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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81 且不特此也。饥民者,不可聚者也。饵之以升都锱铢,而群集于都邑以待使者,朴拙之民,力羸而恤其妇子,馁死而不愿离家以待命;豪捷轻猿之徒,则如跋扈之鱼,闻水声而鼓鬣,弃其采橡梠、捕禽鱼,可以得生之计,而希求自至之口实,固未能厌其欲而使有终年之饱也。趋使者于城郭,聚而不散,失业以相噂沓,掠夺兴以成乎大乱,所必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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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83 夫以患无良有司耳。有良有斯者,就其地,悉其人,行野而进其绅士与其耆老,周知有无之数,而即以予之,旦给夕归,仍不废其桑麻耕种、采山渔泽之本计,则慧皆实而民奠其居,仁民已乱之道,交得而亡虞也。故救荒之道,蠲租税掠,止讼狱,禁掠夺,通籴运,其先务也;开仓廪以赈之,弗获已之术也。两欲行之,则莫如命使巡行,察有司之廉能为最亟。守令者,代天子以养民者也,民且流亡,不任之而谁任乎?授慈廉者以便宜之权,而急逐贪昏敖惰之吏,天子不劳而民以苏,舍是无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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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85 国家赈恤需要良吏,也需要合理的赈恤措施,达到使每个灾民都能得到救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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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87 唐代在减灾赈灾行政制度中,注重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首先注重选拔赈灾特使。赈灾特使代表中央安抚一方,地位与职责甚为重要。唐朝历任宣抚使多是精选素质好、能力强、有责任感的官吏来担任。唐代选拔宣抚使的标准是:具有远见卓识、善于灵活处置而又不失原则。宣抚使作为唐廷精心选拔的赈灾专使,深得皇帝的信任器重,具备事权专一、量事处置、先行后奏的优越条件。赈灾的原则是及时有效,宣抚使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指示,以保障灾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事后上报朝廷。宣抚使巡视灾区,含有视察了解灾情的任务,要登记受灾面积与人数,然后与有关部门协作实施赈给,时间上会旷日持久,因此唐代在赈灾行政管理中实行的是中央赈灾与地方赈灾相结合的二元行政体制。为保证及时简便,在一般灾情下,可以允许当地政府分别执行中央的赈灾指示,事后可能遣使检查地方政府赈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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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89 唐代政府赈恤包括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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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91 (1)蠲免:唐代《均田令》规定:“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如贞观元年(627),“是夏,山东诸州大旱,令所在赈恤,无出今年租赋”。唐中宗圣历元年(698),八月,“河南洛阳百姓被水兼损者给复一年”。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二月壬寅,秦州地震,廨宇及居人庐舍崩坏殆尽,压死官吏以下四十余人,殷殷有声,仍连震不止。命尚书右丞相萧嵩往祭山川,并遣使存问赈恤之,压死之家给复一年,一家三人以上死者给复二年。”《旧唐书·德宗纪》载,元和九年(806)“五月,以旱,免京畿夏税十三万贯石、青苗钱五万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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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93 (2)给棺椁:施棺义葬也是唐政府的救助措施。如(680)九月,“河南、河北诸州大水,遣使赈恤,溺死者官给棺檍,其家赐物七段”。咸亨元年(670)冬十月癸酉,“大雪,平地三尺余,行人冻死者赠帛给棺木”。天宝元年(742),三月埋瘗暴露骸骨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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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95 其先未葬者,即勒本家收葬,如或无亲族,及行客身亡者,仰所在封邻共相埋瘗,无令暴露,庶协礼经。诸道有同此者,亦宜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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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97 文宗太和六年(832)五月庚申:“给民疫死者棺,十岁以下不能自存者二月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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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99 (3)分给土地:一般的赈恤办法是赐绢帛给粮种。贞观二十三年(649)八月,“河东地震,晋州尤甚……诏遣使存问,给复二年,压死者赐绢三匹”。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也分给贫民一部分土地。贞观十一年(637),“秋七月癸未,大霪雨。……壬寅,废明德宫及飞山宫之玄圃院,分给遭水之家,仍赐帛有差。”开元二十六年(738),“京兆府新开稻田,并散给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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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1 (4)逐食:唐代严禁人口迁移,但在灾荒时,政府也允许灾民逐食,如咸亨元年(670),“天下四十余州旱及虫霜,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任往诸州逐食,仍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永隆二年(681)八月丁卯朔,“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已南就食”。贞观二年(628),“天下诸州并遭霜涝,君宾一境独免,当年多有储积,蒲、虞等州户口,尽入其境逐食”。唐太宗下诏亲劳之。妥善安置灾民的地方官吏,考核成绩为最高等级,赡养灾民的百姓,地方政府免除其当年应交纳的赋税。这项措施在唐代安置灾民的措施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前期,由于关中物资匮乏,皇帝常常率领官吏、百姓到东都逐食。唐永隆二年(681),“八月丁卯朔,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以南就食”。唐高宗永淳元年“正月乙未朔,以年饥,罢朝会。