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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70 一议,尝内名之裔孙,永不许拆散会份,当念祖先致意津敛之尝祀。纵有不听苦劝愿拆者,必须向公众公顶,无论祀内外人不许承顶。如有私行拆顶者,不得过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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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72 一议,上规议定三年一次应会,兹议新规,每年定,八月初一为期,牲醴厚薄从中酌量,以应故事,不失祭祀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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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74 一议,祠内叔侄倘有进泮者,抑登明经者,或荐贤书者,公帮花红,俟后公议定规,逐列簿据,立规。[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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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76 如上所述,自道光十六年建祠之后,该组织除奉祀“唐山祖”之外,也开始奉祀全体创始者即“开台祖”,并开始赞助族人参加科举考试。至光绪元年,该组织的祭祖活动由三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其有关产业、股份及财务活动的管理方式,也都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一时期的汤氏族人,已经从第一代移民演变为定居于台湾的移民后裔,其宗族组织也由移民宗族演变为土著宗族。道光年间的建祠活动,可以说是汤氏宗族土著化的主要标志。汤氏祠堂的栋联宣称:“派宗支于台壤,俾后裔克勤克俭,相土烈烈,自能长发其祥。”[183]这说明,该组织创建祠堂的目的,是为了取代原籍宗族组织的正统地位,在当地自成一“宗”。建祠之后,“开台祖”的牌位也备受重视。如云:“情因去岁有兰亮来台,胆将伊父龙瑞牌名刮去,愿将在台家尝名变卖俗间。伊至亲人等不能承买,不得已然后求鼎升承受,顶名领胙,不许划牌易名。”[184]此事发生于道光十九年,至次年又规定,即使族人已把尝份拆卖,其祖先牌名也不得刮去。这自然不是为了维护某一创始者的权益,而是为了显示对全体“开台祖”的推崇。实际上,正是借助于奉祀全体创始者,使汤氏祠堂成了当地族人崇拜“开台祖”的中心。该组织对于科举事业的赞助,也只限于在当地入籍应试的族人。光绪三年制定的有关细则,明确规定:“祀内在台叔侄,有生员渡省乡试者,众帮科费银六元;若有举人晋京,众帮京费银十二大元;若系祀外以及祀内在唐者,不得向众言帮。”在这里,留居大陆的族人被视同外人,可见该组织完全是以“现籍”为认同标志的。因此,晚清时期的汤氏“始祖尝”,虽然仍是以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大宗族”,其“土著化”的程度并不亚于以奉祀“开台祖”为标志的“小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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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78 清代台湾的“阄分字宗族”或“小宗族”,一般都是经由分家而形成的继承式宗族。关于此类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目前尚未得到系统的研究。有些学者认为,清代台湾“小宗族”的形成,最早要在移民后裔繁衍三四代之后才有可能,因而推断此类宗族主要形成于晚清时期,即1850年以后。例如,庄英章在《林圯埔》一书中论定:“林圯埔六个大宗族创立的时间均在1825年以前,另外六个小宗族创立的时间均在1854年以后。”[185]他判断这些“小宗族”形成的标准,是依据该组织创建祠堂的年代。但是,如果是以“祭祀公业”的确立作为“小宗族”形成的标准[186],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大多数是在1850年以前形成的。兹依据该书的有关记述,对这些“小宗族”的形成过程略作分析。(一)“叶初祭祀公业”:叶初原籍漳州府平和县,生存于清康熙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五年,于乾隆五年在林圯埔附近筑成猐雅寮陂,溉田80余甲。叶初仅传一子,其孙辈派分六房,皆在当地定居。“叶初所留下的土地财产及猐雅寮陂水权,由六房轮流管理经营。”可见,该组织当形成于派下六房分家之际,至迟不会超过嘉庆末年。