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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01 近年来,有不少华裔人类学家指出,中国的家族组织是一种文化现象,不能单纯从经济及地理环境来解释。如黄树民认为,宗族组织是中国家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历史上沿袭下来的一种社会习俗[38];吴燕和认为,中国的家族组织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顽强的生命力,这跟文化价值的传承,跟社会上许多人的社会化有密切关系[39];陈其南认为,家族的发展必然受到亲属制度的“调整和规范”,而中国的亲属制度是独立的和自足的,“实际上优先于其他社会制度”。他提出,中国亲属制度中固有的关于“房”的观念,“即儿子相对于父亲称为一房,直接明确地解明了一个家族的内部关系和运作法则”。因此,“唯有透过房和家族的系谱模式”,我们才有可能理解各种“功能性亲属团体的构成法则和组织形态”[40]。还有一些华裔人类学家认为,由于中国的家族文化具有适应各种不同环境的内在机制,为家族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多样的可能性。例如,台湾老一辈的人类学家李亦园先生指出:“中国的亲属关系至为复杂,因此其构成成分或原则也甚为丰富;这些丰富的内在成分是一切外显行为的理念基础,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之下,可以运用或强调不同的成分以作为外在情境的适应,但其可行的范围总未超出基本的原则之外。”在此情况下,“要用结构的原则,找出完整绝对的宗族组织,是很困难的”[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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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03 一般说来,文化人类学家的有关研究,注重宗族组织的群体利益,强调功能分析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宗族组织作为一种亲属团体,有助于缓和阶级对立和社会矛盾,加强了族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提高了人们适应生存环境的能力。因此,宗族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性化进程,“它通过不同形式提供了一个中国社会所有阶层的连贯的力量”[42]。在某种意义上说,“宗族的发展,其实就是中国社会的发展。它不仅是一种经济发展,而且也是一种文化的发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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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05 以往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组织,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极为多变的外观,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因此,研究这一复杂的历史现象,必须运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方法,搜集尽可能完备的资料,进行多角度和多层次的综合分析,才有可能得到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前人的有关研究,往往片面强调家族组织的某些类型或某些特性,其具体结论难免有所缺失。然而,只要不是以偏概全,以往的研究成果仍是值得借鉴的,各种不同的理论也是可以并行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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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10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1706657138]
1706657411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本书基本思路及分析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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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13 自1983年以来,为了开展全国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我们在福建各地进行了广泛的社会经济史调查,搜集和查阅了大量的族谱、契约、祭产簿、分家文书等家族史资料。我们发现,明清时期福建的家族组织,是最为系统的基层社会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为了全面论述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史,就必须深入分析家族组织的结构和功能。在业师傅衣凌教授和杨国桢教授的指导下,笔者对这一课题作了初步的探讨,陆续发表了一些专题论文。这些论文的共同主题,是试图探讨家族组织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及其作用,这也是本书的中心论题和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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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15 明清时期福建的家族组织,具有错综复杂的形态特征。就其表现形式而言,既有建祠修谱、族产丰厚的强宗大族,也有无祠无谱、族产甚少的弱房小族,还有各种同居共财的大小家庭。就其发展规模而言,既有跨越县界、府界乃至省界的散居宗族,也有一村一姓或数村一姓的聚居宗族,还有单门独户的“客寓”家庭。就家族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而言,既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等纯粹的亲属关系,也有收养关系、过继关系等拟制的亲属关系,还有超越亲属范畴的地缘关系或利益关系。在同一时代、同一地区及同一家族内部,这些形态特征可以同时并存,相互交错;而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及同一家族的不同发展阶段,各种形态特征又往往变动不居,时有差异。因此,要对这些家族组织作出完整的归纳和系统的描述,的确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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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17 明清时期福建的家族组织,具有十分全面的社会功能。在政治方面,家族组织与里甲制度和保甲制度相结合,逐渐演变为基层政权组织,担负着治安、司法、户籍管理、赋役征派等主要行政职能。在经济方面,家族组织不仅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而且在水利、交通、集市贸易、社会救济等再生产领域中也发挥了主要作用。在文化方面,家族组织延师设教,培养科举人才,举行各种宗教仪式,组织各种民俗文艺活动,是推行道德教化和维护传统价值观念的主体力量。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明清时期福建的基层社会中,没有家族组织所不具备的社会功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家族组织都同时具有如此全面的社会功能,或者说任何家族组织都具有完全相同的社会功能。与此相反,各种社会功能往往是由许多不同层次的家族组织分别承担的,每一家族组织只是承担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社会功能。因此,当我们论及家族组织的某种社会功能,一般是与某些特定层次的家族组织相联系的;而如果泛论家族组织的社会功能,则必须注重其多层次及多功能的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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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19 如上所述,明清福建家族组织的结构及功能,都是极为纷纭复杂的。笔者曾依据不同的结构及功能指标,推算过可能存在的家族类型,其结果竟有数百种之多。显而易见,要想详尽分析这些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并逐一找出相应的例证,即使是必要的,在客观上也很难做到。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分析这一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呢?笔者认为,就社会史研究的目的而言,应当着重分析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行为规则。这是区分不同家族组织的基本标志,也是反映家族发展进程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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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21 鉴于上述认识,本书将首先致力于揭示家族成员之间的主要社会关系及其特有的行为规则,区分家族组织的基本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家族组织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演变趋势,以期建立具有动态特征的家族结构模型。至于家族组织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将在分析家族结构时一并论述。