执行职权之机关也。遇有刑事,代人控诉;对于民事,审查证情;又能代表公益,陈述意见。其性质殆如行政官也,而受司法大臣之统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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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06 第六章关于预算,凡十一条(六十二—七十二)。宪法载明预算必经议会之协赞。然第六十二条则云:“行政手续费金,不在此例。”第六十三条又云:“现行税租未更改者,依旧征收。”第六十六条,略谓“皇室经费,依定额支出者,无待议会之协赞”。第六十七条,载明“岁出属于宪法上之大权及法律上政府之义务者,非经政府之同意,则帝国议会,不得或除或减”。“宪法上之大权”,系指官吏俸金,海陆军费,勋章褒金等。“法律上政府之义务”,系指公债子金神社费等。第七十一条又曰:“若本年预算不能成立,政府可取上年之预算以施行之。”综观以上条文,议会关于预算之权,其范围殊狭。盖预算与政策,二者至有关系;伊藤深惧议会借预算之权,次第扩张而束缚政府,故于宪法重限制之。帝国议会,召集之后,尝借减预算,攻击政府。会两院以预算起争执,上奏天皇;天皇因解释宪法,谓两院对于预算享平等之权,借此以减其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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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08 末节四条(七十三—七十六),其最重要者,为修改宪法问题。第七十三条,明言改正宪法条文之时,所具之议案,当以敕令,交于议会;两院之出席议员,非各有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开议;非得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为有效。就其所根据之学理言之,天皇原以宪法赐与人民;如其修改,虽为全国人民所欲,而非天皇一人之意,亦不宜为;故其手续困难,较之美国宪法,犹远过之。而在事实,则其条文,载明政府组织之大纲;其宪法历三十余年迄未修改。至其唯一利益,又在使人民重视宪法,习其条文,保而守之,演为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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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10 日本宪法七十六条,无只字关于地方自治。盖其地方制度,采于德国,与法相近,统一集权制也。日本地方官吏,固由中央派出,奉行中央政府之命令,办理地方行政之事务;而法律又认地方为自治团体之行政机关。其阶级最下,地方最小者,厥为町村,设有町村长及议会。町村长为行政官,执行议会之议决案;议会则由其地人民所举之代表组织之,议决预算,制定条例。其上则为市;市之组织,大体与町村相似。又其上为郡县府,三者各有参事会及议会;参事为行政机关,执行议会之议决案;议会议决预算条例公共事务等。凡此团体,皆受知事群长之监督,其职权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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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12 宪法全体,条文空疏,字句宽泛;其细则将因环境变迁而改者,皆以法律定之,故能久未修改。伊藤之起草,其用心良苦,吾人评论,决不能以今日之理想为判断。有足为伊藤病者,其即修改宪法之条文乎?其改正之困难,已略述于上。他日有性好动之政客,不愿久束缚于宪法,而放弃其预算大权及责任内阁,则困难立生。欲解决此问题,将有二途:(一)因时之需,天皇以敕文移交于议会,令议修改宪法。(二)本于民意,解释宪法,扩张议会之权。又宪法中之条文,常有足令吾人发噱者,厥为第一条所载“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细思其义,此不过日人之思想习惯,而以之规定于宪法耳。然则日本之宪法,其将与天皇同其始终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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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17 给大家看的日本通史 [:1706630509]
1706631618 给大家看的日本通史 第十五篇 立宪初期政府政党之冲突(189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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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20 一八九〇年十一月,天皇召集议会。其议会有二院,曰贵族院,曰下院。贵族院议员,凡有五种:(一)成年以上之皇子。(二)二十五岁以上世袭之公侯。(三)伯子男之代表,其数约当封爵五分之一;凡年逾二十五岁者,享有选举及被选之权。(四)勋劳大员及富于政治经验之大臣,为天皇任命者。(五)府县纳直接税最多者,凡十五人选出一人;其当选者,天皇命为议员。属于(一)(二)(四)者,在职终身,其属于(三)(五)者,每七年一改选。下院议员,由选举人公选。凡日本国籍之男子,年龄二十五岁以上,纳直接税十五元,居于选举区满一年者,有选举权;三十岁以上,纳直接税十五元以上,居于选举区内逾一年者,享有被选权。