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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后期,台湾移民社会逐渐演变为定居社会,合同式宗族的形式及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移植型”宗族演变为“土著”宗族。兹以苗栗汤氏“始祖尝”为例,考察早期移民宗族的土著化进程。汤氏原籍为广东镇平县高思乡,其共同始祖为元代迁居当地的“四十七郎”。乾隆五十三年,汤氏族人在《始祖尝簿序》中记云:“自元以来,历今数百余年,我子姓蕃庶,直不下万余。……及后土满人繁,有转徙他乡者、只身望台而渡者,因思木本水源,敛尝立簿,永为享祀。……鹏等复念少游海外,追远犹存,更约叔侄一百有奇,各拈花边银一员,积累生放,为始祖祭祀之需。”[180]据此可知,汤氏原籍已有同类宗族组织,其成员包括“转徙他乡而去者”和“只身望台而渡者”,是经由“敛尝立簿”而成的散居宗族。[181]此后,移垦苗栗地区的一百多位汤氏族人,又在当地按份集资,组成以奉祀始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关于该组织的形成时间,未见明确记载,估计应在乾隆中期以前,其创建者则为“少游海外”的第一代移民。该组织创建之初,由每位成员各捐资一元,统一放贷生息,每三年举行一次祭祖活动。至乾隆五十三年,其“尝份”已增值为每份八元,并规定“放生务要殷实并田契文约为凭”,可见有些成员已经置产定居。道光年间,该组织开始创建祖祠,并陆续增置产业,设立“新规”,其组织形式及社会功能都日益复杂化了。试见以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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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七年八月六日祭祠,当众公议,尝内叔侄有往郡考试者,每人众帮盘费银叁元;若仅赴厅、县考试者,不得向众言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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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廿年庚子岁三月廿四日,当众合议,本尝老规,有拆顶尝份者每份准拆佛银捌元。于甲午年合建祖祠经始,至丙申八月落成升龛,依照尝份编次缮写牌名,以垂永久,获福无疆。……兹叔侄议立章程,嗣后既写牌名者,永不准拆割并生借等情。纵有贫富不均及不肖裔孙要拆割祖父尝名者,其银准拆佛银捌元,其牌名不能刮去。承受者只得顶名领胙,其拆割者亦不得以牌名仍在,照份均分祀典。至承买人要上牌名者,每份须帮出祠宇牌礼银拾陆元,依众酌议,另立新牌,以享棰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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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元年九月初九日祭祠,合族到场酌议,重立新簿四本一样,并公戳一颗,分作四孔随簿,公举诚实四人收执。如遇尝内有公务,无论单凭约据,必须四孔合成盖印方为凭准。至应祀之日,各执簿、戳者须献出公看,其应祀费用算结,至次日登(簿),众过明讫,每年盖一印记为凭,后各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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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佃人要赎田耕者,须向执簿、戳之人通知,传同祀内老成叔侄,商酌租粟、碛地,立约为据,不得擅专。至每年小租粟,系佃人仓贮,如若出粜,执簿、戳人传同祀内老成叔侄,到祖堂公议,定计妥当而行,不得私相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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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尝内名之裔孙,永不许拆散会份,当念祖先致意津敛之尝祀。纵有不听苦劝愿拆者,必须向公众公顶,无论祀内外人不许承顶。