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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实行土司制度,在岷江上游设松潘宕叠威茂州等处军民安抚司,使当地羌族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更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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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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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王朝崩溃后,种族分散于各地,有的归附中央王朝统治,当时被称为“熟户”,其余的则被称为“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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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时,茂、威、黎、雅等地分布有不少藏族,分隶宋王朝的各州统领。松州(后改潘州)为吐蕃潘罗支部占据,大渡河以南则未纳入宋朝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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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在益、文、黎、雅、成、茂、夔州及永康军设置市马场,以银钱、布帛、茶叶同藏区换马。熙宁年间,又招徕大渡河以南诸部交易马匹,黎、雅二州一时成为茶马互市的中心。及至南宋,四川地区与吐蕃的茶马互市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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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忽必烈南征大理时,其西路沿今阿坝、壤塘、炉霍、新龙、理塘入云南,东、中二路经今茂县、小金、泸定,越大渡河,经石棉、冕宁、西昌、盐源,渡金沙江入云南。蒙古军所过之地,悉纳入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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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建立后,今川境内的松、茂、雅、黎诸州及碉门、鱼通、黎、雅、长河西、宁远等六个宣抚司,隶于吐蕃等处宣慰司元帅府(今甘肃临夏)。在今甘孜州北部、南部及昌都地区则设置朵甘思宣慰司都元帅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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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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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南地区的彝族,宋代称为“黎州诸蛮”。黎州(今汉源县北清溪乡),宋时隶属成都府路,领五十四个羁縻州。而大渡河以南的诸部,则受大理国控制,但屡受宋廷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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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州是宋代四川畜牧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邛部川蛮”和“两林蛮”到京师朝贡,都携去大量马匹、牛羊,并带至黎州卖马,有时一年市马达4000匹以上,元符二年(1099年)更达5280匹,是宋廷在四川买马最多之地。宋王朝在黎州设互市之法,主要内容便是茶马贸易,给予黎州诸蛮许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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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建昌等路设置罗罗斯宣慰司都元帅府,统辖今凉山州和攀枝花的一部分。“罗罗”,据李京《云南志略》,即“乌蛮”。元以后,“罗罗”即被用以指称彝族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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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泸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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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泸州和宜宾南部及滇、黔边境一带的少数民族,宋代称为“泸州部”,种类复杂,有“乌蛮”“僚”“僰”“蛮”“夷”“夷僚”“蛮僚”等多种族属。其中的乌蛮是彝族的先民,其余各种的族属,学术界迄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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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蛮在北宋中期成为泸南地区最强的族群。1042年,应乌蛮王子得盖之请,宋朝在其地复建姚州羁縻州。元初,元朝在阿永蛮部基础上设永宁路,属四川等处行中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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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叙州三路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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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叙州三路蛮”,是指“马湖蛮”“南广蛮”和“石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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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湖蛮”在今屏山、雷波、马边一带。宋初,首领黄春惜贡马,宋朝在马湖地区设置四个羁縻州实行统治。元初,“马湖蛮”归顺元朝,元朝设置马湖路总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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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广蛮”在叙州庆符县以西,相当于今四川高县、筠连至云南盐津、镇雄一带。1109年,宋朝在此设滋、纯、祥三州,后废置,于1121年置庆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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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部”,在“南广蛮”之西,在今云南昭通、会泽、巧家一带,为“乌蛮”族群。宋朝置羁縻州实行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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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叙州三路蛮”地区设置“叙南等处蛮夷宣抚司”,领叙州路、马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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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清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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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四川的民族关系主要变化是改革土司制度,即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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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创设于元朝,它是封建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统治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拥有过去的权力、地位,有其土地、人民。但在政治关系上,土官被纳入中央集权的号令之下,不仅对中央有朝贡,而且朝廷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宣慰司,戍守军兵;土官是否世袭,也必须经由中央王朝认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土司制度对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同中央王朝的政治经济联系,以及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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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央政府不但继续推行土司制度,而且使土司制度趋于完善。这个过程从明朝初年就已开始,到明中叶,四川地区已有土司五十七个。这些土司,多设在彝族聚居区、藏族聚居区和羌族聚居区。如在彝族地区的建州(今四川德昌)、威龙(今四川德昌境)、普济(今四川米易境)等地设有长官司;在藏族聚居的今阿坝州地区设有五个安抚司、十六个长官司,康定地区有明正土司;在羌族聚居的岷江上游地区设有五个长官司等。土司制度的普遍推行,迈开了把少数民族地区纳入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轨道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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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清代,土司制度的弊端已暴露得越来越充分。首先是土司制度下,土司实际上仍是一方之长,它的发展日益与中央王朝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政治体制发生冲突;其次是土司在其管辖地区为所欲为,严重干扰了封建统一王朝的政治秩序和社会安宁,并引起阶级矛盾尖锐化,使土司制度本身发生动摇。在这种形势下,改变土司制度已经是势有必致。清王朝在四川的改土归流(即变土官为流官,变土司为郡县)始于雍正初期,经过剧烈的大规模的武力征讨和政治攻势,到乾隆时期,在重要地区基本上完成并巩固了改土归流这一重大变革。不过,这一过程直到清末仍在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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