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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487 一、登席饮福,凡墓下子孙,不论老少皆得与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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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489 一、凡墓下新丁,应各充钱一百六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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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491 一、理事承领公积银钱,务须以田契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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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493 继善祠的“理事”必须以田契作为管理祭产的担保,自然是族内较富有的阶层,而其他族人虽有权“登席饮福”,但必须事先交纳丁钱,否则也就不得参加祭祖。在世德祠中,同样也有类似规定。如云:“祭资钱一百余千文,递年生息发胙。……惟榕六支派,得以充名领胙。”所谓“充名”,亦即交纳丁钱。清乾隆年间,世德祠和继善祠还相继以创置冬至祭产为由,要求族人捐资与祭、纳主配享。乾隆四十九年的《世德祠冬至祭簿序》记云:“庙貌虽巍,祭资尚缺;春禴虽设,冬烝未兴。……爰是禀诸族长,谋及族众,特起一例:凡榕六公派下子孙有送主入庙配享者,每位必充白金十两;子孙充名与祭者,每人必捐青蚨四百文。首事主之,或放息,或置产。庶值祭不必匡资,而礼器得以有备。即异日修整祖庙,亦可探囊而裕如。”乾隆五十七年,继善祠亦开此例,“各捐钱四百为生利滋息,以为冬至之资。后各房咸遵昭穆入庙配飨,每公神位议充烝尝银五两,永以为例”。至道光二年,世德祠共接纳配祀神位34名,继善祠共接纳60名。清道光至民国初年,世德祠共接纳545名,继善祠共接纳239名。通过充名与祭和纳主配飨,两祠都积累了大量的冬至祭产。这些祭产名义上归祠堂所有,实际上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两祠内均设立专门的“冬至祭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例如,继善祠的《冬至致祭条例》规定:“新旧置买祭产,均属祠内充名捐资并列祖入庙配飨银钱历年总殖,渐积而成。……理事上交下接,三年为率。……交接之年,须合新旧理事、总理十六人结算帐目,现交银钱。”此外,以这些祭产为基础的冬至祭祖活动,只有曾经送主配飨者的后裔才能参加,而且每一代的新参加者都必须重新交钱。如云:“捐资与祭者,务要首年交钱四百生息,方许次年登席饮福。”从表面上看,此类宗族组织具有合同式宗族的某些特征,但由于其参与者的所有权份额不明确,其有关收益也经常被用于建祠、修谱等其他公共事务,基本上还是属于依附式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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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495 以世德祠和继善祠为基础,屯山祖氏族人再次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宗族组织,于清代后期逐渐形成了全族性的依附式宗族。据嘉庆十三年的《始祖溪西公祭簿序》记载:“先人分立两祠,一世德,一继善,每逢春秋墓祭合荐始祖暨(上)六代列祖。所以致其同敬合爱者,惟藉田产、祭簿,派祭首以聿修祀事,稽丁男而广充公积。掌是簿者,上交下接,后先承理,直同家乘,世袭珍藏。……论世二十有奇,计丁八百余多,谱虽未修,簿已先正。”祖氏上六代祖先并未留下祭田,究竟何时开始创置全族共有的田产,未见明确的记载。但据上文推断,大概是在世德祠和继善祠建成之后,通过派捐丁钱而陆续购置的。在明末编修的族谱毁坏之后,全族性的丁簿又是何时开始编纂的,也已经无从查证。不过可以推断,此类丁簿势必是在永宁、永明两支祭簿的基础上编成的。因此,清代屯山祖氏统一的宗族组织,应当是在雍正以后逐渐形成的。嘉庆至道光年间,祖氏族人又进而创建全族共有的祠堂,编修以历代定居于谢屯村的族人为主体的族谱。据记载,嘉庆二十三年,祖氏开始选址创建“始祖之家庙”,至道光十年“始克告成”,号曰“典礼祠”。前后历时13年,“计费千金,所有经费出自诸公及孙曾之捐助”。所谓“诸公”,是指以历代祖先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其中主要为世德祠和继善祠。[16]道光二年春,祖氏族人在合祭始祖之际,又决定编修统一的族谱。负责编修者以历代祭簿为基础,“征之各家笔记,考之各房墓碑,访之父老口述,汇纂编辑,纠工付梓。藉众力而事举,阅数月而事成”[17]。修谱的费用,同样是来自捐助。据称:“首事者既殚心力,又费资财,挨门题捐,历尽辛苦。”[18]在编成族谱之后,屯山祖氏仍继续编纂全族的丁簿,并以之作为派捐颁胙的主要依据。