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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48 忆吾家昔年同叶嵩伯公明顶小邹里长,后因小邹绝军(勾补),几累倾家。叶嵩伯公父子袖手旁观,不用半文,曾云永当十甲甲首,誓不当十甲里长。至嘉靖二十一年,廷槐兄弟有违父命,复言十甲(里长)伊亦有分,要得顶当,凂生员马怀芹、马肖乐编立合同,冒名篡顶三番。至隆庆六年,方换廷梅名字顶户,吾家自顶四图四甲里长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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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50 在邹氏族内,由于里甲户籍的分立和变易,使族人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直至清末仍有“上、下祠畛域之分”[73],未能形成统一的家族组织。邵武县《黄氏族谱》记载:“我先祖富五公始去建阳,家邵武,占籍四都一图十甲,于是里役起矣。传五世,康九公徙勋潭,产寄五都龚氏户,子恭保公遂改籍八甲,而留水尾者仍故籍。”因此,“邵武黄氏世隶二籍,与它族异”[74]。顺治十六年,康七派下子孙黄应栢等脱离五都户籍,回原籍四都“承役当差”,引起了五都族人的不满,在族谱中记云:“本族应柏带二子发、赞承役,原系八甲白鹿观甲首。因发钱粮数广,带归原户十甲当役,财势两全,不带丁差,丢累黄长一族。”[75]在这里,族人一旦脱离了原来的里甲户籍,实际上也就是脱离了原来的家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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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52 清中叶前后,福建各地陆续革除了里甲“大当”之役,“摊丁入地”的过程也基本结束,里甲户籍作为赋役征派单位的作用已经不复存在。然而,由于官府未能直接控制各花户的田粮实数,催征赋税仍须借助于里甲户籍,道光年间,诏安知县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云:“官陂廖氏、附城沈氏,及为许、为陈、为林,田不知其几千亩也,丁不知其几万户也,族传止一、二总户名入官,如廖文兴、廖日新、许力发、许式甫是也。更有因隐避役徭,数姓合应一户,如李、林等户合为关世贤,叶、赵等户合为赵建兴是也。户长、总催轮流充当者外,有草簿名花户册,按年催输,唯渠是问。无则承差沿流而下,亦有此册,不难逐户征收。”[76]这里的所谓“总户”,即各族世代相承的里甲户籍。有些家族虽有不少新立的钱粮花户,但也仍是附属于原来的里甲户籍,并未脱离家族组织的控制。邵武县《黄氏族谱》记载:“自雍正以来,有积欠之累,乾隆年间又有征谷、采买之累,于是立户纷纷矣。”但与此同时,各花户的田粮却仍是由家族组织统一征收。如云:“本甲向推一人料理承差规礼及钱粮、本仓之事,谓之管年。每岁众派谷若干,以为辛劳之费,凡十五年而一换。……至乾隆十五年,无人接管,三大股始各自料理,立有合同议约。”此外,黄氏还专门提取若干田租,“归册里收,凡本甲立户安粮概不用钱”[77]。有些家族虽然在形式上是由粮差催征本族钱粮,但也始终没有放弃对所属花户的控制权。试见下引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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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54 立认册并约字人林芳章,因李姓前向陈伯炎买断得办理九十都四甲李际盛民册一班,因昔年章祖林允紫向李姓认来办理,亦有立约付李执据,因年久数目舛错,章央公再向李祖友公派下认纳办理。所有粮产,三面核算辖实,不敢含混。既立约后,倘产册内条目若有差错弊混,愿将产册经管付李吊回自办,章不敢生端异言。其工资谷亦依前约,每石米议贴谷乙拾觔。至收产无论官民,时议贴笔资钱乙百贰拾文,其不上亩者当以乙亩为例,亩余者长短随送。约十年一次,章应盘造李姓通族册全本及各户家册,付李收存。今欲有凭,立认册并约字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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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56 公亲陈映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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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58 光绪七年五月□日,立认册并约字人林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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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60 凭见 林芳好[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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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62 在这里,每个花户的钱粮数额,必须得到家族组织的确认,而粮差也只有经过家族组织的认可,才有可能直接向花户催征钱粮。因此,家族组织对花户仍然保持有效的控制,而粮差只不过是家族组织的代理人。李氏家族规定,粮差必须定期修订有关册籍,并经由“三面核算辖实”,以免“年久数目舛错”。据记载,光绪二十一年,粮差林氏又再次向李姓“认册办理”,并立约声明:“历年依照册派征付完纳,不敢含混。”[79]由此可见,清后期的钱粮催征体制,仍然是以家族为本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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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64 在正常情况下,由家族组织统一催征本族赋税,必然促使族人之间形成连带责任,因而有助于防止拖欠及抗交钱粮的行为。