如有私行拆顶者,不得过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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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上规议定三年一次应会,兹议新规,每年定,八月初一为期,牲醴厚薄从中酌量,以应故事,不失祭祀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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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祠内叔侄倘有进泮者,抑登明经者,或荐贤书者,公帮花红,俟后公议定规,逐列簿据,立规。[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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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自道光十六年建祠之后,该组织除奉祀“唐山祖”之外,也开始奉祀全体创始者即“开台祖”,并开始赞助族人参加科举考试。至光绪元年,该组织的祭祖活动由三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其有关产业、股份及财务活动的管理方式,也都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一时期的汤氏族人,已经从第一代移民演变为定居于台湾的移民后裔,其宗族组织也由移民宗族演变为土著宗族。道光年间的建祠活动,可以说是汤氏宗族土著化的主要标志。汤氏祠堂的栋联宣称:“派宗支于台壤,俾后裔克勤克俭,相土烈烈,自能长发其祥。”[183]这说明,该组织创建祠堂的目的,是为了取代原籍宗族组织的正统地位,在当地自成一“宗”。建祠之后,“开台祖”的牌位也备受重视。如云:“情因去岁有兰亮来台,胆将伊父龙瑞牌名刮去,愿将在台家尝名变卖俗间。伊至亲人等不能承买,不得已然后求鼎升承受,顶名领胙,不许划牌易名。”[184]此事发生于道光十九年,至次年又规定,即使族人已把尝份拆卖,其祖先牌名也不得刮去。这自然不是为了维护某一创始者的权益,而是为了显示对全体“开台祖”的推崇。实际上,正是借助于奉祀全体创始者,使汤氏祠堂成了当地族人崇拜“开台祖”的中心。该组织对于科举事业的赞助,也只限于在当地入籍应试的族人。光绪三年制定的有关细则,明确规定:“祀内在台叔侄,有生员渡省乡试者,众帮科费银六元;若有举人晋京,众帮京费银十二大元;若系祀外以及祀内在唐者,不得向众言帮。”在这里,留居大陆的族人被视同外人,可见该组织完全是以“现籍”为认同标志的。因此,晚清时期的汤氏“始祖尝”,虽然仍是以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大宗族”,其“土著化”的程度并不亚于以奉祀“开台祖”为标志的“小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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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的“阄分字宗族”或“小宗族”,一般都是经由分家而形成的继承式宗族。关于此类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目前尚未得到系统的研究。有些学者认为,清代台湾“小宗族”的形成,最早要在移民后裔繁衍三四代之后才有可能,因而推断此类宗族主要形成于晚清时期,即1850年以后。例如,庄英章在《林圯埔》一书中论定:“林圯埔六个大宗族创立的时间均在1825年以前,另外六个小宗族创立的时间均在1854年以后。”[185]他判断这些“小宗族”形成的标准,是依据该组织创建祠堂的年代。但是,如果是以“祭祀公业”的确立作为“小宗族”形成的标准[186],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大多数是在1850年以前形成的。兹依据该书的有关记述,对这些“小宗族”的形成过程略作分析。(一)“叶初祭祀公业”:叶初原籍漳州府平和县,生存于清康熙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五年,于乾隆五年在林圯埔附近筑成猐雅寮陂,溉田80余甲。叶初仅传一子,其孙辈派分六房,皆在当地定居。“叶初所留下的土地财产及猐雅寮陂水权,由六房轮流管理经营。”可见,该组织当形成于派下六房分家之际,至迟不会超过嘉庆末年。(二)“陈朝祭祀公业”:陈朝约于雍正年间从漳州府漳浦县移垦台湾南投地区,其子陈寄始入垦林圯埔一带。“陈寄曾留下一甲左右的土地,作为祭祀公业。历代均由管理人来掌理,以祭祀共同的祖先。”由于该“祭祀公业”是由陈寄设置的,估计其形成年代不会迟于乾隆末年至嘉庆初年。