就控制族人的现实需要而言,丁簿无疑比族谱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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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497 清代屯山祖氏的宗族组织,除了分别以世德祠、继善祠和典礼祠为标志的三大依附式宗族之外,还有大量以历代各房祖先为标志的宗族组织。这些宗族组织大多是经由分家析产而形成的继承式宗族,有的已逐渐演变为依附式宗族,有的则从一开始就是依附式宗族。兹略举数例,以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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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499 永明支第十一世“垂范公”派下子孙和永宁支第十二世淮、泗、汉、济四大房子孙,清初经由集资祭祖的方式,分别组成了以本支直系祖先为标志的依附式宗族。例如,乾隆十九年的《垂范公、叶劝娘、吴喜娘妈烝尝序》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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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01 阳岩公生子有五,只垂庆公、垂范公得分二房。……吾垂范公又生二子,长有杰、次有仪公,乾、坤分房,是垂范公又吾乾、坤两房所自出之祖也。然则,两房子孙何无特祭垂范公之举?盖以先年未立烝尝祭田,故但附祭于两房各祭其祖之中。……于是在祠治席,会集各房尊长公议,于有杰公、有仪公二祖烝尝内各抽出膏腴田租二十箩正,充为垂范公祭祀备酒之需,众各欣然。……兹因立簿,开列二房所充田产,酌定祭规,以为久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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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03 垂范生存于明代后期,“当明季乱世河山鼎沸时为粮长,因解金花银赴京,殁而不回”。因此,垂范死后未有坟墓,也未立祭田,派下二房未能专门为之举行祭祀活动,只是在分别祭祀本房祖先时一并附祭。在此情况下,从明末至清乾隆初年,都不存在以垂范为标志的宗族组织。乾隆十九年,派下二房专门为之立祭,也就确立了与此相关的宗族组织,而且从一开始就是依附式宗族。其《祭规》有“理事三年一换”及“每充新丁者纳钱三十文”之类的规定,这些无疑都是适用于依附式宗族的。此后不久,永宁支“榕六公”派下淮、泗、汉、济各房,也在“特祭”十世以上历代祖墓的名义下,形成了类似的宗族组织。据嘉庆二十年的《汉房致祭永宁公新立丁簿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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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05 溪西公十一传而至榕公,大昌厥祚,派衍淮、泗、汉、济四大房,建祠立祭,代有祀产。惟六代分支以下若德贵公、郭二公、珠三公未立祭田,历来春秋二仲祭榕公并追祭其先。乾隆壬午年,我四房议举特祭,照丁匡谷,照房领钱生息。……奈人心不一,乾隆丙午春当交接理事之期,淮各房不肯承领,致将众钱照丁均分,各房自行祭扫。我汉房于是年起自派理事承领,管理生息,迄今三十余年,恪守前规。……兹因旧簿填满,换立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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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07 榕六派下四大房,原来已组成以榕六为标志的继承式宗族,后来又在此基础上创建世德祠,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在乾隆二十七年集资“特祭”榕六以上历代祖墓时,只是在世德祠下增设了一个祭产单位,实际上并未形成新的宗族组织。然而,在乾隆五十年把有关祭钱“照丁均分”之后,也就派生出了以榕六派下各房为单位的四个新的宗族组织。由于这些组织的有关祭产及祭祖活动是由“理事”承领、管理的,因而都是依附式宗族。应当说明的是,淮、泗、汉、济四大房原来已各有本支祭产及相应的宗族组织,乾隆五十一年瓜分丁钱之后,似乎并未增加新的宗族组织。但在实际上,四大房原有的祭产都是按房轮收的,其相应的宗族组织都属于继承式宗族。而以特祭上五代祖墓的名义组成的宗族组织,都是以理事为首的依附式宗族,因而二者仍是有区别的,并未完全重复。例如,泗房在分到丁钱之后,历年都是由理事“交代生息”,单独办祭,至道光年间已积存祭钱60余贯,“每年即于致祭泗五翁之次日,我四房自行祭扫,仍旧在祠饮福”[19]。不过,当各房原有的继承式宗族也演变为依附式宗族之后,二者的分立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最终仍有可能合而为一。如汉房原有的祭产在停止轮收之后,遂归入上五代祭产统一管理。道光二年的《汉四公祭簿序》记云:“些小祭资,铢积寸累,今附入德贵公理事轮流交接生息。每于致祭德贵公之日,则并祭汉四公。现今公积有钱七十余千文,公议日下不必另行举祭,俟祭资增厚,培置田产,办祭有裕,再行充丁发胙。”据说,汉房原有的田产于乾隆至嘉庆年间被用于诉讼和修墓,“致将公积耗费,停胙二十余载”,因而无法继续按房轮收。