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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党领袖星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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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四年三月一日,举行选举;政府监于前事,谕地方官吏毋得干涉。各党求得胜利,竞争剧烈。自由党员,变其故态,力助政府。其谋报复者,与之相诋,扰乱日甚,至于流血;死者一人,伤者一百五十三人。选举结果,自由党得一百二十席,占下院少数。其多数议员,皆内阁之敌,以反对藩阀政府为事者,坚持责任内阁,主张对外不得退让。五月,新会召集,下院首即弹劾内阁,以其解散议会之故;议决上奏。且数内阁之罪,内不进行改革,外丧国家权利。下院议长,上呈表文,天皇不纳;议长交与宫中大臣。明日,天皇召见议长,谕之曰:“朕不批准奏文之意,无须诏谕。”议长回至下院,报告始毕,天皇之诏已至。其辞曰:“朕据宪法第七条,解散下院。”于是下院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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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下院冲突之时,贵族院常助政府。其议员三百十人中,贵族一百六十四人,纳直接税而被选举由天皇任命者四十五人,官吏受敕命为议员者一百一人。贵族官吏,富于政治经验,注重政策之得失;富商地主,久与官吏相通,赖政府之提倡工商业,得获厚利,常袒内阁。是以上院无谋报复内阁之政客,卓然独立于政党之外,内部整齐,意见一致。政府因利用之,控制下院,其权寖大。即如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预算先提出于众议院。一八九二年,政府预算,列入建筑军舰费二百七十万元,下院否决之;案达上院,上院主复原案;两院相持不决,乃上书天皇,请其诏释关于两院议决预算之权限。天皇下诏,略曰:“贵族院及众议院之权相同;各得本其所见,议决预算;当其意歧,可按议会条例连席会议决之。”政府上院之相互助盖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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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〇—一八九四,四年之间,而下院解散者三次。政府与下院冲突之烈如是,果何故耶?兹更举其原因如下:(一)阁员为天皇所任命,与议员无关涉;而议员专羡英法之责任内阁。所谓责任内阁者,内阁对国会负责之谓也。其在英法,阁员皆为政党之领袖,身据要津,指挥国会;一旦失其多数议员之信任,立须告退。日本议员,谋享斯权,遂启纷扰。(二)阁员多英哲果断之士,精强若山县松方,明毅若伊藤井上,皆国内元老,躬与废藩归政之谋,威望久著,故敢断然解散议会。解散之后,各党竞争,所耗不赀;且解散之次数愈多,党人之受影响愈甚,阁员初意,或将借此以控制之。(三)人民有选举权者,较之人口总数,比例甚微。多数人民,囿于数千年之专制习惯,视选举得失,与己无关,对于下院之解散,若未闻知。其活动者,多少年盛气之士,日与内阁为敌,摘发其短,专事破坏。其行动言语,非多数国民之意。其所以能屡解散者,亦因无援助耳。(四)代议制行于欧美,由其历史上之习惯而成。日人骤采其法,于其习惯,初或不能相容,人民不知所以用之,冲突势难免也。(五)解散下院,载于宪法,出于天皇之诏。日本臣民,忠于天皇,对于诏旨,无敢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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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之,解散下院,次数愈多,怨隙弥深。内阁知其预算草案终不得通过,遂于一八九三—一八九四年之间,皆不提出,施行上年预算。此策抑终不可以久行,则所谓宪法者,将必根本摇动。政府患之,乃谋对外,求国人之同情,议会之协助,借以巩固宪法;终遂有中日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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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看的日本通史 第十六篇 明治二十七年中内政之发达(1867—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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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治即位,迄于中日战争,前后共二十七年。其政治改革,立宪运动,前已述之。若夫陆海军之扩充,财政之整理,司法之改良,教育之普及,交通之发达,农工商业之前进,宗教之改革,凡此种种,其进步之速,有足令人惊异者。