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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59 联合家庭的分家时机,通常是第二代年事已高,而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在此情况下,如果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自然不会导致大家庭的完全解体。但是,有些内部结构较为特殊的联合家庭,也会采取以第三代为单位的分家方式,从而使大家庭完全分解为小家庭。例如,光绪三十二年,闽县黄吕氏在《阄书》中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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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61 夫君兄弟三人……就儒就贾,量才而位置之。遂以夫弟述钊为经纪,未几夭殁;夫弟述炎有志就读,喜而从之。氏生四子……因夫弟述钊未出而殁,故以四男昆为嗣,株守门庭。……(夫君)遗言,敦嘱男等勤守生理,添创产业,而男等遗训善承,历年生理颇见顺遂。……兹将所有产业生理,除提祭典、养膳外,均以五股匀分,而夫弟述炎应分一份,出继男昆应分一份。[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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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63 如上所述,黄氏分家前的联合家庭,实际上是以一个第二代的直系家庭为核心,而以第三代的其他家庭为附属成分。因此,在分家之际,作为附属成分的家庭成员只能降格以求,比附直系家庭的成员而参与分配。这种以第三代为基本单位的分家方式较为少见,可能与惯例不符。一般说来,在崇尚大家庭生活的年代里,以联合家庭中的第二代为中心组织新的家庭,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因而可以推断,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一般是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分家后的家庭主要是主干家庭或直系家庭。在明清福建的分家文书及族谱资料中,此类实例甚多,恕不一一列举。[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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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65 通过考察明清福建的分家习俗,我们发现,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一般不是主干家庭,而是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我们还发现,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可能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而是大家庭的持续发展。由此似可得出如下推论: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动态平衡。如果不考虑家庭结构的其他不规则变化,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中,大家庭的发展机会可能超过小家庭,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尽管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每一代的大家庭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地趋于解体。这种周期性的家庭裂变,促使人们求助于更为持久和稳定的协作方式,其结果是以继承式宗族取代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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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70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1706657142]
1706657671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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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73 台湾地区的大规模开发,是从郑成功收复台湾开始的。康熙统一台湾后,在台湾设立府治,隶属于福建省。迟至1885年,台湾始独立建省。因此,清代台湾的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也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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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75 清代台湾汉人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移民社会向定居社会转变的过程。根据陈孔立教授的研究,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的基本特点是:“在人口结构上,除乏少数先住民以外,多数居民是从大陆陆续迁移过来的,人口增长较快,男子多于女子。在社会结构上,移民基本上按照不同祖籍进行组合,形成了地缘性的社会群体;一些豪强之士成为业主、富户,其他移民成为佃户、工匠,阶级结构和职业结构都比较简单。在经济结构上,由于处在开发阶段,自然经济基础薄弱,而商品经济则比较发达。在政权结构上,政府力量单薄,无力进行有效的统治,广大农村主要依靠地方豪强进行管理。在社会矛盾方面,官民矛盾和不同祖籍移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阶级矛盾。加上游民充斥,匪徒猖獗,动乱频繁,社会很不安宁。整个社会还处在组合过程之中。”因此,清代台湾的移民社会,“既有大陆(主要是闽粤)社会的许多特点,又有在新的环境下产生的当地特点。它既不是中国传统社会简单的移植和延伸,又不是与大陆完全不同的社会”[29]。这种动荡不安而又尚未定型的社会环境,促使清代台湾的家庭结构逐渐背离传统家庭的正常发展轨道,从而形成若干不同于大陆地区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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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77 在日据初期编成的《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30]中,收录了近百件有关分家习俗及继嗣制度的契约文书,较为集中地反映了清代台湾的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趋势。根据其中60件分家文书的记载,在分家之前,绝大多数家庭已经形成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只有极少数的家庭是主干家庭。试按时间顺序,对这60个家庭的成长极限略作分类,列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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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82 资料来源:表中内容分见于《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二卷下“相续”类及该书第一卷下“公业”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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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84 (1)主干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2之1、之2;第16、第19、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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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86 (2)直系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3~15、第17~18、第23;“公业”类第2、第6、第8~13、第15~17、第36~42、第45、第48、第52、第63、第67、第69、第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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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88 (3)联合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20~22、第24~25;“公业”类第1、第7、第14、第20、第22~24、第27、第43、第47、第49~51、第55、第60、第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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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90 如上表所示,在60个分家前的大家庭中,主干家庭只有4个,占6%强;直系家庭有33个,占55%;联合家庭23个,占38%强。