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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39 这种以祭租抵押贷款并扣还本利的做法,实际上已把出当者排除于家族共有经济之外,他对族田的共有权是有名无实的。有的族人甚至把此类权益典与外族,从而导致了家族共有经济的变形。试见下引同治十一年的《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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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41 立典契许惠元,承祖遗下抽有轮年祭业贰号……今因要用,将此轮年祭业典与黄承梯处为业。三面言议,即日得讫田价钱乙十四千文正。其钱交足,系寿房收。其祭业所有当年己份,付梯离佃管业耕作,其完粮、祭墓,抽回墙里乙丘子粒,听许家备办两事,但此两事与黄无干。前分作福、禄、寿、喜四房,系祖遗物业,与别房无干。……面约年限不拘远近,听许家备价照契面钱文对期取赎,黄不得执留;如未赎,听黄照旧管业。(余略)[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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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43 这一契约确立之后,在出典者赎回有关权益之前,实际上是由黄姓典主与许姓族人共同维持对于“祭业”的共有关系。由此可见,随着家族内部的贫富分化日益加深,族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很难长期维持,这就势必导致家族共有经济的分解或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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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45 概括上述,明清时期族产的发展,反映了家族内部财产关系的共有化。族产不仅是家族组织的物质基础,而且是私人地主的“救贫之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族人“各专其业”的要求。由于族产的迅速发展,使家族组织逐渐演变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经济实体,而家庭的经济功能则相应削弱。以族田为基础的家族共有经济,实际上是私人地主的共有经济,因而必然随着家族成员的贫富分化而发生变动。族产的分割买卖是共有权的主要运动方式,其结果不仅引起了财产共有关系和家族共有经济的变动,而且导致了家族组织的相应改组和变形。家族内部对于族产股份的买卖和转让,是促成继承式宗族向合同式宗族演变的重要原因,而族产股份在不同家族之间的转移,可能导致乡族共有经济与乡族组织的形成。因此,财产关系的共有化,推动了家族组织的发展和演变,助长了“泛家族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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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47 [1] 有关历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流变,可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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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49 [2] 《礼记·王制》《孔子家语·庙制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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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51 [3] 参见《礼记·大传》《仪礼·丧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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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53 [4] 《白虎通德论·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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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55 [5] 参见万历《明会典》卷九五,《礼部·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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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57 [6] 参见《清通礼》卷一七,《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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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59 [7] 如《大清律例》规定:“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卷八,《户律·户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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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61 [8] 如左云鹏在《祠堂族长族权及其作用试说》一文中认定:“士民不得立家庙的禁限……至明中期便被打破了。”有不少学者承袭了这一说法,甚至认为明代已无祭始祖之禁。(参见前引李文治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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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63 [9] 程颐:《伊川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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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65 [1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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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67 [11] 朱熹:《朱子家礼》卷一,《通礼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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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69 [1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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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71 [1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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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73 [14] 建阳县《庐峰蔡氏族谱》(民国五年刊本)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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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75 [15] 莆田县《陇西李氏宗谱》(乾隆年间修)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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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77 [16] 莆田县《陇西李氏宗谱》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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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79 [17] 民国《福建通志》卷二一,引《泉州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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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81 [18] 同上书,引《邵武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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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83 [19] 道光《福建通志》卷五五,引《莆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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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85 [20] 陈盛韶:《问俗录》卷四,《诏安县·烝尝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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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587 [21] 参见拙文:《宋以后福建的祭祖习俗与宗族组织》,载《厦门大学学报》,1987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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