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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氏族人于清初组成的继承式宗族,清中叶以后已相继向依附式宗族演变。这一演变过程的基本标志,是祭产管理方式的改变和“理事”阶层的出现。试见乾隆四十九年的《永庚公祭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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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凭据七房裔孙等,缘永庚翁祭谷六百余箩、碓厂一座,照依房序轮收久矣。兹因子孙良顽不一,贫富不等,致有祭祀衍期,钱粮拖累,贻羞先人。今议于祭田内抽出二处,土名乌坑办及东,共祭谷九十箩,并碓厂一座,苗银、苗谷归众祭祀。每房派定一个理事,收苗、还苗、完粮俱系理事者料理,值年者只收五百箩之谷,别无杂派,惟祭祀日备办碗碟瓯筯而已。……碓既入众,倘遇木商过坝补贴修坝之费,应存众公用。(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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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庚为永明支十四世祖,生存于明崇祯四年至清康熙二十六年。因此,其派下子孙组成的继承式宗族,大约也是形成于康熙年间,距书立上述《合同》的时间不会超过100年。如《合同》所述,当时其派下子孙已是“良顽不一,贫富不等”,亦即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在此情况下,不得不把某些祭产及祭祖事务交给“理事”统一管理,从而也就导致了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实际上,即使族人之间并未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也会由于轮收的人数太多而产生各种矛盾,从而导致祭产管理方式的改变。例如,嘉庆二十年的《新立丽南公祭簿序》记云:“所谓烝尝,约计不下五百(箩),归完粮办祭外尚多利泽。……迄今派属蕃衍,轮流递及每十余载始得经历一年,不惟田界侵削难知,甚至全塅迷失莫识,溪、坑各埂颓坏,无有向前修理者;各佃苗谷、苗银输七遗八;更或谷收粮欠,拖累无辜,是何负先人至意也!于是众房长公议立合同,抽出……三处田并各佃苗谷,公举公正廉直者每房二位,近前承理征租、完粮、还苗、办祭,余剩者存众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等项。其未抽入田塅谷租,仍听房分轮流值收。”祖丽南为永宁支十四世中的佼佼者,“在一乡为一乡之望,在一邑为一邑之表”。其派下分为四大房,历代都出了不少科举人才,雍正时“入胶庠者十余人,贡举者八九人”,号称“一时人物望族”[20]。然而,即使是这样盛极一时的继承式宗族,也难免趋于解体。大致说来,清代屯山祖氏的继承式宗族,一般都只能维持三至五代,超出“五服”之外就势必向依附式宗族演变。为了对此有所强调,试再举两例。永明支十二世《宾岩公祭簿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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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七年庚子异居分产,先归宾岩公烝尝,计田租一百六十余箩。当日兄友弟恭,一门和顺,竟将祭谷每轮让熊公叠收一次,以酬家督厚劳。实分天、地、人三房,而作四股轮收,其苗米概洒三房四股各户下自完,值祭轮收者惟颁胙、治席而已。……(嗣因)人丁日蕃,虑非久远之计,于乾隆二十年三房酌议,暂行停胙,每房举知事房长二人,将贮存谷钱总殖生息,子母权算无遗,约得祭资百金,续置翁坑仔、榕树垅二处(祭田),其田(历年)租谷仍存众公积。凡派下子孙入泮者,得给银十两,以补谒祖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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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明支十三世《以化公祭田簿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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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于)康熙二十四年髦期倦勤,为子分产,先归烝尝田租二百八十箩,其田米俱派四房各户完纳,值收祭谷者仅还四佃苗银、办祭、颁胙而已。……近因人丁蕃衍,耗费繁多,虑难行诸久远,于道光壬午春房长公同酌议,设立合同四扇,将乙酉五年分祭谷二百数十余箩暂停一载,存为公税……少壮每丁充钱一百二十文,抽出蔡玢后、油墘田租十箩,每年理事收贮,以备修田、整坟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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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第一例,从分家析产至形成依附式宗族,约历时95年,传世不超过四代;第二例,约历时137年,传世不超过五代。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演变的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即原有的继承式宗族并未完全解体,而是在不同形式下继续存在,与新产生的依附式宗族同时并存,相互补充。