(二)“陈朝祭祀公业”:陈朝约于雍正年间从漳州府漳浦县移垦台湾南投地区,其子陈寄始入垦林圯埔一带。“陈寄曾留下一甲左右的土地,作为祭祀公业。历代均由管理人来掌理,以祭祀共同的祖先。”由于该“祭祀公业”是由陈寄设置的,估计其形成年代不会迟于乾隆末年至嘉庆初年。(三)“社寮张创祭祀公业”:张创于乾隆中期从漳州府龙溪县移居社寮,生育三子,其孙辈始分居社寮、中寮二地,演变为散居宗族。“张创宗族分为三房,有公共的祭祀公业,由三房轮流耕种,并负责祭祖费用。”该“祭祀公业”的来源虽不明确,但既是由派下三房“轮流耕种”,估计应为三房分家时提留的,其形成年代不会迟于嘉庆时期。至道光十三年,该组织又以此为基础,进而创建了“公厅”。(四)“陈佛照祭祀公业”:陈佛照于乾隆末年从漳州府南靖县迁居社寮,嘉庆末年曾与当地张氏合资开圳,生育六子,世承其业。“陈佛照留下公产三甲,由六房轮流耕种,各房每六年轮耕一次,轮到耕种公田者则负责该年的祭祀费用”。可见,该组织当形成于六子分家之际,时为嘉庆至道光年间。(五)“陈高祭祀公业”:陈高生存于清康熙十六年至雍正六年,于康熙年间从漳州府海澄县渡台,其四世孙陈意入垦林圯埔。“陈意之孙莲池,咸丰四年(1854)四月授修职郎,因此组成陈高祭祀公业。”该组织的分支情况不明,其“祭祀公业”似乎不是经由分家而形成的。(六)“廖孟祭祀公业”:廖孟原籍汀州府永定县,于雍正年间迁至台南,后复移居林圯埔南郊,“以制陶为业”,其子孙世居于此。“他们早期有系谱记载”,1925年,“兴建武威堂,俗称廖姓公厅”。该组织创立“祭祀公业”的时间不明,但显然早已形成统一的组织,才会有相应的“系谱记载”。如上所述,在林圯埔的六个“小宗族”中,有四个约形成于清乾隆末年至道光时期,有一个形成于咸丰年间,另有一个形成时间不明。当地的六个“大宗族”,实际上也是形成于乾隆后期至道光初期,其年代最早者为乾隆四十六年,最迟者为道光五年。因此,就这些“大宗族”和“小宗族”的创始年代而言,并无太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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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80 根据笔者所见分家文书,台湾移民往往早在定居后的第一次分家,即已开始留存各种“公业”或“公费”,组成按房轮值的继承式宗族。日据时期编辑的《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共收录约24件乾隆至道光时期的分家文书,其中每件都有留存公业的记载。近人编辑的《台湾公私藏古文书集成》,也收录了数十件1850年以前的分家文书[187],其中绝大多数都有此类记载。兹将有关资料列为下表(见下页)[188],以期反映台湾早期继承式宗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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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94 在此表列举的69件分家文书中,共有64件留存了各种不同形式及用途的“公业”或“公费”,其比重约占93%。根据有关分家文书开列的家产及“公业”的规模,我们还可以发现,这种分家习俗普及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大多数分家文书的来源地未见明确记载,我们还无从分析其地域分布范围,但可以推断,在开发较早的台湾南部及中西部平原地区,继承式宗族的形成可以追溯至清乾隆初期,至道光年间则遍及于台湾各地。因此,对早期移民社会中的“小宗族”,应有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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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96 清代台湾继承式宗族的共有财产,主要是以祭祖的名义设立的“祭祀公业”,但其用途并非只限于祭祖活动,而是同时兼有多种功能。例如,乾隆六十年的郑氏《阄书》记载:“祀业,每年收冬除纳大租外,所有祖先忌祭、年节及庙门、街众、官府门户、人情世事、祖宗神明香烛,悉就所收之租额开除。”[189]清代台湾的“赡老业”或“养赡业”,通常也是一种综合性的族产,如云:“赡老一款,原以备母亲等三人养身之具也,亦正为后来轮公业、理公事起见。幸而萱堂福泽帛长,各房断不敢提及轮流值公之举,统公司有忌辰、年节及应完钱粮等,一尽归在母亲身上料理。万一母亲谢世,将该款开费丧事之外,尽行值公者挨次轮流,凡公司一应事务,值公者亦仍然率由旧章。”[190]此类记载说明,分家之后的各种公共事务,主要是由继承式宗族承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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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98 在早期移民社会中,尚未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可能有不少额外的公共费用,这就势必使继承式宗族得到强化。