当时人民四千余万;有选举权者,四十六万,略过总人口百分之一。其被选为议员者三百人,多属醉心欧化动于感情之华族地主之子,昔尝谋组政党与政府为敌者,政府恶之,尝禁其活动,党人大愤。当一八九〇年七月一日,举行选举,分散之小党,先团结连合,号曰立宪自由党。独大隈党徒,自成一党,仍其名曰改进党。二党在下院者,共得一百七十余人,占议席之多数;党人因互相提携,以求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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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22 十一月议会召集,天皇亲与开会式礼,致辞曰:“朕即位以来,二十余年,内治修定。……幸缔约诸国之邦交,日益亲近。但海陆军备,为保障和平之故,不得不略事扩充。明年预算及各种法案,朕命国务大臣,提出国会。深望卿等,公平慎重,审议协赞,得使后人取法焉。”政府之预算案,既提交于议会;党人以报复之故,倡言休养民力,节省政费,减去预算一千余万。总理大臣山县有朋,出席解释,希望通过原案;党人仍逞其才辩,严辞质问。内阁无奈,自行让步,许以明年整理政务,节减经费;下院酌减数百万元,始得通过。会期终了,山县辞职,天皇命松方正义代之。松方初为属吏,精明果毅,善于理财。会俄太子来游,日人患神经病者,于途中击之,重伤,仅得免死;一时日俄邦交,骤形严重。政府赖调停谢罪,始得无事,遂颁严厉之治安条例;议员请其取消,不可。俄而地震,损失甚巨;松方亟于救民,支出灾款数百万元。议员谓距召集议会之期已近,竟不待其通过,支出库金,大愤。适立宪自由党,恢复前称曰自由党,举板垣退助为总裁。板垣与大隈相见,开民党恳亲大会,共谋藩阀政府。政府自山县辞职后,其所承诺节费之前言,未尽履行,下院益愤。一八九一年十一月召集议会,政府之重要提案,概遭否决。内阁因议决解散下院,由天皇下解散之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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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27 松方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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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29 二党首领大隈板垣,设有机关报纸;攻击藩阀政府,胪列其理想政策。日人易为感情所动;其有选举权者,多富厚之家,其人尝受教育,醉心欧化,崇信自由。专事鼓吹之大隈板垣,因四出演说,号召党徒,以期选举之胜利。内阁惧其势盛,授意于人,组织政党,谋与之对抗。其内务卿密饬地方官吏,助其候选人员,或以金钱买票。商人与政府有关者,更令投票助之。人民已知其谋,益恶内阁。及期选举,警察以武力干涉,全国骚然,民心汹汹,流血死者二十五人,伤者三百八十八人。但其结果,议员袒阁者,不过九十六人之少数。元老在阁外者,争论其非;天皇因罢干涉选举之内务卿,而以党人副岛种臣代之,借缓舆论。一八九二年五月,议会开会,政府为避免预算之争,施行上年之预算决案,仅增二百万元,请议会通过,下院竟否决之,转交贵族院,贵族院力主恢复原案,相持不决,乃上奏天皇。天皇谘询枢密顾问;下诏以二院享有平等之权为辞。二院始自让步,通过预算。于是下院将提内阁干涉选举案,副岛种臣力任调停;会其政策为同僚所阻,辞职而去,舆论哗然。松方内阁因辞职;天皇召伊藤、井上、山县等使组织之,是谓元勋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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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31 元勋内阁,伊藤为总理大臣,井上为内务大臣。井上审核地方官吏干涉选举明显者罢免十一人,是年冬,召集国会。议员谋报复者,谓其阁员皆藩阀分子,不可信任。国会开会之日,伊藤适病,井上为其代表,出席,读致辞,中述政见,意甚诚恳。读毕,议员数人,责其仅能诵读不能演说以窘之;内阁提交预算草案,下院减少政费八百万元,取消制造军舰费三百余万元。政府不可,下院议决休会五日,促内阁审思;政府坚持原案,更命国会停议十五日。期满开会,下院议决上奏天皇;其辞有:“国会者,协和上下,进行政务之机关也。自国会召集以来,行政立法,不克共济,多以陛下之臣不能尽其职守。明治二十六年之预算,臣等审核细目,费过其实,又未详细说明。臣等停会五日,请其审思;陛下之臣,竟持前议。海军船费,亦已否决;阁员乃扬言曰:‘将谋解释宪法,进行前议。’臣等惊惶,请其解答,终皆不能……”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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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33 越三日,天皇下诏曰:“……朕总大权,废藩改革。……又开议会,欲使尽公议以赞大业;施行宪法,今当初步,不可不慎始谨终。……顾宇内列国之势,日急一日;倘或纷争旷日,遗忘大计,因而误国运进张之机,是非朕奉事祖宗威灵之志,又非立宪之美果也。……朕命阁臣整理庶政,审思熟计,务无遗算;然后朕亲裁定。至于军防,怠缓一日,遗悔百年;朕今节内廷之费,以六年为期,每年出助三十万元;又命文武官僚,除有特别情状者外,亦以六年为期,各纳其俸十分之一,补造军舰之不足。朕赖阁臣议会之辅,其各慎其权限,和衷共济,克翼大事。……”诏下,议员感动,与政府协商,选举九人为协议委员;伊藤及大藏卿往与之议。且许之曰:“下届议会召集之前,将必整理行政,节省政费。”议成,国会酌减常费二百六十万元,通过预算。