由于我们所引用的资料大多是在清道光年间以前形成的,因而未能反映这些宗族组织在清代后期的发展态势。但可以推论,随着宗族内部人口的日益增加,血缘关系的日益淡化和贫富分化的日益扩大,继承式宗族必将全面解体,完全为依附式宗族所取代。据同治元年的《廷宗公祭簿序》记载,该支派早在咸丰年间以前,已对全部祭田、书灯田等实行统一管理,“历年致祭报丁颁胙,罔有或违”,这表明该支派已完全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廷宗为永宁支十三世祖,生存于明末清初。其派下子孙于清康熙初年分家析产,至咸丰年间历时不到二百年,计世则不超过八代。由此可见,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演变,大约在二、三代内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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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光初年,屯山祖氏已传历二十二世,而自第八世至第十八世的历代祖先,都留下了相当可观的坟山、祭田、役田、书灯田、香灯田、店屋、借贷资本等族产,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从而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持续而又广泛的发展。尽管不断有些继承式宗族转化为依附式宗族,或是趋于分化和解体,但却又有更多的继承式宗族随之产生,这就势必形成各种宗族组织层层重叠而又相互联结的金字塔式结构。这一时期的屯山祖氏宗族组织,大致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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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我们已经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屯山祖氏宗族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进程。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屯山祖氏的依附式宗族特别发达,而合同式宗族却未能得到顺利的发展,这可能与祖氏的历代族产较为丰厚及士绅阶层的相继崛起有关。据不完全统计,祖氏八至十八世祖留下的历代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4000余箩,约合1000余担。如果加上祠田的收入,每年可收租谷6000余箩,另有大量的山林、店屋、借贷资本等。这些族产的收益,不仅可以满足办理各种宗族事务的需要,而且颇有余利,可供派下子孙分享。例如,永宁支十四世“丽南公”的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近五百箩,嘉庆二十年抽出归公“承理征租、完粮、完苗、办祭”和“存众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各项”的田租,仅占167箩,其余则由派下四房轮收,不必用于任何公共事务。永明支十四世“永庚公”的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六百余箩,乾隆四十九年插出“归众祭祀”及“收苗、还苗、完粮”的田租,仅占90箩,其余由派下七房轮收,“别无杂派,惟祭祀日备办碗碟瓯筯而已”。在此情况下,依附式宗族的发展得到了充分的财政支持,而合同式宗族的发展则缺乏相应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历代族产较为丰厚,对培植族内的士绅阶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士绅阶层的崛起又促成了依附式宗族的发展。祖氏族内专门用于培植科举人才的“书灯田”,每年共收租谷420余箩,分属于六个不同的支派。即使是没有设立“书灯田”的支派,一般也赋予士绅阶层额外的收租特权。例如,乾隆三十年的《缵侯公将烝尝作书田遗嘱》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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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太高祖勤俭苦读,蓄积发家,以及我祖,产业充大,并未设立书田。我父夺先公、兄升侯公,俱列胶庠,我不才亦与焉。每念及继志述事,人之大经……尔等俟我西归之后,分炊之日不必设立书田,凡我派下子孙有志勤学、克绍书香者,即将我烝尝不论谁房值收,让收一载,以为冠带谒祖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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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遗嘱,只要其派下子孙一考取科举功名,就必须改变按房轮收的分配原则,从而导致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演变。在祖氏族人中,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惯例,士绅阶层可以随时行使这一特权。例如,乾隆四十八年的《因夏公书灯合同》记云:“今星房荣子仕龙初采芹香,自当继前人之志,以成其事。书灯之立,非在此举乎?第房分既多,劻勷亦难,惟是将我因夏公祭田赠龙收一载,俾迎学有资。若是登科,则连收三载;更能发甲,亦叠收三年。”此外,自明末以降,祖氏各支派还相继在建宁府城和延平府城建立了一些专门用于士人就学及应试的“屋”,或称“考试寓所”。