有些族产较少的继承式宗族,也明确规定,“凡公欠、公借、公事、公费,俱作三股半支理,不得互相推诿”[191],“三股园业界址、大租及上手不明,倘若与他人争占,费用银项俱照三股均摊”[192]。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设立相应的族产,族人之间也有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因而仍有可能形成功能性的宗族组织。在族产较多的继承式宗族中,往往同时设立若干不同形式的“公业”,其具体用途各有既定的范围。例如,乾隆元年的林氏《阄书》记载:“轮流公业草地一所,土名海丰庄及柯元庄,内糖廍三张半,共牛三十八只,言约每人各掌一年,周而复始。当年之人除与张家租粟一项外,其余租粟听当年收入,三人不得与分。其租课、采籴及衙门所费并春歌韶舞、门户等项,俱系当年抵理,不得□□三人。糖租一项,年该抽糖四万七千一百斤,内扣除七千八百五十斤付当年之人与张家清算,其余三万九千二百五十斤,不论价值高低,每百斤估定价银七钱,共计银二百七十四两七钱五分。内扣除纳车饷及差承银二十五两外,尚剩银二百四十九两七钱五分,作四份均分,每份应得银六十二两四钱三分,佥约抽糖完日对当年之人取起,不得刁难。……赡老公业另登在簿,尔等可轮流收交我用,异日充作祀典。”[193]林氏的“轮流公业”主要用于各种公共事务,“赡老公业”主要用于祭祖及赡养老人,另有直接按房分享的“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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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900 由于清代台湾豪富甚多[194],分家时提留的族产也相当可观,为继承式宗族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乾隆五十八年的韩氏《阄书》记载,其家产总值计银64280余两,分家时提留“享记存公”3209两、“小宗入主”250两、嫡母“养赡产业”1639两、庶母“养赡产业”441两、“书田”价银3415两,五项合计共13660两,约占总资产的五分之一。[195]嘉庆二年的韩氏《书田约字》记载:“当先严在日,既置有仁德北里等数宗田园立作义田,以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轮值,俾得各安其业;又置有大埔林等处公馆,共十万余金,立作元记大公,凡元记份下子孙,无论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轮收,支理族中公务;又置有广储东里一带田业,内荫风水一穴,命百岁后营葬在此,并将该业配作祀田,以为祭扫之资。……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谓欲继其志、述其事,爰将在日所踏赡养四万余金,兹计除该葬费外,只剩有大槺榔保、大丘田保等处大小租谷及二八抽的糖觔、两店地、水埤各项租业,计有一万零五百金,佥议将此立作书田,馆号‘捷记’。”[196]韩氏“元记份下”派分三房,其先后所立各项族产不下15万两,平均每房拥有5万两以上。这些拥有巨资的继承式宗族,不仅对族人的经济生活有重大影响,在当地社会经济结构中也占有重要地位。[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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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902 前已述及,清代台湾有不少兼祧数房的“多元家庭”。此类家庭分家之后,往往同时形成若干不同的继承式宗族。例如,道光十八年的某姓《分管产业字》记云:“长兄成长、二弟玉喜、三弟宝庆、四弟宝传等,追念兄弟四人,当先年父母在堂,因堂叔接麟嗣位有缺,命定三弟宝庆过继为儿;又因堂伯祖承业、(承)衍嗣位有缺,命定四弟宝传过继为孙。随后父母概行归仙……抽出同戴联桂合买外港芝芭里林赖西田埔壹处,永归成长、玉喜二人每年祭祀父母坟墓烝尝,其宝庆、(宝)传二人子孙永不得混争。另又抽出外港赤牛椆壹段田埔以及承典之业,存为四份公业,以备递年公费之用,除用外历年将公众租息作四股均分,立簿四本,内加各条议规,详细注明。”[198]在这里,承祧本宗的长、次两房与承祧外宗的三、四两房,既组成了以“四份公业”为基础的同一继承式宗族,又分属于三个以承祧对象为标志的不同继承式宗族。有些出嗣者同时兼祧本宗,也会使后裔分属于不同的继承式宗族。例如,同治七年的某姓《阄书》记载,其兄弟四人,“但次兄英出嗣于顶祖为孙,四房之中尚缺一房”;该出嗣者生育三子,“值临终之际,思念木本水源,特佥次男复顶二房之额”。因此,当其本家分家时,“就赎回祖田业及再置田业二所,抽出租粟以为百世祀业,付四房轮流祭祀公费”[199]。在此情况下,出嗣者的次子归属于本宗的继承式宗族,其另外二子则组成以“顶祖”为标志的另一继承式宗族。