关内诸府兵,令于邓、绥等州就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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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3 (5)赈贷:赈贷有粮食赈贷、耕牛赈贷等。粮食赈贷又分为口粮赈贷与种子赈贷。唐代赈贷在自然灾害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唐前期。如贞观元年八月,“关东及河南、陇右沿边诸州霜害秋稼”,九月,“命中书侍郎温彦博、尚书右丞魏征等分往诸州赈恤”。《全唐文补编》卷2“赈给洛州百姓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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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5 以水灾,其洛阳诸县百姓,漂失资产,乏绝粮食者,宜令使人与之相知,量以义仓赈给,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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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7 《全唐文补编》卷64“赈救陈许两州诏题拟长庆二年七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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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9 陈许两州灾颇盛,百姓庐舍,漂溺复多,言念疲氓,岂忘救恤?宜赐米粟共五万石充赈给,以度支先于管内见收贮米粟充。本道观察使审勘责所漂溺贫破人户,量家口多少,作等第,分给闻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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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11 《全唐文补编》卷66“赈恤曹濮等道诏题拟太和三年五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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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13 去年已来,水损处郓曹、青淄、德齐等三道,宜各赐米五万石……并以入运米在侧近者,逐便速与搬运,仍以右司员外郎刘茂复充曹濮等道赈恤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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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15 唐代粮食赈贷与仓储体系的建立有密切关系。贞观二年(628),“初诏天下并置义仓”。义仓储积的主要来源是地税,《通典》卷26《职官》:“地子为义仓。”义仓的设置原是民间备荒自救的措施,隋唐以来,收归政府管理,据地收税。义仓储积的基本用途,是防灾赈济。除义仓外,还设有正仓、太仓、转运仓、常平仓、军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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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17 唐玄宗时更有效地赈给受灾百姓。这表现在义仓赈给制度的变化。《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门”云:“(开元)二十八年正月敕,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后赈给,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从“待奏报”到“给讫奏闻”,是义仓支给制度上的重大变化。此前,义仓出给制度严格,只有得到皇帝敕令后,地方官才可开仓,道路往复,不能及时赈给百姓。这期间,曾有为民请命官吏以身试法,如《新唐书》卷112《员半千传》云:“调武陟尉,岁旱,劝令殷子良发粟赈民,不从。及子民谒州,半千悉发之,下赖以济。刺史大怒,囚半千于狱。”《新唐书》卷118《韩思复传》云:“调梁府仓曹参军,会大旱,辄开仓赈民,州劾责,对曰:‘人穷则滥,不如因而活之,无趋为盗贼。’”这是州官不待敕令自发仓赈贷百姓的两例,可见严格的义仓出给制阻碍了义仓作用的正常发挥。开元二十八年,义仓的开麋权下放到地方官,“给讫奏闻”,国家既可掌握义仓的支给情况,又可及时赈贷,较待奏报后才给,无疑真正发挥了义仓的效能。需要“给讫奏闻”的义仓支用是无偿赈给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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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19 口粮赈贷。赈给标准,《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门”记载:“(开元)二十二年八月九日敕:‘应给贷粮,本州录奏,敕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给两石,七口以下,给三石。如给粟,准米计析。’”这里的“贷粮”,实际是无偿赈给的赈粮,3口以下给米1石。丁日食米2升,月食米6斗,黄小中老食米额少于丁,则1石是3口之家的月食米量。义仓赈给百姓的标准基本为无偿提供家口一月粮。仪凤二年(677)夏四月,“以河南、河北旱,遣使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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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21 种子赈贷。按唐制,水旱蝗害鼠祸等天灾,农民可贷种子。《册府元龟》卷105《惠民一》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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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23 贞观二十一年(647)十月,绛、陕二州旱,诏令赈贷,湖州贷种食。贫下农家,也可贷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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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25 开元二十年(732)二月辛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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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27 如闻贫下之人,农桑之际,多阙粮种,咸求信息,致令贫者日削、富者岁滋自今以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至秋熟后,炤数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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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29 饥荒之时,也可贷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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