明年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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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35 伊藤力践前言,设整理行政委员及海军委员,调查政务,罢免官吏三千余人,节省经费一百七十余万元。内阁又与自由党相亲,谋得其助,于下届会期,通过政府提出之要案。大隈嫉之,与国民协会相结。国民协会者,干涉选举之内务大臣所组织之政党也。党员九十余人,始以伸张国权,扩充军备为党纲。及松方内阁辞职而后,骤改政见,攻击政府,竟与昔日势不两立之改进党联合。一八九三年十一月议会开会,首讦自由党之领袖星亨氏。星亨时为下院议长。按议会条例,议长任期与会期相始终。而讦之者,竟不之顾,谓议长受赂,迫其辞职;并除其名。星亨之党为其辩护,目为不法,互相诋詈,秩序扰乱;终以众寡悬殊,成立通过,除星亨之名。党人怒犹未已,以农商务大臣有受赂之嫌,议决上奏,请天皇罚之。于是伊藤内阁,上书辞职;天皇召集枢密顾问,谘其意见。俄下诏曰:“任免阁员,朕之大权;汝下院议员不得干涉。”又命伊藤复职,阁员依旧视事。议员终无如何,乃借外交为攻击之具。初,民间爱国之士,不愿外人居于内地;议员咨请内阁严重禁之。阁员答非如此,不能改约。当是时,外交大臣已与各国磋商改约;惟其进行严守秘密。议员不知,议决上奏:(一)废领事裁判权。(二)海关自主。(三)禁沿海贸易。内阁患滋纷扰,徒碍进行;天皇下诏,令其停会十日。逾期开会,外交大臣,出席答辩;及终,天皇又下停会十四日之诏。后乃解散;预算要案,尚未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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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40 自由党领袖星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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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42 一八九四年三月一日,举行选举;政府监于前事,谕地方官吏毋得干涉。各党求得胜利,竞争剧烈。自由党员,变其故态,力助政府。其谋报复者,与之相诋,扰乱日甚,至于流血;死者一人,伤者一百五十三人。选举结果,自由党得一百二十席,占下院少数。其多数议员,皆内阁之敌,以反对藩阀政府为事者,坚持责任内阁,主张对外不得退让。五月,新会召集,下院首即弹劾内阁,以其解散议会之故;议决上奏。且数内阁之罪,内不进行改革,外丧国家权利。下院议长,上呈表文,天皇不纳;议长交与宫中大臣。明日,天皇召见议长,谕之曰:“朕不批准奏文之意,无须诏谕。”议长回至下院,报告始毕,天皇之诏已至。其辞曰:“朕据宪法第七条,解散下院。”于是下院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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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44 政府与下院冲突之时,贵族院常助政府。其议员三百十人中,贵族一百六十四人,纳直接税而被选举由天皇任命者四十五人,官吏受敕命为议员者一百一人。贵族官吏,富于政治经验,注重政策之得失;富商地主,久与官吏相通,赖政府之提倡工商业,得获厚利,常袒内阁。是以上院无谋报复内阁之政客,卓然独立于政党之外,内部整齐,意见一致。政府因利用之,控制下院,其权寖大。即如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预算先提出于众议院。一八九二年,政府预算,列入建筑军舰费二百七十万元,下院否决之;案达上院,上院主复原案;两院相持不决,乃上书天皇,请其诏释关于两院议决预算之权限。天皇下诏,略曰:“贵族院及众议院之权相同;各得本其所见,议决预算;当其意歧,可按议会条例连席会议决之。”政府上院之相互助盖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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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31646 一八九〇—一八九四,四年之间,而下院解散者三次。政府与下院冲突之烈如是,果何故耶?兹更举其原因如下:(一)阁员为天皇所任命,与议员无关涉;而议员专羡英法之责任内阁。所谓责任内阁者,内阁对国会负责之谓也。其在英法,阁员皆为政党之领袖,身据要津,指挥国会;一旦失其多数议员之信任,立须告退。日本议员,谋享斯权,遂启纷扰。(二)阁员多英哲果断之士,精强若山县松方,明毅若伊藤井上,皆国内元老,躬与废藩归政之谋,威望久著,故敢断然解散议会。解散之后,各党竞争,所耗不赀;且解散之次数愈多,党人之受影响愈甚,阁员初意,或将借此以控制之。(三)人民有选举权者,较之人口总数,比例甚微。多数人民,囿于数千年之专制习惯,视选举得失,与己无关,对于下院之解散,若未闻知。其活动者,多少年盛气之士,日与内阁为敌,摘发其短,专事破坏。其行动言语,非多数国民之意。其所以能屡解散者,亦因无援助耳。(四)代议制行于欧美,由其历史上之习惯而成。日人骤采其法,于其习惯,初或不能相容,人民不知所以用之,冲突势难免也。(五)解散下院,载于宪法,出于天皇之诏。日本臣民,忠于天皇,对于诏旨,无敢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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