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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认识,本书将首先致力于揭示家族成员之间的主要社会关系及其特有的行为规则,区分家族组织的基本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家族组织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演变趋势,以期建立具有动态特征的家族结构模型。至于家族组织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将在分析家族结构时一并论述。另一方面,家族组织的结构及功能,无疑都是与当时当地的具体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社会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因此,本书将结合明清时期闽台地区的具体历史背景,探讨社会生态环境对家族发展的影响及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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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的有关论著曾对家族组织作过各种不同的定义和分类,并已形成了若干自圆其说的解释系统。为了避免引起误解,试对本书的主要概念及论证逻辑略作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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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将讨论的家族组织,包括家庭和宗族两种社会实体。所谓“家庭”,是指同居共财的亲属团体或拟制的亲属团体;所谓“宗族”,是指分居异财而又认同于某一祖先的亲属团体或拟制的亲属团体。笔者认为,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和宗族纳入同一分析构架,是有重要理论意义的。这不仅是由于二者都具有亲属团体的某些共同特征,更重要的是由于二者的结构和功能是互补的,因而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44]这就是说,人们必须依据家庭发展的具体形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社会组织形式。宗族组织作为直接建构于家庭之上的社会组织,自然更是深受家庭发展形态的影响。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家庭是个人的“第一道防线”,而宗族是个人的“第二道防线”。[45]因此,宗族组织的存在意义,往往直接表现为补充或完善家庭所缺失的功能,或者说是充当家庭的“遗嘱继承人”。在家庭内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过继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继嗣关系,对宗族组织的构成及其演变,无疑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传统家庭形态的历史考察,应当是家族史研究的逻辑起点。由于前人的有关研究往往忽视宗族组织与传统家庭的逻辑联系,因而未能揭示宗族发展的内在原因,对宗族组织的社会功能也有不少片面的认识,这是本书力求克服的理论缺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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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于家庭结构和宗族组织的分类,主要依据家族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即足以规范和制约家族成员的基本社会关系。我们知道,在家庭内部,除了“同居共财”的经济关系之外,还可能存在婚姻、血缘、收养、过继等社会关系。由于血缘关系或经由收养和过继所拟制的血缘关系是一般家庭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因而不适于作为分类标志,前人通常都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区分不同家庭结构的标志。依据这一分类标志,可以把传统家庭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大家庭”,即包含两对及两对以上配偶的家庭;二是“小家庭”,即只有一对配偶的家庭;三是“不完整家庭”,即完全没有配偶关系的家庭。[46]在宗族成员之间,虽然名义上都有“同宗共祖”的血缘关系或拟制的血缘关系,而在实际上对宗族成员起规范和制约作用的社会关系,既可以是血缘关系,也可以是地缘关系或利益关系。因此,笔者把宗族组织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以血缘关系为联结纽带的“继承式宗族”;二是以地缘关系为联结纽带的“依附式宗族”;三是以利益关系为联结纽带的“合同式宗族”。上述分类系统,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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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任何一种分类方法,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各种家族组织不是彼此孤立和一成不变的,而是相互从属、混合生长,时刻在发展变化之中的。因此,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不仅应当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而且应当揭示各种家族组织之间的有机联系,力求在总体上把握家族组织的结构和功能。根据笔者所见资料,在高度发达的家族系统中,往往同时包含以上6种家族组织,其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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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单线表示统属关系,双线表示并列关系。由于各种家族组织的相互统属和相互联系;构成了相当庞杂而又层次分明的家族系统。这些不同层次的家族组织,在结构上是耦合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从而体现了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及利益关系的有机统一。对于每个家族成员来说,他不仅从属于其中的某些家族组织,而且从属于整个家族系统。因而,只有揭示各种家族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才有可能把握家族系统的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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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态的观点看,各种家族组织可以相互转化,从而呈现出家族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家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始祖;这个始祖经过结婚和生育,先后建立了小家庭和大家庭;而后经过分家析产,开始形成继承式宗族;又经过若干代的自然繁衍,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不断淡化,逐渐为地缘关系和利益关系所取代,继承式宗族也就相应地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这一演变过程,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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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表明,各种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标志着家族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结婚、生育、分家及族人之间的分化和融合,是连接各个发展阶段的不同环节。由此可见,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连续系统。就其长期发展趋势而言,处于较低级阶段的家族组织,必将依次向更高级阶段演变,而这正是家族组织长盛不衰的秘密所在。不仅如此,在家族发展的较高级阶段,又会派生出较低级的家族组织,从而呈现出周期性的回归趋势,导致了多种家族组织的并存。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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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纵向表示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演变,横向表示从高级形态向低级形态的回归。前者反映了家族组织的变异性,后者反映了家族组织的包容性。由此可见,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是一个陈陈相因的累积过程。因此,只有把各种家族组织置于历史的脉络之中,才有可能揭示家族组织的演变趋势,阐明家族发展的全过程。当然,上图只是一种理想型的发展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家族的发展可能超越其中的某些阶段,直接由较低级形态向较高级形态演变。例如,台湾早期移民的宗族组织,一般不是经由自然繁衍而成的继承式宗族,而是由若干血缘联系并不明确的大家庭、小家庭或不完整家庭,直接地融合为合同式宗族。在战乱之后及社会流动性较大的地区,此类现象也颇为常见。不过,在较为安定的社会环境中,家族的发展大多经由以上6个不同阶段,依次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变。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对家族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解释,而不至于为杂色纷呈的现象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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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下各章,将依据家族组织的内在发展逻辑,依次论述明清时期闽台地区的家庭结构、宗族组织及其与历史环境和社会变迁的关系。第二章通过考察分家习俗,探讨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第三章通过考察宗族组织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基本结构和功能。第四章分别考察闽西北山区、闽东南沿海及清代台湾宗族组织的发展进程,探讨社会生态环境对宗族发展的制约作用。第五章从宗法伦理、社会控制及财产关系等方面,探讨家族组织与明清社会变迁的关系。第六章总结全书基本论点,并对本书未能正面阐述的若干理论问题,略作补充说明,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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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希望,本书所采用的分析构架,能够兼顾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双重要求,以期较为系统地阐明家族组织的基本类型、演变趋势及其与社会历史环境的关系。当然,能否达到这一预期目的,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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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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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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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左云鹏:《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载《历史研究》,19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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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扬杰:《宋明以来的封建家族制度论述》,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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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思治:《宗族制度浅论》,见《清史论丛》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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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柯昌基:《宗法公社管探》,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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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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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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