然而,从长远的观点,各房的原有祭产都必将由按房轮收改为统一管理,因而最终都会导致同类宗族组织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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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09 祖氏族人于清初组成的继承式宗族,清中叶以后已相继向依附式宗族演变。这一演变过程的基本标志,是祭产管理方式的改变和“理事”阶层的出现。试见乾隆四十九年的《永庚公祭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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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12 立合同凭据七房裔孙等,缘永庚翁祭谷六百余箩、碓厂一座,照依房序轮收久矣。兹因子孙良顽不一,贫富不等,致有祭祀衍期,钱粮拖累,贻羞先人。今议于祭田内抽出二处,土名乌坑办及东,共祭谷九十箩,并碓厂一座,苗银、苗谷归众祭祀。每房派定一个理事,收苗、还苗、完粮俱系理事者料理,值年者只收五百箩之谷,别无杂派,惟祭祀日备办碗碟瓯筯而已。……碓既入众,倘遇木商过坝补贴修坝之费,应存众公用。(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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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14 永庚为永明支十四世祖,生存于明崇祯四年至清康熙二十六年。因此,其派下子孙组成的继承式宗族,大约也是形成于康熙年间,距书立上述《合同》的时间不会超过100年。如《合同》所述,当时其派下子孙已是“良顽不一,贫富不等”,亦即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在此情况下,不得不把某些祭产及祭祖事务交给“理事”统一管理,从而也就导致了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实际上,即使族人之间并未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也会由于轮收的人数太多而产生各种矛盾,从而导致祭产管理方式的改变。例如,嘉庆二十年的《新立丽南公祭簿序》记云:“所谓烝尝,约计不下五百(箩),归完粮办祭外尚多利泽。……迄今派属蕃衍,轮流递及每十余载始得经历一年,不惟田界侵削难知,甚至全塅迷失莫识,溪、坑各埂颓坏,无有向前修理者;各佃苗谷、苗银输七遗八;更或谷收粮欠,拖累无辜,是何负先人至意也!于是众房长公议立合同,抽出……三处田并各佃苗谷,公举公正廉直者每房二位,近前承理征租、完粮、还苗、办祭,余剩者存众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等项。其未抽入田塅谷租,仍听房分轮流值收。”祖丽南为永宁支十四世中的佼佼者,“在一乡为一乡之望,在一邑为一邑之表”。其派下分为四大房,历代都出了不少科举人才,雍正时“入胶庠者十余人,贡举者八九人”,号称“一时人物望族”[20]。然而,即使是这样盛极一时的继承式宗族,也难免趋于解体。大致说来,清代屯山祖氏的继承式宗族,一般都只能维持三至五代,超出“五服”之外就势必向依附式宗族演变。为了对此有所强调,试再举两例。永明支十二世《宾岩公祭簿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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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16 顺治十七年庚子异居分产,先归宾岩公烝尝,计田租一百六十余箩。当日兄友弟恭,一门和顺,竟将祭谷每轮让熊公叠收一次,以酬家督厚劳。实分天、地、人三房,而作四股轮收,其苗米概洒三房四股各户下自完,值祭轮收者惟颁胙、治席而已。……(嗣因)人丁日蕃,虑非久远之计,于乾隆二十年三房酌议,暂行停胙,每房举知事房长二人,将贮存谷钱总殖生息,子母权算无遗,约得祭资百金,续置翁坑仔、榕树垅二处(祭田),其田(历年)租谷仍存众公积。凡派下子孙入泮者,得给银十两,以补谒祖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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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18 永明支十三世《以化公祭田簿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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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20 (公于)康熙二十四年髦期倦勤,为子分产,先归烝尝田租二百八十箩,其田米俱派四房各户完纳,值收祭谷者仅还四佃苗银、办祭、颁胙而已。……近因人丁蕃衍,耗费繁多,虑难行诸久远,于道光壬午春房长公同酌议,设立合同四扇,将乙酉五年分祭谷二百数十余箩暂停一载,存为公税……少壮每丁充钱一百二十文,抽出蔡玢后、油墘田租十箩,每年理事收贮,以备修田、整坟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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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22 上引第一例,从分家析产至形成依附式宗族,约历时95年,传世不超过四代;第二例,约历时137年,传世不超过五代。