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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盛韶看来,为了保证祭田钱粮的如期交纳,就必须借助于官府的行政干预,促使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转化。而在实际上,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是家族内部矛盾的必然产物,并不依赖于来自官府的助力。有的地主为了防患于未然,甚至一分家就对某些公共事务实行统一管理,使派下子孙同时组成依附式宗族和继承式宗族。例如,顺昌县上详谢氏第15世“仁”“义”两房分家时,除了设立按房轮收值祭的“祀产”之外,又同时设立由专人司理的“公产”,“以为修祠、公事之需”[28];第16世谢霞标为派下三房分家时,除了先后两次设立“值收祀产”及“书田”之外,又专门设立统一管理的“备整先后两祀产崩坏经费公业”,并规定:“理公业者,每年准其于公款内开销钱二十千文入己,以作酬劳并笔墨之资……理此公业者,须兼理筹备义渡造舟经费公业事,不得推诿。”[29]在此情况下,势必使司理“公业”者获得对有关宗族事务的支配权,从而导致了依附式宗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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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式宗族的另一种形成途径,是由少数族人“倡首”捐资,通过修祖墓、建祠堂、编族谱、置族产等方式,对已经解体或行将解体的宗族组织重新进行整合。在重新整合的过程中,势必导致族内权贵集团的形成,从而使整合后的宗族组织具有依附式宗族的性质。一般说来,凡是历史比较悠久的宗族组织,都有可能经历多次的重新整合,因而也都具有依附式宗族的性质。这种经由重新整合而形成的依附式宗族,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此暂不一一列举,留待下文再作分析(详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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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式宗族形成之后,族人随之分化为两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即支配者(或庇护者)集团和依附者集团,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均等的。依附式宗族中的支配者集团,主要由族房长、士绅及经理、董事之类的专职管理人员组成,此外也包括其他享有某些特权的族人。试见福州《锦塘王氏支祠规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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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递年春分祭、清明祭、中元祭、重阳祭、冬至祭,每户男丁一名登席,族房(长)、总副理、祠绅、宗子并宗孙能举筯者,应外特请登席,祭冬时无取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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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祠内所有公田,族内子侄承耕者,租粒系是上垅干净,不得挨延短少。如有此情,即听族房长、总副理起佃召耕,不准入祠与祭,俟所欠纳清方许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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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祠内出入租粒,族房(长)、总副理先期三日议定,所入租粒或足理、或减收、或发粜,议价钱列字布知族人,一人不得自专。族房(长)、祠绅、总副(理)议定清楚以后,方准发粜,亦不得私借私粜。倘租粒存总理者,用族房(长)字式封锁,存副理者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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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祠内所有契券、字据、钱文、租粒,悉交总副理平分均收。递年中元节日到祠会齐,数簿核算;迨冬至日补记复算清楚,开列祠内,轮换笔迹,缴入各数簿毕,总副理即将明年值轮春、秋、冬三祭并清明、重阳祭扫名次开列明白,贴在祠内,布知族人,或无总副(理),族房长亦然,平分收存。……如有不遵公论,定即呈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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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祠内及文武圣庙并各祖坟如有损坏,以及祠物毁伤,族房长、总副理务宜急议修补,毋得挨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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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宗族中的“族房长”“祠绅”“总副理”及“宗子”“宗孙”,都分别享有不同的等级特权,因而共同构成了宗族内部的支配者集团。