清代台湾还有不少兼祧异姓的事例,如嘉庆二十二年的某姓《嘱阄书约字》记云:“继母杨氏……复念前夫结发之谊,愿将亲生五男名半嗣黄家,日后生子分祀两家,毋致失替。”[200]由于该出嗣者只是“半嗣”异姓,其后裔必须分别承祧二姓,因而也就分属于不同的继承式宗族。这种兼祧二宗或二姓的做法,往往在出嗣者的后裔中隔代循环,从而导致了许多继承式宗族的交错发展,其继嗣关系极为复杂。在台湾地区,至今仍有不少异姓宗族,如“张廖简”“林蔡”之类,就是由于历代交替承祧异姓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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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904 在现存的台湾早期契约文书中,有不少分拆或买卖历代“公业”的记载,其结果往往是继承式宗族的解体。不过,随着早期移民社会逐渐向定居社会演变,继承式宗族的发展日益趋于稳定。有些较早形成的继承式宗族,至清代后期已相当发达。例如,同治五年的何氏《阄书》记载:“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尝,如是值年之际,须要三大房当同到佃公收公费,其余剩者照三大房均分。”[201]光绪五年的陈氏《阄书》记载:“公厝边典陈屘水田壹处,小租谷三十五石,又承五房水田二小段,小租谷壹拾石,又公厝边园壹丘,税银五员,又桕仔林上六房小租谷三石六斗,议系作公为祭祀之资,分作三大房序次轮流,上承下接,不得进前推后。”[202]光绪十二年的李氏《阄书约字》记载:“摆接大树窠福星公并新庄山脚敏宽公二处所轮祭祀之租,并园税、茶税在内,若我房轮及之年,仍作六房照序轮流。”[203]以上这些继承式宗族,都已经持续发展了三至四代,而且每一代都设立了新的“公业”,形成了多层次的分支系统。其中最高层次的继承式宗族,分房总数已不下数十,可以说已接近其发展极限。这是因为,继承式宗族的组织原则,是以“按房轮值”为特征的。如果房份太多,就无法继续实行“按房轮值”,从而势必向依附式宗族演变,或是趋于解体。在福建大陆地区,继承式宗族一般只能存续三至五代,其原因即在于此。上引同治五年的何氏《阄书》规定,对其父母留下的“公尝”田租,“各房照序轮流祭扫,周而复始”,而对其“高、曾、祖之公尝”,则于轮值之年“公收公费”,不再由派下三房依次轮值。这说明,其高祖至祖父派下已有不少房份,轮流的周期太长,因而难以继续实行“按房轮值”。在一般情况下,族产的权益分配一旦从“按房轮值”改为“公收公费”,该宗族组织也将随之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演变。由于笔者尚未看到台湾地区的较为翔实、完整的族谱资料,未能对这一演变过程作具体分析,只能留待今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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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906 清代后期,台湾各地的聚居宗族已经颇具规模,有些地区甚至发生了同族或异姓械斗。[204]在规模较大的聚居宗族中,已经形成了以士绅阶层或豪强之士为首的依附式宗族。据庄英章研究,林圯埔地区的十二个大、小宗族中,有八个在日据以前已建成祠堂。[205]这些祠堂的创建过程,与当地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密切相关。试见有关林氏“崇本堂”的早期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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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908 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林爽之乱后,林圯埔地方的林氏族人,为纪念林圯开拓之功,募款建林崇本堂。嘉庆七年(1802)由林施品首倡,向林圯埔附近林姓殷户募款重建,咸丰五年(1855)林姓族人再捐款重修,每年春冬两祭外,每逢清明、端午、中元、重阳、除夕等节,亦行小祭。管理人由林姓主要族人遴选,任期并无限制。不置炉主,仅设首事,由湾仔、街仔尾(林圯埔下街)、竹尾子、猪头棕、下埔等五区各推举一人担任,轮流主持祭典事宜。[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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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910 如上所述,该祠堂是由少数林氏族人募捐倡建的,因而其组织形式既不是按“房份”,也不是按“股份”,而是推举少数“主要族人”负责管理及主持有关事宜。至于该组织的普通成员,则包含当地的所有林姓居民,“只要住在竹仙镇内的林姓均可参加,如果迁离竹山则取消派下人之资格”[207]。