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演变的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即原有的继承式宗族并未完全解体,而是在不同形式下继续存在,与新产生的依附式宗族同时并存,相互补充。由于我们所引用的资料大多是在清道光年间以前形成的,因而未能反映这些宗族组织在清代后期的发展态势。但可以推论,随着宗族内部人口的日益增加,血缘关系的日益淡化和贫富分化的日益扩大,继承式宗族必将全面解体,完全为依附式宗族所取代。据同治元年的《廷宗公祭簿序》记载,该支派早在咸丰年间以前,已对全部祭田、书灯田等实行统一管理,“历年致祭报丁颁胙,罔有或违”,这表明该支派已完全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廷宗为永宁支十三世祖,生存于明末清初。其派下子孙于清康熙初年分家析产,至咸丰年间历时不到二百年,计世则不超过八代。由此可见,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演变,大约在二、三代内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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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24 清道光初年,屯山祖氏已传历二十二世,而自第八世至第十八世的历代祖先,都留下了相当可观的坟山、祭田、役田、书灯田、香灯田、店屋、借贷资本等族产,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从而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持续而又广泛的发展。尽管不断有些继承式宗族转化为依附式宗族,或是趋于分化和解体,但却又有更多的继承式宗族随之产生,这就势必形成各种宗族组织层层重叠而又相互联结的金字塔式结构。这一时期的屯山祖氏宗族组织,大致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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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29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屯山祖氏宗族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进程。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屯山祖氏的依附式宗族特别发达,而合同式宗族却未能得到顺利的发展,这可能与祖氏的历代族产较为丰厚及士绅阶层的相继崛起有关。据不完全统计,祖氏八至十八世祖留下的历代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4000余箩,约合1000余担。如果加上祠田的收入,每年可收租谷6000余箩,另有大量的山林、店屋、借贷资本等。这些族产的收益,不仅可以满足办理各种宗族事务的需要,而且颇有余利,可供派下子孙分享。例如,永宁支十四世“丽南公”的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近五百箩,嘉庆二十年抽出归公“承理征租、完粮、完苗、办祭”和“存众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各项”的田租,仅占167箩,其余则由派下四房轮收,不必用于任何公共事务。永明支十四世“永庚公”的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六百余箩,乾隆四十九年插出“归众祭祀”及“收苗、还苗、完粮”的田租,仅占90箩,其余由派下七房轮收,“别无杂派,惟祭祀日备办碗碟瓯筯而已”。在此情况下,依附式宗族的发展得到了充分的财政支持,而合同式宗族的发展则缺乏相应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历代族产较为丰厚,对培植族内的士绅阶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士绅阶层的崛起又促成了依附式宗族的发展。祖氏族内专门用于培植科举人才的“书灯田”,每年共收租谷420余箩,分属于六个不同的支派。即使是没有设立“书灯田”的支派,一般也赋予士绅阶层额外的收租特权。例如,乾隆三十年的《缵侯公将烝尝作书田遗嘱》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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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531 自我太高祖勤俭苦读,蓄积发家,以及我祖,产业充大,并未设立书田。我父夺先公、兄升侯公,俱列胶庠,我不才亦与焉。每念及继志述事,人之大经……尔等俟我西归之后,分炊之日不必设立书田,凡我派下子孙有志勤学、克绍书香者,即将我烝尝不论谁房值收,让收一载,以为冠带谒祖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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