(三)“社寮张创祭祀公业”:张创于乾隆中期从漳州府龙溪县移居社寮,生育三子,其孙辈始分居社寮、中寮二地,演变为散居宗族。“张创宗族分为三房,有公共的祭祀公业,由三房轮流耕种,并负责祭祖费用。”该“祭祀公业”的来源虽不明确,但既是由派下三房“轮流耕种”,估计应为三房分家时提留的,其形成年代不会迟于嘉庆时期。至道光十三年,该组织又以此为基础,进而创建了“公厅”。(四)“陈佛照祭祀公业”:陈佛照于乾隆末年从漳州府南靖县迁居社寮,嘉庆末年曾与当地张氏合资开圳,生育六子,世承其业。“陈佛照留下公产三甲,由六房轮流耕种,各房每六年轮耕一次,轮到耕种公田者则负责该年的祭祀费用”。可见,该组织当形成于六子分家之际,时为嘉庆至道光年间。(五)“陈高祭祀公业”:陈高生存于清康熙十六年至雍正六年,于康熙年间从漳州府海澄县渡台,其四世孙陈意入垦林圯埔。“陈意之孙莲池,咸丰四年(1854)四月授修职郎,因此组成陈高祭祀公业。”该组织的分支情况不明,其“祭祀公业”似乎不是经由分家而形成的。(六)“廖孟祭祀公业”:廖孟原籍汀州府永定县,于雍正年间迁至台南,后复移居林圯埔南郊,“以制陶为业”,其子孙世居于此。“他们早期有系谱记载”,1925年,“兴建武威堂,俗称廖姓公厅”。该组织创立“祭祀公业”的时间不明,但显然早已形成统一的组织,才会有相应的“系谱记载”。如上所述,在林圯埔的六个“小宗族”中,有四个约形成于清乾隆末年至道光时期,有一个形成于咸丰年间,另有一个形成时间不明。当地的六个“大宗族”,实际上也是形成于乾隆后期至道光初期,其年代最早者为乾隆四十六年,最迟者为道光五年。因此,就这些“大宗族”和“小宗族”的创始年代而言,并无太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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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所见分家文书,台湾移民往往早在定居后的第一次分家,即已开始留存各种“公业”或“公费”,组成按房轮值的继承式宗族。日据时期编辑的《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共收录约24件乾隆至道光时期的分家文书,其中每件都有留存公业的记载。近人编辑的《台湾公私藏古文书集成》,也收录了数十件1850年以前的分家文书[187],其中绝大多数都有此类记载。兹将有关资料列为下表(见下页)[188],以期反映台湾早期继承式宗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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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表列举的69件分家文书中,共有64件留存了各种不同形式及用途的“公业”或“公费”,其比重约占93%。根据有关分家文书开列的家产及“公业”的规模,我们还可以发现,这种分家习俗普及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大多数分家文书的来源地未见明确记载,我们还无从分析其地域分布范围,但可以推断,在开发较早的台湾南部及中西部平原地区,继承式宗族的形成可以追溯至清乾隆初期,至道光年间则遍及于台湾各地。因此,对早期移民社会中的“小宗族”,应有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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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继承式宗族的共有财产,主要是以祭祖的名义设立的“祭祀公业”,但其用途并非只限于祭祖活动,而是同时兼有多种功能。例如,乾隆六十年的郑氏《阄书》记载:“祀业,每年收冬除纳大租外,所有祖先忌祭、年节及庙门、街众、官府门户、人情世事、祖宗神明香烛,悉就所收之租额开除。”[189]清代台湾的“赡老业”或“养赡业”,通常也是一种综合性的族产,如云:“赡老一款,原以备母亲等三人养身之具也,亦正为后来轮公业、理公事起见。幸而萱堂福泽帛长,各房断不敢提及轮流值公之举,统公司有忌辰、年节及应完钱粮等,一尽归在母亲身上料理。万一母亲谢世,将该款开费丧事之外,尽行值公者挨次轮流,凡公司一应事务,值公者亦仍然率由旧章。”[190]此类记载说明,分家之后的各种公共事务,主要是由继承式宗族承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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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移民社会中,尚未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可能有不少额外的公共费用,这就势必使继承式宗族得到强化。