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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40 值得注意的是,出嗣者是否兼祧本宗,往往不是事先确定的,而是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才得以确认。因此,此类多元家庭也往往是潜在的,只有在分家之际才转化为现实。例如,同治七年的某姓《阄书》记载:“切思父母生我兄弟四人……但次兄英出嗣于顶祖为孙,四房之中尚缺一房。当日次兄英生下三男……值临终之际,思念木本水源,特佥次男厚复顶二房之额……是以爰邀族长公同酌议,就赎回祖田业及再置田业共二所,抽出租粟以为百世祀业,付四房轮流祭祀公费,其余所有田园、房屋及家器、什物等项,配搭明白,作四房均分。”[47]由此可见,在盛行兼祧的情况下,出嗣者可以随时提出兼祧本宗的要求,从而也就有权参与有关遗产的分配,使潜在的多元家庭转变为现实。当然,如果出嗣者最终放弃了兼祧本宗的要求,此类多元家庭也就不复存在了,但这只有在分家析产之后才可以确认。换句话说,在分家析产之前,始终存在兼祧的可能性,因而也就始终存在潜在的多元家庭。笔者认为,这种因兼祧而形成的多元家庭,与移民的多元家庭并无本质差别,即二者都同时具有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双重特征。然而,就其演变趋势而言,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如果说,移民的多元家庭正处于从大家庭向小家庭演变的过渡阶段,那么,兼祧的多元家庭则反映了由小家庭向大家庭的暂时回归。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多元家庭都是不稳定的大家庭,或者说是正在解体中的大家庭。因此,无论是移民的多元家庭,或者是兼祧的多元家庭,都不可与传统的大家庭等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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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42 如上所述,清代台湾的绝嗣家庭、不稳定的大家庭及大家庭中的多元家庭,都在不同程度上背离了传统家庭的正常发展轨道,从而显示了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除此之外,清代台湾也有稳定发展的大家庭,亦即在分家前第二代均已成婚的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其演变趋势与福建大陆基本一致。为了有助于阐明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特点,笔者对有关契约文书重新做了分类统计,其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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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47 1.资料来源:表格内容分别见于《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二卷下“相续类”及该书第一卷下“公业”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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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49 (1)稳定的大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3~15、第18、第22;“公业”类第7、第12、第14~17、第20、第22~23、第36、第38、第40~43、第45、第49~52、第55、第60、第65~67、第69~70、第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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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51 (2)不稳定的大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2、第16~17、第19、第21、第25;“公业”类第1、第6、第11、第13、第24、第37、第39、第63~64、第70、第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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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53 (3)多元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20~21、第23~24;“公业”类第2、第8~11、第27、第39、第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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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55 (4)不完整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26~27;“公业”类第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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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57 2.说明:“不稳定的大家庭”与“多元家庭”时有交叉,表中概计入“多元家庭”,以免重复;在“资料来源”中则同时列出,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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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59 应当说明,上表的统计对象,不是来自于有意的选择,而是根据随机抽样统计的要求,包括了《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中的所有家庭结构较为明确的契约文书。因此,上表显示的统计结果,应当是比较可信的。如上表所示,在70个家庭的成长极限中,稳定的大家庭共33个,占47%强;不稳定的大家庭共15个,占21%强;多元家庭共12个,占17%强,绝嗣家庭10个,占14%强。这就表明,在清代台湾,有一半左右的家庭,未能发展为稳定的大家庭,从而在总体上导致了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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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61 一般认为,家庭结构的不稳定及其趋向小型化,这是移民家庭形态的普遍特征。但也应当指出,至迟在19世纪中叶前后,台湾已逐渐从移民社会转化为定居社会,而大家庭的发展却并未因此而趋于稳定。如上表统计的29个光绪年间的台湾家庭中,稳定的大家庭只有8个,不到总数的三分之一。这就表明,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演变趋势,并非只是受到移民环境的影响,而是反映了更为深刻的历史变迁。笔者认为,由于清代台湾的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受到了削弱,大家庭的经济优势可能已经不复存在。因此,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可以理解为传统家庭的近代化进程。限于篇幅,对此难以展开论述,只能留待今后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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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63 最后应当指出,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历史特点,对宗族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由于不完整家庭的广泛存在,经由分家而形成继承式宗族的概率较小,因而早期移民的宗族组织大多是合同式宗族;另一方面,由于大家庭的发展不稳定,又加速了继承式宗族的形成和发展,因而移民定居之后的宗族组织主要是继承式宗族。此外,由于兼祧之风的盛行,家族成员的继嗣关系相当复杂,往往导致了各种不同宗族组织的交错发展。因此,论及清代台湾的宗族组织,应当注重对于家庭形态的历史考察,否则难免失之偏颇。本书第四章将对此再作申论,在此暂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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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65 [1] 中国传统家庭的主要形式是什么?这是一个长期聚讼纷纭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从秦汉至隋末,是“主干家庭优势时期”;从唐代至清末,是“直系家庭优势时期”;自清末以后,大家庭逐渐失去了优势,小家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参见芮逸夫:《递变中的中国家庭结构》,1961年檀香山第10届太平洋科学会议论文)。也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大家庭,主要存在于城镇中的富裕阶层,“过去有人把大家庭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的主要形式,这种观点至少在农村里是不符合实际的”(引自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是“折中家庭”(即主干家庭),“过去几千年来是折中的,现在照样流行,将来仍然不变,折中到底”。见赖泽涵、陈宽政:《我国家庭形式的历史与人口探讨》,载台湾《中国社会学刊》,1980(5)。前人对中国传统家庭的不同见解,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推测性的意见,而不是实证性的研究成果。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缺乏较为完整和翔实可靠的户口资料,要对各种家庭的比重作出精确的估算,这在客观上是很难办到的。而且,各种家庭形式时在变动转化之中,只作静态的数量分析也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只有借助于必要的理论假定,对各种家庭进行动态的和综合的分析,才有可能揭示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在这方面,目前尚无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笔者愿做初步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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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67 [2] 据瞿同祖考证,唐宋元明清律例,均以“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为“不孝罪”之一。违法者,唐宋时处徒刑三年,明清则改为杖刑一百。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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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69 [3] 参见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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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71 [4] 《闽南何氏族谱》,厦门大学历史系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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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73 [5] 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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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75 [6] 建阳《周氏宗谱》(嘉庆二十一年刊本)卷首,《周子原分三子为之三房记》,洪武二十五年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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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77 [7] 永春《桃源凤山康氏族谱》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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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79 [8] 参见永春《刘氏族谱》,抄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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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81 [9] 同安县《林希元家谱·家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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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83 [10] 转引自傅衣凌、陈支平:《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料杂抄(续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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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85 [11] 蔡清:《蔡文庄公文集》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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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87 [12] 邵武《庆亲里(本仁堂)李氏宗谱》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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