据记载,“世德堂支祖丽南公,于崇祯年间在芝城南门街兴坊路后买置有屋一所”;“继善堂支祖以化公派下子孙,于康熙年间用公积众银在芝城宣化坊贡院左边置有屋一所”;“永庚公于康熙年间在芝城宣化坊贡院左龙门边置有屋一栋”。清代后期,由于谢屯村一带划归延平府上洋厅管辖,有的支派又在延平府城设立了此类公寓。例如,永宁支十七世“世荣公”派下天、地两房,在延平城开平坊置有“寓所一植五间”,每年共收租钱16000文。[21]这些“屋”或“寓所”的使用权及收益权,无疑都是属于族内士绅阶层的,从而也就促成了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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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国初年刊行的族谱记载,从明朝中叶至清朝末年,一共有230余名祖氏族人获得各类科举功名及荣誉职衔。其中共有文生员85名,武生员9名,武举人1名,监生57名,例授职员及恩赐耆宾77名,另有少数族人出任过县丞、教谕、经厅等低级官吏。尽管这些族人所得科举功名及职衔并不高,但却活跃于社区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对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祖氏的历次修谱及建祠活动,都是由士绅阶层发起和主持的,而制定族规及协调各种族内外关系,无疑也是由士绅阶层担任的(详见第三章第二节)。清中叶以后,祖氏士绅在社区事务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从而也就势必加强对族人的控制。乾隆三十年,祖氏士绅以保护本乡风水为名,要求当地吴氏族人献出了一片山场,“爰集众姓子弟,凡山麓平坡、夹路前后遍植松苗,并栽培杂木……永作合乡千年之罗城”[22]。在为此事设立的15份合同中,祖氏族人共持有9份,而其他各姓则仅持有6份。嘉庆二十年,祖氏士绅又发起重建本乡临水宫,“广基址,崇殿宇,增垣墉,意在回龙护脉于焉。内资神庙以保障,外藉树木为屏藩,地户之关锁益固,洵屯乡一巨观也”[23]。咸丰年间,太平军一部进入闽北地区,当地官府“谕令团练保甲”,祖氏士绅发起组织五个“联社”,协助官兵“剿洗洋源、际宾、地莱、吴墩一带地方”,并在本乡实行“关隘清野”,以致“一说谢屯,红头吐舌”[24]。在咸丰年间的大动乱中,谢屯村一度为太平军所占据,随后又遭到官兵的掳掠,社会经济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然而,屯山祖氏的依附式宗族并未因此而解体,而是进一步得到了强化。据咸丰十年的《始祖溪西公祭簿序》记载,咸丰八年战乱之后,“非惟贫者飨事莫给,即富者亦家计难堪。将田召卖,每箩进钱数百;将田典税,每千计谷八箩。有田无人耕,债欠人不还,是以九年春祭难以措办。……吾等当族酌议,理事自己办祭,停胙一轮,次年再行颁发。……特立新簿贰本”。在此次整顿过程中,士绅阶层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新选出的“总理”即由士绅担任。清朝末年,由于地方官员的支持,祖氏士绅进一步确立了在乡族中的领导权。例如,光绪三十三年的《屯山社仓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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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乡忝居乡僻,土隘民稠,遇荒难免呼庚吁癸。……兹于戊寅四年仲春,蒙上洋厅主孔公谕令设立社仓,爰集乡绅祖纯稷、纯禧、祖必受、必稳、祖洪生等,劝捐殷实之余羡,乐捐者芳名四十户,踊跃输纳者计谷万余觔……暂寓于祖氏世德祠处,已三十余年矣。每遭凶歉;民艰粒食,令民夏受谷于仓,冬则加息以偿,按丁支借。……前所捐入者,只许有进而无退;后所续题者,惟愿愈补而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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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序文的作者,是庠生祖骧和监生祖余仁。据文中所述,不难看出,在社仓的建立及运营过程中,士绅阶层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权威。这种权威不仅是依据地方官的“谕令”,更重要的是得到了世德祠等依附式宗族的支持。另据族谱记载,从清末至民国初年,由士绅阶层主持的屯山社仓,实际上已经成为谢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派征“乡中木客运河各坝主之租项”及创办谢屯村新式学校等,都属于屯山社仓的职能范围。当然,屯山社仓履行这些职能的权力基础,仍然是各种不同层次的宗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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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山祖氏宗族的典型意义,在于较为系统地展示了依附式家族在相对稳定的聚居环境中的发展进程。但是,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祖氏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是与丰厚的族产和士绅的崛起密切相关的。那么,如果缺乏这两个条件的支持,聚居宗族的发展进程又有何特点呢?试以同属于瓯宁县的璜溪葛氏宗族为例,略作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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璜溪葛氏一世祖“行五公”,于元末由河南入闽,“卜居建宁瓯邑之吉阳玉溪乡”[25]。