清代福建地方官多次明令“粮户归宗”,其原因即在于此。当然,在中央集权极度衰弱,统治秩序面临解体的情况下,这种催征体制也有可能引发集体抗粮行为,从而导致财政与赋税来源的全面失控。例如,在咸丰、同治年间的福建沿海地区,就曾经爆发大规模的集体抗粮风潮。据程荣春《置马巷厅禀求卸事由》一文记载,在闽南小刀会起义期间,同安县及马巷厅一带数十乡,“族大丁强”,抗欠钱粮成风。其表现形式是:“桀黠者倡首把持,各花户从而观望,甚至一士在庠,则庇及合族;一丁入伍,则霸及通乡。缓之则任意拖延,急之则鼓众抗拒。”[80]地方官面对这种“顽户逋粮之恶习”,竟至无奈其何,只好主动要求辞职。这一事例表明,基层社会的高度自治化,对中央集权是一种潜在的威胁,随时都有可能导致分裂、割据的局面。清王朝的覆灭及民国初年的军阀割据,可以说是基层社会高度自治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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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66 应当指出,明清时期的里甲户籍,不仅是征派赋役的基本单位,而且是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光绪《漳州府志》引述前人记载云:“县中应里长者,皆丁多粮多之户,素已欺凌弱户。……里户老少,皆称里长,目甲首为子户、为图民。甲户虽斑白垂老,见孩童里户,必称叔行。甚至甲户没故,遗下子女,里户径为主婚、买卖。”[81]这种基于里甲户籍制度的门第等级观念,直至清末依然牢不可破。永春县《荣房郑氏族谱》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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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68 洪武初年……我族产米视他甲倍多,乃列我郑姓四五都一甲(甲首),依次第立在石牌上。时景山李姓,附我一甲,历次值壬年祭春;大帽刘姓及溪头张姓,亦附一甲祭秋;我祖郑姓当主听拜。继后李姓灭亡,柯姓接缺,依例祭春。大帽刘姓亦遂灭亡,张姓不能胜任,我郑正甲自办秋祭,张姓帮办,至今不失。同治壬戌元年,十班齐到社坂,公举训导谢椿年再换新簿,柯姓、张姓列附一甲。讵意柯季春、柯孝义狂妄不堪,丁卯春到州诬控,称柯姓祭春为长,郑姓祭秋为次,意欲列为兄弟。此乃以奴欺主,背主难堪。……丁卯冬,我族邀集十班正甲到州,据实共入公呈。是以柯姓俯伏,愿认永为附甲,公簿炳据,递交祭祀。久恐或忘,故载在家乘,以示后之知者。[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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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70 郑氏与柯氏的户籍门第之争,集中地反映了家族组织的政治化和地域化趋势。这不仅是历史的投影,也是实力的较量。由于里甲户籍足以代表家族组织在地方社会中的权力和地位,各族对此都倍加重视,视之为立族之本。《荣房郑氏族谱》的编者宣称:“王土王民,乃编版籍;有丁有产,皆隶征输。故我祖宗千年以后,创业垂统,费许多心力,方得我门户。后世子孙安享其成,乌可以不思哉!”[83]《官林李氏七修族谱》的编者也反复强调:“服赋役而隶版籍者,方谓地著”;“服赋役而隶版籍矣,祖宗规模可不谓宏远欤!”[84]由此可见,在“王土王民”的社会体制下,“服赋役而隶版籍”是家族组织的存在基础,而正是由于户籍的世袭化和赋役的定额化,促成了家族组织的政治化和地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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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72 一般认为,明清时期的专制集权得到了高度的发展,但这也许只是官僚政治的一种表面现象。如果深入分析明清时期的统治体制,我们不难发现,专制集权的维系是以基层社会的自治化为代价的。换句话说,明清时期的官僚政治,实际上是无所作为的,并不具备有效的社会控制能力。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私”的统治体制不断得到了强化,乡族组织与乡绅集团空前活跃,对基层社会实现了全面的控制。在“私”的统治体制中,家族组织历来是最基本和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工具。因此,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必然导致家族组织的普遍发展,并使之趋于政治化和地域化,从而造就了大量的依附式宗族。这不仅可以从户籍与赋役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得到说明,也可以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其他领域加以验证。限于篇幅,恕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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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77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1706657154]
