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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朋友之交。……如有狎比群邪、勾引无赖、生事不法者,一经查出,必以家规惩治。其钤束不严,责在父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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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族宜亲。……后如有恃权挠执,尊长蔑视卑幼、后生侮慢老成,一以家规议处,尊者罚银,卑者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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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昭穆宜序。……近有忘本之徒,不明昭穆伦序,竟以位次属祖考,己身降革而为继子;亦有以派系属孙、曾、元、来,升提妄作续嗣。此等冒昧倡始,责之不孝,肆无忌惮可知矣。兹重修族谱后,幸毋踏于不理。孔子作春秋,寓褒贬、正名义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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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祀典宜崇。……自后倘有希图饱欲,侵吞、盗卖(祀产),停祀灭祭者,公众理论追出。若本人实困不能赔还,即将其本支丁胙偿之。不得徇一时之情,而绝先人奕世之血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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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祭期宜定。……倘或希图耕作、田不出税及致怨愆期者,定将理事者罚银一十两以充公用,决不徇情。凛之,慎之,毋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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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庙宜固。……自后敢有侨居祠内,除叱搬移外,并罚其本支尊长,以警不先禁止之咎。或有聚工匠而造作,置物件而堆填,以致门壁破损,通众议罚,并责司钥者不谨,以杜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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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业宜务。……近有不务本业,惟游手好闲,或博弈、酗酒,或私宰、藏匪;甚有亡耻之徒,甘为盗贼以营生,喜充皂隶而度日;良心丧尽,天理难容。嗣后如有此等,先正家规,复送官究治。父兄隐纵者,一并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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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化宜正。……倘有中冓遗玷,真实证据者,报祠削丁除名;如借影污蔑,一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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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行宜端。……自后各宜立志端方,果有善行足录,合众公举,颁匾旌奖;如有仍前不法辈,集族众公议,大则斥逐,小则惩责,强则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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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诗书宜习。……后生辈稍获成才者,宜励志读书以养成大器,慎勿苟且怠惰,亦毋见异思迁。其小子有造者,则取古人预教之法,而早为之立其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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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嫁娶宜严。……若有只图财色,不问奴仆、娼优及世上有恶疾、恶名者,冒昧娶之,上辱祖宗,下累子孙,断乎不可。嫁女尤关紧要……苟配非其所,陷匪人、流下贱,先人痛于地下,合族议于世间,可或苟乎?自后有蹈于此者,必革出族外,不登谱中。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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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丁口宜纪。谱成之后,必设报丁簿。凡族人有生子者,必书年、月、日、时、名字,赴告首事,以凭登载;娶亲亦然……如不报者,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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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唆讼宜严。……自后唆健至亲,构害疏房,论其是非,以讨不法。若唆健别姓,构害本族,其谱内即涂其名,逐出族外;若改行易辙,三年无犯,仍予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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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谱宜严。……兹修之谱,编号分领执掌,当加意慎重,不可失之非类,以致混淆。……或有偷录世系、收藏旧谱,即系奴生、外养希图入谱,当时众议不肯收系者,倘后彼纵富贵,决不可收系。故不惜苦口告诫,后人慎毋疏忽,为其旧藏欺罔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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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山祖氏的上述族规,基本上都是强制执行的,其措施包括罚款、停胙及“送官究办”等,最严重者则“革出族外”“谱内即涂其名”。由于屯山祖氏自宋元以降始终聚族而居,至明清之际又形成了以祠堂为核心的严密的组织系统,这些族规的执行可能也是比较有效的(参见第四章第一节)。