第二、第三世单传;第四世派分三房,仅一房留居本地,另二房外迁;第五世又分三房,仅一房传育后代,另二房失传;第六世派分五房,各有传人,其族始大。延及民国初年,葛氏已传历二十二世,“户灶五百余家”[26],但却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宗族组织。民国十年首次编成的《璜溪葛氏宗谱》记云:“上代祖公向无烝尝祭田,每由后裔鸠集捐金置产,以为醮祭及各项使用。谱中叔伯兄弟侄辈,虽属某公派下,其向未捐款者,不得与焉。”[27]这就是说,族人必须依据各自持有的股份,参加有关宗族活动。这一时期的璜溪葛氏宗族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不同层次:以一至五世祖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属于合同式宗族;以六至九世祖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已逐渐演变为依附式宗族;以十世以下历代祖先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基本上属于继承式宗族。在此着重分析一至九世的宗族组织,其《一至五世祖公共烝尝条规》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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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吾祖心乐为善,不但不厚积产业以遗子孙,并烝尝亦不自置。后世裔孙念鞠育之功,追报本之恩,爰集同人一百一十九名,鸠集祭资购置田塅,以为历年致祭之费。……后起者亦因观感而另集一班,故祠内现有新旧两祭之名。兹之所载者,为旧班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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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每年祭首通盘计算入款若干,应用款若干(如完粮之类),再行宰猪若干。或有余剩,按桌按名贴出,年清年款,不得积存,亦不可长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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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氏致祭上五世祖的新旧两“班”,显然都是按股份组成的合同式宗族,不可能包括全体族人。这一《祭规》明确规定,有关收益必须“年清年款”,若有余款则按“名”(即股份)分摊,因而也不可能用于其他宗族事务。另一“新班”的祭规虽未被收录,但据族谱记载,其参加者共56名,每年共收租1990斤,其经费收支也是独立核算的。至于二者所依托的祠堂,“原系佛童公屋基,子孙改为家庙”,因而只是佛童派下的私祠,而不是全族共有的公祠。佛童为葛氏六世祖,其派下分为文、行、忠、信四大房,是历代葛氏族人中最为兴盛的支派。族谱中记载的葛氏历代宗族组织,基本上都是以这一支派为核心的。据说,佛童生存于明成化六年至嘉靖三十二年,享年83岁,“富甲一乡,而轻财重义”。佛童为派下四房留下了冢庵、祖厝及一座路亭,但却未曾设立祭田。因此,其后人曾采取“集股”办祭的形式,组成了一个相应的合同式宗族。据道光十五年的《六世祖佛童公祭产序》记载:“本祭原系与祖争光,集股而成。其先祖未曾集股者,每有向隅之叹。”可见,其权益是按股份分配的。在此之前,佛童留下的祖厝已改建为祠堂,其创建过程未见诸记载,估计也与“集股”办祭的合同式宗族有关。自道光十五年以后,这一宗族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如云:“酌议自本年起,各丁乐勷青蚨一贯,买置祭田数段,共计苗谷数十担,以为烝尝之费。”同时规定:“其先祖未曾集股者,今有志与祭者,每股须充入小洋二十五角,始符公份。”在按丁派捐和吸收未入股者参加之后,族人的权益不再取决于各自的股份,而是取决于各自的身份。据规定:“子子孙孙或年登六旬,或身列泮宫及一切功名,均可报名得列与祭之班。惟须先三日带喜金小洋壹角交与祭首,以便排桌饮胙”;“每年公举祭首四位,经理本冬苗谷及来春办祭诸事”;“祖堂、节孝祠、上冲寺有上漏下湿及田塅有旱涝,祭首均要修补,不得推延”。此类规定,无疑都只适用于依附式宗族,而不适用于合同式宗族。自佛童以下,历代族人都留下了数量不等的祭产,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因此,这些宗族组织最初都是继承式宗族。例如,《行房十世国辙、十一世明极祭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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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逢酉年与轮房同收(七世)添禄公墓祭烝尝,本房一半股份;派下明、魁两房轮流,而明房又分顺、碧两房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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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逢亥年与轮房同收(八世)荣善公墓祭烝尝,本房一半股份;派下明、魁两房轮流,而明房派下顺、碧两房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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