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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21 [34] 台湾学者的有关论著,主要可参见王嵩兴:《浊大流域的民族学研究》,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36期,1973(实际出版时间1975年2月);《论地缘与血缘》,见李亦园、乔健主编:《中国的民族、社会与文化》,台北,食货出版社,1981;施振民:《祭祀圈与社会组织》,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36期,1973;许嘉民:《彰化平原福佬客的地域组织》,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36期,1973;庄英章:《林圯埔:一个台湾市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史》,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专刊乙种第8号,1977;陈其南:《清代台湾社会的结构变迁》,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49期,1980(实际出版时间1981年1月);黄树民:《从早期大甲地区的开拓看台湾汉人组织的发展》,见李亦园、乔健主编:《中国的民族、社会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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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23 [35] 有关论著,可参见Myron Cohen,“Agnatie Kinship in South Taiwan,” Ethnology,8(2),1969;Burton Pasternak,“Chinese Tale-Telling Tombs,” Ethnology,12(3),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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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25 [36] 参见前引Freedman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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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27 [37] 有关论著,可参见Rubie Watsen,“The Creation of a Chinese lineage:The Teng of Ha Tsuen,1669-1751,” Modern Asian studies,16(1),1982;Hilary J. Beattie,Land and Lineage in China,A Study of T’ung-Ch’eng County,Anhwei,in the Ming and Ch’ing Dynasties,Cambrige,London and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Harriet T.Zurndorfer,“The Hsinan Ta-tsu Chi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untry Society,800-1600,” T’oung Pao LXVII,1981;Harriet T.Zurndorfer,“Local Lineages and Local Development:A Case Study of the Fan Lineage,Hsiu-ning Hsien,Hui-Chou,800-1500,” T’oung Pao LXX,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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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29 [38] 参见前引黄树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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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31 [39] 参见吴燕和:《中国宗族之发展与其仪式兴衰的条件》,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59期,1985(实际出版时间198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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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33 [40] 陈其南:《房与传统中国家族制度》,载台湾《汉学研究》第3卷,1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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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35 [41] 李亦园:《中国家族与其仪式:若干观念的检讨》,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59期,1985(实际出版时间198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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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37 [42] [美]居密:《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法制度与土地占有制》,黄启臣译,见《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合肥,黄山书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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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39 [43] 《科大卫博士谈明清珠江三角洲家族、宗族制度的发展》(陈春声记录整理),载《清史研究通讯》,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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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41 [4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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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43 [45] 参见叶庆堃:《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早期中国人氏族组织:1819—1919》,载《东南亚研究》Ⅻ,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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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45 [46] 此据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见《现代化与中国文化研讨会论文汇编》。由于这一分类标准过于强调配偶关系,在实际应用中颇为不便。因此,本书将对此略作简化,着重考察家庭成员是否已婚,而不论其配偶是否在世。详见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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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51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第二章 家庭结构及其周期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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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53 前人对于中国传统家庭的研究,大多局限于探讨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1],而忽视了对家庭结构的动态分析。笔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分家析产制的盛行,可能导致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因此,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关键在于考察分家的时机与分家的方式,揭示家庭结构的演变周期。如果说,分家前的家庭是大家庭,而分家后的家庭又是小家庭,那么,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必然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变化。这一假设是否成立,可以从分家文书及谱牒资料中得到验证。本章试图通过考察分家习俗,探讨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及其演变周期,并分析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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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59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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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61 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取决于分家析产的时机。在分家之际,如果父母在世而诸子尚未完婚,其成长极限为“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如果父母在世而有一子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主干家庭”(stem family);如果父母在世而有二子或二子以上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直系家庭”(lineal family);如果父母已经去世,而诸子中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联合家庭”(joint family)。在这四种家庭中,第一种属于小家庭,后三种属于大家庭。由此可见,分家前的家庭能否发展为大家庭,主要取决于父母是否在世及诸子是否已经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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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63 唐以后的法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在世及居丧期间,子孙不得别籍异财。[2]据此推论,分家前的家庭结构,应当是父子兄弟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但在实际上,这种法律规定往往形同虚设,并不具有保护大家庭的作用。早在宋代,福建民间为了逃避重役,往往“父子兄弟自分为户”,甚至“嫁遣孤孀”以降低户等,而地方官“以增户课税”,并不追究民间是否依法分家析产。[3]这就表明,民间的分家时机与分家方式,不是以官方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与特定的历史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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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65 根据笔者所见资料,明初福建的家庭结构比较简单,父子兄弟别籍异财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可能与当时动乱不安的政治环境有关。《闽南何氏族谱》的《清源何氏世系》记载:“我家翁靖之公复迁于温陵,有子添清、添治、添润、信祖、信福、信哥、信奇。添清名登仕籍,不能备御赛甫丁阿里迷可之乱,乞骸就第,惧祸全家,乘桴浮海,即同安顺济宫左而居之。时卧席未暖,又因鞠阿里智逃军,勾清着役。清恃其位号,互相催迫,治、润逃回晋江,祖、福、哥、奇望绝计穷……匿名易号,移逸于漳之浦邑南溪。”继元末战乱之后,明初福建又有倭寇之警,何氏兄弟再次为逃避军役而分徙四方。据《泉漳何氏世家行状》记载:“大明之改符易号时,祖、福兄弟颇有殖籍于浦邑。洪武九年防倭事剧,二丁抽一,三丁抽二,凡我血属不能保其不星散鸟飞。”另据《何浔本宗世系》记载:“及洪武九年,边尘告急,顶补防倭,抽役三名……哥、奇二人相率而逃之何沧。至洪武十二年,抽捕太急(时国初用法严峻,有罪难赦),哥又逃之何地,奇又辞世,其子名怎,不得已顶当伯父何宗治役。”[4]由此可见,在元末明初动乱时期,大家庭很难得到正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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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67 明初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军户和盐户,鼓励民间分立户籍,这在客观上也不利于大家庭的发展。泉州《陈江丁氏族谱》的《四世祖仁庵府君传》记载:“国初更定版籍,患编户多占籍民,官为出格,稍右军、盐二籍,欲使民不病为军而乐于趋盐。公抵县自言有三子,愿各占一籍。遂以三子名首实,而鼎立受盐焉。”这种一家分立数籍的做法,实际上往往是强制推行的,而军户更是来自于抽丁及罚充。据《闽书》记载,明代福建军户甚多,“视民户几三之一,其丁口几半于民籍”。明人论曰:“夫军户何几民籍半也?盖国初患兵籍不足,民三丁抽一丁充之,有犯罪者辄编入籍,至父子兄弟不能相免也。”[5]对于被编为军户的人家来说,分家析产是在所难免的。建阳县《清源李氏家谱》的《童公祖训》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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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69 余为黄廷告买免富户事,编南京留守司中卫所百户赵亨下军……有长男展通、女福奴住坐祖宅,后带领次男展达在卫应役。因宣德年间,为吓失军伍事,奉本卫批差勾延平、建宁二府逃军,展达同余给引回籍,住四个月,敬请亲知评议,将前项田地、动用家常,均分与孙崇福、顺意、镛、铛、泰等,高低各从出资添贴。外有田地五十四亩,充作军庄,永作军前盘缠,轮流各房收管,供应军用并外坊长身役。自用支持不涉各子,自行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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