兹略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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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看的日本通史 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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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初无直辖之军队,自将军归政,始设兵部。一八六八年,创设兵学寮于京都,教育青年,以充军官。后二年,山县有朋等自欧洲考察归,请采法国军制。明年,天皇征兵于萨摩、长门、土佐三藩,以为亲兵。俄废兵部,置陆军省。山县主废士族阶级,实行征兵;议定常备兵服役三年,后备兵服役四年。山县之言曰:“他日增加军队,不能专赖士族。欧洲征兵,无士族平民之分,而国势强盛。长门尝募农民以充队伍,兵皆能战,不必忧也。”于是分全国为六军区,以东京、仙台、名古屋、大阪、广岛、熊本为练兵地,开始征兵。将校以兵学寮毕业生充之;其稍有材能者,多居要职。政府聘用法人,编定军制,教授学生;又遣学生往法,专修军事学。及西南乱起,民兵与战者,纪律严明,勇敢善战,过于士族。乱平,更扩充陆军省。一八七九年,又改订征兵律令,增加服役年限为常备三年,预备三年,后备四年。旋改预备四年,后备五年;废纳款免役之例;立陆军大学,教授军事;又擢下级军官为临时学生,授为少尉,以练军队。其统兵大将,多为长人。每年特派检阅使,考察下级军官教练之勤惰,检其学术,使不敢怠。及中日战时,国中能战之兵,二十四万。兹列其军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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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前身即为创建于1868年的京都兵学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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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看的日本通史 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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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昔陂理来后,幕府渐知海军之重要,设海军传习所于长崎,聘荷人为教授;当时共有舰三。旋遣学生至荷,专习海军;又设建船厂。及将军归政,已有军舰九。幕府而外,萨摩有船十七;其势寖盛,人才众多,遂能专握海军之权。幕府乱定,朝廷收其船只归于兵部;俄而并收诸藩船舶,购二军舰于英,置海军兵学寮。当时朝议海军采用英制,专聘英人教授军官,遣学生至欧。后设海军省,制定海军条例,其时有军舰十七,共一万三千余吨,铁甲舰仅有二只。政府知立国于海上,尤以扩张海军,造船购舰为急务;乃划海岸为东西二部,指定东京湾长崎为驻泊之军港。一八八二年,天皇下诏,扩充海军,以八年为期,制造军舰四十八只,岁支三百万元(未尽实行);后更发行海军公债。一八八八年,立海军大学,专以振兴海军,教育人才。其后建筑之舰,次第告成;但其吨数,尚不及中国北洋舰队之多。一八九二年,内阁增加海军预算;议会人民,深恶萨人主持海军,由下院将案否决。明年,伊藤内阁,复主张增加海军预算;议会不可,相持不下。于是天皇下诏,节省宫廷之费,命官吏减薪,补助扩张海军;预算始得通过。又明年,中日战起,日本已有军舰二十八,水雷艇二十四。舰上之炮,多系新式,船身较小,行驶迅速。将校或曾实习于欧洲,或已卒业于海军学校。其下兵士,自沿海岛屿而来,其期限,凡被征服役者,常备四年,预备三年,后备五年;若自愿投效者,服役八年,预备四年;体力强壮,训练有素,此其所以战胜欤?兹列其经费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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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看的日本通史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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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初年,列藩自治其地,政府之收入短少,需款浩繁,始发行纸币,是为太政官票。其始托名振兴实业,令藩侯出资,借作准备金;而其数有限,发行者益多,人民轻之,票价低落。政府因禁其折扣,民间愈疑,几不复通行。政府乃限票额,改兑换法;纸币价值,始渐恢复。一八七一年,废藩置县,诸藩之地,归于朝廷;由藩侯发行之纸币,遂为财政上之一问题。卒由政府承认担负,宣布公债条例;号一八四四—一八六七年间之藩债曰旧公债,一八六八—一八七一年间之藩债曰新公债。旧公债于五十年内偿清,惟无利息;新公债于二十二年内归还,年息四分(百分之四)。至于田税,向以米谷代钱,苛重烦琐,因改为纳金。朝廷深知农民疾苦,许民领有土地,听其卖买;又改正地租,特设专局,丈量田地,较其丰瘠,历五年始成;其税率定为百分之三,旋改百分之二点五,除去杂税二千余种,农民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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