有些族产较少的继承式宗族,也明确规定,“凡公欠、公借、公事、公费,俱作三股半支理,不得互相推诿”[191],“三股园业界址、大租及上手不明,倘若与他人争占,费用银项俱照三股均摊”[192]。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设立相应的族产,族人之间也有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因而仍有可能形成功能性的宗族组织。在族产较多的继承式宗族中,往往同时设立若干不同形式的“公业”,其具体用途各有既定的范围。例如,乾隆元年的林氏《阄书》记载:“轮流公业草地一所,土名海丰庄及柯元庄,内糖廍三张半,共牛三十八只,言约每人各掌一年,周而复始。当年之人除与张家租粟一项外,其余租粟听当年收入,三人不得与分。其租课、采籴及衙门所费并春歌韶舞、门户等项,俱系当年抵理,不得□□三人。糖租一项,年该抽糖四万七千一百斤,内扣除七千八百五十斤付当年之人与张家清算,其余三万九千二百五十斤,不论价值高低,每百斤估定价银七钱,共计银二百七十四两七钱五分。内扣除纳车饷及差承银二十五两外,尚剩银二百四十九两七钱五分,作四份均分,每份应得银六十二两四钱三分,佥约抽糖完日对当年之人取起,不得刁难。……赡老公业另登在簿,尔等可轮流收交我用,异日充作祀典。”[193]林氏的“轮流公业”主要用于各种公共事务,“赡老公业”主要用于祭祖及赡养老人,另有直接按房分享的“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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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清代台湾豪富甚多[194],分家时提留的族产也相当可观,为继承式宗族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乾隆五十八年的韩氏《阄书》记载,其家产总值计银64280余两,分家时提留“享记存公”3209两、“小宗入主”250两、嫡母“养赡产业”1639两、庶母“养赡产业”441两、“书田”价银3415两,五项合计共13660两,约占总资产的五分之一。[195]嘉庆二年的韩氏《书田约字》记载:“当先严在日,既置有仁德北里等数宗田园立作义田,以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轮值,俾得各安其业;又置有大埔林等处公馆,共十万余金,立作元记大公,凡元记份下子孙,无论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轮收,支理族中公务;又置有广储东里一带田业,内荫风水一穴,命百岁后营葬在此,并将该业配作祀田,以为祭扫之资。……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谓欲继其志、述其事,爰将在日所踏赡养四万余金,兹计除该葬费外,只剩有大槺榔保、大丘田保等处大小租谷及二八抽的糖觔、两店地、水埤各项租业,计有一万零五百金,佥议将此立作书田,馆号‘捷记’。”[196]韩氏“元记份下”派分三房,其先后所立各项族产不下15万两,平均每房拥有5万两以上。这些拥有巨资的继承式宗族,不仅对族人的经济生活有重大影响,在当地社会经济结构中也占有重要地位。[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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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清代台湾有不少兼祧数房的“多元家庭”。此类家庭分家之后,往往同时形成若干不同的继承式宗族。例如,道光十八年的某姓《分管产业字》记云:“长兄成长、二弟玉喜、三弟宝庆、四弟宝传等,追念兄弟四人,当先年父母在堂,因堂叔接麟嗣位有缺,命定三弟宝庆过继为儿;又因堂伯祖承业、(承)衍嗣位有缺,命定四弟宝传过继为孙。随后父母概行归仙……抽出同戴联桂合买外港芝芭里林赖西田埔壹处,永归成长、玉喜二人每年祭祀父母坟墓烝尝,其宝庆、(宝)传二人子孙永不得混争。另又抽出外港赤牛椆壹段田埔以及承典之业,存为四份公业,以备递年公费之用,除用外历年将公众租息作四股均分,立簿四本,内加各条议规,详细注明。”[198]在这里,承祧本宗的长、次两房与承祧外宗的三、四两房,既组成了以“四份公业”为基础的同一继承式宗族,又分属于三个以承祧对象为标志的不同继承式宗族。有些出嗣者同时兼祧本宗,也会使后裔分属于不同的继承式宗族。例如,同治七年的某姓《阄书》记载,其兄弟四人,“但次兄英出嗣于顶祖为孙,四房之中尚缺一房”;该出嗣者生育三子,“值临终之际,思念木本水源,特佥次男复顶二房之额”。