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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1 (4)逐食:唐代严禁人口迁移,但在灾荒时,政府也允许灾民逐食,如咸亨元年(670),“天下四十余州旱及虫霜,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任往诸州逐食,仍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永隆二年(681)八月丁卯朔,“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已南就食”。贞观二年(628),“天下诸州并遭霜涝,君宾一境独免,当年多有储积,蒲、虞等州户口,尽入其境逐食”。唐太宗下诏亲劳之。妥善安置灾民的地方官吏,考核成绩为最高等级,赡养灾民的百姓,地方政府免除其当年应交纳的赋税。这项措施在唐代安置灾民的措施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前期,由于关中物资匮乏,皇帝常常率领官吏、百姓到东都逐食。唐永隆二年(681),“八月丁卯朔,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以南就食”。唐高宗永淳元年“正月乙未朔,以年饥,罢朝会。关内诸府兵,令于邓、绥等州就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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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3 (5)赈贷:赈贷有粮食赈贷、耕牛赈贷等。粮食赈贷又分为口粮赈贷与种子赈贷。唐代赈贷在自然灾害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唐前期。如贞观元年八月,“关东及河南、陇右沿边诸州霜害秋稼”,九月,“命中书侍郎温彦博、尚书右丞魏征等分往诸州赈恤”。《全唐文补编》卷2“赈给洛州百姓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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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5 以水灾,其洛阳诸县百姓,漂失资产,乏绝粮食者,宜令使人与之相知,量以义仓赈给,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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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7 《全唐文补编》卷64“赈救陈许两州诏题拟长庆二年七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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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9 陈许两州灾颇盛,百姓庐舍,漂溺复多,言念疲氓,岂忘救恤?宜赐米粟共五万石充赈给,以度支先于管内见收贮米粟充。本道观察使审勘责所漂溺贫破人户,量家口多少,作等第,分给闻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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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11 《全唐文补编》卷66“赈恤曹濮等道诏题拟太和三年五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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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13 去年已来,水损处郓曹、青淄、德齐等三道,宜各赐米五万石……并以入运米在侧近者,逐便速与搬运,仍以右司员外郎刘茂复充曹濮等道赈恤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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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15 唐代粮食赈贷与仓储体系的建立有密切关系。贞观二年(628),“初诏天下并置义仓”。义仓储积的主要来源是地税,《通典》卷26《职官》:“地子为义仓。”义仓的设置原是民间备荒自救的措施,隋唐以来,收归政府管理,据地收税。义仓储积的基本用途,是防灾赈济。除义仓外,还设有正仓、太仓、转运仓、常平仓、军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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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17 唐玄宗时更有效地赈给受灾百姓。这表现在义仓赈给制度的变化。《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门”云:“(开元)二十八年正月敕,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后赈给,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从“待奏报”到“给讫奏闻”,是义仓支给制度上的重大变化。此前,义仓出给制度严格,只有得到皇帝敕令后,地方官才可开仓,道路往复,不能及时赈给百姓。这期间,曾有为民请命官吏以身试法,如《新唐书》卷112《员半千传》云:“调武陟尉,岁旱,劝令殷子良发粟赈民,不从。及子民谒州,半千悉发之,下赖以济。刺史大怒,囚半千于狱。”《新唐书》卷118《韩思复传》云:“调梁府仓曹参军,会大旱,辄开仓赈民,州劾责,对曰:‘人穷则滥,不如因而活之,无趋为盗贼。’”这是州官不待敕令自发仓赈贷百姓的两例,可见严格的义仓出给制阻碍了义仓作用的正常发挥。开元二十八年,义仓的开麋权下放到地方官,“给讫奏闻”,国家既可掌握义仓的支给情况,又可及时赈贷,较待奏报后才给,无疑真正发挥了义仓的效能。需要“给讫奏闻”的义仓支用是无偿赈给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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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19 口粮赈贷。赈给标准,《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门”记载:“(开元)二十二年八月九日敕:‘应给贷粮,本州录奏,敕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给两石,七口以下,给三石。如给粟,准米计析。’”这里的“贷粮”,实际是无偿赈给的赈粮,3口以下给米1石。丁日食米2升,月食米6斗,黄小中老食米额少于丁,则1石是3口之家的月食米量。义仓赈给百姓的标准基本为无偿提供家口一月粮。仪凤二年(677)夏四月,“以河南、河北旱,遣使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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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21 种子赈贷。按唐制,水旱蝗害鼠祸等天灾,农民可贷种子。《册府元龟》卷105《惠民一》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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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23 贞观二十一年(647)十月,绛、陕二州旱,诏令赈贷,湖州贷种食。贫下农家,也可贷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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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25 开元二十年(732)二月辛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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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27 如闻贫下之人,农桑之际,多阙粮种,咸求信息,致令贫者日削、富者岁滋自今以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至秋熟后,炤数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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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29 饥荒之时,也可贷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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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31 天宝十四载(755)正月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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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33 其天下府县百姓,去载有损交不支济者,仰所县审勘责除有仓粮外,仍便据籍地顷亩量与种子。……并委采访使与府郡长官,计会即与处置使及营农使,其种子即须好粟,仍取新地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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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35 此项贷种子予农民之法,先“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然后据其“口粮”,由义仓以低息贷给,至秋熟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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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37 耕牛赈贷。稼穑之事,耕牛与种子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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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39 国家粮食赈恤除使用义仓粟外,还利用太仓粟进行赈给。如开元十五年(727)秋,“六十三州水,十七州霜旱;河北饥,转江淮之南租米百万石以赈给之”。天宝十二载(753),“八月,京城霖雨,米贵,令出太仓米十万石,减价粜与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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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41 有唐一代,史籍记载国家粮仓对中州的赈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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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43 《旧唐书·太宗纪》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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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45 贞观元年(627),是夏,山东诸州大水,令所在赈恤,无出今年租赋。八月,关东及河南、陇右沿边诸州霜害秋稼。九月,命中书侍郎温彦博、尚书右丞魏征等分往诸州赈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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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47 贞观二年(628),夏四月,初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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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49 贞观七年(633),八月,山东、河南三十州大水,遣使赈恤;贞观八年(634)山东、河南、淮南大水,遣使赈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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