不过,在依附式宗族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这些特权阶层的权力和职能仍是有区别的,应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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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房长是宗族内部的“尊者”,一般必须由辈分及年龄较高的族人担任。如云:“举族长、房长,必择昭穆、序次、名分之尊者。”[31]族房长的特权,主要表现为对宗族事务的议决权和对族人的教化权及惩戒权。晋江县《浔海施氏族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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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族中既立有族房长,事可质平,皆当据实秉理,会有爵者诣大宗祠,平心剖析孰是非,大杖小罚,就祖宗前释怨修好。倘强悍罔从,逞凶兴讼者,通族公讨。正暴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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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丧……族房长察其果限于贫弗克自举者,就公项会族量助,务令速举。若冒费不速举,本人杖,族长赔偿,通周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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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士农工商,各宜勤俭。……设有不肖子弟弃生业,结匪类,开设赌场,放头网利,致诱子弟破家辱身,殊可痛恨。以后族房长稔知放赌账目,不许取讨,仍令族众赴大宗祠戒饬,令其改过自新,不改者送官究治。除稂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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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闺门最宜严肃,男女授受不亲。……设有不幸,帷薄 不修者查确,房长会族众,男重究处,削去生庚;女不论有子、无子,逐回母家。扶风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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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家业必令族房长均产业,定公阄,父母毋私所爱,兄弟无专己有,违者罚金充祠。杜竞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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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孙见尊长,当循循执行,不可居傲鲜腆,以尔、汝相呼,或有过受呵责,不论是非,俱应俯受。如果理是,亦当徐徐白诸尊长,不可使气忿争。……重敬爱也。[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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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列举了族房长的主要职权,实际上自然并不局限于此。由于族房长是宗族内部的天然尊长,他们往往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而其特权地位也是特别稳定的。除了族房长之外,依附式宗族中的其他高龄“尊者”,也分别享有某些特权。如云:“寿居五福之先,非可幸获。……六十者,寿胙壹觔;七十者,寿胙贰觔;八十者,寿胙叁觔;九十者,寿胙伍觔;期颐者,寿胙拾觔。所以敬高年、谨尚齿也。”[33]至于宗子或宗孙,一般是由长房长孙担任,其辈分通常低于其他族人。在明清福建,宗子之设未见普及,其主要职能也是局限于在祭祖活动中担任主祭,似无实质性的特权,兹不赘述(参见第五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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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是依附式宗族中的“贵者”,一般包括有科举功名及文武官衔的族人。士绅的特权,主要表现为对宗族事务的参议权,对“书田”等族产的独占权及死后的“入祀”权。依附式宗族中的重大事务,一般均须请本族士绅参与决策,尤其是事涉公庭或族际关系,通常只能由士绅出面周旋。有的宗族甚至规定,祭祖活动只能由正途士绅主持。如云:“主祭必先科甲,次恩、拔、副、岁贡生,次廪、增、附生员中辈行最长者。凡由捐资出身及辈行虽尊尚无衣顶,不许争占。其分献裔孙亦如之。”[34]更为重要的是?宗族内部的各种“成文法”无疑都是由士绅阶层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士绅阶层的价值观念和特殊利益。因此,士绅是依附式宗族中的主要立法者和决策者,或者说是依附式宗族的实际领袖。由于士乃“一族之望”,各族都有培养科举人才的专项费用。如云:“书田,吾族特为设法:一人入泮则专收之,两人则分收之,其或三、四、五、六人则匀派之,新进者即与其班。……若有新登科甲者,停分一载,悉助为盘资。倘前者已往,后者未续,公收存贮,延名师以培后学;俟后学才成,然后再给为膏火。”[35]有些宗族虽然未设“书田”,也把此项费用列入族产的支出预算中。如云:“吾宗祠支派子孙有入泮与补廪者,应给支公项钱四千文;恩、拔、优、岁贡者,应给支公项钱八千文;登科者,值收宗祠烝尝公项一载;登甲者倍之。授例纳监者,不在此例。”[36]此外,依附式宗族中的“贵者”,照例可以入祠受祭,甚至可以荣及父祖。