除此之外,依附式宗族中的支配者集团,还可以通过经济资助及道德教化等方式,强化族人的认同心理及内聚力,从而对宗族成员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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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式宗族中的支配者集团,总是积极参与各种地方事务,试图建立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因此,在依附式宗族的族产中,有不少是投资于地方公共事业的不动产。例如,顺昌上洋谢氏的《福寿两房办祭章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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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祖用价买得吴荣八龟山一座,连地基一匝,直至溪边止,先经捐在地方架八贤庙。逢春、秋仲丁致祭,每季向办祭首事支领阁基神惠猪肉三斤、羊肉半斤。更有捐出顺济庙地基一所,现经建造万寿宫,并内外、两边、前后,奉祀各神,地方共叨神惠,米果若干,均听族长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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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祖捐在顺济庙祀神香灯粮田一塅,田谷均庙祝自向佃户取收,粮赋亦自行完纳。惟该田神惠斋果,应听族长向支自用,并上神惠米果,族人均毋得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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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祖付渡夫工食田地、屋宇并祭产,年久不查,恐被外入侵占,或渡夫盗卖,以及不肖子孙冒为己业,扶同分收、盗卖,匿不宣出,弊端无从稽查,势不得不为预防。……仍归公正族长管理,不时稽查:责有专归,族长亦须认真查究。倘是族内子孙占卖,即以家法追究;若系外入侵占或渡夫盗卖,准族长邀同各谤人等投公理论;如抗不还,再行禀官押追,均毋退缩不前,违者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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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济庙前石栏杆并石砌台阶共有二十余层,系二世祖德承公捐造石砌,历今数百年,尚无接修者。将后稍有崩塌,仍望贤肖子孙克体先志。独立捐修者,将此庙神惠斋果即归后捐修者向收;若皆无力,惟族长向前筹款,或将祭产停修,亦是有光祖烈之举。倘有不肖子孙执拗,准族长申饬。……[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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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氏参与捐建的上述公共设施,实际上都是一种变相的族产,因而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宗族组织的支配。不仅如此,在依附式宗族的经费预算中,资助地方性活动也是固定的支出项目之一。如云:“正月,本境悦神,预份壹百壹拾陆文;二月,本境大王诞,预份叁百文;三月,本境夫人诞,预份壹百文;四月,南离总管诞,戏份五百文……”[52]明清福建的各种地方公共事业,大多是由若干宗族组织联合举办的,或者是受到少数强宗大族的支配和垄断。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依附式宗族对于地方社会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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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依附式宗族总是要求族人克己奉公,和睦乡邻;而一旦发生族际矛盾,则要求族人齐心协力,一致对外。如云:“事关通族,将历年所积羡余公动公用。不敷,就族上、中、下丁协鸠济公。或族人罹外侮者,公同出力。若分心异视,通族摒弃之。”[53]这种共御“外侮”的行为规范,既是为了强化族人的内聚力,也是为了维护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明清福建的族际纠纷,大多直接或间接地与争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有关。试见仙游县《枫溪薛氏族谱》的有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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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干公见义勇为,与东沙朱凤岐、凤州、间使赵宪文兄弟结社,侦知朱家有山百余亩,全无课米,而我族朱光仔一户坡山数十亩,历年负累,谕令将米收过。时二赵从中婉劝,他随听从,族中才免课累。又先捐资为后洋建水利,溉田千余亩,人受其德,而族中亦岁收坝长之利。特举其概,亦可谓无忝所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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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吾公当壮时,全安庄富僧有埭田在北庄,观后洋水利可以溉田,觊图不遂,即雇石匠先期预办石料,一夜筑成水利,直通伊埭田。伏吾公奋身纠众毁拆,僧恃富叠控两司,结案斥逐,只许一僧一徒守寺。……盖后洋水七甲计田二千余亩,只靠此圳,一被分去则转成石田,且坝长系是我族。近来埭田被泉州陈三府管过,他亦有央托,愿出银五十两与我家,借名于乞分余水者。此最为厉害事,后若有贪利而不顾者,便是祖宗之罪人。慎之!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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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云,少年时有一段豪侠气概。乾隆二十五年间,因邑南庄村地霸陈让恃威越界,在陡门港执秤,藐视我族,把持客商,交结兵役,纵横无忌……眼前难容。侦知让包娼寓宿南岭店,党率兄弟叔侄三十余人,暗藏利器,破门擒捉毒殴,塞喉挖眼,剔刮粪口,遍体鳞伤。让是勇猛之人,抬邑投验,延至三日毙命。……县主平素访陈让恶迹滔滔,故从轻拟罪。……岂非祖宗之默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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