这就表明,清代台湾家庭的成长极限,一般也是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其基本格局与福建大陆并无二致。不过,在有关契约文书中,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分家习俗和继嗣制度,反映了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兹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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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92 其一,绝嗣家庭较多。在《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中,收录了一批有关“绝嗣财产”的契约文中,一般称《托付字》或《托孤字》。[31]这些契约文书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业主在垂暮之际,把家业托付给族人或亲邻,以备日后代为立嗣或祭祀之需;二是业主生前未立遗嘱,而又没有后嗣,遂由族人或亲邻共同立约,承管有关产业及承担有关义务。很明显,在这两种情况下,绝嗣者的家庭都不可能发展为正常的大家庭。由于清代台湾性比例失调,贫穷者往往无力完婚,此类家庭可能为数甚多。尤其是在刚到台湾创业的最初几代移民中,其家庭结构难免带有先天不足的弱点。试见下引两件契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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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94 (一)道光十二年《托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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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96 立托孤字人宗兄陈庄。……因庄父子来台为活,克勤克俭,创(业)垂统,犹可继也。不意天缘有限,血脉兹终。年既七十,岂有何赖?此天之亡我也!……今碍病笃,日薄西山,气息奄奄,不得以已,当场将业托孤于宗弟陈奇添掌管为业,代理庄父子一炉忌辰、节祭,永远奉祀。……诚恐来日变坏此业,违失香烟,时故集诸人毕至,此业文字当天焚化,以防其坏。(余略)[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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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98 (二)道光二十七年《合约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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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00 同立合约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标吟、堂侄德月、有道、扶王、扶助等……缘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来台克勤克俭,有自置开垦得田、厝、山场物业……俱各载在垦单合约内,明白炳据。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并无婚娶、螟蛉儿孙。侄念及一本至亲无嗣,又不忍其烟祀无赖,爰是邀请内外亲戚,公同妥议,将此三处物业出蹼,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历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轮流祭祀开费之资。每年除纳山税、祭费以外,其余尚剩租粟,存积生放,以为立嗣儿孙娶妇之费。(余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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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02 上述两个早期移民的家庭,都是属于不完整的家庭。如果婚姻状况比较正常,这两个家庭都有可能形成大家庭,而不至于没有后嗣。然而,对于这些第一、第二代的移民来说,也许“立业”比“成家”更为迫切,这就不能不导致无后而终的悲剧。这两个家庭都留下了一些产业,至少在创业方面是比较成功的,而对于那些未能“立业”的移民来说,就更谈不上“成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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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04 应当指出,无论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出现无后者,但就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来说,却可能是很不相同的。在明清福建大陆地区,无后者一般可以通过抱养、立继等方式,使先天不足的小家庭转化为颇具规模的大家庭。在清代台湾,自然也有养子和嗣子,但可能为数较少,所以才会有众多的绝嗣家庭。笔者认为,在台湾早期移民社会中,无论是抱养还是立继,都是不容易做到的。尤其是立继,一般只能在昭穆相当的近亲中选立后嗣,这对远离家乡的移民来说,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实际上,正是由于无后者生前立继无望,才会把产业交给族人或亲邻,使之在日后代为祭祀或立嗣。这种以“托付”的形式继承遗产及“烟祀”的做法,可以说是大陆传统的立继制度在台湾移民社会中的一种变态。但是,在“托付”和“立继”的形式下,无后者的家庭结构是完全不同的。很明显,“托付”只能使无后者的“烟祀”不至于失传,却不可能使无后者的家庭得到正常的发展。至于那些没有遗产的绝嗣家庭,更是连“烟祀”都无从“托付”,死后只能成为无祀之鬼。清代台湾各地有不少“义冢”及“无祀坛”之类的慈善设施,就是专门为办理无后者的丧祭而设的,可见当时绝嗣家庭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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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06 其二,大家庭的发展不稳定。前已述及,明清福建大陆地区的直系家庭,一般是在第二代都已成婚之后才分家的,而联合家庭分家之际,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即使有少数大家庭未能善始善终,通常也是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然而,在清代台湾,往往第二代尚未全部成婚,就已经开始分家析产。因此,清代台湾大家庭的发展,不如大陆地区稳定,或者说不如大陆地区完满。例如:乾隆三十五年,肖氏四兄弟分家时,只有二人已经成婚[34];嘉庆四年,台中某姓分家时,第二代现存七人中只有五人已经成婚[35];道光十八年,嘉义某姓分家时,第二代六兄弟中只有四人已经成婚[36];光绪二十年,王氏三兄弟分家时,只有一人已经成婚[37]。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难于一一列举。[38]在此情况下,这些大家庭的演变趋势,与大陆地区也不尽相同。试见下引三件分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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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08 (一)道光十八年《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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