福州《三山叶氏祠录》的《入祀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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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甲出身,登仕版者或未登仕版举孝廉、副、优、拔,凡列榜者,本身并其父入祀;除加衔、加级不计外,实官至二、三品者,其祖并入祀;至一品者,其曾祖并入祀;遵朝典封赠一代、二代、三代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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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由科甲出身,或军功议叙、或援例纳粟,外官道、府、同、通、州、县已补缺或署任者,京官六部主事、员外、郎中已补缺者,本身并其父入祀;除加衔、加级不计外,实官至二、三品者,其祖并入祀;至一品者,其曾祖并入祀,如科甲出身之例。其京、外各杂官,虽得缺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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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恩贡,廪、增、附生员,或军功议叙,或援例纳粟官儒学训导,已补缺或署任者,并其父入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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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武进士出身者,如文科甲例,武职、行伍并重;除加衔、加级及候补人员不计外,实任至游击以上者,本身并其父入祀;至总兵者,其祖并入祀;至提督者,其曾祖并入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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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恩贡,廪、增、附生员,年七十岁以上者,无论已邀、未邀钦赏,均入祀,木主内直书明年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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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氏宗族的上述规定,充分地体现了士绅阶层的等级特权。这是因为,在祠堂中设立牌位,由全体族人共同奉祀,是依附式宗族中至高无上的礼遇和特权,各族对此均有严格的限制。叶氏在制定《入祀条例》时,对此有一概括的说明,其略云:“吾祠为宫詹公而建,申公一世则七房所自衍,昌公一世则二十五房所自衍,皆立主无待议。昌公以下,子姓繁多,(若)一概置主,龛位既虑难容,盛典亦邻于亵,其不能不加区别者,理也,势也。查侯官林氏、螺江陈氏两祠,凡族人之得设主入祀者,均以膺官爵、登科甲为断,所以昭限制,示鼓励也。其德行之选,必受朝廷旌奖,如孝友、忠义、节烈,显有实迹者,则不论官爵、科第皆祀,所以重品谊,防冒滥也。至于议年、议功,或并行并举。历考成矩,莫不皆然。”[37]这就是说,除了族人的共同祖先之外,只有受朝廷旌奖的有德者及高寿和有功的族人,才可以入祠奉祀。在叶氏族内,“议年”的条件为“年享期颐(百岁),例应咨请建坊者”,而“议功”的条件为“捐置祭产、祭田银数至壹千两以上者”。至于其他族人,一般只许“入主附祀”,其条件是“交喜金壹拾千文以充公款”[38]。由此可见,士绅阶层在依附式宗族中的特权地位,是其他族人所难以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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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董事之类的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必须由宗族内部的“富者”及“贤者”担任。如《三山叶氏祠录》云:“本祠总经理,宜选择端正。族房(长)、祠绅随时公举,惟孝悌、慈爱并殷殖者克膺其任。……孝悌者则不忍觊觎祠银,慈爱者则不敢妄耗祠银,殷殖者则不至吞噬祠银。经举者不得推诿。”[39]此类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是管理族产及承办公务,其内部通常又有所分工。如云:“递年值轮正董一人、副董一人,一收发款目,一办理事件。由族中酌举勤慎者十余人,派定轮值,其未经举派者不能一概备轮。”[40]由于专职管理人员控制着依附式宗族的财政大权,因而此类人选备受重视。有些宗族规定,对族产的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担保制度,由保人与管理者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如云:“公举理公项之人,必令仁、义两房内家业颇丰者数人主举,毋许贫寒者干预以及执私见者阻挠。举定之时,即令主举之人写立保字,亲加画押为据。如主举不实,致日后有侵吞、亏空情弊,许众子孙勒令主举之人赔补。其主举之保字,俟所举承管之人接办交代后,委无侵亏各弊,始行给还抹消。”[41]尽管各族的管理人员都以“殷实”“贤能”见称,而且在管理过程中还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但却往往把族产视为利薮,极尽巧取豪夺之能事。浦城县《周氏族谱》记载:“慨自同治六年修祠告竣,族议三乐、三畏殷实可恃,遂将祠租举之管理,储为修谱需用。今岁纂修家乘,非特缘捐不缴,且吞兴祠租数十载,瘠祖肥己。”周三乐之流的劣迹,可谓豪夺之一例。顺昌县上洋谢氏的“司理祠内公项者”,则全凭巧取谋利。试见清同治四年的《上洋祠堂合同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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