这种由少数族人支配宗族事务,以地缘关系为联结纽带的宗族组织,显然是典型的依附式宗族。此外,有些早期移民组成的合同式宗族,清代后期也逐渐演变为依附式宗族。例如,内埔庄钟氏《祖尝簿》记载:“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来台湾寄居,思念崇文资典,前倡置内埔庄水田一处并伙房一所。兹叔侄前来酌议,此典出息原系钟毓文才之举,有志上进者必要设立膏伙、花红等项。今将规条开列于左:一议,文、武进庠者,无论内外,每年崇文典内拨出膏火谷六拾石,作两季交于进庠者均收,立规。……一议,家乡移居各处,倘有上进者,不得向领膏伙、花红等项。……一议,祈福日无论男妇年七十者,依照烟户外,预先分内一份,永为定例,立规。”[208]该组织的有关资产,最初是族人为了参加兴建“潮属开粤往台港口”而按份“津拈”的,嗣因其事未果,余款交由某族人“收放”生息,至嘉庆九年共获“母利”462元,遂用于设立“崇文典”[209]。根据道光七年议立的有关“规条”,其权益分配已经不是依据族人原有的股份,而是依据各自的身份,可见该组织已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关于清代后期台湾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我们目前还知之甚少,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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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912 综上所述,大陆移民渡台之初,往往是同乡同族相互援引,因而从一开始就形成了同乡同族相对集中的趋势。清中叶以后,由于“分类”械斗的盛行,进一步促成了同族聚居规模的扩大。早期移民的宗族组织,主要是以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此类宗族组织的形成,大多与移民原籍的宗族组织有关,有的完全是依照原籍的组织系统重建的。由于早期移民的流动性较大,此类宗族的发展颇不稳定,其成员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而且大多并无固定产业。在移民定居之后,此类宗族逐渐趋于稳定,开始在当地建祠、置产,并共同奉祀其创始者即“开台祖”,演变为相对独立的“土著化”宗族。与此同时,在移民的后裔中开始形成以奉祀“开台祖”为标志的继承式宗族。此类宗族组织的形成,大多与分家时留存的“公业”有关,因而拥有较为雄厚的财力,在当地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些家族定居之后,每一代分家都提留相应的“公业”,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继承式宗族。清代后期,在规模较大的聚居宗族中,已经形成以士绅阶层或豪强之士为首的依附式宗族。有的宗族组织创建之初,就具有依附式宗族的性质,但大多数依附式宗族可能是由早期的继承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演变而成的。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笔者未能广泛查阅台湾地区的家族史资料,在此只能提出推测性的意见,以俟高明论定。此外,清代台湾宗族组织的形成过程及其发展特点,可能与同时代的四川、东北等移民地区有某些相似之处,这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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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914 [1] 民国《崇安县新志》卷四,《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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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916 [2] 民国《崇安县新志》卷四,《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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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918 [3] 参见《闽瓯屯山祖氏宗谱》卷二,《世录》记载:“始祖溪西公,讳濂……当宋末之际,兵氛扰攘,以一人奠居于斯。”另据本传,祖濂生于南宋嘉定二年,即12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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