1706659478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财产关系的共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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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80 明清时期的族产,是家族成员的一种共有财产。因此,族产的形成与发展,反映了财产关系的共有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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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82 族产的主要成分是族田,此外也包括各种族有山林、房屋、地基、借贷资本、工商业资本及水利、交通等公共设施。在福建地区,族产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唐宋之际,而族产的大规模发展是在明清时期。明中叶以后,由于代代提留“祭田”已成为一种普遍习俗,导致了族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清代后期,福建有些地区的族田可能已接近或超过私人土地的规模[85],至近代更是有增无减。根据土改时期的调查,福建各地的“乡族共有地”,在总耕地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闽西北地区约占50%以上,沿海各地约占20%~30%。[86]所谓“乡族共有地”,主要是指族田。例如;南平专区在第一期土改中,共没收、征收“乡族共有地”128859.6亩,其中族田达114744亩,约占90%。这里试依据《福建省土地改革文献汇编》中的有关资料,对各区乡族共有地的规模列表统计如下,以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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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87 上表中的“土地总额”,是指被没收和征收的全部“封建土地”,其中包括乡族共有地、地主及富农土地和其他出租土地。乡族共有地之所以被当作“封建土地”没收或征收,是因为这些土地一般都用于出租取利,构成了地主经济结构的重心。因此,乡族共有地的形成与发展,实际上也就是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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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89 明清福建民间的族田,是由私人土地转化而来的,其中大多来自历代分家时的提留。在分家时提留族田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克服分家析产所造成的矛盾,使分家后的族人仍可继续保持较为密切的社会联系。洪武二十五年,建阳县周子原为三子分家时,告之于亲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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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91 顾念吾祖自宋元以来聚族于斯,和气流衍数百年矣。……今吾三子,年尚幼艾……恐其既长,各私妻子,情欲难制。欲聚之于一堂,则阋墙生衅,终非长久之计;欲散之各方耶,则骨肉分携,情义日疏,尤非聚族之方。吾故分此三房……三分其财,三分其业,使之各守分界,各勤生业,不相挽越。别立祭田,以为先庙、先茔烝尝、忌日之需,三房以次递收,以供祀事。岁时节序,骨肉团乐,满堂宴笑,则分明而情不狎,恩浓而怨不生,先业庶乎可保,而诸子亦庶克树立。[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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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93 周子原提取“祭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敬宗睦族”的需要,以免因分家而导致“骨肉分携,情义日疏”。另一方面,在聚族而居的情况下,分家后的族人仍有各种必不可少的公共费用,客观上不可能完全切断经济联系。洪武二十一年,崇安县袁寿八为二子分家析产时,提取田租一百余石,“向后充为公党之用,仰武孙、铁孙二房轮交”。其中除了“将车碓米十八石买猪牲洒祭”之外,大多数田租用于“十年图头各役”[88]。明中叶以后,由于家族组织的社会功能日益扩大,族产的名目不断增加,进一步促进了财产关系的共有化。建阳县《重修黄文肃公族谱》的《凡例》记载:“祀产,先人所遗或自创置,或田或山,宜记载详明;更有某祖、某妣位下子孙捐出田地入祠充祀者,俱宜记载详明,不许侵渔典鬻。至于义田,以给子孙之贫不能婚葬者;又有役田,以佐门户里役之差徭;有学田,以资读书之灯油、脯脩、试费;各记载详明,毋滋后弊。”这些族产各有不同的来源和用途,但都属于家族成员的共有财产,因而必须在族谱中“记载详明”,以免引起族人之间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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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495 在分家之际提留族田,不仅是为了满足族人的各种公共需求,而且是地主阶级的一种保产保富措施。宋代以降,由于分家析产制的流行,私人地主经济的规模日益趋于零碎化,普遍陷入于周期性危机之中。邵武府的谚语云:“樵水荫樵城,人无三代富,人无三代贫。”[89]这一古老的谚语,反映了个人社会经济地位的不稳定性,也表明私人地主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历史的极限。这是因为,私人地主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客观上要求不断扩大占地规模,才能满足家族成员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然而,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每个家庭的占地规模不是日益扩大,而是日益缩小。就整个家族而言,即使每一代族人都能保守先业,最后仍不免没落之虞。建阳县《翁氏宗谱》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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