因此,当其本家分家时,“就赎回祖田业及再置田业二所,抽出租粟以为百世祀业,付四房轮流祭祀公费”[199]。在此情况下,出嗣者的次子归属于本宗的继承式宗族,其另外二子则组成以“顶祖”为标志的另一继承式宗族。清代台湾还有不少兼祧异姓的事例,如嘉庆二十二年的某姓《嘱阄书约字》记云:“继母杨氏……复念前夫结发之谊,愿将亲生五男名半嗣黄家,日后生子分祀两家,毋致失替。”[200]由于该出嗣者只是“半嗣”异姓,其后裔必须分别承祧二姓,因而也就分属于不同的继承式宗族。这种兼祧二宗或二姓的做法,往往在出嗣者的后裔中隔代循环,从而导致了许多继承式宗族的交错发展,其继嗣关系极为复杂。在台湾地区,至今仍有不少异姓宗族,如“张廖简”“林蔡”之类,就是由于历代交替承祧异姓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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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存的台湾早期契约文书中,有不少分拆或买卖历代“公业”的记载,其结果往往是继承式宗族的解体。不过,随着早期移民社会逐渐向定居社会演变,继承式宗族的发展日益趋于稳定。有些较早形成的继承式宗族,至清代后期已相当发达。例如,同治五年的何氏《阄书》记载:“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尝,如是值年之际,须要三大房当同到佃公收公费,其余剩者照三大房均分。”[201]光绪五年的陈氏《阄书》记载:“公厝边典陈屘水田壹处,小租谷三十五石,又承五房水田二小段,小租谷壹拾石,又公厝边园壹丘,税银五员,又桕仔林上六房小租谷三石六斗,议系作公为祭祀之资,分作三大房序次轮流,上承下接,不得进前推后。”[202]光绪十二年的李氏《阄书约字》记载:“摆接大树窠福星公并新庄山脚敏宽公二处所轮祭祀之租,并园税、茶税在内,若我房轮及之年,仍作六房照序轮流。”[203]以上这些继承式宗族,都已经持续发展了三至四代,而且每一代都设立了新的“公业”,形成了多层次的分支系统。其中最高层次的继承式宗族,分房总数已不下数十,可以说已接近其发展极限。这是因为,继承式宗族的组织原则,是以“按房轮值”为特征的。如果房份太多,就无法继续实行“按房轮值”,从而势必向依附式宗族演变,或是趋于解体。在福建大陆地区,继承式宗族一般只能存续三至五代,其原因即在于此。上引同治五年的何氏《阄书》规定,对其父母留下的“公尝”田租,“各房照序轮流祭扫,周而复始”,而对其“高、曾、祖之公尝”,则于轮值之年“公收公费”,不再由派下三房依次轮值。这说明,其高祖至祖父派下已有不少房份,轮流的周期太长,因而难以继续实行“按房轮值”。在一般情况下,族产的权益分配一旦从“按房轮值”改为“公收公费”,该宗族组织也将随之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演变。由于笔者尚未看到台湾地区的较为翔实、完整的族谱资料,未能对这一演变过程作具体分析,只能留待今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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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后期,台湾各地的聚居宗族已经颇具规模,有些地区甚至发生了同族或异姓械斗。[204]在规模较大的聚居宗族中,已经形成了以士绅阶层或豪强之士为首的依附式宗族。据庄英章研究,林圯埔地区的十二个大、小宗族中,有八个在日据以前已建成祠堂。[205]这些祠堂的创建过程,与当地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密切相关。试见有关林氏“崇本堂”的早期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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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林爽之乱后,林圯埔地方的林氏族人,为纪念林圯开拓之功,募款建林崇本堂。嘉庆七年(1802)由林施品首倡,向林圯埔附近林姓殷户募款重建,咸丰五年(1855)林姓族人再捐款重修,每年春冬两祭外,每逢清明、端午、中元、重阳、除夕等节,亦行小祭。管理人由林姓主要族人遴选,任期并无限制。不置炉主,仅设首事,由湾仔、街仔尾(林圯埔下街)、竹尾子、猪头棕、下埔等五区各推举一人担任,轮流主持祭典事宜。[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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