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657839
[38] 有关分家文书,尚可参见“相续”类第12、第16~17、第19、第21;“公业”类第1、第6、第13、第24、第39、第63~64、第70等。
1706657840
1706657841
[39] 《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一卷下,“公业”类第11,335~336页。
1706657842
1706657843
[40] 同上书,“公业”类第32,397~398页。
1706657844
1706657845
[41] 《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二卷下,“相续”类第16,311~312页。
1706657846
1706657847
[42] 《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一卷下,“公业”类第75,409~410页。
1706657848
1706657849
[43] 同上书,“公业”类第2,320~322页。
1706657850
1706657851
[44] 《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一卷下,“公业”类第10,332~333页。
1706657852
1706657853
[45] 《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一卷下,“公业”类第9,331~332页。
1706657854
1706657855
[46] 同上。
1706657856
1706657857
[47] 同上书,“公业”类第8,329~331页。
1706657858
1706657859
1706657860
1706657861
1706657863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第三章 宗族组织的基本类型
1706657864
1706657865
台湾学者唐美君先生曾经指出,中国的宗族是世界上少见的亲属组织,其重要特性之一是同时兼有血缘、地缘及“共利”这三种社会组织原则。[1]这一见解揭示了宗族组织的多元特征,对笔者颇有启发。然而,如果我们的认识只是局限于此,就有可能把不同类型的宗族组织混为一谈,更无助于说明宗族组织的历史特点及其演变趋势。笔者认为,就每一具体的宗族组织而言,不可能同时兼有三种组织原则,而是三者必居其一。因此,可以把宗族组织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继承式宗族;二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依附式宗族;三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本章着重考察各种宗族组织的不同运作机制,并分析其结构和功能。
1706657866
1706657867
1706657868
1706657869
1706657871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继承式宗族组织
1706657872
1706657873
继承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于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继嗣关系。由于继嗣关系一般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的,因而可以说,继承式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
1706657874
1706657875
继承式宗族的形成,主要与财富及社会地位的共同继承有关,可以说是不完全分家析产的结果。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继承制度,是以分割继承为特征的。但在实际上,民间为了缓和分家析产对于传统家庭的冲击,往往采取分家不分祭、分家不分户或分家不析产的方式,对宗祧、户籍及某些财产实行共同继承,使分家后的族人仍可继续保持协作关系,从而也就促成了从家庭向宗族组织的演变。试见清嘉庆十四年泰宁县欧阳氏《分关》的有关记载:
1706657876
1706657877
礼有五经,莫重于祭。……予家聚族于斯,子姓期于繁衍,祀事犹宜先修。用是敬抽醮田米伍拾贰石贰斗,以为祖考茂辉公、祖妣龚孺人春秋祭扫之费。祭品规仪,详载册幅,永为长、贰、叁房人等次第轮流值祭者耕收,不得争先恐后,并无许私税盗卖。如有等弊,执册公论;倘有不遵,定当官惩。至于族姓繁盛,费用不敷,惟祭有定品,饮福分胙随时变通。惟愿世世子孙备物备仪,致爱致悫,幽以顺于鬼神,明以睦乎宗族。……
1706657878
1706657879
我朝鉴于历代,仍设保甲,使户口有所稽,赋税有可考。每保有长,公举充当;每甲有户,附于里长。其所称里长之名,则各姓始祖编入者为长,后世子孙轮值者,又谓为排年管里,专督一年催科。其里中册里作单,图差催粮常礼,俱要经手查办。至于十年排班轮值乡祭社坛,费用不等,饮福分胙,在所必需。予家编入在城二图七甲,与叶姓同为里长,廖又继入,十年经办一次:叶七月十五日上班办祭,欧十月初一日为主祭,廖次年三月清明主祭。虽本里神坛右边原遗有些店租,值祭者分收,及甲户相帮,实不敷用。是以予置田米贰石,永为欧阳一姓排年管里田。历岁租数,除开每年册里、图差常礼以及完纳本田粮额外,约总贮得租谷叁拾余石,排至十年之期,尽数核办祭品,各规详后。其照管之法,即与经收众业者同。惟愿后日子孙无侵蚀、无耗散,每届祭期竭忱办理,庶几神其鉴我,本甲之人亦籍是以讲信修睦,则幸甚。……
1706657880
1706657881
学田之设,所以作育人材,使其砥砺廉隅,愤志读书,庶几足入朝廷选也。……予家祖父来泰迩时,未遑谋生,敢云力学?予竭尽精力,不恤劳瘁,始获置田宅,永为杉易土著,纳粮与考,无非欲光前而裕后耳。予自维恒产堪以自给,诚恐佚则忘善,是以治家之暇,即时于汝曹兄弟叔侄劝惩并施,急切望其克底于成。今上叨天庇,汝曹不负予志,前后幸列胶庠,更虑膏火无资,则学业难成,专设学田伍拾石,现与入泮者同收分用。嗣后有能读书习射,考入文武两庠及乡、会题名者,本年许其独收壹次,择吉谒祖时,邀同子姓中派列尊长者开筵同庆。……至有兄弟叔侄同班者,叙派轮流,总以壹次为例,越此又与现在人名多寡均沾润泽。如或已经告给或出仕得禄,即由庠捐升,俱不得从同分收。如是则子弟多赖,人材可兴,将以备朝廷选,正相继为诗礼家,世世子孙尚其勉旃。……
1706657882
1706657883
欧阳氏原籍泉州府南安县,于乾隆初年移居邵武府泰宁县,这是迁徙后的第一次分家。[2]此次分家留下了“醮田”“排年管里田”及“学田”等族田,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以备族人共同祭祖及办理里甲事务和培育科举人才之需。因此,分家后的欧阳氏族人仍然保持相当密切的协作关系,从而也就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形成。
1706657884
1706657885
继承式宗族的成员资格,取决于各自的继嗣关系。一般说来,只有被继承者的直系子孙,才有可能成为继承式宗族的成员。建阳县庐江何氏的《艮房祭田记》,对此有一概括的说明:
1706657886
1706657887
我族自普贤公遗下祭田,分发胙肉,凡艮房子孙历久轮流,无有异议,而震、坎两房不与焉,明嫡派也。至文茂公手置醮祭,拜扫祖坟,惟文茂公子孙轮值备酒,各赴燕饮。而文政公派下不与焉,溯由来也。[3]
1706657888
[
上一页 ]
[ :1.70665783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