另一方面,家族组织的结构及功能,无疑都是与当时当地的具体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社会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因此,本书将结合明清时期闽台地区的具体历史背景,探讨社会生态环境对家族发展的影响及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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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23 前人的有关论著曾对家族组织作过各种不同的定义和分类,并已形成了若干自圆其说的解释系统。为了避免引起误解,试对本书的主要概念及论证逻辑略作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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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25 本书将讨论的家族组织,包括家庭和宗族两种社会实体。所谓“家庭”,是指同居共财的亲属团体或拟制的亲属团体;所谓“宗族”,是指分居异财而又认同于某一祖先的亲属团体或拟制的亲属团体。笔者认为,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和宗族纳入同一分析构架,是有重要理论意义的。这不仅是由于二者都具有亲属团体的某些共同特征,更重要的是由于二者的结构和功能是互补的,因而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44]这就是说,人们必须依据家庭发展的具体形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社会组织形式。宗族组织作为直接建构于家庭之上的社会组织,自然更是深受家庭发展形态的影响。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家庭是个人的“第一道防线”,而宗族是个人的“第二道防线”。[45]因此,宗族组织的存在意义,往往直接表现为补充或完善家庭所缺失的功能,或者说是充当家庭的“遗嘱继承人”。在家庭内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过继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继嗣关系,对宗族组织的构成及其演变,无疑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传统家庭形态的历史考察,应当是家族史研究的逻辑起点。由于前人的有关研究往往忽视宗族组织与传统家庭的逻辑联系,因而未能揭示宗族发展的内在原因,对宗族组织的社会功能也有不少片面的认识,这是本书力求克服的理论缺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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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27 本书对于家庭结构和宗族组织的分类,主要依据家族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即足以规范和制约家族成员的基本社会关系。我们知道,在家庭内部,除了“同居共财”的经济关系之外,还可能存在婚姻、血缘、收养、过继等社会关系。由于血缘关系或经由收养和过继所拟制的血缘关系是一般家庭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因而不适于作为分类标志,前人通常都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区分不同家庭结构的标志。依据这一分类标志,可以把传统家庭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大家庭”,即包含两对及两对以上配偶的家庭;二是“小家庭”,即只有一对配偶的家庭;三是“不完整家庭”,即完全没有配偶关系的家庭。[46]在宗族成员之间,虽然名义上都有“同宗共祖”的血缘关系或拟制的血缘关系,而在实际上对宗族成员起规范和制约作用的社会关系,既可以是血缘关系,也可以是地缘关系或利益关系。因此,笔者把宗族组织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以血缘关系为联结纽带的“继承式宗族”;二是以地缘关系为联结纽带的“依附式宗族”;三是以利益关系为联结纽带的“合同式宗族”。上述分类系统,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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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32 毋庸讳言,任何一种分类方法,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各种家族组织不是彼此孤立和一成不变的,而是相互从属、混合生长,时刻在发展变化之中的。因此,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不仅应当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而且应当揭示各种家族组织之间的有机联系,力求在总体上把握家族组织的结构和功能。根据笔者所见资料,在高度发达的家族系统中,往往同时包含以上6种家族组织,其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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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37 上图中,单线表示统属关系,双线表示并列关系。由于各种家族组织的相互统属和相互联系;构成了相当庞杂而又层次分明的家族系统。这些不同层次的家族组织,在结构上是耦合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从而体现了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及利益关系的有机统一。对于每个家族成员来说,他不仅从属于其中的某些家族组织,而且从属于整个家族系统。因而,只有揭示各种家族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才有可能把握家族系统的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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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39 从动态的观点看,各种家族组织可以相互转化,从而呈现出家族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家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始祖;这个始祖经过结婚和生育,先后建立了小家庭和大家庭;而后经过分家析产,开始形成继承式宗族;又经过若干代的自然繁衍,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不断淡化,逐渐为地缘关系和利益关系所取代,继承式宗族也就相应地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这一演变过程,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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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44 上图表明,各种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标志着家族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结婚、生育、分家及族人之间的分化和融合,是连接各个发展阶段的不同环节。由此可见,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连续系统。就其长期发展趋势而言,处于较低级阶段的家族组织,必将依次向更高级阶段演变,而这正是家族组织长盛不衰的秘密所在。不仅如此,在家族发展的较高级阶段,又会派生出较低级的家族组织,从而呈现出周期性的回归趋势,导致了多种家族组织的并存。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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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449 上图中,纵向表示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演变,横向表示从高级形态向低级形态的回归。前者反映了家族组织的变异性,后者反映了家族组织的包容性。由此可见,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是一个陈陈相因的累积过程。因此,只有把各种家族组织置于历史的脉络之中,才有可能揭示家族组织的演变趋势,阐明家族发展的全过程。当然,上图只是一种理想型的发展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家族的发展可能超越其中的某些阶段,直接由较低级形态向较高级形态演变。例如,台湾早期移民的宗族组织,一般不是经由自然繁衍而成的继承式宗族,而是由若干血缘联系并不明确的大家庭、小家庭或不完整家庭,直接地融合为合同式宗族。在战乱之后及社会流动性较大的地区,此类现象也颇为常见。不过,在较为安定的社会环境中,家族的发展大多经由以上6个不同阶段,依次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变。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对家族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解释,而不至于为杂色纷呈的现象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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